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官论文-张胜利

行政法法官论文-张胜利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法法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法官制度,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行政法法官论文文献综述

张胜利[1](2014)在《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制度的思考——以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选拔、聘任、奖惩以及救济制度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或影响行政复议活动公正性发挥的现象。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中的选拔、聘任、奖惩以及救济采取分散管理权力的方式,以保证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本文分析了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的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4年09期)

陶业峰[2](2011)在《美国行政法法官独立趋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已经渗透于这个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导向等领域,对其有着深远的影响。有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法官已经成为美国法官系统的主角,而其中的行政法法官独立化进程更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剪影,它既反映出这个时代中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以及行政司法权的日益增强,同时也反映了公众对约束行政权日渐高涨的呼声。鉴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进程是从无到有,历经许多年,有诸多起伏,可见这一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根据各地区、各行政机关的现实情况选择适宜的独立化措施;另一方面也说明美国立法对改革成果的确认是比较谨慎的,重大的变革只有在时机成熟时才会以成文法形式作出规定。这一过程中,许多立法建议是美国法学家们通过对行政法法官地位的深入调查和研究而提出的。行政法法官独立化进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令人担心的莫过于一支有着难以接受的数量的听证人员队伍,却存在着拙劣的表现和无视正直。目前,美国已有一支相当庞大的行政法法官队伍,联邦行政法法官人数是美国地方法院从事联邦刑事、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人数的叁倍;在联邦31个行政机关中有1005名行政法法官;在地方各州中,仅2004年,加利福尼亚州就有400名以上的行政法法官。这些行政法法官分布于美国社会各级政府之中,处理着每年上百万的行政纠纷,像任何一个大的集团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滥用权力的现象;但由于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受到更多的重视,使他们很少受到来自外界的监督,并且随着其地位越高,越独立,也越发与外界隔绝。行政法法官独立化也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并未停止,仍在蔓延。因此在对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时,对美国行政法法官独立演变趋势的研究探讨是必不可少的,在对行政法法官地位的独立演变的研究探讨过程中,正是对我国目前和今后听证制度发展前景的一个系统的梳理和借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26)

王静[3](2009)在《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法法官是美国行政法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上世纪40年代,加州试验将部分行政法法官集中合署办公,由此掀开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序幕。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理论、地方实践、成功经验和推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对行政法法官制度乃至美国行政法的这一新发展更深入地了解,对完善我国有关行政法律制度将会有所借鉴和帮助。(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9年02期)

王静[4](2008)在《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概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美国行政法律制度中颇具特色的行政法法官进行概括性介绍,探析行政法法官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制度缘由,介绍联邦行政法法官的各项具体制度,分析行政法法官所主持的正式裁决程序,也涉及内部复审程序、穷尽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等,并探讨美国这一制度对我国有何启发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00期)

王静[5](2007)在《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一文旨在对美国颇具特色的行政法法官制度的重要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讨论,目的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介绍这一制度的情况,探讨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原因。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五章和后记。正文包括行政法法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法法官主持的裁决程序、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和行政法法官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前四章按照历史发展和现状、联邦和州的顺序逐次展开对这一制度的介绍和分析,第五章在前四章的基础上对照我国的问题作出总结和建议。在第一章“行政法法法官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按时间顺序回顾了行政法法官在独立管制机构内最初出现、通过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得到确立的早期历史,发现行政法法官是行政程序法制定过程中不同主张妥协的产物,即既要保留独立管制机构的存在,又要应对对其程序的批评,因此,将主持听证的官员从其供职的行政机关相对独立出来,任免、薪金待遇和考核等都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负责。从理论上讲,行政法法官的设立正反映了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然后对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行政法法官发展作了简要介绍,接着较为详细地介绍了70年代以后行政法法官制度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包括随着政府管制的放松,管制裁决呈衰落形势,行政法法官主要在福利领域兴起;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行政法法官主持的正式裁决程序中得到运用;州层面,越来越多的州将行政法法官集中起来,成立行政听证办公室,行政法法官独立化运动更推进一步。在第二章“行政法法官主持的裁决程序”中,按照逻辑顺序分析了行政机关裁决权、正当程序对行政法法官所主持的正式、审判型听证程序的影响,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正式裁决程序的规定等重要问题。本文对行政法法官所行使的权力,即裁决权的性质的历史争议进行了介绍,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可将司法权授予行政机关,曾适用“公权”和“私权”标准对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持否定态度,后来摒弃了该标准,认为只要行政机关的裁决接受司法审查即不属违宪。行政法法官所主持的程序是联邦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正式裁决”程序,本文根据“正当程序—行政程序法—裁决程序—正式裁决程序—行政法法官(—非正式裁决程序—非行政法法官)”的顺序逐层深入。首先分析涉及正当程序的重要案例,对正当程序的适用、时机和类型问题进行探讨,着名的戈德伯格诉凯利案所确立的程序是听证的最高顶点(审判型听证)也就是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正式裁决程序,而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不仅提出了成本效益方法,而且确立了听证的时机问题,即事前听证还是事后听证。本文认为,美国裁决程序中的听证既包括我国国内讨论行政决定作出之前的听证,如行政处罚听证,也包括行政复议中的听证。接着本文对裁决程序与法规制定程序的区别和交叉,裁决程序中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区别,正式裁决程序的适用范围、所解决纠纷的种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也简要分析了非正式裁决程序的形式、适用和程序保障。最后,对主持正式裁决程序的行政法法官和主持非正式裁决程序的名称不同的听证官(包括行政法官)进行了比较分析。在第叁章“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中,围绕这一重要命题,着重分析了内部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法法官在裁决过程中的作用和行政法法官的具体制度几个主要问题。关于内部职能分离,主要是禁止裁决、调查和追诉职能合并,而且追诉者与裁决者不能存在上下级关系,行政法法官不能向复审委员会或者行政首长以外的其他任何行政官员征询意见,不能承担不相称的职能。行政法法官在裁决中拥有类似法官的权力,包括主持宣誓和誓言、根据法律的授权签发传票、有权接受相关证据、就证据问题作出裁决、举行会议、决定程序事务、对听证过程进行控制等等,行政法法官在正式裁决中的主要作用是独立的、客观的“事实认定”,而由行政机关负责政策控制,行政程序法这一立法原意反映到正式裁决程序,就是由行政法法官作出初步裁决或者裁决建议,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如果没有对行政法法官的初步裁决向行政机关上诉,该裁决成为最终裁决。随着很多行政机关建立内部复审机构,内部复审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对行政法法官的裁决进行审查,所作出的裁决也就是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本文对内部复审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程序以及穷尽行政救济原则都进行了详尽介绍。接下来,在司法审查部分,本文分析了法院司法审查一些重要问题的原因所在,包括法院对正式裁决事实问题的审查采用“实质性证据”标准、行政法法官的初步裁决必须作为“整个案卷记录”的一部分提交法院、涉及案件可信度的争议,特别是基于证人行为举止可信度的判断,在行政机关和行政法法官意见不一致时,法院一般采信行政法法官的意见和看法等。在行政法法官具体制度部分,本文对行政法法官的选拔、免职、纪律处分、管理等逐一进行详细介绍。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法法官的监督和管理选拔由文官委员会负责,但是由于最初选拔失败,因此现在选拔由美国人事管理局负责,薪金待遇、纪律处分、免职等由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负责。行政法法官非经法定理由并经听证不得免职,从而确保行政法法官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和歪曲做出客观公正的初步裁决。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可以说是正式裁决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第四章“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中,本文在对关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进程的争议进行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各州实践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经验和产生的问题,并对这一趋势在联邦和州层面的前景进行了分析。在实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州,在州政府内部设立一个统一行政听证办公室,行政法法官由该办公室任命和管理,可以为不同的机关主持听证,作出裁决建议。本文还对不少州规定的行政法法官最终裁决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总体来看,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各州实践比较成功,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在第五章“行政法法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从美国听证制度的功能开始,探讨在裁决程序中听证的作用主要包括保护公民权利、查清事实真相和预防解决行政纠纷叁个方面。美国行政裁决程序可以及早介入行政纠纷的解决,行政机关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力量,也为法院司法审查的有效运作奠定了基础。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行政机关自我解决行政纠纷作为构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向,重视听证的作用。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改革行政复议制度。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培养专业的行政复议官队伍,增加听证审查方式,采取分领域分地方逐步试验的做法,最终向行政法院的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庄依众[6](1999)在《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实行行政法法官制度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拥有人数不等的专职行政法法官(全国约有一万数千名)。加上各部门并非行政法法官而履行相似职能的临时性的行政法官,全(本文来源于《激浊扬清——廉政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期刊1999-12-01)

行政法法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已经渗透于这个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导向等领域,对其有着深远的影响。有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法官已经成为美国法官系统的主角,而其中的行政法法官独立化进程更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剪影,它既反映出这个时代中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以及行政司法权的日益增强,同时也反映了公众对约束行政权日渐高涨的呼声。鉴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进程是从无到有,历经许多年,有诸多起伏,可见这一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根据各地区、各行政机关的现实情况选择适宜的独立化措施;另一方面也说明美国立法对改革成果的确认是比较谨慎的,重大的变革只有在时机成熟时才会以成文法形式作出规定。这一过程中,许多立法建议是美国法学家们通过对行政法法官地位的深入调查和研究而提出的。行政法法官独立化进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令人担心的莫过于一支有着难以接受的数量的听证人员队伍,却存在着拙劣的表现和无视正直。目前,美国已有一支相当庞大的行政法法官队伍,联邦行政法法官人数是美国地方法院从事联邦刑事、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人数的叁倍;在联邦31个行政机关中有1005名行政法法官;在地方各州中,仅2004年,加利福尼亚州就有400名以上的行政法法官。这些行政法法官分布于美国社会各级政府之中,处理着每年上百万的行政纠纷,像任何一个大的集团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滥用权力的现象;但由于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受到更多的重视,使他们很少受到来自外界的监督,并且随着其地位越高,越独立,也越发与外界隔绝。行政法法官独立化也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并未停止,仍在蔓延。因此在对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时,对美国行政法法官独立演变趋势的研究探讨是必不可少的,在对行政法法官地位的独立演变的研究探讨过程中,正是对我国目前和今后听证制度发展前景的一个系统的梳理和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法法官论文参考文献

[1].张胜利.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制度的思考——以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为例[J].行政与法.2014

[2].陶业峰.美国行政法法官独立趋势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9

[4].王静.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概览[J].清华法律评论.2008

[5].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6].庄依众.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C].激浊扬清——廉政文化研讨会论文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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