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护制度论文-王有

国际保护制度论文-王有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保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人金融信息,法律制度,国际比较

国际保护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有[1](2019)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研究及国际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们金融消费需求的增加和互联网的应用普及,个人金融信息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但目前我国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实践需要。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具体制度设计,为个人金融信息提供完善的制度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白丽芳,崔占华[2](2019)在《国际IAPP认证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欧盟GDPR和我国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实施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新时代,成为当前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已经试点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但目前并不成熟,只限于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国际惯例则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专业人员开展认证。论文分析了国外有关工作的进展,对建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业人员认证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网络空间安全》期刊2019年03期)

郭婷,蒋红瑜[3](2019)在《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主任医师蒋健呼吁,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应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蒋健委员表示,相对西药而言,中药在新颖性、创造性上有较大难度,中药产品要走向国际化,我国中药保护品种制度应当逐渐与国际知识产权(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19-03-13)

吴向阳[4](2018)在《地理标记保护制度的国际比较和我国现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WTO的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之中,把地理标记视为一项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章节的规定。从地理标记的涵义、地理标记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出发,比较和分析了国际公约和国内外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制度,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见解。(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35期)

刘广,周文丹,贾炜舟,李学飞[5](2018)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研究及国际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的当今社会,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关联度日益密切,并关系到我国金融和信息体系的稳健发展。本文主要从制度层面系统分析了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比较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建设的成功模式和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西部金融》期刊2018年10期)

林永军[6](2018)在《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研究及国际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尚有待完善。本文对现行有效的涉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总结了主要经济体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经验,对完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金融纵横》期刊2018年10期)

王群[7](2018)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不断增加,并将其活动空间拓展到国家管辖外区域,管辖外海域承受的“压力”不断增加,如果置之不理,将无法为人类提供赖以生存的资源。因此,国家管辖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面临着巨大挑战。然而,现有法律规范还不成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性或区域性的公约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为弥补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联合国大会决定拟订国家管辖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定,旨在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然而,因为各国国情的限制和利益需求的差异,对协定各持己见,态度不一,目前还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预见,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国际海洋事务的热点问题。本文共分四章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与分析。前言主要介绍了国家管辖外海域概念和范围的变化。第一章介绍了国家管辖外海域法律制度和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的概况。第二章主要是通过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的梳理,厘清现有框架存在的问题。第叁章是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新进展,从全球性、地区性和国际组织叁方面论证。第四章探讨了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新进展对于中国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5)

陈清,李翔[8](2018)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借鉴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相比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早、发展更为成熟的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仍有一定差距。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国际知识产权整体战略布局,制定和实施完善有效的制度措施。(本文来源于《亚太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王笑冰[9](2018)在《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两大制度模式及国际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欧盟为代表的旧世界采用专门法保护,和以美国作为新世界的主要代表的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构成当今世界地理标志保护的两种基本模式。大多数国家并未单一采用专门法或商标法模式,而是多种方式并用,但以其中一种为主。不少国家的地理标志立法明显受到域外力量的影响。例如澳大利亚作为新世界国家,其地理标志立法却因与欧盟签订了葡萄酒贸易协定具有专门(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8期)

孟宏涛[10](2018)在《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观与数字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不可避免地成为全球范围所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不断出现,使得相关制度的完善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借鉴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观的基本理论,有助于解决数字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现实问题。(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国际保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欧盟GDPR和我国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实施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新时代,成为当前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已经试点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但目前并不成熟,只限于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国际惯例则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专业人员开展认证。论文分析了国外有关工作的进展,对建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业人员认证提出了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保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有.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研究及国际比较[J].法制博览.2019

[2].白丽芳,崔占华.国际IAPP认证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的启示[J].网络空间安全.2019

[3].郭婷,蒋红瑜.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N].中国医药报.2019

[4].吴向阳.地理标记保护制度的国际比较和我国现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

[5].刘广,周文丹,贾炜舟,李学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研究及国际比较[J].西部金融.2018

[6].林永军.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研究及国际比较[J].金融纵横.2018

[7].王群.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8].陈清,李翔.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借鉴及制度完善[J].亚太经济.2018

[9].王笑冰.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两大制度模式及国际发展[J].中华商标.2018

[10].孟宏涛.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观与数字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完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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