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案件论文-刘水

撤回案件论文-刘水

导读:本文包含了撤回案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认罪认罚,自愿性,撤回权,保障机制

撤回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刘水[1](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追诉人撤回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4年起,我国开始正式探索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多的试点,于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正式入法,予以明确规定。从立法内容来看,新《刑事诉讼法》的重点落实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关于是否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案件的撤回权,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隐含着撤回权的雏形。在试点工作中,显现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庭审程序的反悔问题严重关系到控辩双方的诉讼利益。同时,目前对被追诉人撤回权的研究较为零散,缺乏体系性,也亟待进行系统性地梳理与归纳,从而更好地构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构建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撤回权,首先,应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予以阐述,厘清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的含义及性质,将撤回权界定为救济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并与其他权利或权力进行对比分析,为撤回权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目前仍没有统一权威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被追诉人的撤回权,各地方立法也杂乱无章,使得实践中出现撤回无法可依、过度撤回等问题,这都亟需在立法层面加以规定。立法上的缺失与实践中的混乱,使得构建撤回权成为必要。构建被追诉人撤回权,能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必然要求。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及对现有制度的分析为撤回权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如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辩护制度等成功的试点经验为撤回权的构建提供了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规定也为其打开了新思路。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借鉴与现阶段的相关配套措施的分析,可以展开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的构建。明确撤回权行使的主体,除了被追诉人自身,还包括其辩护人、近亲属。明确撤回权行使的条件,限制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不断增强。明确行使撤回权后的法律后果,在程序上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量刑上,认罪协商中的量刑优惠不再适用,该案件作为全新案件依据事实证据审理;在证据方面,应当区别对待。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自白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而在审查起诉时,法院、检察院加入协商,作出的有罪答辩客观性受到质疑,此类认罪自白应该排除使用。最后完善与撤回权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权利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律师帮助制度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3)

张玉来[2](2019)在《民事执行案件撤回终结后保全可以不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执行后,法院能否继续保全被执行人财产和限制被执行人人身的问题,各法院认识一度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其中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而撤回终结的案件作出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中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报结(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4-12)

魏炜[3](2019)在《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权的限制与规范——以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A直辖市2012—2017年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运行现状表明,撤回公诉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无罪判决率。于检察机关而言,申请撤回起诉已异化为规避无罪判决的手段;于审判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与二审程序的救济无能。统一上位法的缺失和多部门规定的杂糅是造成撤回起诉异化现状的部分原因,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失去指导意义。分析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可知,公诉机关的撤回公诉申请权在属性方面仍属于请求权,因此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查申请时间、撤诉理由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撤回公诉。一审"被告人参与+必要实体审查"的审查模式与二审"裁定+判决"的救济模式,可以在现行法框架内改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人民法院可通过吸收被告人意见、分诉讼阶段审查等方式促进法院落实实体审查权,并且通过允许二审法院改判的方式拓宽被告人对准许撤诉裁定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魏炜[4](2018)在《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中的救济困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在形式上被赋予上诉权,但法院在对其进行实际救济时却陷入严重困境。分析国内外撤回公诉程序立法例可知,司法经济性与刑罚谦抑性是撤回起诉最根本的制度价值,但我国可撤诉件范围的恣意扩张已让该制度偏离了最初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的偏离致使撤回起诉的规则性质发生重大改变,进而造成准许撤诉裁定演变为一个饱含实体处分意味的司法裁决。对上诉救济问题的改良可以作为完善撤回公诉制度的突破口,即基于"价值偏离"导致"性质变异"的基本事实,本文分别提出"被告人参与+必要实体审查"模式与"裁定+判决"模式两种疏导方案,为解决撤回公诉案件救济困境提供了可行的路径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2期)

程燕,周轶,陆洋[5](2018)在《小议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存废及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撤回起诉制度是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拟从公诉权理论、诉讼经济原则、诉讼活动规律等方面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同时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今后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提供一种视野和思路,进一步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2期)

樊瑛,张建忠[6](2018)在《走进品位茅台》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13日晚间,“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出现在茅台集团官方网站上,一时间引起了人们高度关注。声明明确表明茅台集团乐于接受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国酒茅台’商标”的复审决定。声明指出:“茅台能有今天的良好发展局(本文来源于《企业家日报》期刊2018-08-20)

杨小伟[7](2018)在《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习总书记提出对于在之前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这一方案,要继续推进,而且重申了保证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都经得起法律检验的重要要求。诉讼制度的改革无疑是把审判活动的位置提高到了核心主导上,力求侦查、起诉和审判叁方配合制约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原有的价值和作用,维护司法的公正。其中,在这项诉讼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在实务界是非常常见的一项制度,其重要性在于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流程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对于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公平公正的实现更是具有价值。既然有着以上多方面的价值,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应该倍受重视才合理,然而,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地位表现有些许尴尬,因为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该制度起起伏伏,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无的曲折过程。尽管不被立法部门重视,但在实务界的热度依旧不减,于是司法部门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作为行动依据,但是这种权限过大又不可避免导致出现了滥用的趋势。一旦公诉权被滥用,可能直接会侵害到审判权和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司法解释中直接加以规定关于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制度与法律上的缺失也呈现出了一种互相矛盾、冲突的状态,立法层次较低、撤回权行使主体的专属性体现不够、司法审查细节有待完善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缺口,亟待研究完善。通过与外国及港台地区较为成熟的制度构建体系进行比较,也反映出我国在规制该项制度时存在的问题。旨在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并且选取相关案例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和分析,对于该项制度的完善路径主要有:首先,提高该项制度的立法层次,这些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和体现;其次,明确撤诉权行使的专属性,应当归于检察机关;最后,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和调整,统一司法解释规定,填补立法规定的缺失,通过对撤诉事由、次数以及审查细节的完善,尽量弥补现有制度中还存在的规制缺陷。(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杜宇航[8](2018)在《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情况调研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作为一种致使诉讼程序回流的制度,在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有必要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对这一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以使制度本身的独特价值得以更好发挥。受传统诉讼价值观的影响,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以重庆市为例,针对重庆市辖区检察机关2013至2016年办理的撤回起诉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公诉撤回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调研的目的和意义,主要讲述论文写作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概述,主要讲述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含义、理论基础、运行机制以及公诉撤回制度的价值分析。第叁部分,调研总体情况,该部分对调研地区的撤回起诉案件进行了总结梳理,包括调研地区情况介绍和撤回起诉工作情况,主要通过图表和问卷的形式对调研地区撤回起诉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展示。第四部分,调研的分析,通过分析调研地区的撤回起诉工作情况发现公诉撤回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撤回起诉法律依据缺失给司法实践造成困扰、撤回起诉的时间缺少限制、适用情形规定不明确、以撤回起诉规避无罪判决以及撤回起诉的制约机制失灵。第五部分,调研的建议,针对调研情况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提出以立法形式明确公诉撤回制度、撤回起诉的时间限定为一审开庭审理前、明确撤回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撤诉后处理、改革完善量化考评机制和强化对公诉撤回权的监督制约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希冀对撤回起诉制度的完善以及调研地区撤回起诉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理论思路。(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王海,李红,金海燕[9](2018)在《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无罪、撤回起诉案件分析——以X省检察机关所办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检察机关无罪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呈现出涉及罪名较为集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无罪或撤回起诉较高,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无罪率、撤回起诉率高等特点。这些案件,又可分为基于证据问题、案件定性、法律因素、程序问题导致无罪或撤回起诉等四种表现类型。从公诉的角度看,之所以在短期内无罪、撤回起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公诉办案理念、办案能力、办案模式、办案机制与所面临的办案形势不相适应有很大关系,公诉工作应以新的司法理念为引领,强化诉前主导、审前过滤,转变证据审查模式,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刘涟[10](2017)在《试论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现状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未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公诉案件撤回仍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所以有学者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并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其已没有存在的价值,废除撤回起(本文来源于《法制生活报》期刊2017-09-04)

撤回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执行后,法院能否继续保全被执行人财产和限制被执行人人身的问题,各法院认识一度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其中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而撤回终结的案件作出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中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报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撤回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1].刘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追诉人撤回权研究[D].湘潭大学.2019

[2].张玉来.民事执行案件撤回终结后保全可以不解除[N].江苏法制报.2019

[3].魏炜.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权的限制与规范——以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魏炜.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中的救济困境研究[J].法大研究生.2018

[5].程燕,周轶,陆洋.小议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存废及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8

[6].樊瑛,张建忠.走进品位茅台[N].企业家日报.2018

[7].杨小伟.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8].杜宇航.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情况调研报告[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王海,李红,金海燕.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无罪、撤回起诉案件分析——以X省检察机关所办案件为样本[J].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10].刘涟.试论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现状及出路[N].法制生活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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