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用卡犯罪立法完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立法完善
信用卡犯罪立法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陈延军[1](2019)在《论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的规定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刑法学界对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文章就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并就此问题提出独立的司法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10期)
张颖鸿[2](2016)在《论我国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恶意透支犯罪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混淆了欺诈型与滥用型犯罪,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超过规定限额的设置存在问题,过于重刑化,缺乏单位犯罪的规定等。本文拟对恶意透支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并结合我国立法背景及参考境外立法,提出完善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立法的几点构想,即将恶意透支独立成罪,取消非法占有目的,取消无期徒刑的刑罚,增设单位犯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1期)
徐茂杰[3](2014)在《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新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但无论是新刑法或是其后的修正案均未涉及信用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通过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指出现行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从增设单位犯罪主体等方面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吴靖宇[4](2011)在《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基于日本及我国台港地区信用卡犯罪立法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卡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犯罪类型。通过比较日本与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可以为中国内地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四地对信用卡犯罪均从严打击,其中日本的立法及配套最为完善。中国内地有必要处罚制造、保管或控制用以制造伪造信用卡的机器、设备或原料等预备犯、帮助犯,增设单位信用卡犯罪的内容,对信用卡犯罪罪状描述采取例示模式。(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吴靖宇[5](2010)在《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借鉴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中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为了有效地预防、惩治信用卡犯罪,我国有必要设立"滥用信用卡罪"、增设处罚制造、运输、控制、监管或持有用以制作信用卡的机器、设备或原料等预备犯、帮助犯的内容,对信用卡犯罪罪状描述采取例示模式。(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5期)
张坤[6](2010)在《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卡以其便捷的特点受到人们的青睐,信用卡又以其易复制性的特点而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面对日益增加的信用卡犯罪,刑法也在不断完善规制信用卡犯罪的规范,并于《刑法修正案(五)》颁布后逐渐形成了一个立法体系。这个体系主要规定了四个罪名: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这些法律规范在遏制信用卡犯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个体系本身也存在着漏洞和不协调,特别是随着新型案例的出现以及2009年新的司法解释、新的修正案的出现,上述体系的漏洞和协调性的不足更加明显。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拟以“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问题及完善”为题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对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完善作出些许贡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的是信用卡本身的问题。我国刑法本身没有对“信用卡”作出明确定义。为了统一执法,200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信用卡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信用卡概念所作的界定,与金融法规对信用卡的界定产生了明显的冲突。本文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得出结论,认为应当将刑法领域的信用卡界定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第二章论述的是信用卡犯罪个罪立法中的问题。其中第一节论述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问题,主要得出“不必要对‘变造信用卡’进行规制”的结论;第二节讨论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数量较大”具体指代问题,关于“持有、运输”,关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关于“虚假的身份证明”,单位犯罪的问题等。第叁节讨论的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非法提供”可以包括“出售”,对“通过窃取、收买之外的手段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的定罪量刑,单位犯罪等;第四节讨论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使用”的含义,冒用的信用卡是否以真实有效卡为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问题,对“利用POS机套现”的定性分析等。第叁章论述的是信用卡犯罪立法体系的问题。共分两节,其中第一节是对现有信用卡犯罪立法体系的分析,主要包括刑法第177条、第177条之一以及第196条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是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的体系分析,按照成卡准备阶段、成卡阶段、卡流通阶段、卡使用阶段的顺序梳理了现有的信用卡犯罪行为。第四章是对信用卡犯罪的完善。首先是对信用卡本身的完善,即将信用卡界定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其次是对信用卡犯罪立法体系的完善,主要包括设立妨害金融票证管理罪,并规定在刑法第177条;用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最后,完善了信用卡犯罪个罪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五章总结全文。由于能力所限,提出的完善建议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希望能够为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完善作出些许贡献。由于文章篇幅和笔者能力所限,本文并不会对与信用卡犯罪相关的所有问题展开论述,即使涉及到的问题,也更侧重从体系的角度来论述。体系分析是本文的特点和方法。对已经形成的通说,仅点到为止。(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孙玉仁[7](2007)在《试论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及其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意透支犯罪是当前经济领域中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一种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特征相对其他信用卡犯罪有特殊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恶意透支进行分析,予以准确界定,以便协调立法冲突。本文围绕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做了探讨,并为完善立法提出了建议,以求共识。(本文来源于《时代经贸(下旬刊)》期刊2007年09期)
王丽娟[8](2006)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之立法完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电子支付工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我国至今不过短短20年的时间,而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也仅有10年的历史。期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银行卡业务不断发展完善,然而关于信用卡犯罪立法的争议却一直持续不断,究其原因就在于:立法与银行卡业务实践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立法技术不完备。为摆脱目前这种立法的被动、滞后局面,本文认为,应深入研究银行卡犯罪的规律与特征,在罪状的概括上既要符合立法的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又要具备一定的概括性与前瞻性,兼顾到金融活动复杂多变的特征,使刑法条文在结构和用语表述上更加规范、科学,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应用。本文立足于银行卡支付作为现代电子商务活动中最典型和最成熟的电子支付方式,尝试着从银行卡结算的规律与未来发展趋势中探索银行卡犯罪的规律与特征,在现有法条规定的框架内,重新构建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的银行卡犯罪立法有所助益。 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银行卡犯罪的现实状况与立法沿革。该部分简要介绍了目前我国银行卡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银行卡犯罪的现状与特点以及我国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发展。 第二部分,2004年立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信用卡犯罪中的争议与立法缺陷。该部分通过对学界和实务界集中争论的叁个问题:利用借记卡犯罪行为的定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和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定性问题的各种不同观点的解析,归纳总结出一些对立法完善有益的线索和经验:立法既要体现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电子签名的特征方面所具有的共性,又要突出二者在功能上的差异。 第叁部分,2004年立法解释出台后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该部分主要论述了2004年立法解释所导致的刑法“信用卡”内涵的界定与业务实践的脱节、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法条内容与结构的不合理性。本章从电子商务技术和信用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借记卡诈骗的实质以及信用卡诈骗之“诈骗”的内涵,重新确定了信用卡诈骗的两种行为方式。 第四部分,关于信用卡犯罪立法完善的构想。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国外有关“卡”类犯罪的立法状况,通过比较总结出可资我国借鉴的立法经验。其次,在国内立法需求(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6-03-20)
于改之,李川[9](2006)在《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卡犯罪要求法律的相关规定专门化和特定化,然而,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专门规定却存在诸多不足。借鉴发达国家惩治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就该罪的规范范围、犯罪主体、犯罪类型和罪状方式方面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06年01期)
刘艳红,许强[10](2006)在《论《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本文分析了修正案对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对新增以及修改后的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理论分析,指出我国的信用卡犯罪立法在对信用卡的规定、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处罚等方面仍存在着不足。(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6年01期)
信用卡犯罪立法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恶意透支犯罪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混淆了欺诈型与滥用型犯罪,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超过规定限额的设置存在问题,过于重刑化,缺乏单位犯罪的规定等。本文拟对恶意透支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并结合我国立法背景及参考境外立法,提出完善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立法的几点构想,即将恶意透支独立成罪,取消非法占有目的,取消无期徒刑的刑罚,增设单位犯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用卡犯罪立法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1].陈延军.论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J].经济师.2019
[2].张颖鸿.论我国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6
[3].徐茂杰.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4].吴靖宇.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基于日本及我国台港地区信用卡犯罪立法的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5].吴靖宇.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借鉴与完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6].张坤.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问题及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0
[7].孙玉仁.试论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及其立法完善[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
[8].王丽娟.信用卡诈骗犯罪之立法完善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6
[9].于改之,李川.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
[10].刘艳红,许强.论《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学评论.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