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模式,衔接障碍
权利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冷罗生,李树训[1](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多种理论学说和实务经验并行。在摒弃结果主义导向基础上,基于权利和义务配置类型不同,各主体间在起诉动力、利害关联、责任风险以及专业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显然视其为义务者优于视其为权利者:赔偿磋商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优于被归为权利范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院的法定义务优于被视为其以及环保组织权利范畴的民事公益诉讼。此外,两种制度体系在应用范围等方面也具有较大区别,为实现全面衔接,避开"生态环境"与"环境公益"间的概念纠缠,赔偿权利人以通过转委托方式将其难以确定起诉主体的案件移交环保组织。(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1期)
于明明,李磊[2](2019)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的空间权利法律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将空间权利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狭小制度,不仅削足适履,也给实践提供了错误的规范指引。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空间权利立法应坚持民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在物权编中规定空间权的权利体系,并通过指引性条款将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产权登记等内容与相应特别法有效衔接。物权编应明确空间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将空间提升至与土地、房屋、海域等物权客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将"土地"概念空间化。在具体权利适用上,空间权利可以划分成营造建筑物类空间权利和提供便利类空间权利。营造建筑物类空间权利可以援引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则,明确其范畴、权利取得方式、客体范围确定方法以及冲突解决机制。提供便利类空间权利可以借助地役权的制度通道,成为法定的物权权利。(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石丹[3](2019)在《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的保护成为热点的法律问题。当前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方案对于数据商业化利用的企业而言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指引,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应当明确企业对于数据资源的财产权利。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制度构建方案符合劳动权理论,能够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数据产品,提升社会运行的效率。由于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数据财产化的制度方案需要平衡数据流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在区分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基础上,企业数据财产的取得需要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并及时履行匿名化处理的义务。未来,在数据财产权利基础之上,应当建构相应的许可限制和使用限制,推动数据共享和资源流动。(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6期)
吴朝辉[4](2019)在《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执行难”历来是我国司法界无法绕过的一个难题,也是我们必须要直面解决的难题。其中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有一句流传已久的俗语“司法难,难在执行,执行难,难在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其中就有买受人,由于买受人在拍卖中属于“弱势”主体,所以迫切需要关注。文章从买受人的基本概述出发,着重分析《民事诉讼法》、《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从条文中发现和总结买受人在司法拍卖中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范围,为买受人在司法拍卖实务中受到的权利侵害以及现有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作一个参考和对照,从而发现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改进。随后文章从买受人权利保障上存在的不足展开论述,首先是司法拍卖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司法拍卖财物执行难,各地司法拍卖中不统一的限购政策,司法网拍标的公开信息模糊,法院错拍第叁人房产,然后是现行程序法律制度上买受人权利保障不足点,买受人现行救济制度不完善,标的物瑕疵担保请求权不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负担划分标准不统一。通过发现这些问题,能够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来完善我国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建议主要从制定强制拍卖法,引用台湾地区的“点交权利人制度”,严格公开拍卖信息披露,改进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国家赔偿法,完善买受人救济渠道几个方面提出。(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刘杰勇[5](2019)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与完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长久和平稳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转型升级的新阶段,从高能耗、高耗费、高污染的发展道路向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方向转变,这就要求社会各个层面释放更多的能量,而公司显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近些年来,随着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的优先股制度的引入和确立,公司迸发出新的活力。优先股作为便捷有效的融资工具,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选择,无疑对资本市场是一大福音,对投融资双方而言,双赢互利,但在以资本市场平稳发展为主要目标的现行股票制度背景下,优先股制度的运行与其设计初衷有些许偏差,仍留存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譬如投资优先股所获收益是否应归入税收优惠政策、优先股发行的资格限制与准入机制以及股东权益保护路径的选择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优先股的基础理论出发,围绕优先股的定义、种类、权利内容以及功能,结合优先股的起源与发展概况以及国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现行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提出若干能够完善现行优先股制度的意见。本文一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优先股的概念界定,梳理不同标准下优先股的种类,同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内容进行归类和介绍,并对优先股的功能进行简单阐释,为后文的进一步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基于比较法的视野,对国内外优先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状况进行介绍和比较,同时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公司优先股发行状况的数据,对优先股发行状况有直观的感受与体会,从而总结我国优先股发行状况的特征,找出现行优先股制度问题的症结所在。第叁章在前文对国内外优先股制度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本章重点在于进一步分析国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优先股制度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外优先股法律规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是本文的最重要章节,本章具体分析优先股制度下发行机制、优先分红机制、交易机制、退出机制等层面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若干具体完善意见。本章第一节通过分析优先股发行的资格限制、准入制度以及比例限制等方面对优先股发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总结通过放宽发行主体范围、引进储架发行制度等对策来解决发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二节主要介绍优先分红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意见。第叁节介绍优先股上市流通条件、场外市场交易、优先股交易税收机制等方面内容,检讨优先股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行的完善方案。第四节则是针对优先股持股股东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诸如股东行使赎回权利受限、赎回和回售时面临风险、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渠道不畅等进行检讨,探讨通过扩宽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明确促使转换条件发生的触发事件等对策解决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第五章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对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问题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讨论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第二节则主要讨论公司治理中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东间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即类别表决机制。优先股股东通过行使类别表决权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第叁节讨论优先股股东保护的理论路径,对信义义务保护和合同保护两种途径进行分析和比较,探讨适合保护我国优先股股东权利的理论路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4-01)
古森林[6](2019)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用的实证分析——以权利本位为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是受社会重视的特殊人群,未成年人在心智、心理等方面发展,比成年人缓慢,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阶段,对法律知识欠缺认知,自我控制能力、自我保护等能力较薄弱。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法律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规范未成年人行为,减少未成年人因法律知识淡薄从而利益受到损害,国家为此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了解,在刑事诉讼中注重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惟有建立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下,才能奠定平稳发展之坚实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刘璞[7](2019)在《我国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建构——以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速度加快,教育规模壮大,"入园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特性不足,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制定学前教育法是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德国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是建构部门法律制度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宪法》第33条是该理论在我国适用的规范基础,《宪法》第19条和第46条是建构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依据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我们划分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法益和国家的法律义务,归纳出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任洪涛[8](2019)在《论我国矿业用地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矿业用地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根源,但究其原因在于矿业用地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冲突。冲突的现实表征为矿业权与土地物权之间的冲突以及矿业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对于我国矿业用地法律制度中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在于四个方面:(1)转变矿业用地从指标管制走向规划管制;(2)合理降低矿业用地取得成本;(3)注重矿业用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衔接;(4)推动矿山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实现。(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刘璞[9](2018)在《以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完善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但健全残疾人受教育保障机制仍有可改进之处。德国的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可以很好地建构部门法律制度,这种理论在我国宪法中已有理论基础。依据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可以建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下的法益,设计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促进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教育发展研究》期刊2018年23期)
江聃[10](2018)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全面推行》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议”。从会上了解到,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下一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全面推开。本次推进会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会场,并在全国32个高级人民法院设分会场。(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8-12-01)
权利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物权法将空间权利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狭小制度,不仅削足适履,也给实践提供了错误的规范指引。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空间权利立法应坚持民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在物权编中规定空间权的权利体系,并通过指引性条款将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产权登记等内容与相应特别法有效衔接。物权编应明确空间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将空间提升至与土地、房屋、海域等物权客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将"土地"概念空间化。在具体权利适用上,空间权利可以划分成营造建筑物类空间权利和提供便利类空间权利。营造建筑物类空间权利可以援引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则,明确其范畴、权利取得方式、客体范围确定方法以及冲突解决机制。提供便利类空间权利可以借助地役权的制度通道,成为法定的物权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冷罗生,李树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J].法学杂志.2019
[2].于明明,李磊.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的空间权利法律制度重构[J].广西社会科学.2019
[3].石丹.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与制度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9
[4].吴朝辉.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探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5].刘杰勇.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古森林.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用的实证分析——以权利本位为理念[J].法制博览.2019
[7].刘璞.我国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建构——以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为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
[8].任洪涛.论我国矿业用地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
[9].刘璞.以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完善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J].教育发展研究.2018
[10].江聃.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全面推行[N].证券时报.2018
标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衔接模式; 衔接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