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为什么“散”?(论文文献综述)
彭昕[1](2021)在《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制度的发展有深化合作和扩大规模两个方向。相对于深化合作直接实现内部提质、进一步促进制度的发展,制度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制度成员的增多,如若不基于强有力的约束协调,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制度功能的发挥、威胁制度的未来发展。诸如欧盟等强制度,因扩员而引起的内部协调困难、一体化进程延缓等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相比之下,约束力较弱的国际制度扩员就更易引起功能涣散、治理低效等问题。因此,弱约束性制度理应倾向于深化合作,谨慎扩员。然而,针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实践的经验观察发现,即便在组织面临迫切提质需求的情况下,弱约束性制度仍然实现了扩员。这一选择逻辑上的反常构成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所在:弱约束性制度为何选择扩员?弱约束性制度如何应对扩员后的功能低效?针对这一问题,就学理基础而言,制度变迁研究构成了研究的宏观理论背景;就经验积累而言,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数据与文献为本文提供案例检验基础。但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当前以功能主义和理性选择为导向,大量聚焦强制度扩员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对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问题提供有效解释。针对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制度扩员的经验研究,缺乏更进一步的学理提炼与整合,存在理论性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分析折中主义方法,在制度具备包容性特征且处于协调性制度互动背景的前提下,围绕国际制度功能的多重性内涵,提出了影响弱约束性制度扩员实现的权力制衡、规范扩散以及功能补偿三项基本假设。将其分别带入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从搁置(2001年至2007年)到进行法律准备(2008年至2014年)再到最终落实(2015年至2017年)的三个具体阶段予以验证。就上海合作组织案例而言,针对其弱约束性特征的判定既有其结构性的客观原因,也依据其一系列主观的规则设定。作为一项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主导的区域间合作制度,上海合作组织具有基本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特征;同一空间内众多的相似性制度供给,也在大国利益和小国需求的彼此兼容中维持了基本协调的互动关系。以此为前提,通过历时性比较上合组织扩员三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发现:第一,在俄罗斯视角下,由于对美欧等西方国家的威胁感知不断提升,受到中国实力提升对中亚经济影响力增强的压力,其权力制衡需求呈现了持续增强,因此俄始终致力于积极推动扩员,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作为软制衡工具的作用;第二,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背景下,上合组织的制度成熟、成员国的实力增长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意愿提升“上海精神”这一核心规范出现了日益增强的扩散需求,推升了各成员国寄希望于通过扩员提升制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倾向;第三,2015年“一带一盟”对接的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确立,通过制度间功能协调上合组织突破原有功能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扩员引起的功能弱化问题,解决了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引起低效问题的后顾之忧。基于系统的理论假设和经验论证,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制度成员国权力制衡和规范扩散需求的提升增强了制度扩员的可能,但不足以促成扩员的最终实现;功能补偿的出现,是在前两项需求不断增长、扩员可能不断累积的情况下促使上合扩员决策得以最终达成的决定性因素。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对当前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分析总结出可资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约束性国际制度借鉴的发展经验和政策建议:在逆全球化时代、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大背景下,不论是既有弱约束性制度的未来发展,还是后发力量类似的制度供给,都应在关注内部功能建设的同时,重视制度间关系的维护,避免碎片化引起的制度消耗,追求在协调型互动中形成制度间功能的补偿甚至借用。2021年适逢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0周年。本文对于上合扩员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已完成的扩员实践,还在明晰扩员依据的基础上对上合新阶段从制度协调中获取的新兴发展动力做出了积极评估与展望。
支婷[2](2020)在《智慧标识网络服务机理安全性关键技术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规模的日益扩大,传统网络架构的局限性无法很好地满足多元化新业务所带来的通信需求。因此,如何设计新型网络架构,以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网络的弊端,已成为信息领域最为迫切的研究内容之一。智慧标识网络通过灵活化的连接调度实现对网络的智慧化协同管控,是一种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型网络架构。而由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开放性,攻击者仍然能在分析新型网络架构特征的基础上探寻新型攻击方式,网络中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因此,本文针对智慧标识网络服务机理安全性关键技术展开研究,分析智慧标识网络服务机理的安全性优势及其可能面临的主要安全威胁,并针对智慧标识网络中的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提出相应的攻击检测和防御方案。本文的主要工作和创新点如下:(1)针对智慧标识网络的服务机理关键技术和最新研究进展进行了归类与总结,并进一步分析了智慧标识网络的安全性优势,给出其可能遭受的主要安全威胁。首先,从智慧标识网络的体系架构模型出发,阐述了具备“三层、两域”特征的智慧标识网络服务机理。然后,重点论述了其服务机理在服务命名与解析、路由、缓存、传输控制、移动性、安全性、可扩展性、绿色节能等关键技术方面取得的研究进展。最后,详细分析了智慧标识网络在抵御传统网络攻击方面表现出的安全性优势,给出其在服务解析和服务缓存方面可能遭受的安全威胁,为本文后续关于智慧标识网络服务机理安全性关键技术的研究提供了依据和方向。(2)针对智慧标识网络中的虚假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提出了一种基于基尼不纯度的攻击检测和防御机制,能够有效减少攻击导致的路由器资源消耗。首先提出了一种基于网络拓扑接近中心度的攻击防御部署机制。其次,提出了基于服务标识基尼不纯度的攻击检测机制,通过统计服务请求中服务标识基尼不纯度的分布情况,判断网络中的路由器遭受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的可能性。提出恶意服务请求的识别机制,并抑制恶意服务请求包的准入速率。性能评估实验显示,通过调节相关参数可实现攻击检测率达到88%时,攻击误报率低于10%。结果表明提出的机制能够有效抵御智慧标识网络中的虚假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3)针对智慧标识网络中的真实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提出了一种基于支持向量机和詹森香农(Jensen-Shannon,JS)散度的攻击防御机制,在保障攻击检测高准确性的同时,提升了合法用户的服务请求满足率。首先通过特征提取、特征标记及支持向量机的分类功能实现对攻击的检测,使用基于KKT条件的增量学习方法完成支持向量机的更新。其次,为实现细粒度的攻击防御功能,提出了一种基于JS散度的恶意服务标识前缀识别机制,设计了通告消息回溯机制向下游路由器通告恶意前缀,抑制恶意服务请求接入网络。仿真实验显示,经过训练的支持向量机攻击检测率为99%时,误报率为1%。结果验证了该机制抵御真实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的准确性与有效性。(4)针对智慧标识网络中用户与服务提供者协作式的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提出了一种基于信誉度的攻击早期检测机制,能够有效缓解攻击导致的网络拥塞,降低合法用户的服务获取时延。首先分析了攻击模型中服务请求条目超时时间的解析机制。基于此攻击模型,提出根据路由器接口信誉度动态调节服务请求包占用率的管控阈值,对不同信誉度接口采取不同的服务请求包丢弃概率。仿真实验显示,该机制可将合法用户的服务获取时延从攻击时的6.49秒降低至平均时延0.14秒,用户的服务请求包满足率从攻击时的0.78%提升到高于80.77%的值。结果表明该机制能够有效提高智慧标识网络对于协作式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的抗毁性。
马程[3](2020)在《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的中国伙伴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国际形势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正在从全球性大国向世界大国迈进。在国际体系转型和中国崛起并行的情况下,作为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重要战略构成的中国伙伴关系如何通过构建中国与国际体系及其主要成员间互动,促进中国实现从实力提升向地位提升的转变。在研究思路上,本文沿着构建国际体系互动框架—阐释中国伙伴关系思想内涵—在单元互动中研究中国伙伴关系的运行逻辑—在系统互动中分析中国伙伴关系的行为作用—加强中国伙伴关系管理的路径展开。首先,运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中国伙伴关系搭建行为分析框架,将国家行为体、伙伴关系和权力流动作为国际体系互动框架的主要构成。认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主要行为体,以目的行为、交往行为、规范行为和自我表达行为存在于国际体系的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生活世界等社会空间中。与此同时,权力要素产生、流动并运行于国际体系互动框架中,权力是交往行为、目的行为的媒介,是目的行为意图获得的资源,是规范行为的对象,是自我表达行为的内容。其次,梳理中国伙伴关系交往进程。归纳二战后国际社会中的伙伴关系实践和文本分析冷战期间中国对伙伴关系的认知转变,并从中国伙伴关系初期探索、深化实践和全面展开三个阶段对冷战后中国伙伴关系实践进行总结,分别说明各阶段中国伙伴关系的建设情况、阶段特征和主要成果。再次,总结中国伙伴关系的内涵价值。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国外交思想实践以及国际关系思想中探寻中国伙伴关系的思想来源;运用交往行为理论,在国际体系互动框架中思考中国伙伴关系的行为内涵、权力内涵和战略内涵。认为中国伙伴关系是延续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发扬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以及深化国际关系理论探索的智慧结晶;中国伙伴关系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长远目标的合作关系,因共同利益而汇聚,以共同目标为指引;作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战略构成,中国伙伴关系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关系纽带,同其他外交战略共同服务于中国外交目标;中国伙伴关系在行为上包括宣示定位、国际合作、国家情感和国际机制;权力要素流动于伙伴关系互动行为中而产生和积累权力资源、转换和运用权力、获得和施加国际影响力。复次,在单元层面分析中国伙伴关系的运行逻辑。通过归纳中国伙伴关系的主要往来内容、横向搭建中国伙伴关系网络和纵向深化中国伙伴关系的层次,构建伙伴关系的运行框架;提炼在中国伙伴关系中流动的权力要素来阐释中国伙伴关系如何促进中国积累权力资源和提升影响力,以中国伙伴关系交往中的合作要素解释中国如何在伙伴关系网络中协调与伙伴间的利益,以弹性稳固总结中国伙伴关系面对竞争与冲突始终致力于维系伙伴关系框架的努力。认为经济和安全是中国伙伴关系的主要建设领域;中国在全球层面以中国为核心向外扩散构建非均质辐散式复合型伙伴关系网络,服务于中国外交布局;中国在区域层面发展机制性和区域性伙伴关系,推进区域命运共同体建设,促进区域一体化。中国与不同层次的伙伴开展不同内容的合作,逐层达到支持中国获得权力合法性,积累权力资源和运用、施加权力的作用,并沿着信任—合作—协作的路径建立并深化伙伴关系;在伙伴关系往来中,中国不断与伙伴国积累信任和共识,促进中国伙伴关系从共同利益向共同目标的进发,提升中国国家实力和影响力。在利益和竞争的协调上,中国在宽领域深层次的伙伴合作中与伙伴国协调利益,在反复非零和博弈中建立互信;中国亦与非伙伴国积极开展双边合作和多边伙伴关系框架下的合作,以共同利益的羁绊管控分歧;对于中国与伙伴国的竞争,要在竞争中发展,在发展中协调,以有序的竞争稳固伙伴关系。然后,在系统层面探究中国伙伴关系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的行为作用。在国际体系朝着去中心性网络化方向发展中,国际体系正在呈现多个大国引领的伙伴关系网络交融的局面,中国伙伴关系网络顺应了这一趋势;当前国际体系转型中,中美竞争是中国面临的关键问题,中国伙伴关系的作用在于表达中国和平发展的意图,争取国际资源支撑、管控分歧和深化情感;基于全球治理考察中国获得和施加国际影响力,中国伙伴关系宣示了伙伴精神、强化了治理共识并在伙伴合作中开展治理实践。基于“一带一路”考察中国主导的区域发展模式中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中国伙伴关系宣示了正确的利益观和“责任共担、大国多担”的供给理念,在伙伴交往中促进理念共识的达成,在伙伴关系实践中丰富合作供给模式并强化供给制度设计。最后,以维护和拓展深化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管理。在中国伙伴关系维护上,基于当前伙伴关系已暴露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中国伙伴关系面临着自我形象和理念传递不到位、国际合作的协调作用仍需细化、伙伴关系共识需进一步汇聚以及伙伴关系机制亟待完善等问题。为此要探索设定有效的管理指标来量化评估伙伴关系,从而更为客观地考量伙伴关系发展情况,明确伙伴关系的问题所在,并从合作成效、交往成本、竞争管理、机制化等方面展开维护。在中国伙伴关系拓展上,要从伙伴关系交往内容上深化、提升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巩固经济优势、发展多元优势,扩大共同利益、汇聚共同目标;在伙伴关系范围上促进更多国际关系进入伙伴关系框架,设置战略支点国家,深化既有伙伴关系层次。
张晶杰[4](2020)在《新时代煤电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碳减排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于中国能源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能源发展一直以煤炭为主,中国电力发展以煤电为主。几十年来煤炭和煤电承担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电力需求的重任以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任。一方面,以煤为主的能源电力结构带来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其中煤电污染在不同时期呈现出典型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和以细颗粒物(包括在环境中转化的二次污染物)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另一方面,煤炭具有高碳化石能源的本质属性,在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煤炭和煤电发展如何在保障能源电力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对好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改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完善环保和节能法规、政策,在电力发展领域,不断出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环境经济新政策、新举措,以满足电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2019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接近到100万亿人民币,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步入中高收入国家之列。如何在新时代,按“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发展要求,研究新思路、新方法,是能源环境经济领域共同面对的艰巨任务。本论文基于新时代发展对电力行业的要求,针对煤电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碳减排问题,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并辅助以模型工具,分析适用的经济政策工具,构建新时期环境经济政策的框架,并重点分析碳交易和环保电价政策的机制和成本效益影响,提出结论和政策建议。第一,研究了基本概念和研究综述。燃煤发电行业是我国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点领域,政策内涵和实施效果对国民经济、环境保护和能源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背景和内涵进行了介绍和梳理,分析对中国燃煤发电有重要影响的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包括能源经济理论、能源经济环境“3E”平衡理论、能源发展的约束性理论,以及科斯定理、庇古定理;分析了中国煤电发展中的环境经济理论依据,提出了新时代燃煤发电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要求。第二,研究了煤电环境经济政策的国际经验。工业化完成国家面对工业化生产相伴而来的环境问题,都积极采取环境经济政策,根据主要污染物类型、影响程度、范围和特点、持续时间等方面因地因城因时施策,表现出了良好的政策弹性和灵活性。国外不同时期的环境经济政策重点和内容也不同。本文分析了环境税(费)、许可证、补贴政策,并对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税收制度进行了重点进行分析。第三,评析了中国煤电环境经济政策。对我国在能源转型的大趋势下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污染物控制的经济政策,包括排污收费、价格政策(电价补贴)、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燃煤电厂相关经济政策,梳理了历史脉络和机理,初步提出了政策优化的思路。第四,提出了新时期煤电环境经济政策框架。分析新时代对能源电力发展的基本要求,煤电在能源电力转型中的定位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新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中需要取消、完善、增加的政策工具。第五,分析了碳交易与环保电价这两项重点政策对煤电企业的影响,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了燃煤电厂在不同地区、不同容量机组、不同利用小时数等因素下污染物控制成本水平和电力转型背景下影响环保电价敏感性因素,为在新时代继续完善这一重要机制提供了政策导向和可操作的建议。第六,在结论中指出新时代燃煤电厂环境经济政策应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视燃煤发电在低碳发展中的作用,中国特色的燃煤发电环境经济政策成效显着,高水平清洁化的燃煤发电环境政策需要改革,碳市场是促进中国电力低碳转型的基础性政策。建议一是环境经济政策改革要与电力转型发展新形势和要求相结合,二是完善低碳发展经济政策体系顶层设计,三是形成中国特色的碳市场机制,四是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逐步调整环保电价。
汤西子[5](2021)在《城市边缘区小微生境保护规划——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管控对我国城市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城市边缘区生境单元是支撑区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环节,因受到城市与农业系统影响,多具有半自然属性,且类型丰富、斑块小、布局散,普遍依托于低强度农耕活动而存在。城市建设用地外向型扩张与集约农业生产易造成边缘区半自然生境规模减少、质量退化,且既有措施管控未能对其进行高效保护。高自然价值农田管控是欧盟保护与农业相关的半自然生境、维持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举措,文章通过梳理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的类型界定、评价与识别、维持与管理等内容,提出针对我国边缘区小微生境保护的优化建议:(1)强化对小微生境及其相关用地的价值认知;(2)识别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小微生境,并将识别出的生境单元纳入区域网络进行整体保护;(3)结合刚性与弹性用地管控,兼顾复合功能诉求;(4)衔接既有法定规划,提升保护效能。
樊潇潇[6](2020)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宏观规划管理与决策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生命周期长、规模大、造价高、技术综合复杂,对国家未来科技发展布局影响广泛且深远。设施宏观规划管理作为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一环,规划管理有效性的提高有助于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最大效益。论文以提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宏观规划管理有效性为研究目标,针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宏观管理的管理主体、管理组织结构、决策机制三个层面的问题展开研究。论文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从消费、产品角度不同角度判断其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并通过其正外部性对其公共物品属性进行了验证。公共物品是区分市场干预和政府干预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政府提供成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领域的主要提供方式。政府购买过程产生的社会公众——政府、政府——研究机构的两级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被赋予了管理者、提供者的角色,因此,政府成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规划的管理主体是具有必然性的。论文通过对国内外科技体制发展、内外部战略目标的变化展开分析,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组织结构需要根据环境、战略目标的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的新要求及设计思路。根据信息共享观理论框架,选择矩阵式结构、常设项目团队等组织框架以满足组织提高决策效率、适应动态环境的新要求,提出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议事机构、组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办事机构、补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咨询机构等建议。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以规范政府活动是矫正政府失灵问题的有效手段。论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优化了决策维度的两级评价指标以及不同决策步骤中的决策维度。在信息不对称理论框架下,针对监督者信息不对问题提出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解决监督者“搭便车”困境和利用现代化手段减低监督信息公开和获得成本等建议,针对决策专家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拓展信息获取途径、优化决策专家样本、建立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等建议。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1.多角度地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消费、产品等不同分类对设施的公共物品属性进行讨论。为讨论政府是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宏观规划的管理主体提供了依据。2.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较深入地讨论分析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宏观规划管理过程的管理主体和参与主体的角色和职责,为提高设施宏观规划管理有效性提供入手点。3.较系统地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管理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两个层面,对提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宏观规划管理有效性提出优化或改进方法。
许亚洁[7](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张自楚[8](2020)在《北约“域外行动”研究》文中认为北约的“域外行动”指的是由北约在《北大西洋公约》第六条款划定的北约防区之外执行的,与北约利益相关但不属于集体防御性质的危机管理行动。北约“域外行动”问题产生于冷战时期。由于美欧在面对“域外”军事冲突时在北约“域外行动”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北约未曾在冷战期间执行“域外行动”。但冷战期间的“域外”军事冲突使北约增强了对于执行“域外行动”必要性的认识。北约鼓励有能力和有意愿的成员国以国家的名义介入“域外”军事冲突,并为执行“域外行动”进行了政治与军事方面的准备,为冷战后北约执行“域外行动”奠定了基础。冷战结束后,北约在波黑、科索沃、阿富汗、利比亚等地执行了“域外行动”。部分北约成员国参与了美国组建的意愿联盟发动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在北约对科索沃的空袭行动、伊拉克战争中意愿联盟的组建,和北约领导的驻阿部队在阿富汗的军事行动中,美欧之间既有合作又存在分歧,对大西洋联盟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国际与地区安全形势的变化以及北约“域外行动”的实践,北约逐渐发展出了“域外行动”政策、形成了“域外行动”特点。与此同时,美欧在北约“域外行动”政策、北约“域外行动”中的“全球伙伴关系”等问题上产生了争论。北约“域外行动”为冷战后大西洋联盟的存续和转型提供了理由。但美国和法、德等欧洲盟国在北约“域外行动”问题上的矛盾,给大西洋联盟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未来,大西洋联盟的组织形式将松散化、联盟内部美欧矛盾将深化、联盟的凝聚力呈下降趋势,大西洋联盟趋于退化。
杨春林[9](2020)在《当代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及其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粹主义浪潮正席卷整个西方世界,这是当前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正经历深刻变化的最显着标志。尤其是在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集中的欧洲西部地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全面崛起,冲击了战后形成的中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与中右翼的保守自由主义政党轮流执政的格局,影响了西欧各国的政策走向和欧洲一体化进程,同时也对整个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和多元主义民主价值构成了重大挑战。本研究聚焦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等国在内的西欧地区,以这些国家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为研究对象,尝试探索以下几个问题的答案:如何识别一个“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它迅速崛起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它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动员民众、获取支持的?它的崛起对西欧乃至整个西方世界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当前的民粹主义浪潮与西方民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第一,通过确定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特征,标识出它在政治光谱上的位置。然而,民粹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往往是混乱的、模糊的、破碎的、游移的,本研究基于对民粹主义、民族主义的概念的考察和对左右政治划分的认识,提出了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以民粹主义为表,以民族主义为里”的核心特征,以此作为识别西欧地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标准,将其与历史上世界其他地区的民粹主义和西欧左翼民粹主义相区别的同时,也突出了民粹主义作为一种策略的政治属性。第二,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这些政党在西欧各国只能算作是星星之火,在政党格局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而在九十年代之后,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右翼民粹主义政党一方面软化了极端民族主义立场以扩大选民基础,另一方面又以欧债危机、难民危机、恐怖主义事件等为契机,提出了反移民、反伊斯兰、反欧洲一体化等政策主张,尽管这些主张带有明显的反建制、反多元价值和排外主义的色彩,但却也填补了传统政党政治议题的空白,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争取到了政治空间和选民支持。其选民基础的碎片化分布也说明了这类政党的务实转型提高了他们的普遍动员力。如今,数量众多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在西欧已呈燎原之势,不仅在各国开始联合组阁、进入政府或担当最大反对党,而且开始跨越国家相互站台并且在欧盟框架内寻求联合。第三,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深深根植于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变局的时代背景之中。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并引发了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严重拖累了西欧经济复苏和社会发展;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新兴产业革命浪潮的冲击,西欧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文化领域等方面的世界引领力被进一步削弱;数字革命引发了发达国家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和传播领域的“新媒体革命”,撼动着民主社会的根基;移民难民的涌入挑战了欧洲社会的“共识政治”,在面对危机时欧盟内部的矛盾,助长了保守民族主义浪潮的重新兴起;西欧战后中左和中右两翼政党轮流执政、在意识形态和政策主张上日渐接近的背后,是西方多党制度和代议民主制度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正是上述的这些方面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提供了契机,他们高举“民主”和“民族”两面大旗,通过一揽子“非政治正确”的主张赢得了部分选民的支持。第四,右翼民粹主义政党之所以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并且在选举中屡屡得手,离不开其极具煽动性的政治话语、高效的政治动员策略和务实的政治行动,这三者构成了右翼民粹主义政党“话语-策略-行动”的完整链条,体现了民粹主义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作为“激进民主理想”和“政治动员策略”的双重属性。第五,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从各个层面对西方产生了冲击。在政党政治层面,它压缩了主流政党的政治空间,丰富了政党的政治话语和活动方式,拓展了政党竞争的空间,重塑了政党政治的生态;在政府层面,它影响了西欧各国政府在移民、福利、经贸、外交等方面的政策倾向;在欧盟层面,它为欧盟机制的有效运作和欧洲一体化进程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在社会和文化价值层面,它加剧了西方社会的分裂,冲击了包容的多元主义民主价值,也助推了大众抗议文化和运动的流行。最后,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在未来仍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民粹主义与西方民主的关系是复杂的,既不能简单将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否定民粹主义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一方面,尽管民粹主义政党常常以追求“人民至上”的民主面目出现,但是这种激进民主理想追求却最终往往因为魅力型政治强人的出现而滑向威权政治的境地。所以该类政党仍然可能在未来构成对西方民主的重大威胁。另一方面,尽管民粹主义政党存在着“反建制”的立场,但这种批评性的立场恰恰为西方主流政党和代议制民主的自我调适注入了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通过不断回应变化着的民众需求,不断克服一次又一次的危机,不断对自身进行适应性的变革,政党和制度才能够变得愈加成熟和坚韧。民族民粹主义浪潮的出现是当今世界处于大变局时代的反映,也必将会对世界格局的调整和国际共运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对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特征、政治话语、政治策略、政治行动、崛起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在这个过程中综合使用了多种研究方法。首先,运用唯物史观将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置于“技术革命引发社会变革”的逻辑之下进行审视,力求突破传统的政党研究的局限,希望能够以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现象为缩影去观察这个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变局的世界。其次,综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来解释了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缘何能在西欧异军突起又如何从多个层面冲击了西欧社会。再次,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在写作过程中尽量辅助具体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实例和数据作为支撑,以使观点能够更具现实说服力。最后,本研究从历史的视角思考了民粹主义浪潮与西方政治变革、世界格局调整之间的联系。
马雪菲[10](2020)在《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驱动因素分析及减排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而CO2排放是造成长期气候变化的最主要因素。作为世界第一碳排放大国,中国政府在巴黎协定等国际协议中做出了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这对各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严峻考验。海上货物运输是全球贸易运输的支柱,各国国际贸易采用最主要运输方式就是通过海运物流。近年来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量持续增长,由海上货物运输所产生的CO2排放量显着增加。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开始推动海运物流业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进程,并设定了海上运输业长期减排战略。因此,在减排承诺与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下,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产生的CO2排放及CO2减排对策研究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中国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产生的CO2排放问题,详细剖析了海上货物运输产生CO2排放的变化特征,预测了中国未来国际海运CO2排放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了影响海运CO2排放增长的驱动因素并探讨了海运业CO2排放与经济增长脱钩关系及内在机理,提出了海上货物运输的CO2减排路径。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测算研究。基于1999年-2018年中国国际进出口海运量数据,运用IPCC的碳排放测算框架,构建基于船舶活动数据的海运CO2排放测算模型。按照实际货物运输类别细分,分别按船型核算以中国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贸易海运运输产生的CO2排放,并对CO2排放总量和各船型CO2排放进行时序特征分析。研究表明:1999年-2018年间,中国国际贸易海运CO2排放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总体呈增加趋势;各船型的单位周转量能耗的显着差异对其产生的CO2排放有着决定性的影响。(2)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未来趋势预测研究。在IPAT模型和IMO海运变量理论基础上,构建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趋势预测模型,并基于情景分析法,预测基础基准情景及三种调整情景下海运CO2排放未来发展趋势。研究表明:基础基准情景BAU-trend下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量在未来仍呈快速增长的趋势。BAU-AD1和BAU-AD2情景下海运CO2排放量增长速度放缓。各情景转换时,低碳货运周转量方式、强化船舶能效、使用清洁能源这三种方式分别降低了 10%、35%和3%的CO2排放量。(3)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驱动因素及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利用LMDI分解分析法构建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影响因素模型,探究能源强度、货类结构、海运强度、经济因素以及人口对海运CO2排放总量变化的贡献;基于LMDI分解结果并结合Tapio脱钩模型,构建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脱钩分解指数模型,分析中国经济增长与CO2排放增长之间的脱钩关系及内在机理。研究表明:人均GDP和人口始终是加剧CO2排放增长的因素,其中人均GDP是CO2排放增长最主要的拉动因素;船舶能源强度因素是未来海运物流强有力的CO2减排驱动因素。中国国际海运CO2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体经历了四个阶段,逐步趋向于弱脱钩状态但不稳定。能源强度因子和货类结构是推动海运业CO2排放脱钩发展的关键因素。(4)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减排路径研究。基于三种潜在的海上货物运输CO2减排途径,以实现全球海运2050年CO2减排约束为目标,建立中国国际海运CO2减排策略长期评价模型。引入反向逆推法,对各减排途径的进行指标设定,设计出两种具有代表性的CO2减排路径,根据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提出减排对策。研究表明:“强化零碳燃料”和超低慢速航行”两种路径下都可以满足全球海运2050年CO2减排约束。“强化零碳燃料”减排路径主要依靠新能源替代传统重油的途径,“超低慢速航行”减排路径主要依靠运营合理化途径的船舶降速。应从建立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MRV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市场机制政策体系等方面制定减排对策,实施组合政策以完成CO2减排目标实现。本研究丰富和完善了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问题的研究成果,对实现海运低碳物流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为中国政府及决策者制定海运业减排政策、解决海运交通对气候的影响提供重要的启示。
二、欧盟为什么“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为什么“散”?(论文提纲范文)
(1)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二、既有研究回顾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弱约束性制度为何扩员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趋弱的现实背景 |
第三节 既有学理逻辑的解释与不足 |
第二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可能 |
第一节 概念界定:弱约束性制度 |
第二节 两个假定:包容性制度、协调型互动 |
第三节 三个假设:权力制衡、规范扩散、功能补偿 |
第三章 案例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扩员问题概述 |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弱约束性界定 |
第三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包容性特征和制度互动背景 |
第四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权力制衡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相关权力要素:俄罗斯、美欧、中国 |
第二节 权力制衡需求:俄罗斯视角下的制衡需求与制衡可能 |
第三节 权力制衡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权力制衡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五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规范扩散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价值规范要素:“上海精神” |
第二节 规范扩散需求:“上海精神”的扩散需求与扩散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扩散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规范扩散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六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功能补偿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出现 |
第二节 在对接协调中获取功能补偿的可行性论证 |
第三节 功能补偿对扩员决策的决定性影响 |
本章小结 功能补偿是弱约束性制度扩员的必要条件 |
总结 |
一、总结与结论 |
二、基于结论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的局限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2)智慧标识网络服务机理安全性关键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对照表 |
1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 |
1.2.1 研究背景 |
1.2.2 新型网络架构研究现状 |
1.3 选题意义及目的 |
1.4 论文主要工作与创新点 |
1.5 论文组织结构 |
2 智慧标识网络服务机理及安全性分析 |
2.1 引言 |
2.2 智慧标识网络体系架构 |
2.3 智慧标识网络体系服务机理 |
2.3.1 服务标识设计原理 |
2.3.2 服务注册机制 |
2.3.3 服务查询与应答机制 |
2.3.4 服务机理关键技术研究进展 |
2.3.5 面临挑战 |
2.4 服务机理安全性分析 |
2.4.1 安全性优势 |
2.4.2 安全威胁分类 |
2.5 本章小结 |
3 基于基尼不纯度的虚假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防御机制 |
3.1 引言 |
3.1.1 研究背景 |
3.1.2 研究现状 |
3.2 虚假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模型 |
3.3 基于基尼不纯度的攻击检测与防御机制 |
3.3.1 攻击检测和防御机制部署方案 |
3.3.2 攻击检测机制设计 |
3.3.3 攻击防御机制设计 |
3.4 仿真实验与性能评估 |
3.4.1 仿真环境与参数 |
3.4.2 攻击检测的准确性分析 |
3.4.3 攻击防御的有效性分析 |
3.4.4 复杂度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基于SVM和JS散度的真实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防御机制 |
4.1 引言 |
4.1.1 研究背景 |
4.1.2 研究现状 |
4.2 真实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模型 |
4.3 基于增量支持向量机的攻击检测机制 |
4.3.1 支持向量机原理简述 |
4.3.2 攻击检测特征参数 |
4.3.3 特征参数标记方法 |
4.3.4 攻击检测机制设计 |
4.4 基于JS散度的攻击防御机制 |
4.4.1 恶意服务请求识别方法 |
4.4.2 攻击响应方法 |
4.5 实验仿真与评估 |
4.5.1 仿真环境与参数设置 |
4.5.2 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的影响分析 |
4.5.3 攻击检测的准确性分析 |
4.5.4 攻击防御的有效性分析 |
4.5.5 复杂度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基于信誉度的协作式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检测机制 |
5.1 引言 |
5.1.1 研究背景 |
5.1.2 研究现状 |
5.2 协作式服务请求包泛洪攻击模型 |
5.3 基于信誉度的攻击检测机制 |
5.3.1 攻击检测机制设计 |
5.3.2 信誉度的计算方法 |
5.3.3 自适应最大丢包概率 |
5.3.4 服务请求列表占用率的阈值 |
5.3.5 优化的丢包概率计算方法 |
5.4 实验仿真与评估 |
5.4.1 仿真环境与参数设置 |
5.4.2 用户与服务提供者协作式攻击的影响 |
5.4.3 RVED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
5.4.4 大规模拓扑下的RVED性能分析 |
5.4.5 复杂度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未来研究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的中国伙伴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的现实背景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伙伴关系研究 |
二、国内伙伴关系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安排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交往行为理论 |
一、理论选择的反思 |
二、交往行为理论内容 |
三、对交往行为的认识和借鉴 |
第二节 权力合法性与权力的流动 |
一、大国权力与合法性 |
二、权力的流动与运行 |
第三节 国际社会中的交往行为与互动框架 |
一、国际关系领域对交往行为理论的应用 |
二、构建国际体系互动框架 |
第二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二战后国际体系中的伙伴关系实践 |
第二节 冷战时期中国对伙伴关系的认知转变 |
一、1953—1973:批判否定阶段 |
二、1973—1981:反思接受阶段 |
三、1981—1992:实践准备阶段 |
第三节 1993年以来中国伙伴关系建设 |
一、1993—2002:初期探索时期 |
二、2003—2012:深化实践时期 |
三、2013—至今:全面展开时期 |
第三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思想内涵 |
第一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思想基础 |
一、中国古代政治思想 |
二、当代中国外交思想 |
三、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内涵 |
一、伙伴关系之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有效性 |
二、伙伴关系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战略定位 |
第三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行为内涵 |
一、宣示定位 |
二、国际合作 |
三、国家情感 |
四、国际机制 |
第四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权力内涵 |
一、产生和积累权力资源 |
二、转换和运用权力 |
三、获得和施加国际影响力 |
第四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单元互动 |
第一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运行框架 |
一、内容上的中国伙伴关系 |
二、网络状的中国伙伴关系 |
三、层次化的中国伙伴关系 |
第二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运行逻辑 |
一、中国伙伴关系中的权力积累 |
二、中国伙伴关系中的合作协调 |
三、中国伙伴关系中的弹性稳固 |
第五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系统互动 |
第一节 中国伙伴关系与国际体系转型 |
一、当前国际关系格局 |
二、当前国际体系转型与转型危机 |
三、大国伙伴关系网络与国际体系融合 |
第二节 中国伙伴关系与中美竞争 |
一、中美竞争态势 |
二、中美竞争原因 |
三、中国伙伴关系在中美竞争中的作用 |
第三节 中国伙伴关系与全球治理 |
一、全球治理和全球治理体系困境 |
二、全球治理中的中国作为 |
三、中国伙伴关系中的治理实践 |
第四节 中国伙伴关系与“一带一路” |
一、“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建设 |
二、“一带一路”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 |
三、“一带一路”与中国伙伴关系的互动 |
第六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管理 |
第一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维护 |
一、中国伙伴关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二、中国伙伴关系的量化评估 |
三、中国伙伴关系战略维护的建议 |
第二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拓展 |
一、中国伙伴关系的内容拓展 |
二、中国伙伴关系的范围拓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4)新时代煤电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碳减排环境经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综述及评价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环境经济政策的本质及研究对象 |
1.2.3 电力相关重要环境经济政策研究进展 |
1.2.4 对文献综述的评价 |
1.3 论文框架与内容 |
1.3.1 总体思路及内容框架 |
1.3.2 各章主要内容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能源-经济-环境政策理论分析 |
2.1 能源经济环境平衡理论 |
2.1.1 能源经济理论 |
2.1.2 “3E”平衡理论 |
2.1.3 约束性理论 |
2.2 环境经济政策理论 |
2.2.1 对庇古税基本内涵的理解 |
2.2.2 对科斯定理基本内涵的理解 |
2.3 中国煤电发展环境经济政策理论依据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环境经济政策在国际上的应用 |
3.1 美国 |
3.1.1 清洁空气市场计划 |
3.1.2 碳排放权交易 |
3.2 欧洲 |
3.2.1 大气污染物管理 |
3.2.2 碳减排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煤电环境经济政策的评析 |
4.1 政策框架的形成及特点 |
4.2 几项重点环境经济政策实践分析 |
4.2.1 排污费与环境税 |
4.2.2 环保电价 |
4.2.3 排污权交易 |
4.2.4 排污权有偿使用 |
4.2.5 排污许可 |
4.3 碳减排政策分析 |
4.3.1 电价调节政策 |
4.3.2 碳排放权交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新时代煤电环境经济政策框架构建 |
5.1 新时代背景下的电力环境经济政策趋势 |
5.1.1 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及政府的作用 |
5.1.2 “3E”平衡点向低碳侧移动 |
5.2 新时代对能源电力转型的基本要求和难点 |
5.2.1 新能源体系对电力转型的要求 |
5.3 |
5.3.2 煤电环境经济政策框架存在的问题 |
5.3.3 新时代环境政策的框架构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新时代煤电重要环境经济政策分析评估 |
6.1 碳交易对煤电发展的影响分析 |
6.1.1 碳交易对不同的发电主体影响机制分析 |
6.1.2 碳交易对不同发电方式的效益影响分析 |
6.2 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成本效益分析 |
6.2.1 燃煤发电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发展分析 |
6.2.2 不分地区脱硫、脱硝、除尘成本结构分析 |
6.2.3 各区域平均成本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煤电将继续为能源电力在中短期的低碳转型发挥支撑作用 |
7.1.2 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在燃煤发电领域成效显着 |
7.1.3 要针对新时代特点完善燃煤发电环境经济政策 |
7.1.4 燃煤发电环境经济政策需要改革以适应环保技术进步和环保管理改革要求 |
7.1.5 碳市场是促进中国电力低碳转型的基础性政策 |
7.2 主要政策建议 |
7.2.1 积极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改革 |
7.2.2 完善低碳发展经济政策体系顶层设计 |
7.2.3 构建中国特色的碳市场机制 |
7.2.4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逐步调整环保电价 |
7.3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着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城市边缘区小微生境保护规划——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管控对我国城市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边缘区生境单元布局特征、潜在功能与保护困境 |
1.1 边缘区生境单元构成、特征与服务潜能 |
1.2 边缘区生境单元维持与农业生产的联系 |
1.3 既有管控要点与边缘区生境保护的缺失 |
1.4 网络整体保护趋势与边缘区生境保护困境 |
2 欧盟生物多样性维持及其高自然价值农田保护实践 |
2.1 欧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措施 |
2.2 高自然价值农田的定义及其用地构成 |
2.3 小块高自然价值农田识别策略 |
2.4 高自然价值农田的有效保护与管控 |
3 对我国城市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与边缘区空间管控的启示 |
3.1 规划管控强化对边缘区高自然价值用地的认知 |
3.2 结合网络整体构建与环境资源特征的用地识别与分区管控 |
3.3 边缘区小微生境与高价值用地管理将刚性控制与弹性引导相结合 |
3.4 边缘区小微生境和高价值用地保护措施落实法定规划管控 |
4 结语 |
(6)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宏观规划管理与决策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
1.2.1 研究概况 |
1.2.2 研究的基本领域和观点 |
1.2.3 研究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第2章 设施宏观规划管理的相关概念与理论视角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 宏观规划管理的研究范围和层次 |
2.2.1 研究对象及目标 |
2.2.2 管理有效性评价及风险控制 |
2.2.3 研究问题层次 |
2.3 研究理论框架 |
2.3.1 公共物品及外部性理论 |
2.3.2 政府干预理论 |
2.3.3 委托代理理论 |
2.3.4 组织结构理论 |
2.3.5 公共选择理论 |
第3章 宏观规划管理中政府角色定位 |
3.1 研究框架 |
3.1.1 现状与问题诊断 |
3.1.2 研究路径 |
3.2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属性判断 |
3.2.1 消费角度 |
3.2.2 产品角度 |
3.2.3 外部性 |
3.3 提供方式选择 |
3.3.1 私人经济部门提供 |
3.3.2 私人合作提供 |
3.3.3 政府预算提供 |
3.3.4 其它提供方式讨论及小结 |
3.4 政府角色 |
3.4.1 直接提供和政府购买的选择 |
3.4.2 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角色划分 |
3.4.3 规划管理及参与主体 |
3.5 小结 |
第4章 宏观规划的管理组织结构优化 |
4.1 研究框架 |
4.1.1 现状 |
4.1.2 问题诊断 |
4.1.3 研究路径 |
4.2 权变因素影响 |
4.2.1 科技体制变量 |
4.2.2 战略目标变量 |
4.2.3 设计原则 |
4.2.4 设计思路 |
4.3 优化路径及选择 |
4.3.1 信息共享观框架 |
4.3.2 组织结构类型选择 |
4.3.3 横向联系方式选择 |
4.4 结构优化构建 |
4.5 小结 |
第5章 宏观规划的决策机制改进 |
5.1 研究框架 |
5.1.1 现状 |
5.1.2 问题诊断 |
5.1.3 研究路径 |
5.2 基于效率的决策机制选择 |
5.2.1 案例分析 |
5.2.2 决策维度和步骤的选择 |
5.3 基于公平的决策机制改进 |
5.3.1 监督者信息不对称 |
5.3.2 决策专家信息不对称 |
5.4 小结 |
第6章 总结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7)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北约“域外行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北约“域外行动”概念界定与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北约的主要特征及“域外行动”概念界定 |
一、北约成立的背景 |
二、北约的性质及其主要特征 |
三、北约“域外行动”的概念 |
第二节 冷战期间北约的“域外行动”争论与应对 |
一、“域外”军事冲突及美欧争论 |
二、北约对“域外”军事冲突的应对 |
第三节 “域外”军事冲突对北约的影响 |
一、提升对“域外行动”必要性的认识 |
二、加强执行“域外行动”的军事政治准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冷战后北约“域外行动”政策的形成及争议 |
第一节 国际环境的变化与北约转型 |
一、国际环境的变化 |
二、北约的转型 |
第二节 北约“域外行动”政策的形成 |
一、北约“域外行动”政策的发展历程 |
二、北约“域外行动”的决策过程 |
第三节 美欧对北约“域外行动”政策的分歧 |
一、“域外行动”范围扩大引发美欧争论 |
二、美欧对北约“域外行动”重要性的争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北约“域外行动”的特点 |
第一节 “域外行动”形式多元 |
一、北约对军事行动种类的划分 |
二、北约的“域外行动”类型 |
第二节 以“意愿联盟”为主要行动方式 |
一、“意愿联盟”概念界定 |
二、“意愿联盟”的构建特点 |
三、“意愿联盟”对大西洋联盟的影响 |
第三节 “域外行动”中伙伴关系多样化 |
一、北约的伙伴关系 |
二、伙伴国对北约“域外行动”的贡献 |
三、美欧在北约“全球伙伴关系”问题上的分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北约“域外行动”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北约在科索沃的“盟军行动” |
一、北约对科索沃的军事干预及其原因 |
二、科索沃行动对大西洋联盟的影响 |
第二节 “意愿联盟”与伊拉克战争 |
一、美国的伊拉克政策 |
二、美国组建“意愿联盟”并发动对伊战争 |
三、伊拉克战争对大西洋联盟的影响 |
第三节 北约在阿富汗的军事行动 |
一、“驻阿富汗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构建及其行动 |
二、北约在阿富汗的行动效果及原因分析 |
三、阿富汗军事行动对大西洋联盟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北约“域外行动”对大西洋联盟未来走向的影响 |
第一节 大西洋联盟组织形式松散化 |
一、“意愿联盟”趋势加强 |
二、欧洲独立防务力量建设的影响 |
第二节 大西洋联盟内部美欧矛盾深化 |
一、美欧军事行动政策矛盾的深化 |
二、美欧防务责任分担矛盾的激化 |
三、美欧军事实力失衡矛盾显性化 |
第三节 大西洋联盟凝聚力呈下降趋势 |
一、联盟成员安全利益的分离 |
二、联盟成员经济、政治利益差异对安全合作的制约 |
三、美欧战略文化差异的影响 |
第四节 北约“域外行动”对中国安全的潜在影响 |
一、对中国西北部地区安全的影响 |
二、对中国南海岛礁安全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当代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及其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相关概念及界定 |
第一节 民粹主义 |
一、作为意识形态的民粹主义 |
二、作为社会运动的民粹主义 |
三、作为政治策略的民粹主义 |
第二节 右翼民粹主义 |
一、左与右的划分 |
二、民族主义 |
三、民族民粹主义 |
第三节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界定 |
一、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定义 |
二、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特征 |
三、左右两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区分 |
第二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历程 |
一、边缘化阶段(战后到八十年代末) |
二、转型发展阶段(九十年代初到金融危机前) |
三、全面崛起阶段(全球金融危机以来) |
第二节 西欧主要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 |
一、激进右翼民粹主义政党 |
二、地方主义民粹主义政党 |
三、中右翼的民粹主义政党 |
第三节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选民基础分析 |
一、选民性别分析 |
二、选民年龄分析 |
三、选民受教育程度分析 |
四、选民职业和阶级分析 |
第三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原因 |
第一节 数字革命: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技术动因 |
一、数字革命对人类社会的重塑 |
二、西欧政党政治的数字化变革 |
三、数字革命对西方民主的影响 |
第二节 经济危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经济背景 |
一、经济全球化、金融危机与经济的不平衡 |
二、欧洲一体化、欧债危机与福利国家困境 |
第三节 社会危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社会基础 |
一、低失业率背后的中产阶级萎缩 |
二、移民问题与难民危机的冲击 |
第四节 认同危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文化环境 |
一、文化本位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 |
二、欧洲穆斯林问题与文明的冲突 |
三、欧洲身份认同与民族文化冲突 |
四、传统媒体的衰落与新媒体革命 |
第五节 民主困境: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政治条件 |
一、非理性的政治人 |
二、意识形态终结论与左右翼的趋同 |
三、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失衡 |
第四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话语、策略与行动 |
第一节 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政治话语 |
一、“人民”与“精英”:平民主义与反建制 |
二、“我们”和“你们”:排外主义与反移民 |
三、“固有”与“外来”:本土主义与反多元文化 |
四、“本国”和“他国”:孤立主义与反一体化 |
第二节 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政治策略 |
一、以魅力型领袖为活动轴心 |
二、以中下层选民为争取目标 |
三、以互联网技术为有力工具 |
第三节 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政治行动 |
一、参加竞选活动 |
二、参与政府组阁 |
三、推动全民公决 |
第五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影响 |
第一节 重塑了西方政党政治生态 |
一、加速了左翼政党的衰颓 |
二、引发了右翼政党的迷茫 |
三、改变了政党竞争的形态 |
第二节 影响了各国政府政策倾向 |
一、移民政策 |
二、福利政策 |
三、经贸政策 |
四、外交关系 |
第三节 阻碍了欧洲的一体化进程 |
一、欧盟框架下疑欧力量的增强 |
二、欧洲各国对欧盟态度的变化 |
第四节 挑战了多元主义民主价值 |
一、侵蚀了多元主义的政治共识 |
二、加剧了欧洲社会的文化冲突 |
三、助推了大众抗议的泛滥流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驱动因素分析及减排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与述评 |
1.3.1 CO_2排放测算研究进展 |
1.3.2 CO_2排放因素研究进展 |
1.3.3 CO_2排放趋势研究进展 |
1.3.4 海运CO_2排放问题研究进展 |
1.3.5 文献述评 |
1.4 研究问题、内容及路线 |
1.4.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CO_2排放 |
2.1.2 海运CO_2排放 |
2.1.3 CO_2排放衡量指标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低碳经济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脱钩理论 |
2.3 海运CO_2排放的理论辨析 |
2.3.1 低碳海运发展及度量指标 |
2.3.2 海运CO_2排放分析框架 |
3 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_2排放测算研究 |
3.1 CO_2排放测算问题描述及解决思路 |
3.2 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_2测算模型构建 |
3.2.1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测算模型 |
3.2.2 货物类别及船型的选取 |
3.2.3 数据来源与处理 |
3.3 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_2测算结果分析 |
3.3.1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量测算结果 |
3.3.2 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_2时序特征分析 |
3.3.3 各船型CO_2排放演进特征分析 |
3.3.4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及全球海运CO_2排放比较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_2排放未来趋势预测研究 |
4.1 CO_2排放趋势预测问题描述及解决思路 |
4.2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未来趋势预测模型构建 |
4.3 情景构建 |
4.3.1 海运需求量因子 |
4.3.2 船舶能耗因子 |
4.3.3 CO_2排放因子 |
4.3.4 情景设计 |
4.4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量未来趋势预测 |
4.4.1 基础基准情景下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趋势预测 |
4.4.2 三种调整基准情景下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趋势预测 |
4.4.3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预测值与全球CO_2减排理想目标比较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驱动因素及其与经济增长脱钩研究 |
5.1 CO_2排放因素研究问题描述及解决思路 |
5.2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驱动因素分解模型构建 |
5.2.1 Kaya恒等式及驱动因素指标选取 |
5.2.2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驱动因素分解模型 |
5.2.3 数据来源与处理 |
5.3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驱动因素结果分析 |
5.3.1 总体因素分解结果分析 |
5.3.2 各驱动因素的效应分析 |
5.4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与经济增长脱钩模型构建 |
5.4.1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脱钩模型 |
5.4.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5.5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脱钩结果及分析 |
5.5.1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脱钩状态分析 |
5.5.2 中国国际海运CO_2排放脱钩指数变化的内在机理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_2减排路径研究 |
6.1 CO_2减排路径研究问题描述及解决思路 |
6.2 海运业CO_2减排途径的可能选择 |
6.2.1 基于技术进步的减排 |
6.2.2 基于燃料替代的减排 |
6.2.3 基于运营合理化的减排 |
6.3 中国国际海运CO_2减排策略长期评价模型构建 |
6.3.1 中国国际海运CO_2减排目标确定 |
6.3.2 中国国际海运CO_2减排策略长期评价模型 |
6.4 海运CO_2减排目标约束路径下各减排途径指标回溯 |
6.4.1 海运CO_2减排目标约束路径下的CO_2排放效率 |
6.4.2 各减排途径的指标设置与组合 |
6.5 满足海运CO_2减排目标约束的代表性路径分析 |
6.5.1 “强化零碳燃料”减排路径 |
6.5.2 “超低慢速航行”减排路径 |
6.5.3 两种代表性减排路径对比分析 |
6.6 中国海运业碳减排政策建议 |
6.6.1 建立船舶MRV管理体系 |
6.6.2 建立完善市场机制政策体系 |
6.6.3 推动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
6.6.4 发展可替代新能源技术 |
6.6.5 实施运营合理化手段 |
6.6.6 优化海运进出口货类结构 |
6.6.7 推进交通业基础设施建设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欧盟为什么“散”?(论文参考文献)
- [1]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D]. 彭昕. 外交学院, 2021(10)
- [2]智慧标识网络服务机理安全性关键技术研究[D]. 支婷. 北京交通大学, 2020
- [3]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的中国伙伴关系研究[D]. 马程. 吉林大学, 2020(06)
- [4]新时代煤电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碳减排环境经济政策研究[D]. 张晶杰.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5]城市边缘区小微生境保护规划——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管控对我国城市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启示[J]. 汤西子. 国际城市规划, 2021(02)
- [6]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宏观规划管理与决策机制研究[D]. 樊潇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0(09)
- [7]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北约“域外行动”研究[D]. 张自楚. 外交学院, 2020(08)
- [9]当代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及其影响研究[D]. 杨春林. 山东大学, 2020(07)
- [10]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CO2排放驱动因素分析及减排对策研究[D]. 马雪菲.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