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法律体系论文-陈乐意

外资法律体系论文-陈乐意

导读:本文包含了外资法律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外资并购,法律监管,国家安全,反垄断

外资法律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陈乐意[1](2016)在《中美外资并购法律监管体系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中国首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数额最大的国家,并且该数额仍然保持着增长的势头。同时,中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也在逐步建设和完善之中。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吸收利用外资的典型,也是最早对企业并购进行法律监管的国家,拥有着迄今为止最完善的外资并购监管体系。外资并购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对其监管涉及众多法律问题。本文采用了法律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法学方法并结合经济学原理来对中美两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比较,分析并借鉴美国的相关可取经验,为中国的外资并购监管法律体系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本文第一章从论述外资并购的含义入手,介绍了全球外资并购的发展现状和最新趋势,并且解释了外资并购监管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二章介绍并分析了美国的外资并购监管法律体系,包括美国外资并购发展历史及现状,从联邦和州层面分别分析了涉及的主要法律,针对特殊行业的专门法等。并通过最新的代表性审查案例着重分析了美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的特点,探讨了其形成的背景和原因。第叁章是对我国外资并购问题的介绍与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概况以及主要特点,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原则。通过结合商务部近来审批的通过与未通过的并购案例来梳理目前的监管体系和发展趋势。第四章是中美外资并购监管法律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主要从法律框架、监管重点、监管主体外资观等方面进行比较。随后重点分析了目前中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完善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中美两国的外资并购法律监管体系,对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都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学习借鉴美国并购监管立法中的精华,对构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期望能够抛砖引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6-30)

匡杨[2](2016)在《论中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越来越多的研究数据表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会导致国际金融的震荡,并且这种震荡呈现出前期隐蔽化,后期爆发化的发展趋势。而国内国际两个金融机构都处在走出去和要进来的博弈当中,投融资工具也日趋更新变化,那国际金融市场安定与前两者的状态就变得息息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蝴蝶效应”会日益显现,一旦出现“金融飓风”人类数世纪所积累的财富也将灰飞烟灭,不复存在。一方面来看,当今的金融风险近乎不存在国界的问题,一旦发生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其风险延展速度也是极其惊人。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到现在的华尔街次贷危机都形象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另外,国际交通工具的便捷和通讯科技的发达,让各种远程经济成为可能,先代经济将发展成为经济金融化。金融的创新离不开各大银行、投行经济精英们的殚精竭虑,但是正是不断的创新让融资越来越简单,同时使得跨国界资金的流动变得顺畅和隐蔽,这些国际金融血管输送着大量的资本,暗潮涌动之下也对国际金融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6-05-01)

眭占菱[3](2016)在《外资并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外资并购是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二战后,随着跨国投资的繁盛,外资并购在跨国直接投资中的比例逐步加大——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颁布的《(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2014年度跨国并购的数额已突破3990亿美元($399 billion)。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外资并购已演变成全球性的跨国并购浪潮。外资并购是一柄双刃剑,在为东道国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可能对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带来负面影响。因而,各主权国家无一例外对外资并购加以法律规制。美国、加拿大、欧盟为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较早意识到了对外资并购实施管制的重要性,在19世纪末期就开始了外资并购的立法。以美国为例,于1890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立法《谢尔曼法》,此后不断的修订外资并购的相关立法,以2007年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颁布为标志,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外资并购的历史较短,初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而且,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和微观调控的立法经验较少,因而对外资并购这样复杂的国际投资问题,还需要在完善相应国内立法的同时,大力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例,结合我国的特定情况,从产业政策、反垄断规制、以及国家安全层面对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及补充。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外资”、“外资并购”的概念界定、外资并购的类型等进行概览式的介绍,并且对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原因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二部分是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体系的构成。该部分对世界各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进行了介绍,从产业政策规制、反垄断规制、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叁个制度层面,对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法律制度进行介绍。第叁部分是美国外资并购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该部分对美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层面,对美国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规制、反垄断规制、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部分是中国外资并购立法及其完善。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立法和实践进行了考察,着重对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规制、反垄断规制、安全审查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对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03-20)

杨文升,张世玉[4](2015)在《外资非正常撤离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尚未走出低迷状态。大量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由于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近年来陆续采取"半夜出逃"的非正常方式撤离中国,出现了外资企业不履行法定清算程序、拖欠职工工资、规避国家税务监管,以及欠缴供货商货款等社会问题。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从民事、行政、刑事叁个方面,探究外资非正常撤离引发的一系列法律责任问题。防范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当完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责任体系,包括完善民事责任,规范行政责任,优化刑事责任,构建外资从进入到退出的有效机制,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卢玲[5](2014)在《外资并购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带来的威胁,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外资准入立法方面,应立足并购投资与新建投资差异,对于影响国民经济及国家安全的核心行业受到外资并购时,应提高并购标准,并通过《反垄断法》完善与细化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对于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制度,应扩大职能部门范围,做好启动到决定的五个阶段工作,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2期)

焦烽,李开毅[6](2012)在《完善我国外资协议并购法律体系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我国目前外资并购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增高和涉及行业领域的逐步扩大,探讨了完善外资协议并购法律体系的几项基本原则,并着重提出通过完善公司法、外资法和反垄断法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外资并购有法可依。(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2年09期)

刘计婷[7](2011)在《试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外资并购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我国许多规制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尚未出台,外资并购立法体系远不完善。文章围绕构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这一核心,明确外资并购相关概念,指出我国现行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缺陷,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立法经验介绍,在密切联系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外资并购法的基本原则,并就构建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构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12期)

李昉芳[8](2011)在《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方面自2006年底我国全面开放金融业,国务院修订颁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取消了一切对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上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在华区域布局。另一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各国为了保障本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纷纷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以防止跨国银行风险跨国界传递。在这种全面开放和加强监管的国际趋势下,我国应在履行国际公约承诺的基础上,侧重保护金融安全,加强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界定相关概念确定本文的讨论范围,其次简述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和现状;第二部分通过分别介绍了安全与自由价值的理论基础,反思我国目前监管制度的价值导向,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问题,我国目前的政策导向应该在履行已签署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第叁部分在这一章进一步探讨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如何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具体分析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有代表性的具体制度:国民待遇原则,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提出应该提高立法层次,制定《外资银行监管法》,完善外资银行监管配套法律制度;协调本国外资监管机构:加强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合作。(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1-04-01)

胡峰[9](2011)在《外资并购下我国产业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严重威胁,我国主要通过外资准入立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国家安全审查等法律制度加以防御。但是,我国产业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在外资准入立法方面,对新建投资和并购投资区分立法、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外资并购投资设置较高准入门槛;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法》第7条需要完善配套细则和程序规定;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应该加强对目前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时各种前置审查程序的协调安排;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职权分配;在具体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必须增加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事后监控制度;实体规则方面,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概念"、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等。(本文来源于《亚太经济》期刊2011年02期)

杨风雷[10](2011)在《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展到今天,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层级相结合的外资法律体系现状。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统一的外资法典,仅仅只是制订了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外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完善。(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1年02期)

外资法律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越来越多的研究数据表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会导致国际金融的震荡,并且这种震荡呈现出前期隐蔽化,后期爆发化的发展趋势。而国内国际两个金融机构都处在走出去和要进来的博弈当中,投融资工具也日趋更新变化,那国际金融市场安定与前两者的状态就变得息息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蝴蝶效应”会日益显现,一旦出现“金融飓风”人类数世纪所积累的财富也将灰飞烟灭,不复存在。一方面来看,当今的金融风险近乎不存在国界的问题,一旦发生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其风险延展速度也是极其惊人。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到现在的华尔街次贷危机都形象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另外,国际交通工具的便捷和通讯科技的发达,让各种远程经济成为可能,先代经济将发展成为经济金融化。金融的创新离不开各大银行、投行经济精英们的殚精竭虑,但是正是不断的创新让融资越来越简单,同时使得跨国界资金的流动变得顺畅和隐蔽,这些国际金融血管输送着大量的资本,暗潮涌动之下也对国际金融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外资法律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陈乐意.中美外资并购法律监管体系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匡杨.论中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体系[D].云南大学.2016

[3].眭占菱.外资并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4].杨文升,张世玉.外资非正常撤离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卢玲.外资并购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14

[6].焦烽,李开毅.完善我国外资协议并购法律体系的建议[J].时代金融.2012

[7].刘计婷.试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8].李昉芳.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9].胡峰.外资并购下我国产业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亚太经济.2011

[10].杨风雷.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法律研究[J].现代商业.2011

标签:;  ;  ;  ;  

外资法律体系论文-陈乐意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