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精神损害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史一舒[1](2018)在《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限制与扩张——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权、环境公平与正义理念在环境法领域的日渐渗透,我们应该将环境案件救济的范围从单纯的物质损害扩充至精神损害。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着赔偿范围认定不一、与相邻关系请求权竞合、赔偿数额确定难度大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在维护原有法律秩序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与扩张的平衡状态中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精神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张子贝[2](2017)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非常特殊,不仅会损害人的生命健康,侵害财产及其他合法性权益,还会对人的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就目前的规定而言,仅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这不仅造成了执法的混乱,也让受害者无法及时的获得赔偿,从而造成更大的伤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9期)
刘景予[3](2017)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工业现代化进程上取得极大成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然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却成为国内越来越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环境侵害事件不仅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同时也导致公民的精神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对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概率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具有独特性,无法直接与现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衔接,这种无法衔接突出表现在叁个方面: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解决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这叁个方面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不仅能够实现加强对公民精神利益保护的目的,树立法律的权威,还可以预防、教育污染者尽量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污染者的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从而在环境侵权纠纷中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减少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首先,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看不见”的内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包括抚慰受害人和惩戒侵权人,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那么过度强调让侵权人承担抚慰他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惩戒其所实施的行为无疑是不合理的。因此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现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与否。但在环境侵权纠纷中,首先,由于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地位的不对等,受害人通常难以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所以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若在确定环境污染责任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又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会容易造成司法审判中的混乱。再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来看,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补偿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环境侵权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侵权人的行为通常是生产经营活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就让受害人自己承受精神上的损害,这显然是不正义的。因此,需要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探讨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其次,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被侵害的主要是权利主体的环境利益及其精神利益。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侵害人身权益导致的精神损害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但对侵害环境利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缺乏相应规定,且对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缺乏认识。有学者提出将纯粹精神利益作为一种心理健康被侵害的情形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对健康权的理解。但健康权指的是人的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状况,其是一种物质性人格权,无法涵盖心理健康这种以意识保护为目的的内容。此外,由于学者、法官对“其他人格利益”一般采取限缩解释的态度,在认定“其他人格利益”时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等严格条件,致使环境利益难以融入“其他人格利益”中。司法实践中采用相邻关系解决公民的环境利益遭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由于相邻关系只在相邻不动产利用情形下适用,无法完全解决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扩充解释,将侵害环境利益和直接侵害精神利益的情形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中,实现救济环境侵权中的精神利益的目的。最后,探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适用范围问题的落脚点在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直接关系着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目前法官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往往过低,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偿和惩戒加害行为人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目的。此外,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未规定具体的金额评定方法,也没有深入进行类型化研究,仅凭法官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定金额容易出现同样或类似的案情赔偿金额却不同的尴尬。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评定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不同于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应设定更符合环境侵害纠纷的考量因素,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加强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林一川,李馥屹[4](2016)在《浅谈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法律体系构建中,关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仍处于初始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相关环境侵权的诉讼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文,要么不予受理要么直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故鉴于环境侵权特殊性,浅谈一些构建该制度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2期)
黄茜[5](2016)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在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益性损害的同时,也可能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损害。精神损害属于人身损害的次生损害,是一种常见的损害类型,依法可以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属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结果,依据体系解释,该法关于环境侵权的特殊规定应适用于该领域内的精神损害赔偿,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同时,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规定法定最高限额,法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过错、损害程度等法定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1期)
李本经[6](2014)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权利主体类型化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蕴涵着巨大的精神利益,这些利益理应为每个人所享有。探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权利主体的类型化,既是对人获得良好生存环境和精神享受利益的关注,也是完善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方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将损害人的环境性精神利益,从更全面地维护人获得良好生存环境和精神享受利益的角度看,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而非公民。将权利主体类型化为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并探讨尚有争议的一些特殊群体,如第叁人、后代人及胎儿、欠缺感知能力者等在其中的地位,将符合法理的纳入权利主体范围。(本文来源于《毕节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朱玮[7](2013)在《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了有效保护受害人权益,有必要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适用条件、计算标准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1期)
胡艳香[8](2012)在《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确立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地位,是对人的精神价值存在于环境侵权领域的尊重,符合完全赔偿原则的应然要求,对侵权责任体系的理性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局限性规定,致使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而拯需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从而有效实现侵权责任体系的社会功能。(本文来源于《湖南商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张伟,郭栋,杜军燕[9](2012)在《建构我国环境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因环境侵权而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在中国目前很难得到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更是难上加难。本文就此提出几点设想,以求教于方家。一、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加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其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侧重于污染企业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并非其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在未来立法或者立法修订中,应当加(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2年08期)
高冰[10](2012)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等环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这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可能给受害者带来一生的精神痛苦。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么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要么直接套用一般侵权精神损害法律条文的规定。然而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直接适用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的法律规定是不适当的。因此,建立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要明确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首先要确定环境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法学界至今莫衷一是,分歧的焦点为:环境侵权是包括已然存在的侵权事实还是也包括潜在的侵权事实。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的特点,其潜在的侵权事实应当得以承认。因此,环境侵权的概念应界定为:因人为活动,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或危害危险的事实。关于精神损害的概念,学术界主要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与广义说的主要区别在于:狭义说主张精神损害与财产的增减无关,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广义说则认为法人也有精神损害。大多数学者同意狭义说所持的见解。由于法人不具有生理或心理上的活动,环境侵权不会导致法人精神利益的减损,狭义说的观点应予以肯定。但是基于环境侵权破坏性大,后果不可逆等特性,在环境侵权中公民财产权被侵犯的,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环境侵权人的环境侵权行为致使不特定对象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而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制度。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区别于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需要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具有已然存在的精神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要素。而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排除违法性、已然或潜在的精神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推定因果关系。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是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权理论是从一个宏观的视野关注环境问题,而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理论正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来关注环境问题,弥补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利益损失。对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对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的具体实践。现代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及判例中都承认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法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人格权、财产权受害外,还包括诸如生活乐趣的剥夺等精神上的损害。美国就将单纯的精神损害作为独立的诉因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日本的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地的法院于1962年左右制定并公布了抚慰金数额的算定标准。这些国家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的先进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研究的。构建我国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确立赔偿的原则,制定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和确定赔偿数额与计算方式。赔偿原则应包括:保护受害人利益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数额标准确定原则以及法官有限度的自由裁量原则。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应包括:对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受偿主体和赔偿范围的界定以及对环境侵权精神损害救济方式的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要区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即客观因素作为法定情节,主观因素作为酌定情节考量。赔偿的计算方式要综合运用限额计算法、区分标准计算法和酌定计算法。通过这一系列建议,旨在立足国情,探索适合我国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环境侵权带来的相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4-01)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污染非常特殊,不仅会损害人的生命健康,侵害财产及其他合法性权益,还会对人的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就目前的规定而言,仅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这不仅造成了执法的混乱,也让受害者无法及时的获得赔偿,从而造成更大的伤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史一舒.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限制与扩张——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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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冰.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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