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抗辩论文-沈竹莺,王泽涛

诉讼抗辩论文-沈竹莺,王泽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抗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效判决,知情权,当事人,预决效力

诉讼抗辩论文文献综述

沈竹莺,王泽涛[1](2019)在《侵权生效判决未经抗辩确认损失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考虑前诉确认事实有否经过充分抗辩,侵权生效判决中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在此情形下,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损失核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有权要求财产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0期)

姚建军[2](2019)在《论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及典型事由(一)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本文所称的专利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标准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实施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在上述语境下,被告的抗辩主张是否能成立,必然触及到(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陈璐[3](2019)在《在美遭遇诉讼或调查应利用好程序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企赴美开展贸易投资活动,有些中企往往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遇起诉和政府调查,即便是在美国业务量有限,纠纷涉及事项也不与美国直接相关。对中企而言,相关诉讼和政府调查,无疑是严重且致命的。面对此类问题,企业应如何利用美国法下对被告的(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9-10-15)

章建勤,丛芳[4](2019)在《试论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的不可行和不可取》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抗辩的主要理由,都需要作为裁判的法官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要求,而现在和可预见将来的中国法官培养途径决定了中国达到该要求的法官是非常稀缺的。另外,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同时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现在的专利侵权诉讼效率低、周期长等问题,还会带来无效抗辩和无效宣告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是不可行的。同时,从节约资源、促进创新发展的角度,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也是不可取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08期)

李江峰,曲海霞[5](2019)在《未办理抵押登记能否以诉讼时效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高某、刘某与雷某(女)系高中同学,叁人大学毕业后回到原来城市工作。2011年11月13日,高某为刘某从北京某公司代购一批价值62.5万元的货物,出于老同学之间的信任,叁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雷某将新购的本单位集资房抵押至高某处为刘某还款作担保,并就还款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16)

林誉[6](2019)在《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模式为“抗辩权发生主义”。然而,在这一效力模式下,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却并未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作出体系化规定,使得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未能实现有效衔接,以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因此,以《民法总则》第192条为中心,结合诉讼时效制度与抗辩权制度,从行使条件、援引规则及放弃规则、行使效力这叁个角度出发,探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尤有必要。第一章主要介绍选题来源、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研究现状,探究我国转变诉讼时效效力模式的积极意义,强调选题意旨;同时以权利行使为逻辑主线,指出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第二章具体分析在“抗辩权发生主义”效力模式下,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行使过程中面临的制度困境。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作细化规定,义务人在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并非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援引规则、放弃规则以及行使效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第叁章以《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内涵为依据,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进行分析论证。诉讼时效抗辩权要得以行使,必须同时满足叁个条件,分别为诉讼时效届满,行使主体为义务人、保证人及抵押人,行使客体为救济权请求权。第四章从援引规则、放弃规则入手,论述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义务人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在保障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及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到侵害。第五章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进行探讨,具体分析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的影响、对抵销的影响及对担保物权的影响。明确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有利于实现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结语部分则对观点进行总结概括,着重说明研究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义,同时表明对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问题的研究与分析仍停留在初步阶段,有待进一步深入、细致地考察。(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邱饰雪[7](2019)在《诉讼时效抗辩的释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抗辩是当事人的对应防御行为,属于与效性诉讼行为。释明是在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明确或不充分时,或者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时,法官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或者晓谕,提醒和引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或证据进行更正和补充,指引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陈述,以利于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加强双方的交流和沟通,实现诉讼的实质公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保证法官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诉讼行为。应当明确的是,释明诉讼时效抗辩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适用诉讼时效是法官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对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的应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否实施诉讼时效抗辩释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官不应向当事人释明。但是,这种状况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转变,其原因在于:第一,逐步厘清了释明的概念、性质及分类;第二,展开对诉讼时效抗辩释明的价值探讨,主要包括促进诉讼公正和实现诉讼效益;第叁,自由主义诉讼观向社会型诉讼观的转变,要求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更加重视法官的实质性诉讼指挥权。这就显露出释明在引导当事人,加速案件审理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一些学者改变了对诉讼时效抗辩释明的态度,主张法官原则上不得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时效抗辩,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地进行消极释明。至此,理论界对该问题持叁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消极释明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中在适用诉讼时效和释明诉讼时效抗辩上也逐渐放宽了限制,认可法官实施适当释明。目前,我国理论界多数持否定说这一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几经修改,对该事项一直未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则是依据否定说而制定,过于绝对,已经不完全适应当前复杂多样的民事纠纷;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法官对诉讼时效抗辩采取一律不予释明的做法,这种做法也不恰当,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此,我国立法者和法官应当转变对诉讼时效抗辩释明的否定观念为消极释明观念,即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就释明的分类而言,应当秉持法官不能对诉讼时效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可以在当事人已经表达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构成要件时作出消极释明的观念,从而顺应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完善立法措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官可以对诉讼时效抗辩进行适当的消极释明,明确诉讼时效抗辩消极释明的界限以及法官不当释明的救济机制,解决法官和当事人双方的后顾之忧。同时,规范司法做法,增强法官的释明能力,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发布诉讼时效抗辩消极释明的指导案例来引导司法。总之,具备科学合理的理论和立法依据,法官正确实施诉讼时效抗辩的消极释明,才能促进民事诉讼公正和秩序价值的实现。(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杨巍[8](2018)在《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叁种场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性质属行使权利之表意行为,但在诉讼外、诉讼程序中和执行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对于诉讼外援引行为,我国应采"双重性质说"。对于诉讼程序不同阶段中的援引行为,应结合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举证规则的要求、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因素,认定该援引行为的效力。执行时效具有贯彻既判力等特殊制度价值,执行程序中的援引行为宜采用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予以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6期)

杨巍[9](2018)在《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域外立法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持不同程度的开放态度,均未将其限定为义务人本人。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其他普通债权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物上保证人、代位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以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应依据其与时效利益的关联程度、相关规则的兼容性等因素确定能否成为援引主体。职权禁用规则对援引主体的确定无实际意义,但对于法院受理案件和释明规则的适用仍具有独立的规范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10期)

郑志柱,谭海华,吴学知,罗厚胤[10](2018)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制度适用情况分析——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案件统计分析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支持现有技术抗辩部分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支持现有技术抗辩案件比例增加、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现有技术抗辩的比例较高、抵触申请可以参照现有技术作为专利不侵权抗辩事由。该院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过程中,贯穿着效率原则。审理涉及现有技术抗辩的专利侵权案件,如果侵权行为不成立,则直接不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将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如果被诉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方案相同,则直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在司法政策学上,该统计结果反映进入诉讼的专利技术创造性不高,同时反映民事侵权诉讼对知识产权的高效保护和严格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10期)

诉讼抗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及典型事由(一)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本文所称的专利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标准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实施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在上述语境下,被告的抗辩主张是否能成立,必然触及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抗辩论文参考文献

[1].沈竹莺,王泽涛.侵权生效判决未经抗辩确认损失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J].上海保险.2019

[2].姚建军.论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

[3].陈璐.在美遭遇诉讼或调查应利用好程序抗辩[N].中国贸易报.2019

[4].章建勤,丛芳.试论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的不可行和不可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5].李江峰,曲海霞.未办理抵押登记能否以诉讼时效抗辩[N].检察日报.2019

[6].林誉.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D].华南理工大学.2019

[7].邱饰雪.诉讼时效抗辩的释明研究[D].郑州大学.2019

[8].杨巍.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叁种场合[J].法学评论.2018

[9].杨巍.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J].法学.2018

[10].郑志柱,谭海华,吴学知,罗厚胤.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制度适用情况分析——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案件统计分析为例[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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