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论文文献综述)
余菊兰[1](2021)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以近十年我国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文中提出最近几年网络不断曝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性侵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且形势严峻,从中表现出来的问题突出。现实生活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发生,本文就根据实际情况,对选取2011年到2021年的92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进行研究,总结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特征,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这92份典型案例中,被害人以不满14周岁的年龄段比重最大,并且不满12周岁的年龄的较为突出,犯罪手段多元,网络化性侵较为常见,猥亵儿童数量较多,犯罪分子为性侵未成年人频繁、数量较多,持续侵害明显,再犯可能性高。且类型分布以共同侵害型、特殊责任型、交友恋爱型、素不相识型为主。犯罪人员主体多为男性,女性偏少;犯罪人员中小学文化、文盲占比大;犯罪人员多为没有工作的人员。被害人为幼女较多,多为女性,留守儿童及残疾儿童比例大等特点突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来都不是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繁发生主观原因在于加害人变态的心理、生理需求及人格异常因素;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对性的认识能力有限,存在自身过失及缺乏性防范意识。客观原因方面,网络不断发展,且缺乏监督,网络性侵问题突出;家庭监护、培育责任不到位;学校关于性知识教育及相关法制教育的课程缺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原因多样,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方面有以下几方面的分析,一是性侵犯罪具有隐藏性,证据固定难,对于“一对一”证据情形发生的,侦查人员应该注重摄像头去获取证据,观察当事人是否是自愿情形下发生性关系;二是未成人认知能力较低,有的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对于是否遭受强奸,或者什么时候遭受强奸的陈述前后不一,对于这种情况,应该由细心的女侦查人员在单独的询问室进行询问;三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法律适用难点,如“共犯”、“轮奸”的认定等,应该加大共犯的犯罪主体,增加轮奸情节。本文在结合典型案例发生的特点、原因及案件审理难点和对策分析的基础上,试图从实例出发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出刑法规制及社会治理对以后发生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借鉴和经验。在刑法规制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及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单独设立奸淫幼女罪;强化特殊身份在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问题;提高未成年人被害人拥有性权利的年龄。在社会治理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安全的教育,家长给予必要的引导与关爱,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性知识;强化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安全的保护,为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特殊的法律帮助,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及隐私,贯彻落实事后的救助和及时反馈。
张小余[2](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指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王梦奇[3](2020)在《新中国禁止重婚制度研究 ——以1950-1980年为中心》文中认为
刘媛[4](2020)在《我国“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育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长沙市岳麓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于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新政策,这一政策是我国根据人口老龄化等问题而形成的优化我国人口结构的政策决议,意义重大。但是女性作为生育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生育行为次数的增加导致其人身权利、经济与就业权益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都会面临全新的问题:第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给育龄女性的身体健康权益带来挑战;第二,使女性面临着就业机会丧失、职业晋升减慢等在经济与就业权益上的问题;第三,导致女性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上处于劣势等。育龄女性不仅对于人类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力资源中不可获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新生育政策背景下,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切实保障女性的身体健康权益、劳动就业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对于推动新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梳理“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保障育龄女性权益的现有措施的基础上,以长沙市岳麓区为研究区域,运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结合岳麓区实际情况,分析在我国“全面二孩”政策下岳麓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的现状,探讨岳麓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从中总结发现我国在育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上的共性特征,并提出完善育龄女性权益保障的建议。
刘小群[5](2020)在《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强基础。随着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的正式实施,既为优化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进程奠定了基础,也为女性就业尤其是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开展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P公司为样本,研究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具体内容如下:在引言部分,文章阐述了写作背景和意义,对本领域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及国外可借鉴经验作了简要介绍。在正文部分,首先阐述了理论基础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从实证研究视角出发,综合企业女职工日常信访投诉、平时交流访谈、他人研究经验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后,设计了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调查问卷及访谈提纲。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P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不容乐观,在一般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企业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到位、女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理想、女职工休息薪酬有差距、公司关爱救济不到位等问题,在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女性就业有性别歧视、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未签订、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足问题。随后从公司内因和公司外因进行了原因分析,公司内因有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遵规守法有差距、公司工会形同虚设;公司外因有法律规定弹性大、国家职能部门执法监督不够严和女职工法律意识弱。最后本文从国家层面、公司层面和女职工个人层面三个角度来提出优化对策,具体来说国家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加强维权救济;公司方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严格依法保障和发挥工会作用;女职工个人要加强业务学习,包括理论和实操,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学会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对于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缓解社会老龄化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去认真分析研究,加以完善落实。
郭珈冰[6](2020)在《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社会飞速运转,家庭人际关系、生活重心、价值观向复杂化、多元化倾斜,现代社会家庭中家庭暴力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和人身安全隐患。婚姻家庭领域中家庭暴力问题呈持续高发态势,如果不能很好的跟进处理,非常容易引起恶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地甚至还会诱发刑事案件。当前,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国家层面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法律规范得到进一步完善。然而当前家暴的治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和挑战,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研究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问题,有利于新形势下挖掘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置功能”,探讨妇联推进男女性别平等、促进两性和谐乃至家庭和谐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而总结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基于此,本文以“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以浙江Z市为例”为研究主题,分五部分来探讨妇联家暴治理功能优化的具体路径。第一部分绪论,为写作背景和相关意义、国内国外有关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情况作了简单的介绍,同时为全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的提出奠定基础。第一章进行了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介绍,着重点明家庭暴力的概念、社会治理的概念及妇联的主要职责。理论基础也在此相应体现出来。第二章展开浙江Z市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的实证分析,第一部分介绍了浙江Z市妇联组织的基本情况;接着,对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暴纠纷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法列举了典型案件的调处实践;继而,介绍了浙江Z市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主要做法与成效。第三章主要在第二章节的基础上研究妇联在治理家暴中具体功能发挥的困境,重点从妇联工作机制不顺畅、法治保障不健全、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不畅通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应第三章内容,从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提升家暴治理效果;完善反家暴工作链条,营造家暴干预文化环境;盘活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等三个角度提出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优化的对策,阐述本文研究的意义。
胡小敏[7](2020)在《幼女性侵被害原因及其预防对策研究 ——基于H省137例性侵幼女案例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幼女作为社会转型时期与风险社会下的特殊群体,本应该受到社会全体力量的特殊保护,但因自身身心不成熟与防卫能力不健全等特性,导致其极易遭受性侵被害,造成现阶段性侵幼女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遭受性侵被害的幼女承担身心上的严重伤害,甚至终其一生都活在性侵被害的创伤与阴霾之中。因此,本文在犯罪学、被害人学、刑法学、以及心理学的理论基础上,以幼女为研究对象,性侵犯罪为研究范围,从具体性侵幼女案例出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与跨学科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历史研究与实际逻辑相结合、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研究思路中,从以下方面具体研究幼女性侵被害原因及其预防对策。首先,对幼女性侵被害的进行基本概述,对其相关概念及其规律特点进行探析。梳理本文中被害幼女与性侵犯罪的范围界定,以裁判文书网为依托,对H省137例幼女性侵被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其被害的规律特点。可以发现,在幼女性侵被害中呈现着犯罪人整体素质不高,刑事处罚普遍偏低;易被害类型既存在群体的规律性又呈现年龄差异性,且大多被害人与犯罪人有着相熟关系;被害时空规律性明显,被害后果严重等特点。这也是幼女性侵被害与其他群体和其他类型犯罪被害相区别的独特之处所在。其次,通过对幼女性侵被害特点的把握,从个体、监护人、社会与法律四个维度考察幼女性侵被害原因。其中个体层面既包括犯罪人先天后天的双重因素引发性犯罪冲动,又包括被害幼女自身被害性所导致性侵被害;除此之外,家长与学校作为幼女的直接监护人,未曾肩负其对幼女的保护与教育义务,更有甚至出现监护角色异化,造成亲源型性侵与师源型性侵幼女的发生;幼女性侵被害很大程度上更是受到传统中国封建性禁锢文化与外来性开放文化的冲击与影响,再加上缺乏社会失序行为必要监管,更是为性侵幼女犯罪的实施提供“温床”;法律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本应该积极纠正社会失序行为,有效抑制犯罪发生,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然而其所表现出来的却是既缺乏对性侵幼女犯罪人的必要惩罚与预防,又缺乏对被害幼女的必要保护与救济,无法发挥其应有之用。犯罪与被害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彼此交叉彼此作用的结果,正是因为个体、监护人、社会与法律因素多重因素交融汇合才导致性侵幼女被害的频频多发。最后,预防和减少幼女性侵被害的发生是研究性侵幼女这一问题的最终目标,只有在对被害特点的把握与被害原因分析的视角下,被害预防对策的提出更具有建构性,更能够满足有效预防被害的目的性。因此,要实现性侵幼女被害的预防这一根本目标必然有赖于幼女个人、家长与学校监护人以及社会与法律的共同努力。一是潜在的性侵被害幼女个体要增强自我被害意识,提高自我警惕能力,防止性侵被害,而已然的性侵被害幼女则要调整自身被害观念,转变传统被害心理,防止再次被害;二是家长与学校作为监护人,要发挥自身有效监护作用,不但要加强对幼女监督保护力度,更要健全基本功能,防止自身角色异化;三是社会要净化环境,积极引导幼女树立正确价值观念的同时更要优化管理,加强对社会失序行为的监管,为幼女成长成才提供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四是法律作为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应该发挥其对幼女性侵被害预防的积极作用,既要加大对性侵犯罪人的犯罪惩罚与预防,更要从幼女自身利益出发加大对其基本权利保障,建立健全配套救助机制,规避性侵犯罪对被害幼女未来社会化生活层面的负面效应。
王雅静[8](2020)在《城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南京市G区为例》文中认为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方略的主线,能否达到理想的法治状态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教育领域能否实现法治化。中小学教师作为依法治教的实践者、宣传者和推动者,其自身依法执教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影响着校园安全、师生权益及教育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因此研究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是政策所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研究以N市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为研究对象,在充分梳理和分析教师依法执教的相关文献及政策文本的基础上,从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依法执教和依法治校现状三方面来设计问卷和访谈提纲,选取G区33所学校1500名教师及55位领导作为问卷调查对象,对10位中小学教师及领导进行了半结构访谈,以此为基础,探讨了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惯习权力层面、法律层面、学校层面及教师自身层面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有助于提升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策略及建议。研究发现,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总体水平较好,绝大部分教师从法律认知、法律意识再到法律行为都能达到与法治要求相一致;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总体及各维度在性别、是否担任班主任、所教学段及任教学科等变量上存在显着差异;在教龄、学历、职称等变量上不存在显着差异,但在法律行为方面普遍存在显着差异;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水平与学校依法治校和本校其他教师依法执教水平存在显着相关。结合访谈,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主要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搭建多方协同平台,提升教师法律素养;注重师德建设与教育法律素养的培训相结合;将依法执教纳入科学考核机制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系统全面,部分中小学教师处理教育纠纷的能力不足,以及部分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行为有待规范等。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惯习权力的影响,也有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学校普法及执法方面的问题,还有教师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研究认为,改善当下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须从国家、学校及教师三方面去探讨提升教师依法执教的路径: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并落实教师待遇;构建依法执教校园文化,加强职前职后对教师依法执教方面的培训,建立依法执教实践共同体,完善依法执教监督体系;自觉树立依法执教意识,加强自身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做依法执教的实践者等。
代姗姗[9](2020)在《检察视角下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直接体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之中,公、检、法、司有义务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与被告人相对比,二者有所失衡,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不足。公、检、法、司各部门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出现了一些共性的问题,如怎么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法律援助权,也有一些特性问题,如检察机关如何通过监督来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检察机关既具有司法办案职能,又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故本文将从检察视角去探讨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完善,一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司法办案工作强化检察环节被害人权利保护,另一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法律监督方式来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保护被害人权利。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刑事被害人作出明确界定,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分析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随后从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权利救济、证明犯罪、减少信访、实现诉讼监督等角度,分析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将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实践探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三部分将论述美国和日本刑事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丰富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探索。第四部分将结合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域外经验,从立法设计、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等层面,逐一对我国完善检察环节被害人权利保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丰荣美[10](2020)在《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生殖是地球上一切生物种族延续的重要手段,也是人类得以生生不息的重要因素。千百年来,人类以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进行着生命和文明的传承。及至二十世纪中后期,第五次科技革命的到来,推动着包括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在内的四大科技的革命性变革,也为人们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生殖方式——辅助生殖。辅助生殖,顾名思义,就是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手段辅助于自然生殖过程。这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造福于人类、为人们带来美满家庭的同时,也冲击着人们伦理道德观念,并带来了一系列法律监管难题。如何界定与辅助生殖技术操作无法分割的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评价针对这些配子、合子的买卖、损毁、丢弃行为?如何规制在辅助生殖技术操作中的一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监管日益发展壮大的代孕市场?这都是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是亟需我国法律,尤其是刑法作出及时应对的问题。本文在考察本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探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三大重点问题,并尝试提出笔者自己的立法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伦理及刑法审视。在对辅助生殖技术进行概述的基础上,从伦理和刑法两方面审视滥用以及严重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阐述这些行为的伦理不正当性和刑法规制必要性。第二部分:侵犯精子、卵子、胚胎行为的刑法定性。文章在总结学术界相关观点的基础上,认为人类精卵和胚胎不同于传统的人或物,对此三者进行法律属性定位时需要充分考虑它们的生物学特征和生命伦理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与此三者有关的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应当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文章认为,买卖人类精卵和买卖、丢弃、损毁人类胚胎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现有的刑法罪名无法规制这类行为,因此应当新增罪名。而强制采精、采卵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需要单独成立一罪,应运用现有罪名和民法、行政法进行规制。第三部分:人工授精活动中行为的刑法定性。将人工授精操作中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类,具体分析常见的三种行为的犯罪性,主张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罪名,如以故意伤害罪规制强制供精行为、违规多胚胎植入等行为,以非法行医罪规制非法人工授精行为。第四部分:代孕行为的刑法定性。在肯定代孕行为具有一定正当性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代孕立法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主张新增商业代孕罪,用以规制利用代孕进行谋利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而针对其他代孕行为,主张一方面提高代孕立法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罪名对代孕进行全方面监管。
二、女性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女性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论文提纲范文)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以近十年我国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导论 |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1.研究目的及意义 |
2.研究方法 |
二、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 |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变化 |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分布 |
1.共同生活型侵害 |
2.特殊职责型性侵害 |
3.恋爱交友型性侵害 |
4.素不相识型性侵害 |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刑情况 |
1.强奸罪论处的定罪处刑情况 |
2.强制猥亵罪的定罪处刑情况 |
3.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刑情况 |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主体特征解析 |
1.罪犯多为男性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2.罪犯文化程度偏低 |
3.罪犯为无业人员和农民较多 |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特征解析 |
1.被害人低龄化明显 |
2.被害人多为女性 |
3.留守及智障儿童比例大 |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解析 |
1.加害人变态的心理、生理需求及人格异常因素 |
2.未成年人被害人自身过失及缺乏性防范意识 |
(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解析 |
1.网络不断发展缺乏监督 |
2.家庭监护、培育责任不到位 |
3.学校关于性知识教育及相关法制教育的课程缺位 |
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 |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认定的难点 |
1.客观物证难固定 |
2.言词证据复杂易变 |
3.一对一证据情形多发 |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的难点 |
1.如何认定“明知” |
2.如何界定“共犯”的范围 |
3.如何界定“轮奸情节” |
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及社会治理 |
(一)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 |
1.应进一步扩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及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
2.应单独设立奸淫幼女罪 |
3.关于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未成年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
(二)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安全的教育 |
1.家长进行必要的引导与关爱 |
2.学习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性知识 |
(三)强化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安全的保护 |
1.提高未成年人被害人拥有性权利的年龄 |
2.为被性侵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法律帮助 |
3.保护未成人的信息及隐私 |
4.贯彻落实事后的救助和及时反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我国“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育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长沙市岳麓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全面二孩”政策 |
二、育龄女性 |
三、女性权益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社会角色理论 |
二、政府责任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育龄女性权益保障的现有措施 |
第一节 生育假期的调整 |
一、女性职工产假进一步延长 |
二、男性职工“护理假”的设立 |
第二节 生育津贴制度的完善 |
一、生育津贴受保面进一步扩大 |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更科学 |
第三节 生育公共服务的供给 |
一、孕产妇及新生儿免费检查制度的制定 |
二、生育公共设施的建设 |
三、“二孩”扶持补贴措施陆续出台 |
第三章 我国“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岳麓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情况调查 |
第一节 调查的设计与调查样本的选取 |
一、调查对象及内容 |
二、调研基本情况介绍 |
三、调查方法 |
第二节 调查结果分析 |
一、样本基本情况分析 |
二、调研结果 |
第三节 “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岳麓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婚姻家庭权益未得到充分尊重 |
二、劳动就业歧视难以杜绝 |
三、身体健康权益难以保障 |
四、社会保障权益落实不到位 |
第四节 岳麓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
二、公共资源配套滞后 |
三、就业法律制度的缺陷 |
四、家庭劳务价值缺乏衡量标准 |
第四章 优化我国“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育龄女性权益保障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
一、扩大生育保险的受众范围 |
二、改善男性育儿假制度 |
三、建立生育保险筹资的多元模式 |
四、加大对二孩困难家庭的政策补贴力度 |
第二节 健全医疗及公共服务体系 |
一、提高妇幼医疗服务水平 |
二、加大公共幼托服务资源建设 |
第三节 完善女性就业保障制度 |
一、加快我国严禁就业性别歧视立法 |
二、加大纠正歧视女性就业的执法力度 |
三、对女性较多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 |
第四节 保障育龄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 |
一、尊重女性的生育自主权 |
二、推行女性家务劳动有酬化 |
三、建立援助女性的相关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创新点 |
1.3.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男女平等理论 |
2.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理论 |
2.1.3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
2.1.4 马斯洛需求理论 |
2.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3 文献综述 |
第3章 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
3.1 P公司概况 |
3.2 调查对象及内容 |
3.3 P公司女职工特点分析 |
3.4 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
3.4.1 一般劳动权益保护方面 |
3.4.1.1 安全卫生保护不到位 |
3.4.1.2 社保缴纳不理想 |
3.4.1.3 休息薪酬有差距 |
3.4.1.4 关爱救济不到位 |
3.4.2 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方面 |
3.4.2.1 女性就业有性别歧视 |
3.4.2.2 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未签订 |
3.4.2.3 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足 |
第4章 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原因分析 |
4.1 公司内部原因 |
4.1.1 规章制度不健全 |
4.1.2 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 |
4.1.3 遵规守法待加强 |
4.1.4 工会形同虚设 |
4.2 公司外部原因 |
4.2.1 法律规定弹性大 |
4.2.2 执法监督不够严 |
4.2.3 女职工法律意识弱 |
第5章 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优化对策 |
5.1 国家层面 |
5.1.1 完善法律法规 |
5.1.2 加强普法宣传 |
5.1.3 加强执法监督 |
5.1.4 加强维权救济 |
5.2 公司层面 |
5.2.1 完善规章制度 |
5.2.2 加强员工培训 |
5.2.3 严格依法保障 |
5.2.4 发挥工会作用 |
5.3 女职工层面 |
5.3.1 加强学习 |
5.3.2 勇于维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 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2 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访谈提纲 |
致谢 |
(6)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社会治理的概念 |
三、妇联的主要职责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非政府组织理论 |
二、社会支持理论 |
三、合作治理理论 |
第二章 浙江Z市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暴纠纷的情况统计和个案调处实践 |
一、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情况统计分析 |
二、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的调处实践:基于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
一、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主要做法 |
二、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成效 |
第三章 基于实证的妇联家暴治理功能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妇联职责定位不清晰 |
一、职能架构模糊 |
二、专业人才缺乏 |
三、资源依赖性强 |
第二节 法治保障不健全 |
一、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法制不健全 |
二、妇联家暴治理的实施保障机制不畅 |
第三节 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不畅通 |
一、诉调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 |
二、联动联调机制还不够健全 |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的固定困难 |
第四章 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功能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提升家暴治理效果 |
一、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工作新思路 |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基础力量 |
三、开源节流,充分发挥资源最大化利用 |
第二节 完善反家暴工作链条,营造家暴干预文化环境 |
一、强化法治宣传力度,畅通反家暴工作“最后一公里” |
二、打通司法介入渠道,建立完整的配套处置程序 |
第三节 盘活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
一、部门联动,构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新格局 |
二、借智借力,与社会组织合作建立社会服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妇联工作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家庭暴力调查问卷表 |
附录三 :妇联参与家暴维权治理典型案例 |
致谢 |
(7)幼女性侵被害原因及其预防对策研究 ——基于H省137例性侵幼女案例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幼女性侵被害的概述 |
2.1 幼女性侵被害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被害幼女范围的界定 |
2.1.2 性侵犯罪范围的界定 |
2.2 幼女性侵被害的实证特点分析 |
2.2.1 犯罪人多为青年人且综合素质偏低 |
2.2.2 易被害类型呈现群体规律性与年龄差异性 |
2.2.3 作案方式多样新型且多为熟人作案 |
2.2.4 被害时间集中且多发地极易忽略 |
2.2.5 犯罪人刑事责任不一且处罚偏低 |
2.2.6 再次被害严重且社会危害性较大 |
第三章 幼女性侵被害原因考察 |
3.1 个体层面原因 |
3.1.1 双重因素引发犯罪人性侵冲动 |
3.1.2 幼女自身被害性导致性侵被害 |
3.2 监护人层面原因 |
3.2.1 缺乏监护人保护与教育 |
3.2.2 监护人角色转变与异化 |
3.3 社会层面原因 |
3.3.1 社会畸形性文化不良熏陶 |
3.3.2 社会失序行为监管的缺失 |
3.4 法律层面原因 |
3.4.1 对性侵犯罪人惩罚与预防力度不到位 |
3.4.2 对被害幼女的保护与救助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幼女性侵被害的预防对策 |
4.1 个体层面预防 |
4.1.1 增强幼女被害意识,提高自我警惕能力 |
4.1.2 调整幼女被害观念,转变传统被害心理 |
4.2 监护人层面预防 |
4.2.1 加强监护人教育保护力度,降低被害可能性 |
4.2.2 健全家校基本功能,防止监护人性侵发生 |
4.3 社会层面预防 |
4.3.1 净化社会环境,引导正确性价值观念树立 |
4.3.2 优化社会管理,加强对社会失序行为监管 |
4.4 法律层面预防 |
4.4.1 加大性犯罪人惩罚力度,完善性侵幼女预防体系 |
4.4.2 加强被害幼女隐私保护,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机制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附录 |
致谢 |
(8)城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南京市G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教师要依法执教 |
(二)校园安全问题的防范急需教师依法执教 |
(三)当下依法执教现状督促教师要依法执教 |
(四)教师专业发展的提升需要教师依法执教 |
(五)教育实习时的触动深感教师要依法执教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依法执教 |
(二)中小学教师 |
四、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五、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理论研究 |
一、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学逻辑 |
(一)有法可依 |
(二)有法必依 |
(三)执法必严 |
(四)违法必究 |
二、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内容构架 |
(一)广博的教育法律储备是依法执教的前提 |
(二)清晰的教育法律认知是依法执教的关键 |
(三)自觉的教育法律意识是依法执教的内在要求和保障 |
(四)规范的教育教学行为是依法执教的追求和体现 |
三、实现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理想条件 |
(一)客观外在条件 |
(二)主观内在条件 |
四、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理论基础 |
(一)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 |
(二)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
(三)哈格里夫斯与富兰的实践共同体理论 |
第二章 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调查与结果分析 |
一、调查研究的设计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的设计 |
(三)问卷的信效度检验 |
二、调查研究的结果与分析 |
(一)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调查结果的描述分析 |
(二)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调查结果的差异分析 |
(三)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调查的相关分析 |
(四)调查研究小结 |
第三章 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经验与问题探析 |
一、G区在落实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过程中的基本经验 |
(一)多方协同:形塑依法执教治理体系 |
(二)德法共治:整合依法执教工作策略 |
(三)科学考评:构建依法执教评价机制 |
二、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存在欠缺 |
(二)处理教育纠纷能力不足 |
(三)教育法律行为有待规范 |
三、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惯习权力的影响 |
(二)教育法律法规不健全 |
(三)学校普法不宽、执法不严 |
(四)教师学法不端、法律意识淡薄 |
第四章 提升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策略与建议 |
一、国家层面 |
(一)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
(三)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 |
(四)完善并落实教师待遇增长机制 |
二、学校层面 |
(一)构建依法执教校园文化 |
(二)加强职前职后教师依法执教方面的培训 |
(三)建立依法执教实践共同体 |
(四)完善依法执教监督体系 |
三、教师层面 |
(一)自觉树立依法执教意识 |
(二)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三)自觉做依法执教的践行者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检察视角下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概述 |
1.1 基本内涵 |
1.2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
1.3 刑事被害人在检察环节享有的诉讼权利 |
1.4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第2章 检察环节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2.1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
2.2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2.3 原因分析 |
第3章 域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
3.1 美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 |
3.2 日本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 |
3.3 域外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4章 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考 |
4.1 全面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 |
4.2 强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司法理念 |
4.3 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10)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伦理及刑法审视 |
第一节 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伦理审视 |
一、家庭层面的审视 |
二、社会层面的审视 |
第二节 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刑法审视 |
一、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 |
二、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刑法规制对策 |
第二章 侵犯精子、卵子、胚胎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一节 精子、卵子、胚胎的法律属性 |
一、精子、卵子的法律属性 |
二、胚胎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侵犯精子、卵子、胚胎行为的刑法定性 |
一、买卖人类精卵行为的刑法定性 |
二、强制采精、采卵行为的刑法定性 |
三、买卖人类胚胎、销毁、丢弃人类胚胎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三章 人工授精活动中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一节 以被授精妇女为侵害对象型 |
一、强制供精行为 |
二、故意伤害行为 |
第二节 以人工授精管理秩序为侵害对象型 |
第四章 对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代孕概述 |
一、代孕的概念、类型 |
二、代孕行为的法律评析 |
第二节 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思路 |
一、我国代孕立法现状及缺陷 |
二、完善我国代孕刑事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女性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论文参考文献)
-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以近十年我国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D]. 余菊兰.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新中国禁止重婚制度研究 ——以1950-1980年为中心[D]. 王梦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4]我国“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育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长沙市岳麓区为例[D]. 刘媛.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4)
- [5]P公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 刘小群.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6]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D]. 郭珈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幼女性侵被害原因及其预防对策研究 ——基于H省137例性侵幼女案例实证分析[D]. 胡小敏. 天津商业大学, 2020(12)
- [8]城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南京市G区为例[D]. 王雅静.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检察视角下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 代姗姗. 长江大学, 2020(02)
- [10]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规制[D]. 丰荣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