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优先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效力冲突,公示制度
担保优先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磊[1](2019)在《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各国逐步取消税收优先权或限制税收优先权行使的趋势下,我国税收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对税收优先权提出了质疑,甚至开始探讨税收优先权公示的存废问题。我国在没有废除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当下,以《民法典》分则制定为契机,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问题,充分发挥税收优先权保护税收债权实现的功能,有必要明确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公示方法,逐步完善现有的欠税公告制度或建立税收优先权公示制度。(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王雄飞,李杰[2](2018)在《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和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特定财产以外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税收债权列于第二清偿顺位。两者的规定从表面看似乎存在冲突,但是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同时作出适当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9期)
高颖佳[3](2017)在《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对于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如何对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进行裁判和执行,仍然是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一个困境。在理论反思上,要厘清税务机关参与主体地位、参与形式、税收优先权的范围、产生时间、优先的程度等问题;在实践操作中,更应该考虑裁判中的利益衡量、裁判结果对于市场交易主体的导向、审判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具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不仅可以平衡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社会转型期多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建议从明确税务机关参与司法程序的适当性、坚持制度适用的统一性以及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叁方面考量,衔接好诉讼程序和破产程序,妥善处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34期)
胡海[4](2017)在《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与调适》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制度;担保物权则重点保护债权人利益,关注交易安全。当一项财产同时成为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行使对象时,二者哪个更优先便会产生冲突。文章对这两项权利的理论基础等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冲突应通过实证研究来判断谁更优先,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欠税公告制度;其次,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产生冲突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税收优先权。(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7年12期)
胡海[5](2017)在《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冲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制度,担保物权则重点保护债权人利益,关注交易安全。当一项财产同时成为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行使对象时,二者孰先便会产生冲突。通过对这两项权利的理论基础等进行对比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押权的冲突应通过实证研究来判断谁更优先,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欠税公告制度;其次,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产生冲突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税收优先权。(本文来源于《湖湘论坛》期刊2017年06期)
王建文,吴慧芬[6](2016)在《税收优先权与担保优先权冲突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应对抵押人欠税情况进行调查,摸清抵押人在抵押登记前的欠税情况,最大限度保障银行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处于"叁期迭加"的阶段,贷款违约风险不断暴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化解不良贷款,但受制于处置过程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化解不良进展缓慢、效果不佳,非常不利于银行债权的保全。案例阐述A银行于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共计向甲公司发放贷款1100万元,以甲公司的自有房(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村金融》期刊2016年11期)
韦俊良[7](2015)在《约定优先权与法定优先权冲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物优先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物,而建筑物、土地、车船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则是最常用的担保物。根据《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叁种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押权则是商业银行常用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叁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该优先权属于约定优先权,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应当注意,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相对优先而并非绝对优先。当遇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限制。即商业银行的优先权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受到限制,某些权利将优先于商业银行的抵(质)押权。这就是约定优先权与法定优先权的冲突。(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5年20期)
王恒斯,单红军[8](2014)在《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以船员工资优先权之产生为视角的解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依英美法"物上负担"的理论,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于"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事实,而依大陆法系"担保物权"的理论,这一权利产生的依据则在于其所担保的工资债权。对此,应从比较法学中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界定船员劳动之事实行为的性质,并由此提出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以确立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船员工资优先权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李国林[9](2014)在《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制度;担保物权则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提高了交易的安全。当一项财产既是税收优先权的对象又是担保物权的对象时,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便会产生冲突。本文通过对这两项权利的历史渊源、意义和理论基础等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税收优先权与抵押、质押的冲突应以实证研究来判断谁更应优先,同时应完善我国的欠税公告制度;其次,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冲突时,留置权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最后,让更多法律人参与到税法的立法和实践之中是才解决冲突的最根本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1期)
刘思思[10](2012)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及其担保的海事请求转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是一项古老的海商法律制度,其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持续服务于航运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的不够健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并影响到制度功能的发挥。例如:船舶优先权的转移问题,相关国际国内立法存在着一些欠缺。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探讨解决我国船舶优先权转移的相关问题。第一章以船舶优先权概念的探讨为起点,从国际公约、国外法律规定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叁个角度总结船舶优先权概念的共性。针对目前学界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争议,通过比较分析将船舶优先权定性为担保物权。基于以上对船舶优先权的理解,指出船舶优先权转移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第二章探讨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转移问题。船舶优先权能够转移的前提条件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发生转移。通过对海事请求进行定性、分类,依次分析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五项海事请求的可转移性以及其转移方式。第叁章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转移问题。从船舶优先权转移的意义角度,阐述船舶优先权转移问题探讨的必要性。对船舶优先权转移制度涉及的主体以及对主体的限制进行了探讨。本章的核心部分是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首先探讨其与普通物权变动模式的共性,进而具体到船舶物权的变动模式探讨,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的转移相结合,将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比较,最终明确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的变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05-01)
担保优先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特定财产以外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税收债权列于第二清偿顺位。两者的规定从表面看似乎存在冲突,但是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同时作出适当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优先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磊.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解决路径[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王雄飞,李杰.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和解决[J].法律适用.2018
[3].高颖佳.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J].人民司法(应用).2017
[4].胡海.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与调适[J].税务研究.2017
[5].胡海.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冲突分析[J].湖湘论坛.2017
[6].王建文,吴慧芬.税收优先权与担保优先权冲突之分析[J].中国农村金融.2016
[7].韦俊良.约定优先权与法定优先权冲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物优先权为例[J].中外企业家.2015
[8].王恒斯,单红军.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以船员工资优先权之产生为视角的解释论[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
[9].李国林.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10].刘思思.我国船舶优先权及其担保的海事请求转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