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实施行政许可在西藏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陈果[1](2020)在《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不同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排污的不同类别、总量等,允许申请人排放一定量的污染,并向其颁发相关证件,以明确其需要根据证件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排污行为的一种环境法律制度。构建有机统一的排污许可法律制度的关键就在于不断促进排污许可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不仅仅能够引导排污许可战略转型,也能推动排污许可法律责任制度的形成。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发展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但与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实践探索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体系不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其次,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立法内容不完整,适用对象范围狭窄,分类不够科学,并且制度实施主体也缺乏必要的统一性,造成在行政机关和排污者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最后,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立法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也不太合理,存在权责分配不当的情形。根据现阶段的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排污许可进行统一的立法管理,尽快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必由之路。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完善排污许可管理的立法体系;第二,扩大排污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三,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四,考察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环境法律制度之配套关系。第五,合理设置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张舒君[2](2020)在《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文中指出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意指从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出发,以“他者”的眼光看待西藏,包含“想象”“误读”“偏见”“歧视”等含义。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指通过政治手段,在高政治与低政治的相互作用下,将“西藏议题”建构为一个冷战政治议题。文化想象是政治建构的基础,并在建构过程中为其赢得话语权和合法性。政治建构加深并进一步塑造了文化想象。两者前后相继,同时共存,相互加强。本文以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为切入点,首先解释了美国对西藏的整体认知来源。带着对中国西藏的文化想象,美国在英国的许可和帮助下实现了与中国西藏地区“有战略意义”的接触。1948年,“西藏商务代表团”成功赴美后,美国国务院认真审视了对中国西藏地区的政策,于1949年出台了“培根备忘录”,首次系统讨论了美国的对藏政策。1950年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递交《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呼吁书》,萨尔瓦多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有关西藏的提案。在此过程中,面对全面继承英国在藏利益的印度,美国找到战略空隙,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建立了联系,并游说和帮助他们与中国对抗,劝说西藏地方政府拒绝“十七条协议”,并允诺提供避难帮助。随后,本文详细讲述了美国经历了涉藏的战略模糊期,在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的交往中,发现其摇摆不定且极其缺乏国际政治经验。随着冷战的发展,美国决定加大对中国西藏事务的介入。然而,起初单纯的高政治建构努力不断失败,收效甚微。美国调整战略,借助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辅以强大的意识形态宣传,重新塑造了西方西藏观的同时,打通了高政治与低政治的壁垒,为自己的政治行动赢得了民意与所谓“合法性”,从而最终完成了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艾森豪威尔当政后,美国在西藏的隐蔽行动逐渐达到顶峰。美国将秘密训练的西藏地方叛乱分子通过空投等其他方式输送到中国西藏地区,这些人除了在当地组织叛乱武装,向美国输送情报外,还参与了1959年的西藏叛乱,而后在尼泊尔边境靠近中国西藏地区的木斯塘建立了叛乱武装营地,持续接受美国政府的资金、武器等援助,侵扰并破坏中国西藏地区的安全与稳定。然而,美国这一系列的高政治建构行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得不到印度及国际社会的支持,前期活动多以失败告终。但美国在西藏的隐蔽行动最终促成了西藏叛乱的发生。1959年西藏叛乱后,美新署在全球对西藏叛乱的进行意识形态宣传,配合美国在联合国对“西藏议题”的大力炒作,西藏被错误地恶意地对比为“亚洲匈牙利”,使得西方人对西藏的认识产生了严重偏差,并影响至今。然而,美国冷战对华政策中“西藏议题”构建取得成果的同时,美国政府的政治意图也表露无遗,此时,美国国内原本蒙在鼓里的政治力量对美国政治建构“西藏议题”提出了异议,并促使美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政治行动。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民权运动的高涨更是增加了“西藏议题”在美国国内的热度,进一步形塑了美国人对西藏的文化想象,为后期美国对该问题的持续关注提供了民意基础。随着中美关系缓和以及冷战形势的变化,“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进一步淡出了美国对华战略舞台。在美国国内政治博弈和政策考察后,作为冷战工具和抓手的“西藏议题”被暂时搁置,美国政府也开始拒绝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的公开接触。中美得以在相对友好的氛围里重新建交。然而,“西藏议题”作为美国对华冷战政策的政治建构成果,并没有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至今的中美关系中时隐时现。“西藏议题”不再仅仅是一个冷战工具,而是带着浓重意识形态色彩与文化想象成分的对华政策工具。根据形势的变化,美国不时重提“西藏议题”,以此敲打、威胁、打压中国,意图破坏中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
赵文瑾[3](2020)在《论新媒体时代新闻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新闻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无论是对新闻类作品权利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新闻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存在着现实困境,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更为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完善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保护困境及其成因,在厘清新闻类作品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探讨新闻类作品的权利保护与限制,以求探索一条符合当前时代背景的新闻类作品类型化保护道路:第一章从新媒体时代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保护困境入手,剖析困境之成因,指出了我国法律在新闻类作品概念规定上的不明晰和新闻类作品保护的法律缺失以及着作权维权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等问题。第二章对新闻类作品相关法律概念进行厘清,并在此基础上对时事新闻的不可版权性与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进行了法理学分析。第三章在分析新闻类作品所包含的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时事新闻之范围,界定新闻类作品合法使用与侵权之边界,完善新闻类作品许可制度的建议。第四章提出了依据不同表现形式的新闻类作品之特征,对其进行类型化保护。在时事新闻的保护中引入优先传播权制度,给予一些时事新闻弱保护;在时事性文章保护中适当保障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对新闻摄影作品明确其着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性质进行保护;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新闻作品依据该新闻之性质来判断其适用的许可制度。第五章在以主体为划分探讨新媒体时代下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网络新闻传播平台避风港规则之适用和提高新闻类作品着作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建议。
闪涛[4](2020)在《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推动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治理方式。我国已经在2012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本文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行政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力图分析与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试点结束后改进和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在从试点到成形的过渡期内,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因此本文的选题尚属一个新的课题。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国际与国内实践现状。本章首先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置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机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上的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稀缺资源理论。上述理论的核心逻辑是功能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目的角度,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以及资源的稀缺性问题;从功能的角度,则提出了产权以及市场机制的逻辑。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正是运用了经济学上的上述理论,将环境资源或者环境容量进行了产权化设计并引入市场交易机制,从而解决如何用更加经济与有效的方式推动排放主体减少碳排放的问题。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分析,本章转向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考察,并从我国试点阶段的行政监管体系与行政监管规则两个方面展开。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行政监管规则方面,总量控制规则、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履约规则、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等均初步建立。试点运行期间,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总量呈现出下降趋势,监管成效初显。目前正值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从试点阶段转向全国统一建设阶段,因此及时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尤其是分析其不足之处,有助于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阶段尽快形成相对完善的行政监管制度。第二章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制度与方法三个维度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理论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在理论基础上的薄弱之处,包括监管理念的缺失、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不明确、监管主体理论存在局限性以及在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制度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监管体系尚不完整、监管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仍不清晰等问题。方法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监管方法上存在短板,具体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监管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激励约束方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理论上的完善。具体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在行政监管理念方面提出了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以及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三者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所应当具备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上,提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行政监管应当更加重视“公平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应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将可持续发展纳入考量。在监管主体理论方面,基于对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与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监管主体理论,并从生态环境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主体合作治理、第三方核查机构与交易机构监管合作以及行业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协作三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理论。在碳排放权本质属性方面,基于对碳排放权及碳排放配额概念的比较分析,提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个公法框架下的有限的功能性的私法权利,在碳排放权的取得与分配环节应注重其公法属性及规制作用,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环节、金融化环节应注重其私法属性及激励作用。对碳排放权既要明确其公法属性的法律地位,也要正确对待其私法属性所发挥的功能。第四章重点从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规则的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明晰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思路。首先在监管体系方面,从完善制度体系、明确职能设置以及增设程序性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在监管规则的统一上,主要从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以及履约与交易规则三大核心规则提出统一化的建议。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明晰了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方法,分别从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科技监管能力以及规范奖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应当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获取信息的权利主体、信息披露的时点、信息披露的内容诸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提升科技监管能力方面,应当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来提升监管效能、弥补监管短板、克服监管的有限性。在奖惩机制方面,着重从奖惩的适用条件、奖惩的类型、奖惩的形式、奖惩的程序以及奖惩的救济等方面给予具体建议。
赵乃馨[5](2020)在《商标概念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标是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商标权的保护客体,商标法所有的制度构建都要围绕商标这一客体进行,厘清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问题,对商标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理解并适用商标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没有直接对商标概念进行定义,围绕商标概念立法的工作亦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因此急需对商标概念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商标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之所在,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概念模糊不清,则整个法律规制就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也会出现偏差,因此通过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商标概念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可以深入探讨商标的本质,达到对商标概念的深入理解,完成对商标法进一步制度构建和商标概念的调整与扩充。目前围绕商标概念仍存在一系列有待厘清的问题,诸如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关系,如何对狭义的商标概念进行分离和提取。商标概念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如何界定,相关规范对商标概念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对商标定义有哪些涉及,法律规定中商标构成要件的范围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存在什么关系。商标概念如何回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如何达到法律政策的需要;非传统商标是否应该纳入商标保护,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标志又有哪些,公序良俗条款的意义及其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等等。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概念本身,只有明确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商标概念明确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甚至整个民法体系下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故而,本文以商标概念的内容的揭示为中心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商标概念及其要素进行概述,从商标概念形成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规律中梳理出对商标概念的通常理解,并将商标与广义的商业标识概念进行界分,对商标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随后,在分析现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炼现代普遍理解的商标概念内容,并指出商标概念现有理解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局限性所在,对商标概念明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概念的关系的考察,其是在初步确定商标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立法中的商标权概念进行的考察,从商标专用权保护下的商标概念入手,将商标概念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与之相关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以及商标侵权认定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现行立法中对商标概念的规定,对立法框架下商标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揭示,形成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其对商标概念范围明确的价值和意义。第三章讨论了现实需求对商标概念调整的要求,此处运用系统的眼光对商标概念所寄托的现实需求环境进行分析,厘清国际公约要求、市场需求、法律政策等等因素对商标概念明确以及商标制度设计的影响,针对相应背景和需求把握商标概念优化的行进方向。第四章对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进行讨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进行梳理,将国际上现有的商标概念和相关规范进行介绍与讨论,针对其规范模式的选择、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特色及成因进行评价与探讨,以期在吸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的明确进行启发。随后就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对我国商标概念的优化确定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第五章提出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对商标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揭示,并对应商标概念问题梳理中产生的问题对商标概念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在对商标权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进行规范和定义,提出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精简商标禁用规定、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立法框架下相关规范间的协调,并通过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第六章总结全文,在明确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与法律体系中相关子系统规范呼应,最终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和商标概念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和构想。
董春玲[6](2020)在《藏族传统壁画修复的整体性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文化遗产中的整体性保护原则是重要原则之一,保护文化遗产自身的同时,强调与自身相关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保护,在关注遗产的同时,应进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研究。因此,非物质文化赋予了物质文化更深的意义,物质文化要结合非物质文化才能更好的被认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整体性保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西藏传统壁画艺术的历史源远流长,罗布林卡曾经为历代达赖喇嘛的夏宫,其中每个宫殿的传统壁画都在讲述一段藏族历史,且有一部分传统壁画在藏族地区是独一无二的题材内容。但经过自然、建筑结构本身与人为等因素,这里的壁画出现各种损坏的问题。本文按照整个修复流程中不同的修复群体和修复技艺进行章节内容的划分,章节内容与逻辑是从文化遗产中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整体性保护角度出发,每一章节按照人、物、艺、信仰相结合的修复过程进行构思,既注重藏族传统壁画的物质文化遗产,又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的结语部分结合以上每一章节内容,总结出藏族传统壁画修复整体性保护的观点,并引出整体性保护中传统壁画修复的宗教意义与文化意义。文章由绪论、四章正文和结语组成。主要是围绕着藏族传统壁画修复的整体性保护进行研究。绪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缘起并结合人类学、民族学研究思路和方法分析选题意义。从问题意识出发,对关于这一领域与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主要从文化遗产中的整体性保护视角、文物修复保护与传统壁画修复等方面进行综述。通过研究历史和现状并结合田野调查实践交待在此文中所运用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最后总述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第一章藏族传统壁画的背景考察与现状分析田野中传统壁画的传入、发展与现状。笔者通过文献资料和四次田野调查,探讨传统壁画的历史背景与发展现状,根据田野点中的现象描述,寻找出组成传统壁画修复的整体性要素。第二章到第五章讲述藏族传统壁画修复的整个过程,从屋顶的防水修复到墙体病害修复再到画面层的补绘修复最后是开光的宗教仪轨,及在每个修复的过程都会涉及到人、情、物、艺与信仰相关的事情,藏族传统壁画中“开光”仪式的结束,才是西藏传统壁画修复中整个过程的结束,经过开光仪式的壁画才具有了艺术欣赏与宗教意义的双重效用。通过上述论述,本研究初步得到以下结论:在藏族传统壁画修复中,结合田野调查修复情况,分为不同的修复阶段与修复群体,关注整个修复流程中本土与外来修复技艺的同时,还要关注与其相联系的修复群体、修复工具、宗教信仰等方面,并从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研究角度,分析出藏族传统壁画修复的整体性保护相关因素,并引出整体性保护中传统壁画修复的宗教意义与文化意义。
吕高峰[7](2020)在《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产业日益繁荣,专利权保护也愈发重要,特别是在专利权领域对法律保护需求加大,要求也逐渐提高。俄罗斯于2012年7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为符合世贸组织的标准和要求,俄罗斯对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立法做了大量修改,理论上对技术创新、经济发展、专利权和行政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更加深刻的思考。俄罗斯是我国的友好邻邦,两国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发展追求。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并非我国独有,俄罗斯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专利权保护历史较为悠久,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采取“三合一式”的行政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管理,专利权行政登记与实施许可制度较为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执法成效显着,行政法救济制度独树一帜。本文选取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内容及其对我国的价值。第一章论述了俄罗斯专利权的渊源和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相关基础理论,包含专利制度的产生和立法演变、专利权行政法保护的概念、特征等内容,并对进行专利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予以肯定。第二章对俄罗斯专利权行政登记与实施许可制度进行了深入考察,按照专利行政确权大体环节介绍并总结,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专利权行政法保护中所存在的临时登记制度不合理、缺乏有效专利许可制度等问题。第三章对俄罗斯专利权行政监管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介绍了其专利权行政监管体系以及近年来俄罗斯专利权的行政监管成效,特别关注了其专利权行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章将关注点放在了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救济制度,论述了俄罗斯专利权预审(行政)程序和专利侵权后的行政司法救济制度。最后的结论在前文制度介绍与分析基础上,将关注点转回到我国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寻求俄罗斯对我国可供借鉴的经验。基于WTO规则和TRIPS协定等国际规则要求,我国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不断发展,相关立法文件逐步健全,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笔者对此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要促进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我国专利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适当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落实,同时改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更好地发挥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作用。
翟甜甜[8](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沈成燕[9](2019)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直接对知识产权予以限制,并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考量因素。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却含糊不清,标准不一。因此,亟需对公共利益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入手,论述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分析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和立法宗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条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现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之后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分析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实务,对相关典型案件进行研究,概括归纳我国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定义、特征;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及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公共”、“利益”两大要素的探讨,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与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等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代表着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其具有社会属性和效力层级性、普遍性和整体性。公共利益条款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公共利益条款。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指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或类似表述作出具体规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制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授权确权要件、实施强制许可依据、发布禁令限制依据、知识产权行使遵守标准、着作权行政处罚依据、域名注册保留依据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须以利益衡量论、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比例原则为裁判理论基础。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利益衡量论进行案件利益分析,即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规律,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须利用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以具体化公共利益条款。法官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时,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凭借社会经验、法律原则和法益衡量的指引,依据公平正义等理念进行价值补充,不可任意将个人主观情感注入价值补充中。最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别是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所要求的目的妥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均衡性。第三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条款在美国、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适用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分散于美国《专利法》等多部成文法和诸多案例法中。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合理使用的依据、禁令限制依据、披露商业秘密免责依据、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披露犯罪或侵权行为、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性条件、消费者利益、科学进步、艺术进步等。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上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共利益条款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例包括罗杰斯案、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与eBay案。罗杰斯案为言论出版自由的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官确定了此类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性质。eBay案则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德国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较美国少,分布在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作为权利授予要件、权利行使的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例外。德国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其公共利益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展,重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并注重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宪法理念、法治、国家任务、人民基本权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能源、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等。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主要有教会-学校使用案、盐野义制药公司案。在教会-学校使用案件中,法院确认着作权法规定的教会和学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宪法。盐野义制药公司案是德国法院支持强制许可首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并将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作为条约原则、实施强制许可条件、不予商标注册及拒绝或减少商标保护的原因、作为实验等数据的保密例外、拒绝披露某些信息依据。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公共利益条款主要适用于强制许可的情形,特别是专利领域。其公共利益内容通常包括公共健康、国防和经济发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本章分别就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诉前禁令限制、着作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分别针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公共利益事由、主观要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适用案件类型等条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只有当产品及其构成要素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不授予知识产权或宣告权利无效。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案件中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诉前禁令中公共利益条款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且须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影响诉前禁令的发布。在着作权法中,行政机关因侵权人损害公共利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侵权作品的数量、次数或持续时间进行判断侵权程度,只有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一定侵权程度,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还必须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强制许可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条件最为严格,至今我国尚未出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原因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此种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为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疾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粮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只有在采用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方式时,才予以适用。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本章主要从适用具体情况、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三个层次展开分析。我国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民事案件数量。其中,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着作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京等13个省市地区。行政案件中商标纠纷最多,占比99%以上。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案件事实是否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必要性、法律结果等。本章从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的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就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及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件,特别是80例样本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本章主要从细化公共利益类型、确定公共利益事由、完善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统一公共利益用词、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详细分类。在正向类别上将公共利益分为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产、公共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规则等八种类型。在反向类别上,将个人利益、国家机关利益、行业组织利益、某职业群体利益、公司等团体利益排除公共利益范围。其次,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事由探讨。分别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分析。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事业及经济秩序。我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的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通过商标自由竞争的利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等事由。再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也需采取适当方法。法官在案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采取实质性判断与形式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件的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衡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及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最后,通过统一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述公共利益;确定公共利益判断的数量标准、受益标准、法定标准、合理性标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众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等其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统一与完善。
高斯琦[10](2019)在《唐卡神圣性的建构与解构 ——非遗视角下的唐卡属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为研究视角,探究唐卡的属性问题。唐卡属于宗教艺术范畴,以艺术的形式展现藏传佛教的信仰、哲理、佛本生故事等,“神圣性”是其根本属性。藏族唐卡于2006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走向大众视野,一方面让唐卡在濒危的传承状态中得到恢复,并且振兴;一方面在商业的推动下唐卡的属性逐渐从神圣性转向了世俗性,出现被歪曲、被商品化、被同质化和去语境化等现象,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倡的“保护文化多样性”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初衷相背离。本文以唐卡神圣性的建构与解构为题,探讨唐卡神圣性的建构因素和解构的原因,以及解构后的唐卡形态。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伦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内容,提出“神圣性”应作为唐卡保护原则中的“本真性”,是唐卡在传承中不发生嬗变,并且能够在时代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再创造”的重要依据。
二、浅谈实施行政许可在西藏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实施行政许可在西藏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
一、排污许可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三、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意义 |
一、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概念 |
二、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现状 |
一、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规定 |
二、地方层面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排污许可管理立法体系不健全 |
二、排污许可适用范围不全面 |
三、排污许可监管不完善 |
四、制度衔接不顺畅 |
五、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 |
第三章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现状 |
一、美国的排放许可证制度 |
二、日本的排污申报制度 |
三、欧盟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第二节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
一、提升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立法位阶 |
二、扩大排污许可管理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违反排污许可的法律责任设置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的立法体系 |
一、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 |
二、遵循科学的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要求 |
三、加快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扩大排污许可管理的适用范围 |
一、明确污染物的范围 |
二、扩大实施许可的排放企业的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机制 |
一、完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二、加强排污许可实施的政府监督 |
三、完善排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合理设置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
一、强化企业自主实施排污许可的责任 |
二、严格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监管的责任 |
三、加大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由来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国内研究 |
2、国外研究及其反思 |
三、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第一章 文化想象与政治建构:西方“西藏观”的形成与发展 |
一、污名化之肇端:神学“发现”与哲学阐释 |
二、从妖魔化到神化:欧美文艺作品中的西藏“意象” |
三、高原圣地——政治形象的初步塑造 |
小结 |
第二章 冷战格局下的美国对华政策与“西藏议题”的缘起 |
一、冷战前美国对西藏的考察 |
1、美国人首次入藏 |
2、西藏作为军事基地的可能性 |
二、冷战初期美国对华政策的调整与涉藏政策的初步明确 |
1、西藏商务代表团赴美 |
2、美国首份涉藏政策报告:培根备忘录 |
三、美国对西藏的双重态度 |
1、拒绝为西藏与中共公开对抗 |
2、美藏频繁接触 |
小结 |
第三章 “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1950-1960) |
一、联合国热点问题的制造 |
1、昌都战役后美国寻求印度支持 |
2、美英印就西藏问题在联合国的首次交锋 |
3、印度:美国最大的障碍 |
二、美国对西藏分裂主义势力的游说 |
1、抛出诱饵:避难与援助 |
2、美方的条件:拒绝《十七条协议》 |
三、隐蔽行动在西藏 |
1、美国赴藏特工之死 |
2、西藏隐蔽行动的计划与执行 |
小结 |
第四章 1959:美国对西方“西藏观”的再塑造 |
一、全球舆论热点的制造 |
1、美新署与“亚洲匈牙利” |
2、国家法学家协会的“法律支持” |
二、模糊策略:“入侵”与人权 |
三、“西藏研究”在美国大学的初设 |
小结 |
第五章 “西藏议题”的隐性化(1961-1972) |
一、美国重新审视“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 |
1、国内政策意见的反弹 |
2、联合国西藏提案的沉寂 |
3、拒绝支持所谓“西藏流亡政府” |
二、冷战形势的变化与美国对华缓和:基辛格的现实主义 |
1、303 报告 |
2、搁置“西藏议题” |
三、中美关系正常化与“西藏议题”的时隐时现 |
1、40 委员会报告:削减资助、中止行动 |
2、拒绝达赖访美 |
3、1972 及其后的“西藏议题”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论新媒体时代新闻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保护之困境及其成因 |
1.1 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保护现实困境 |
1.1.1 新闻类作品“转载”侵权 |
1.1.2 新闻类作品“抄袭”侵权 |
1.2 新媒体时代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保护新挑战 |
1.2.1 万物皆媒体,新闻传播方式多样化 |
1.2.2 万人皆记者,新闻传播主体大众化 |
1.2.3 信息爆炸,新闻类作品侵权复杂化 |
1.3 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保护困境之成因 |
1.3.1 新闻类作品法律概念不明 |
1.3.2 新闻类作品法律保护缺失 |
1.3.3 相关从业人员版权意识薄弱 |
1.3.4 着作权维权成本与收益失衡 |
第2章 新闻类作品相关法律概念研究 |
2.1 时事新闻法律概念研究 |
2.1.1 时事新闻法律概念 |
2.1.2 单纯事实消息之界定 |
2.2 新闻作品法律概念研究 |
2.2.1 新闻作品之认定 |
2.2.2 时事性文章概述 |
2.3 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之界定标准 |
2.3.1 独创性标准之争议 |
2.3.2 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之区分 |
2.4 新闻类作品可版权性法理学分析 |
2.4.1 时事新闻的不可版权性 |
2.4.2 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 |
第3章 新闻类作品权利限制制度构建 |
3.1 新闻类作品权利限制之法理解释 |
3.1.1 新闻类作品中的私权 |
3.1.2 新闻类作品中的公共利益 |
3.2 构建新闻类作品权利限制制度之建议 |
3.2.1 明确时事新闻之范围 |
3.2.2 界定新闻类作品合法使用与侵权的边界 |
3.2.3 完善新闻类作品许可制度 |
第4章 新闻类作品类型化保护制度构建 |
4.1 新闻类作品类型化概述 |
4.2 新闻类作品类型化保护建议 |
4.2.1 时事新闻之保护 |
4.2.2 时事性文章之保护 |
4.2.3 新闻摄影作品之保护 |
4.2.4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新闻作品之保护 |
第5章 新媒体时代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侵权责任 |
5.1 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侵权主体概述 |
5.1.1 传统媒介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侵权 |
5.1.2 新闻报道门户网站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侵权 |
5.1.3 自媒体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侵权 |
5.1.4 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之侵权责任——以今日头条为例 |
5.1.5 网络新闻传播平台监督责任 |
5.2 完善新媒体时代新闻类作品着作权侵权裁判规则 |
5.2.1 避风港规则适用规范化 |
5.2.2 加重侵权处罚,提高侵权成本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与核心机制 |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与发展 |
第二节 试点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 |
一、试点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体系 |
二、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规则 |
三、试点阶段行政监管的成效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
第二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问题的三个分析维度 |
第一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理论基础的缺陷 |
一、监管理念的缺失 |
二、监管的价值取向及其位序不明 |
三、监管主体的理论局限 |
四、监管的核心内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误区 |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缺陷 |
一、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 |
二、监管规则缺乏统一性 |
三、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明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粗放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完整 |
二、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的水平不高 |
三、激励与约束手段的程序规则不完备 |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理论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理念的三重构建 |
一、明确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
二、确立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 |
三、树立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 |
第二节 价值取向位序的调整 |
一、“公平与秩序”价值的凸显 |
二、“自由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修正 |
第三节 监管主体理论的拓展 |
一、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 |
二、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 |
三、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理论的更新 |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体系的构建 |
第四节 碳排放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分析 |
一、相关国家与组织中有关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
二、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及其特殊性 |
三、碳排放权双重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管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制度体系 |
二、明确职能设置 |
三、增设程序规范 |
第二节 行政监管规则的统一化 |
一、初始分配规则的统一 |
二、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的统一 |
三、履约与交易规则的统一 |
第三节 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化 |
一、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核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三、完善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
一、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科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的信息处理能力 |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监管信息的安全可靠性 |
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克服监管资源的有限性 |
第三节 奖惩机制的规范化适用 |
一、激励型监管中的奖惩机制 |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奖惩机制的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标概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基本研究思路 |
0.3 研究范围的限定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概念及其要素概说 |
1.1 商标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1.2 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界分 |
1.3 商标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评论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
2.1 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 |
2.2 商标概念与商标权取得模式 |
2.3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的条件 |
2.4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程序 |
2.5 商标概念与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 |
2.6 商标概念与商标侵权认定 |
第三章 影响商标概念调整的现实需求 |
3.1 商标概念与国际公约的要求 |
3.2 商标概念与市场的需求 |
3.3 商标概念与法律政策 |
第四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4.2 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 |
5.1 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
5.2 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
5.3 精简商标禁用规定 |
5.4 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5.5 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6)藏族传统壁画修复的整体性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
(一)关于文化遗产中整体性保护的研究综述 |
(二)关于文物修复保护的相关研究 |
(三)关于传统壁画修复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篇章结构与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藏族传统壁画的背景与保护现状 |
一、田野点概况 |
(一)从项目资助调研到确定田野点 |
(二)罗布林卡宫殿内的壁画 |
二、传统壁画的历史背景与现状考察 |
(一)罗布林卡中传统壁画传入与发展 |
(二)传统壁画绘制的画派与艺术特点 |
(三)罗布林卡壁画的保护现状 |
三、传统壁画的修复保护 |
(一)壁画受损坏的情况与根源 |
(二)壁画的管理者与专业修复群体 |
(三)传统壁画的修复流程 |
第二章 壁画修复前屋顶的防水修复 |
一、延续传统的藏族泥工匠 |
(一)画师到泥工匠转变下延续传统 |
(二)泥工匠团队的形式和配合度 |
二、屋顶防水修复前的准备 |
(一)殿堂僧人修复前的祈愿仪式 |
(二)阿嘎土与白玛草等材料的加工 |
(三)石夺工具的选取与制作 |
三、屋顶上打阿嘎的防水修复 |
(一)考察屋顶现状 |
(二)揭取破损阿嘎与卷材层 |
(三)平铺白玛草 |
(四)打夯泥层 |
(五)打磨阿嘎土 |
(六)刷清油保护层 |
第三章 壁画墙体结构中病害的修复 |
一、敦煌研究院修复师被认同的过程 |
(一)修复师的资质、态度与规范程序 |
(二)勤奋严谨的行为态度与对藏文化的热爱 |
(三)注重本土知识与融入现代技术 |
(四)内地修复师从被质疑到行业认同 |
二、墙体病害修复前工具与材料的准备试验 |
(一)阿嘎土与其他修复材料的现场试验 |
(二)医用材料改造的修复工具 |
(三)藏区青冈木制作木质修复刀 |
三、不同墙体病害的修复技艺 |
(一)考察现场情况与搭架子 |
(二)裂缝的填补 |
(三)空鼓的灌浆加固 |
(四)错位的回位纠正 |
(五)颜料层起甲的回贴 |
(六)酥碱脱盐加固 |
(七)画面污染的清洁与清洗 |
第四章 壁画画面层的补绘修复 |
一、藏族修复画师的修养与理念 |
(一)绘画世家中修复画师的修养 |
(二)外出学习培训中的提高 |
(三)“修旧如新”与“修旧如旧”的理念 |
二、画面层补绘修复前的准备 |
(一)洁净身体与静心的加持仪式 |
(二)矿物质颜料与牛胶等修复材料的制作 |
(三)修复画笔与测量工具的制作 |
三、罗布林卡宫殿内壁画的补色与重绘修复 |
(一)德吉俄擦白齐殿中残缺壁画的补色 |
(二)斯喜堆古齐殿中颜料层脱落壁画的重绘 |
第五章 传统壁画修复后的宗教仪轨 |
一、验收壁画与修复后的圆满仪式 |
(一)僧人验收壁画与献哈达 |
(二)官方验收壁画与颁发证书 |
二、开光仪式前的准备 |
(一)开光的时辰与主持仪式的人选 |
(二)供品与加持物的准备 |
三、传统壁画修复后开光的仪式过程 |
(一)诵经文 |
(二)献供品 |
(三)撒加持物 |
结语 |
一、藏族传统壁画修复的整体性保护 |
(一)文化内部因素之间的完整保护 |
(二)民族文化的整体性保护 |
(三)文化遗产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整体性保护 |
二、整体性保护中传统壁画修复的文化意义 |
(一)从残缺壁画到完好壁画的宗教文化意义 |
(二)文化修复、关系修复到人心修复 |
(三)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到文化认同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及获奖情况 |
后记 |
(7)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我国国内研究综述 |
(二)俄罗斯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一章 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保护概述 |
第一节 专利权基本理论 |
一、专利权概念及特征 |
二、俄罗斯专利权法律保护概要 |
第二节 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内涵解析 |
一、专利权行政法保护概念界定 |
二、专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专利权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一、专利权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 |
二、专利权行政法保护的适当性 |
第二章 俄罗斯专利权行政登记与实施许可制度 |
第一节 专利权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能 |
一、专利权主管机关 |
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能 |
第二节 专利审查与登记制度 |
一、专利审查制度 |
二、专利临时性保护制度 |
三、国家登记与专利颁发 |
第三节 专利许可中的保护与强制 |
一、当然许可 |
二、强制许可 |
第三章 俄罗斯专利权行政监管 |
第一节 专利权行政监管体系 |
一、专利权行政监管体系概况 |
二、专利权行政监管机构职能分工 |
第二节 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
一、侵犯专利权行政责任概介 |
二、侵犯专利权行政责任常见表现 |
第三节 专利权行政监管成效 |
一、专利的申请和授权量 |
二、专利执法成效 |
第四章 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救济 |
第一节 行政救济 |
一、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争议庭与司法机关的管辖分工 |
二、预审(行政)程序 |
第二节 司法救济 |
一、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专利权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 |
二、知识产权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制度 |
三、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专业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涵义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 |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一、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
二、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性 |
一、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 |
一、利益衡量论的内涵 |
二、利益衡量论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衡量方式 |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
一、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的内涵 |
二、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是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方法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手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适用 |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 |
二、知识产权国际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情况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第一节 授权确权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一、须有损害较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大多均可适用于申请期间及授权后 |
三、不以主体主观恶意为要件 |
四、以产品或其要素进行认定 |
第二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已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
二、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公共利益 |
第三节 诉前禁令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 |
二、停止有关行为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 |
三、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 |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造成一定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 |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 |
第五节 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 |
二、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微信案:商标注册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
二、周正树案:专利授权中的妨害公共利益认定 |
三、星河湾案: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
四、泰山石膏公司案:其他不良影响中的公共利益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 |
二、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 |
三、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 |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
五、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 |
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 |
第一节 细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之公共利益类型 |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价值 |
二、划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确定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一、着作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二、专利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三、商标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 |
一、完善法官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 |
二、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 |
三、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
一、统一公共利益用词 |
二、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三、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唐卡神圣性的建构与解构 ——非遗视角下的唐卡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 |
三、文献综述 |
四、田野范围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非遗视角下的唐卡属性探究 |
第一节 《公约》语境下的唐卡保护 |
一、唐卡保护的现状分析 |
二、对唐卡“大热”的思考 |
第二节 唐卡的“神圣性”与《原则》中的“本真性” |
第二章 唐卡的属性解析 |
第一节 唐卡的精神母题 |
一、藏传佛教与密宗 |
二、唐卡图像的出处 |
三、唐卡圣像的意义 |
第二节 佛像的意义 |
第三节 作为宗教艺术的唐卡 |
一、宗教艺术的界定 |
二、宗教艺术中的神圣性 |
三、以唐卡为例的宗教艺术保护 |
第三章 唐卡“神圣性”的建构 |
第一节 佛的骨骼 |
一、唐卡的量度概述 |
二、量度对唐卡神像的建构 |
三、量度之美 |
第二节 佛的身色 |
一、画佛的“技艺” |
二、唐卡色彩的神圣性象征 |
三、唐卡图像中的神圣“符号” |
第三节 绘画唐卡的仪式 |
一、绘画中的仪轨 |
二、画师、仪式与图像的转换 |
三、仪式在唐卡绘画中的意义 |
第四节 被膜拜的唐卡 |
一、作为“装藏”的圣物 |
二、开光与供奉 |
第四章 唐卡“神圣性”的解构 |
第一节 解构之因 |
一、藏族社会的现代化变迁 |
二、淡化的宗教信仰 |
三、画师身份的变化 |
第二节 “被歪曲”的唐卡 |
一、画面形态的变化 |
二、仪式的隐退 |
第三节 “商品化”的唐卡 |
一、“供与施”的精神交换 |
二、唐卡的“象征性价值” |
三、唐卡的商品化 |
第四节 唐卡的世俗化——写实唐卡的个案分析 |
一、安多强巴与“写实唐卡” |
二、唐卡的“创新” |
三、唐卡的“边界” |
第五章 唐卡的传承与发展 |
第一节 唐卡在当代的传承 |
一、保有“神圣性”的传承 |
二、对唐卡“文化空间”的重建 |
第二节 唐卡“社区”身份的重构 |
一、“社区”的释义 |
二、唐卡社区的职责 |
三、社区在唐卡实践中的意义 |
第三节 对唐卡嬗变问题的探讨 |
第四节 唐卡的发展 |
一、神圣性的旨归 |
二、神圣性的存续与再创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附录7 |
附录8 |
附录9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浅谈实施行政许可在西藏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D]. 陈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D]. 张舒君. 南京大学, 2020(02)
- [3]论新媒体时代新闻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D]. 赵文瑾. 南昌大学, 2020(01)
- [4]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D]. 闪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商标概念问题研究[D]. 赵乃馨.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6]藏族传统壁画修复的整体性保护研究[D]. 董春玲. 云南民族大学, 2020(06)
- [7]俄罗斯专利权行政法保护研究[D]. 吕高峰.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8]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
- [9]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沈成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唐卡神圣性的建构与解构 ——非遗视角下的唐卡属性研究[D]. 高斯琦.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