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前离婚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性质
诉前离婚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田思琦[1](2017)在《论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诉前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协议。该协议是为解决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债务偿还等问题进行约定而制作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该协议形成的时间是在诉讼之前,且未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存在不足和空白,使得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有诸多不同的认识,进而造成了其在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上的混乱。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学术界对此认识不一,典型的有“混合型民事合同说”、“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说”以及“附条件民事协议说”叁种学说,笔者通过对诉前离婚协议法律性质的分析,认为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与一般的民事协议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学术界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以“无效论”、“分别论”以及“适当参考论”叁种观点为主,笔者通过对上述叁种学术观点的详细分析,认为其在诉前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上均存在不妥之处,并通过对诉前离婚协议生效要件的详细分析,对其发生效力的要件进行了确认,认为其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协议,其效力的发生是有条件的。最后,针对当前法律对诉前离婚协议效力认定不清及我国法律关于诉前离婚协议规定的不足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可行性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7-06-01)
蔡大喜[2](2014)在《对当事人诉前离婚协议效力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卢某与冯某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5日生育了一小孩,之后,冯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提出与卢某离婚,并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其协议对其离婚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均进行了详细约定,之后,冯某以协议中对其财产的处理内容不公平为由提出反悔,并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年10月7日,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主张以其协议内容进行判决,而被告冯某则以其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对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担重新进行判决。(本文来源于《贵州法学(总第8期)》期刊2014-08-01)
吕一平[3](2014)在《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不仅会涉及到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改变,而且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所以离婚时当事人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就显的尤为重要,而夫妻双方所签署的诉前离婚协议历来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也将重点予以论述。诉前离婚协议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以自愿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由此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后果等做出处理的书面协议。诉前离婚协议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确定性、形式上的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我国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内容的特殊民事协议,既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质。因而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上,拥有一些可供研究的问题。本文所论述的诉前离婚协议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诉前离婚协议的概述。这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诉前离婚协议的内容和特点的描述进而能够更好的了解诉前离婚协议,以便于当事人理解和运用。第二,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关于它的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结论不一。明确它的性质是确立诉前离婚协议效力的关键。因为诉前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的成立要件,又以离婚作为附加条件,所以作者认为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叁,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叁)》规定如果协议离婚未成,那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不会生效。实务中虽然有人反对,但是作者赞同这一观点并在下文做出了分析。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实务中法官的判案,解决了许多的纷争。第四,完善我国诉前离婚协议的立法建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叁)》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其中的非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予以规定。诉前离婚协议中并不仅仅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会涉及到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和个人财产都没有做出规定。作者针对以上问题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更好的完善诉前离婚协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彭琳[4](2013)在《浅析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问题。近年,随着离婚率不断升高,围绕诉前离婚协议展开的纠纷日益增多。11年的《婚姻法》解释叁,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诉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但诉前离婚协议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3年22期)
裴舟[5](2012)在《论诉前离婚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彼此达成一致的一种婚姻契约,但是离婚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契约,与普通的民事契约相比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它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如何处理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相关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诉前离婚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进而造成了其在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上的混乱。本文认为,协议离婚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自由,立法宗旨明确,但是由于制度设置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简便易行之上,而在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方面的规定较少,导致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不明,进而导致法律实务中诉前离婚协议效力之争。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诉前离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的系统研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简述诉前离婚协议的含义和性质。根据形成的时间不同,离婚协议有不同的分类,本文所指是夫妻双方在诉讼之前所达成的协议,但是该协议并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诉前离婚协议,也称之为离婚诉前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契约相比诉前离婚协议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第二章论述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混合合同,并且是以离婚合意为主合同的主从合同集合。诉前离婚协议是广义上的合同,同样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的规范,协议中一些内容也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但是不能够直接适用的部分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第叁章探讨如何确定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文认为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拘束力的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并不是绝对有效的,其有效与否需要根据相关的效力要件对其进行比较。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诉前离婚协议的立法建议。有鉴于我国关于诉前离婚协议立法的缺失,本文从叁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诉前离婚协议的相关行政和司法制度,及切实加强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规制和监督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05-01)
肖红波[6](2012)在《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诉讼前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经过民政部门的备案,该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合同效力,不得反悔,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对方履行协议。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未到民政部门登记,而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该离婚协议,对这种离婚协议应当如何(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2-02-01)
卢恒[7](2012)在《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当前司法实务和学界中观点并不统一。文章拟对夫妻双方在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效力进行探讨,认为此种协议具备"混合型民事协议"的性质,但是,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附随协议附随于"离婚"这一身份上的形成行为,即"离婚"行为不生效,其附随的协议也不生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2年01期)
曹涌,陈萍萍[8](2012)在《诉前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8年1月8日,张某与李某欲协议离婚,双方自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房产位于某村叁组8号的房屋两间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张某5000元,双方无子女无债权债务。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9月7日,张某起诉至法院(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2-01-05)
涂敏[9](2011)在《论我国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社会的逐步发展,婚姻自由的观念已为大家所熟知。婚姻的自由不仅仅意味着结婚的自由,同样离婚自由也是其包含的内容。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最能体现离婚自由的应是协议离婚,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行政登记离婚。而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相关问题做出适当处理而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即诉前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制度的核心要件。因此,诉前离婚协议不仅是婚姻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时也是理解登记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诉前离婚协议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以自愿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由此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后果等作出处理的书面协议。诉前离婚协议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确定性、形式上的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我国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内容的特殊民事协议,既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质。因而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上,拥有一些可供研究的问题。本文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通过介绍我国目前的离婚现状来引出离婚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而产生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章是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做一个简单的介绍。第叁章主要是通过对理论界叁大观点的评析,来对诉前离婚协议进行性质上的分析。第四章主要讲的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大家比较主流的有四大观点,分别是无效论,分别论,附条件生效论,适当参考论。文中主要对后两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并且确定了诉前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状态类型。第五章是根据前面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分析,提出叁点立法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1-05-01)
肖红波[10](2009)在《试论离婚诉前协议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具有契约性质,婚姻契约一经订立就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的婚姻法理论一开始就是借鉴前苏联的婚姻法理论,完全否定婚姻的契约属性。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婚姻契约论逐步兴起,但仍未成为婚姻法理论主导思想。在立法领域也只是很谨慎地部分地借鉴了婚姻契约理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契约主要有婚内财产协议及离婚协议,没有对婚姻契约作出全面的规定。离婚诉前协议系诸多婚姻契约中的一种,其应当具有契约的法律效力,从成立时起就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违反协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离婚诉前协议本质是一种民事契约,但与普通的民事契约相比较又具有浓厚的伦理性。因此法官在审查认定离婚诉前协议时既要坚持契约的基本原理,又要考虑婚姻契约的特殊性。基于婚姻的特殊性,立法上应当规定离婚诉前协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损害子女利益的离婚诉前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婚姻诉讼中对离婚诉前协议要实行职权调查主义,法官应主动全面审查离婚诉前协议的内容。(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9-09-01)
诉前离婚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卢某与冯某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5日生育了一小孩,之后,冯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提出与卢某离婚,并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其协议对其离婚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均进行了详细约定,之后,冯某以协议中对其财产的处理内容不公平为由提出反悔,并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年10月7日,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主张以其协议内容进行判决,而被告冯某则以其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对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担重新进行判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前离婚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田思琦.论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2].蔡大喜.对当事人诉前离婚协议效力的确定[C].贵州法学(总第8期).2014
[3].吕一平.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彭琳.浅析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J].青春岁月.2013
[5].裴舟.论诉前离婚协议[D].大连海事大学.2012
[6].肖红波.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N].江苏经济报.2012
[7].卢恒.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
[8].曹涌,陈萍萍.诉前离婚协议是否有效[N].江苏法制报.2012
[9].涂敏.论我国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D].华中科技大学.2011
[10].肖红波.试论离婚诉前协议的司法适用[D].苏州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