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讯问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侦查讯问,讯问程序违法,讯问方法违法,法律规制
讯问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孟凡骞[1](2019)在《侦查讯问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中的违法现象呈现出两种形态:讯问程序违法与讯问方法违法。在当前侦查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讯问更多表现为讯问程序违法,而且与讯问方法违法相比,讯问程序违法更少受到关注,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更少受到制裁。讯问程序违法的发生具有结构性原因,如规制侦查讯问活动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违法侦查讯问难以发现与难以证实,公安机关侦查讯问资源不足等。刑事司法需要采取措施应对侦查讯问程序违法,包括完善违法侦查讯问的法律制裁、落实侦查讯问活动的过程监控与客观记录、适度分离部分侦查讯问程序工作、合理配置侦查讯问的人力资源。(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承阳,马琳[2](2018)在《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化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目前面临着非法审讯现象仍未遏制、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缺陷、侦查权利监督不足等问题,在借鉴域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之上,应当通过禁止非人道的讯问方式、扩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驻所检察官的侦查介入等措施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韩仁洁[3](2017)在《侦查讯问程序公开化进程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总则并在讯问程序的相关条文中加强人权保障后,公安机关及检察部门先后完善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等操作性规范。基于当下刑事诉讼领域的有利导向以及社会环境的现实需求,结合我国侦查讯问程序公开化的现状,研究分析进一步推进我国侦查讯问程序公开化的方向。(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汪景响[4](2016)在《论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讯问程序是获取和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等重要证据的关键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由于侦查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侦查讯问程序也最容易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近些年,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虽然得到了一些改进,但在保障人权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没有被真正杜绝,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辩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等等。其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在本质上是由于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真正被确立起来,刑事诉讼整体上比较重视打击犯罪,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实施上仍未落实到位,实现现代化转型。侦查讯问程序存在诸多缺陷使得对其进行法治化改革势在必行。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改革是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刑事诉讼发现真相能力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双重要求,是不容回避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从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改革上着力,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还要限制权力。推动刑事证据制度的转型、完善证据的取证要求,也需要侦查讯问程序作出相应地配套性改革。从域外经验来看,无论是职权主义模式下的侦查讯问程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侦查讯问程序,都大力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只不过由于法律文化和司法传统的不同,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又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与各自所属的诉讼模式紧密相关的。在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措施上,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内部监督与纪律制裁,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侧重于通过排除非法供述的方式对警察形成震慑,但是两大法系在本质上殊途同归,都不再容忍酷刑对程序正义和文明法治造成伤害。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改革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具体而言:第一,侦查讯问程序整体上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大致平衡;第二,要实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质化,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取消如实回答的义务,探索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第叁,要严格落实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要加强对侦查讯问程序的司法监督,限制侦查权力的恣意行使;第五,要加快推进看守所中立化以及建立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第六,要更新侦查理念,提高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11-01)
王睿[5](2016)在《侦查讯问程序规则和程序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侦查讯问的程序规则和程序行为进行要素分析有利于深入理解有关侦查讯问的程序法。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规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律师辩护规则,全程录音录像规则,讯问时间、地点规则,讯问程序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讯问程序行为是通过上述程序规则建构出来的,是法定的要式行为或是法定的行为模式的履行。其通过对相关角色的行为模式进行设定和调节,规定相应行为的条件、顺序、方式,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张春利[6](2016)在《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的口供证据能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缘起。法定的讯问程序有多种,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属于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口供的情形。人们对于违反讯问程序本身也许并不以为意,但程序违法背后的隐患却不容忽视。侦讯人员一旦违反程序要求收集口供,不仅会损害程序正义,影响案件实体的认定,更易导致虚假供述,降低法律权威。因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违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除紧急情况外未在规定场所讯问收集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以期能够遏制违法取供、防范冤假错案。但是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认定尚缺乏统一标准,急需理论研究的跟进。第二部分是关于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的口供证据能力认定现状。通过对800余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状况并不乐观,控辩双方对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的口供关注度也不够。控辩双方的主要争点还是在刑讯逼供等实体性违法行为方面;法院在认定非法证据时,主要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作为认定标准。而且在很多人看来,违反法定讯问程序与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所表现出的“痛苦”或“疼痛”很难放在一个框架内进行讨论。因此,实践认定中的困境不容忽视,如何处理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第叁部分是以违反四类法定讯问程序为例,探讨不同情形下的口供证据能力认定标准问题。对于违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未在规定场所讯问、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侵犯嫌疑人律师帮助权收集的口供证据能力问题,学者们观点各异,并没有达成共识。从域外经验来看,认定非法口供的主要依据是口供的自愿性,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承受了怎样的疼痛或者痛苦。对于违反四类法定讯问程序收集的口供证据能力问题,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将其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畴,不再以“痛苦规则”作为标尺,而是综合考察程序违法的主客观原因及危害程度,根据个案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第四部分是统一的认定模式和证明问题。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口供的情形多样,以四类程序为例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通过个体的分析,找寻统一的认定模式还是可行的。我们可以将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行为划分为叁个层面来考察,即合法的讯问行为、客观上违反讯问程序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的违反讯问程序的行为。法院在认定时应对违反程序的后果以及口供的自愿性进行综合考察,对侦查机关恶意违反讯问程序收集的非自愿口供进行排除。另外,对于口供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由公诉机关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都是大有裨益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8)
宁平[7](2016)在《论我国“抗辩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讯问作为侦查机关重要的侦查手段之一,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侦查机关查获线索、获取口供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中西方法律文化理念的融合以及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人权理念的兴起,传统的侦查讯问程序模式呈现出的弊端越来越受诟病。就模式而言,当前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属于职权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在该模式下,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侦查机关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且过分注重讯问的结果价值,忽视讯问的程序性价值;过分注重犯罪线索的收集,忽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虽然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并没有改变当前讯问程序模式的格局。本文尝试以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重构为中心论点、以现代侦查理念为支撑,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一个全新的侦查讯问程序模式。文章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概述。通过对诉讼模式脉络的梳理,尝试对侦查讯问程序模式进行学术定义;同时在前辈学者研究理论的成果下,探讨了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分类。不同侦查讯问程序模式,其主体间呈现出的关系也不同,通过分析侦查机关、法检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本质上判断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诉讼地位。第二部分是我国侦查讯问程序模式定位。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机关、法检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角色对我国侦查讯问程序模式进行“四维”角度定位;在定位的同时,可以总结出我国当前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特征及存在的缺陷。第叁部分是域外国家侦查讯问程序模式之考察。该部分主要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讯问程序模式进行考察;通过对域外国家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考察,可以学习国外侦查讯问程序构建中的优点,同时认识到我国讯问程序构建的不足,为抗辩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构建提供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抗辩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构建。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构建,需要侦查理念的支撑以及原则的指导,侦查理念是构建新型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思想基础,抗辩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构建就是将权利平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理念和依法讯问、禁止酷刑、适度公开等原则融入其中,本文立论的现实基础是当前现有法律制度及规则,这些制度的存在使我们具备了转变侦查讯问程序模式所必备的条件。第五部分是抗辩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构建之路径。构建新型模式需要重塑侦查讯问程序架构,笔者认为抗辩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构建最主要的是将讯问程序诉讼化,构建“叁角构造”诉讼程序模式架构。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诉讼地位的提高,需要更为具体的构建路径,如建立沉默权制度、程序性辩护制度、程序性制裁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将使抗辩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得以真正确立,从而真正改变当前模式存在的弊端。(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5)
康怀宇[8](2015)在《通过实体法上的制度变革来影响侦查讯问程序的进行——以对职务犯罪“自首”的司法解释之分析与批判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侦查讯问程序中,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也许比防止警察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更为重要。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是自愿供述激励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但我国的司法解释对自首,特别是职务犯罪的自首进行了相当严格的限制性解释,这不利于鼓励职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地供述罪行,加剧了侦查讯问的对抗色彩。(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5年12期)
李晓丹[9](2014)在《我国侦查讯问程序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刑事诉讼程序关乎着社会最根本的公平正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透明化、人权保障化是一个法治国家进步的必然发展,是政法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巨大推动力。刑事侦查讯问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活动,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公平正义,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极大的修改和完善,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法律执行不到位,立法与实践脱离,执法主观与客观条件不足等问题,导致新修订的法律不能得到贯彻执行,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者跟随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调研课题组,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为主要调研对象,通过为期一年的调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巨野县的侦查讯问程序进展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提炼总结了巨野县侦查机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在控制讯问地点、保障犯罪嫌疑人饮食和休息、执行录音录像制度方面的优秀经验,也分析评价了其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代表性问题,既有因为立法不完善出现的执法混乱,因为硬件条件和现有制度的局限性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也有传统侦查观念作祟导致的思想上的落后,无法有效贯彻新法。根据对巨野县公安机关的调查研究,本文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意见,包括严格控制讯问时间,细化被讯问人饮食和休息的相关规定;完善讯问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完善的侦查讯问阶段辩护律师在场制度。对于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认真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切实提高侦查人员法治意识,提高司法水平,最终维护侦查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4-04-01)
吴夏一[10](2012)在《论讯问程序的独立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以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给讯问程序带来了巨大挑战。在传统的价值观念之下,讯问程序主要是为侦查过程提供主观证据,却忽略了其独立的价值。讯问程序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深挖犯罪事实、帮助认罪伏法,同时侦查人员可以在讯问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从而为定罪量刑以及研究犯罪规律提供依据。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讯问程序更可以保障其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成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讯问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目前面临着非法审讯现象仍未遏制、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缺陷、侦查权利监督不足等问题,在借鉴域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之上,应当通过禁止非人道的讯问方式、扩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驻所检察官的侦查介入等措施予以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讯问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孟凡骞.侦查讯问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2].李承阳,马琳.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化进路[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8
[3].韩仁洁.侦查讯问程序公开化进程简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
[4].汪景响.论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D].吉林大学.2016
[5].王睿.侦查讯问程序规则和程序行为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
[6].张春利.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的口供证据能力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宁平.论我国“抗辩式”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6
[8].康怀宇.通过实体法上的制度变革来影响侦查讯问程序的进行——以对职务犯罪“自首”的司法解释之分析与批判为切入点[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
[9].李晓丹.我国侦查讯问程序实证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10].吴夏一.论讯问程序的独立价值[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