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瑕疵矫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程序瑕疵,驳回,行政判决,程序轻微违法
瑕疵矫正论文文献综述
张敏[1](2018)在《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辨明与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就会发现,较长时间以来实践中对行政程序瑕疵的司法审查大量存在着一种“法”外判决——“指正判决”,即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仅指出存在程序瑕疵,而不作出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义务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判决形式应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法律依据是新《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在第74条第1款第2项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判决。然而,前述“指正判决”依然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青睐而继续广泛使用。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却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其与前述确认违法判决的界限何在,值得观察和思考。本文即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进行辨明和矫正。第一章是对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进行界定。第一节分别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瑕疵两个概念做了界定。第二节在此基础上,对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进行了界定,包括其适用对象、判决形式、指正方式、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二章阐释了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正当性。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既具有理论支撑,包括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多元化的需求、平衡行政程序公正与行政效率的需要、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关系的必要;也具有现实意义,补充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也保证了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第叁章为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实证考察。首先对检索的“指正判决”案例进行了样本说明及总体特点介绍。然后对“指正判决”中行政程序瑕疵的表现形态予以分类介绍,与行政程序的四要素相对应,包括步骤瑕疵、顺序瑕疵、时间瑕疵和方式瑕疵。最后指出了“指正判决”存在的适用对象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说理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对行政主体缺乏拘束力四点问题。第四章是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适用。第一节辨明了对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包括其适用特点和适用条件。第二节辨明了对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适用,包括被指正行政程序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指正判决”的适用条件。第叁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划定了两种判决的适用界限,包括强调了“指正判决”适用顺位上的补充性,并对“指正判决”的适用举例加以说明。第五章是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完善。第一节指出应强化“指正判决”的说理。第二节建议增加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保障手段,包括责令行政主体采取补救措施、提出司法建议及加强行政内部监督。(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徐力英[2](2015)在《民事诉讼程序瑕疵矫正机制之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在当前法治社会,公民对司法的需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是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由畅通进入诉讼程序寻求保护和救济;二是进入诉讼程序后能够得到公开、公正、及时的审理和裁判;叁是裁判后能够顺利执行。因此,对诉讼权利的保障也相应体现在立案环节、审判环节以及执行环节的程序保障上,不仅要保障上述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程序主体的平等参与和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更要保障诉讼权利受(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期刊2015-04-08)
马辉[3](2014)在《从信息不对称向决策瑕疵矫正的弱者保护路径变迁——基于对信息披露、撤回权与投资者适当性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过多的信息披露造成愈来愈多的信息过载和知识超限时,信息的简约化和通俗化亦无法帮助具有内在理性瑕疵的决策者实现决策的优化,赋予决策者更多权利的撤回权和限制决策者自由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作为弥补信息披露功能边界的制度开始被引入。行为法律经济学所揭示的有限理性因素提供了限制决策者自由的必要性基础,而自由主义则为这种决策自由的限制敲响了警钟,当采取父爱主义的方式对行为人的决策自由进行限制时,此种父爱式的关怀亦有可能转化为暴虐式的专断,因而对弱者的保护应以恢复决策理性进而实现私法自治为导向。(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4年01期)
喻丽,何金旗[4](2012)在《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工作的瑕疵及其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引进工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数字资源采购制度,宏观调控指导和监管的缺位,导致采购方式及采购流程各行其是,电子资源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应该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科学可行的文献数据库采购制度,厘定电子文献采购流程和采购方式,加强采购的调控与监督等措施,构建完整合理的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体系。(本文来源于《图书馆》期刊2012年06期)
郑雅方,周国均,张永坡[5](2007)在《论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兼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的瑕疵及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符合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对应这一基本民法理论,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笼统地将当事人对整个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及不负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不能反映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制度。2起案例反映出的问题,不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因此,论述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予以应用的重要性,现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存在瑕疵,应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进行矫正。(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6期)
刘长秋[6](2004)在《浅论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及其矫正——兼论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专指由于法律内容的频繁变动性而导致的对法律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 的损抑。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实质是由于立法对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的不恰当处理而导致的法律 权威的一种病变。因此,矫正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实际上就是要在立法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稳定性与适 应性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已表现得非常突出,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 策加以应对。(本文来源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6期)
赵敏燕[7](2001)在《中国环境立法瑕疵与矫正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环境法律体系及环境立法两个方面分析了当前中国环境立法的主要瑕疵 ,并就环境立法瑕疵的成因作了具体的分析论证 ,同时针对中国环境立法的瑕疵 ,提出了相应的矫正对策。(本文来源于《财经问题研究》期刊2001年05期)
佘国华[8](2001)在《新合同法的瑕疵与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法典性质的合同基本法。该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合同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已迈入新型的法治轨道。但是,新合同法在部分内容和逻辑语法上,分别存有某些瑕疵,如关于合同的定义与定性有失偏颇,法条之间有矛盾和逻辑错误等等,须予以矫正。(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1年02期)
房绍坤[9](1993)在《民事立法瑕疵及其原因与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还很不完善,存在着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立法内容上的诸多瑕疵,这已严重影响了民事立法的适用。作者对此做了分析,指出: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立法预测规划、立法手段等方面立法能力的欠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作者还提出了相应的矫正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1993年01期)
瑕疵矫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引言在当前法治社会,公民对司法的需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是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由畅通进入诉讼程序寻求保护和救济;二是进入诉讼程序后能够得到公开、公正、及时的审理和裁判;叁是裁判后能够顺利执行。因此,对诉讼权利的保障也相应体现在立案环节、审判环节以及执行环节的程序保障上,不仅要保障上述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程序主体的平等参与和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更要保障诉讼权利受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瑕疵矫正论文参考文献
[1].张敏.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辨明与矫正[D].武汉大学.2018
[2].徐力英.民事诉讼程序瑕疵矫正机制之建构[C].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5
[3].马辉.从信息不对称向决策瑕疵矫正的弱者保护路径变迁——基于对信息披露、撤回权与投资者适当性的考察[J].经济法论丛.2014
[4].喻丽,何金旗.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工作的瑕疵及其矫正[J].图书馆.2012
[5].郑雅方,周国均,张永坡.论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兼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的瑕疵及矫正[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6].刘长秋.浅论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及其矫正——兼论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协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7].赵敏燕.中国环境立法瑕疵与矫正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01
[8].佘国华.新合同法的瑕疵与矫正[J].政法学刊.2001
[9].房绍坤.民事立法瑕疵及其原因与矫正[J].中国法学.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