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论文-孙盈

非法人组织论文-孙盈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人组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案件办理,申请执行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破产,劳动能力,睢宁,担保人,案件立案,冯雷,垫资施工

非法人组织论文文献综述

孙盈[1](2019)在《创新执行不能案件办理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现在住的地方、生活用品都是好心人帮忙提供的,实在无法清偿全部欠款。”在睢宁法院,“破产”后的刘某对说到。是什么,让这个年过六旬的老汉流离失所、并走上“破产”的道路了呢?这要从一起债权数额高达717余万元的系列执行不(本文来源于《徐州日报》期刊2019-12-13)

李倩倩[2](2019)在《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在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专设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但在实务界及理论界,关于我国的非法人组织有无中国特色、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及责任能力、"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非法人组织的范围等问题尚存争议。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我国第叁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王晓飞[3](2019)在《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摒弃以前的二元民事主体制度,采纳了叁元民事主体制度体系,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自《民法总则》实行以来,就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已尘埃落定,但理论界对于非法人组织立法中的概念表达、章节安排、体例选择等问题依然众说纷纭,甚至有学者反对叁元的民事主体制度,认为应进行我国法人概念的重构,将众多非法人组织纳入到法人结构之中,同时也保持了原有的二元民事主体制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最基本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内涵、外延的界定进行厘清,通过探寻相关立法脉络,解读当前《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其背后的意义。力求在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相关争议话题上寻求优化和答疑。本文第一部分是对非法人组织这一法律名词进行现有法律背景下的厘清。首先非法人组织是一种具有组织性的团体人格,由此与自然人相区别;其次,非法人组织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人格,是法人概念的衍生概念。所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人的内涵不同,将直接关乎非法人组织的内涵。在二元的民事主体制度之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非法人的组织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我国的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独立责任为内核,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具有独立责任的组织就被排除在法人之外,同时也被排除在了民事主体之外。相对来说,我国的法人概念的内涵狭窄,非法人组织的内涵就相应变得宽泛。本文认为,《民法总则》制定之前,我国的法人制度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所以被排除在法人之外的非法人的团体人格的内涵也存在区别,具体而言,像我国法律制度中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在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实际上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而在我国的法人制度之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成为重要需求,而通过何种方式将非法人组织纳入到民事主体之中,理论界存在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主张打破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制度,建立叁元民事主体制度,将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及自然人并列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另一种观点主张我国的法人制度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应改变以独立责任为内核的法人制度,进行法人概念的重构,建立同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的,以登记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由此,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经过依法批准登记等程序要件的非法人组织都将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第二种观点主张固守二元的民事主体制度。本文认为,我国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独立责任为内核的规定,与当时国企改制的政策背景有关。同时,以独立责任为内核的法人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企图通过法人概念的重构,效仿域外法的规定,首先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背景下,并没有必须进行法人概念重构的需求。虽然传统的大陆法系中的法人的概念更为宽泛,不存在以独立责任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但是其法人内部分类的思路同样是以责任因素作为分类标准。这样看来,同我国的法人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还有学者认为,不将广大非法人组织赋予其法人资格,将不利于法人制度的适用。本文认为,在《民法总则》将非法人组织赋予民事主体地位之后非法人组织将同法人一样得到相应的重视,益于非法人组织的发展。同时,在我国的法人制度背景之下,非法人组织就是与法人存在区别的组织体,应作为法人这一组织体的有效补充,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而让其发挥法人制度的优势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进行法人概念的重构也存在诸多不可行的因素,就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也没有进行法人制度重构的必要。例如立法成本、普法成本都应是考虑的重要因素。甚至有学者提出,坚持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塑造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示范功能”。为了给其他团体人格以社会参照,就必须凸显法人这一团体人格与其他组织体的区别,彰显其特色,便于人们的比较选择。综上,团体人格法定原则表明了团体人格的决定因素是国家的意志,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团体人格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必须明确的是,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不能够抛开社会的需求来空谈理论的对与错。所以《民法总则》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也必须遵循这一原理,不能不分前提地照搬域外的制度体系。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尝试讨论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种类。在我国长久的组织体的立法实践,以及习惯法中,“其他组织”这一概念使用广泛、外延模糊,也是与非法人组织概念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法律名词。《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只是“其他组织”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经依法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那部分。所以“其他组织”内部依然种类繁杂,即使《民法总则》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种类的规定也是采用的兜底条款。不得不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繁荣,对市场主体的需求将趋于多元化,具体包括哪些团体人格种类,应保持开放的态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谭吉[4](2019)在《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是民法进行社会关系调整需要规范的首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公民(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第四章专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确立了我国民法典"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叁元民事主体结构。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制度的新规定,是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0期)

崔发周[5](2019)在《基于自组织理论的非法人职教集团章程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自组织理论的视角,分析职教集团各个成员如何相互合作形成现有的空间结构、时间结构和功能结构。在此基础上,提出非法人职教集团组织章程的基本功能和主要内容,以及完善职教集团章程建设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期刊2019年01期)

严仁群[6](2018)在《非法人组织与当事人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既然《民法总则》已经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就应具有当事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范围略大于其他组织,但也有例外。《民事诉讼法》必须相应地调整具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的范围。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应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其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是适格当事人,仍需另行斟酌。对于既不是非法人组织,又非其他组织的非法人团体,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考量,仍可有限度地肯定其当事人能力。(本文来源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崔发周,田红磊[7](2018)在《基于非法人组织视角的职教集团基本特征与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非法人职教集团决策程序简单粗放、工作协调手段单一、执行过程缺乏监督等问题,通过对我国64个职教集团办学案例的分析和对部分职教集团的调研,重新认识了非法人职教集团的基本特征;以提高非法人职教集团民事行为能力为目的,归纳了非法人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的有限目标原则、责权平等原则、闭环运行原则、适应国情原则、多样共生原则和动态优化原则;最后,提出了职教集团理事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期刊2018年27期)

姚洋[8](2018)在《非法人组织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已然是大势所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用专章对非法人组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明确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对非法人组织这类组织体更有序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民法总则》在对非法人组织定义时坚守了传统定义中“不具有法人资格”为其主要特征的立场,使其难以脱离法人的概念而独立,导致不能对其清晰认定,同时造成了对非法人组织范围划定的困难。通过对比确定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本质区别为能否独立承担责任,据此可将非法人组织定义为“依法成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必要的组织”。在明晰其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法人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在社会治理中起到的愈加重要的作用,可以参照法人的分类,以设立目的与设立程序相结合为标准将非法人组织分为营利非法人组织、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与其他非法人组织;非营利非法人组织可进一步分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与为其他目的(互益性)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进行此种类型化的分类能够对数量庞大、结构复杂的非法人组织进行更为简单、清晰的认定,对现实中一些组织体是否应当纳入到非法人组织名下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应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社会功能、社会影响力及财产来源,有针对性的确定各类型的非法人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强度,而不应一律要求其设立者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对不同类型的非法人组织确立不同的责任,如此不仅能够对我国非法人组织的发展进行科学、有针对性的调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形成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规则。结合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分类、责任承担,能够在法律层面为解决当下我国非法人组织的发展困境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促进非法人组织整体质量的提升,在现实层面提高其社会评价与公信力,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2)

窦帅[9](2018)在《论我国民法总则规范下的非法人组织》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四章从第102条到108条用7个条文专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成为与法人、自然人并立的第叁民事主体。我国确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其必要性。然而,为准确理解非法人组织一章的7个条文,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具体范围如何,怎样成立与终止,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如何,如何适用法律等,这些问题均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探讨,以便为实践提供指导。本文基本上展开阐述了《民法总则》第四章的七个条文。在写作思路上,本文基本上按照条文的先后顺序展开阐释,以期为非法人组织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尽绵薄之力。在写作方法上,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在条文解释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漏洞补充等法律解释的方法,激扬点滴智慧分析解释《民法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的条文。对于文章结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部分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剖析我国确立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民法总则》确立非法人组织符合民事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非法人组织区别于无权利能力社团,但与非法人团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性、自己的名称、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出资人的连带责任四个方面的特征。非法人组织作为第叁民事主体有利于实现结社自由,满足实践需求。第二部分对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加以分析。该部分首先分析非法人组织与其他多部法律中其他组织的关系,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应借鉴民事主体意义上其他组织的范围。其次非法人组织在具体范围上除了含括《民法总则》已明确列举的叁种之外,还含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业主委员会等。第叁部分对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终止加以剖析。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要件含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含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相对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形式要件包括登记或者批准等。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包括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议、章程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的清算在单行法未有规定的情形下,应参照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定。第四部分对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加以分析。一方面通过分析权利能力的定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力,得出非法人组织具有权利能力的结论。另一方面关于责任能力的学说主要有广义权利能力说、广义行为能力说、财产责任能力说、主体资格能力说、过错能力说五种,通过分析责任能力不同学说下非法人组织的责任能力,得出非法人组织具备责任能力的结论。第五部分以《民法总则》第108条为切入点,对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适用加以剖析。通过比较分析《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一章的规定和法人的一般规定,明确非法人组织应参照适用法人一般规定19个条文里的哪些条文,无须参照适用哪些条文。除此之外,虽然《民法总则》并未用具体条文规定参照适用法人一章的第叁节非营利法人,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规范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法律,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应灵活变通参照适用非营利法人一节的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张新宝,汪榆淼[10](2018)在《《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设立人)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非法人组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总则》在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专设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但在实务界及理论界,关于我国的非法人组织有无中国特色、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及责任能力、"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非法人组织的范围等问题尚存争议。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我国第叁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得到更好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人组织论文参考文献

[1].孙盈.创新执行不能案件办理机制[N].徐州日报.2019

[2].李倩倩.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9

[3].王晓飞.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D].山东大学.2019

[4].谭吉.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9

[5].崔发周.基于自组织理论的非法人职教集团章程建设[J].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2019

[6].严仁群.非法人组织与当事人能力[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

[7].崔发周,田红磊.基于非法人组织视角的职教集团基本特征与内部治理结构完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

[8].姚洋.非法人组织研究[D].湘潭大学.2018

[9].窦帅.论我国民法总则规范下的非法人组织[D].山西大学.2018

[10].张新宝,汪榆淼.《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J].比较法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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