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争议,仲裁,监督机制,司法审查
反垄断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周小扬[1](2019)在《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首先分别对反垄断争议仲裁的基本理念、核心价值冲突及其发展近况进行阐述,结合欧美国家反垄断争议可仲裁的历程和成功经验,分析美国、欧盟等国反垄断争议从禁止仲裁到允许和支持仲裁方式解决该类争议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再通过对当前中国行政和司法两大反垄断争议解决模式的现状分析及优缺点比较,来探讨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提倡现阶段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立法工作应具有灵活性和可完善的空间,立法工作应循序渐进,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保证具有反垄断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及权威性,并强调应建立起司法部门对反垄断争议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机制,致力于通过建立完善反垄断争议仲裁制度,为本国在未来反垄断争议仲裁的国际潮流下保持优势地位。(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洪伟光[2](2018)在《对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争议能否提交仲裁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直争论不休,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2016年江苏高院对南京嵩旭公司与叁星(中国)投资公司管辖权纠纷案作出终裁,否认了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裁定结果再次引发国内学者对我国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可能性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蔡丽辉,潘杰敏[3](2018)在《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境外投资,势必带来大量的商事争议与纠纷。为了追求商业效率,当发生商事争议与纠纷时,企业更愿意选择仲裁这种方式解决。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但由于反垄断争议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将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形并不常见。与我国其他解决民商事纠纷方式相比较,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独立性及便捷性等优势。因此,在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鼓励当事人将部分反垄断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仲裁,通过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行之有效。(本文来源于《企业技术开发》期刊2018年10期)
林敏[4](2018)在《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又被称为“经济宪法”,是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争议解决方式,奉行私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囿于反垄断公法与仲裁私制度的价值冲突,我国反垄断争议解决以行政执法为主兼以私人民事诉讼,仲裁解决被排除在外,选择性执法、效率低下和原告败诉率高等问题饱受民众诟病。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与国际商事贸易联系的日益紧密,反垄断争议案件数量显着增多,美国和欧盟则先后通过“美国安全公司案”、“叁菱汽车公司案”、“Eco Swiss案”、“Kotam诉JBL案”等司法实践,逐步实现了反垄断争议不可仲裁到可仲裁的转变,为反垄断争议的解决带来了新的思路。然而国内对于反垄断争议仲裁问题的研究,仍处于学术讨论阶段,止步于可仲裁性论证。有鉴于此,实现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的突破尤为必要。反垄断争议仲裁问题涉及可仲裁性与制度构建两方面,可仲裁的探讨是制度构建不可回避的前置问题,而制度构建也是确立仲裁路径之后的应有之义。本文以反垄断争议能否诉诸仲裁以及如何构建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制度为主线,在分析域外经典案例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及客观现状,论证了我国实行反垄断争议可仲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除行政垄断或涉及公共政策不能提交仲裁之外,应将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叁类引起的横向反垄断争议纳入仲裁范围。紧接着就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体系的创设从法律原则、实体制度、程序设计叁个方面给出了完整的观点,提出了诸如完善仲裁意思自治、谨慎适用公共政策、确定反垄断争议可仲裁范围、制定主动适用的实质司法审查标准,建立仲裁员选任培训机制以及仲裁机制下反垄断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交流体系等切实可行的多元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汪梦琦[5](2018)在《论反垄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加深,形形色色的民商事纠纷陆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特有的高效性、便捷性及保密性而愈加受到民商事主体的青睐,仲裁的范围也不断得到拓展。在传统理论中,反垄断争议一直因其浓郁的公法特性被阻挡在仲裁领域之外。而私人反垄断争议作为经济全球化下跨国企业如火如茶发展的产物,其数量却在急剧增加。传统行政及司法模式在处理上述争议时的弊端开始显现,私人反垄断争议领域呼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引入。作为反垄断法的发源地,1983年美国以叁菱汽车案为开端,率先肯定了国际反垄断争端之可仲裁性;欧盟紧随其后,以具体判决间接同意将反垄断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此后欧美国家构建了各具特色的审查机制,既保证了反垄断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也保障了反垄断法的正常实施。中国的现行法律尚未对反垄断争议之可仲裁性问题做出清晰表态,也未有仲裁解决反垄断纠纷的实践。但现今我国与世界各国商事交流频繁,一旦出现反垄断争议,在欧美国家已广泛承认上述争议可仲裁性的背景下,我国势必将处于被动局面。本文重点从反垄断裁决承认与执行中涉及的关键因素展开论述,结合我国现行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格局,一方面证明此类裁决在现实中被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提出我国在承认及执行此类裁决时急需解决的可仲裁性和司法审查两大问题。随后,笔者系统阐述了美国及欧洲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及具体司法实践,在借鉴其经验和优点的基础上为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确立及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提出建议,以便为我国未来承认和执行反垄断裁决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6-03)
高翔[6](2018)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仲裁条款与公共政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可能会因裁决违反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和核心经济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属于典型的公共政策规则,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仲裁裁决,应当认为同时违反执行地国的法律秩序的根本,不应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Pechstein案,通过对仲裁条款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其对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影响,以帮助我国运动员个人在体育仲裁过程中进行有效抗辩,维护个人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1期)
张沙沙[7](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反垄断法的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原本,国际商事仲裁和反垄断法是按照不同轨迹运行的两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民商纠纷而奉行当事人自主原则的争议解决机制,反垄断法则是促进自由竞争对于市场主体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但是,当涉及到反垄断法争议事项需要递交仲裁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相互的交会,所以,本文就国际商事仲裁中反垄断法的适用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0期)
刘蓉蓉[8](2016)在《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国纠纷事项是否能够以仲裁作为解决方式与该国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各国将公共政策作为一道分水岭,有违公共政策的事项交由法院负责,而与国家利益没有冲突的纠纷则可以交付仲裁。除此以外,各国对于可仲裁性的事项也有几种分类标准,如和解性、商事性和财产性等,我国兼采几种模式。垄断作为与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一直备受争议。根据欧美国家对此的实践发展,各国都对于反垄断争议采取了越来越宽泛的限制,我国也应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以及《仲裁法》的对于反垄断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以及仲裁程序,建立着重于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一步步完善我国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6年20期)
娄卫阳[9](2015)在《国际商事仲裁对公共政策的维护——对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反垄断争议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共政策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得以发展,而且在维护公共政策的价值中不断突破。在反垄断争议领域,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反垄断争议的历史沿革和司法实践表明,国家并不因仲裁的发展而削弱公共政策的衡量标准,而是因仲裁在维护反垄断法价值的重要作用而接纳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商事仲裁制度的价值不仅是效率和公正,维护公共政策的价值是其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马骁潇[10](2015)在《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探究及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均赋予反垄断争议以可仲裁性,然而我国对此问题至今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相关部门也基本持否定态度。本文从反垄断问题的特殊性入手,分析了反垄断问题具有可仲裁性争议的原因,结合反垄断争议近年来对于可仲裁性标准、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和我国处理反垄断争议的思维叁方面的变化,在阐述了我国赋予反垄断争议以可仲裁性的意义的基础上,认为应该有条件地赋予反垄断争议以可仲裁性,这样既顺应了国际发展的潮流,又充分尊重了反垄断争议本身的特殊性,既维护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又发挥了仲裁解决争端的优势,并最终提出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反垄断争议和横向反垄断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5年02期)
反垄断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反垄断争议能否提交仲裁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直争论不休,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2016年江苏高院对南京嵩旭公司与叁星(中国)投资公司管辖权纠纷案作出终裁,否认了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裁定结果再次引发国内学者对我国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可能性的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周小扬.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机制研究[D].贵州大学.2019
[2].洪伟光.对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3].蔡丽辉,潘杰敏.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J].企业技术开发.2018
[4].林敏.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5].汪梦琦.论反垄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D].浙江大学.2018
[6].高翔.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仲裁条款与公共政策[J].法制与社会.2018
[7].张沙沙.国际商事仲裁中反垄断法的适用探讨[J].法制博览.2018
[8].刘蓉蓉.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6
[9].娄卫阳.国际商事仲裁对公共政策的维护——对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反垄断争议的思考[J].仲裁研究.2015
[10].马骁潇.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探究及立法思考[J].北京仲裁.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