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诊所276800
摘要:目的:探究针灸推拿治疗颈椎病患者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我院2016年1月底至2017年3月底收治的179例颈椎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患者采取的治疗方案不同将其分为对照组87例和观察组92例,对照组患者仅进行单一的针灸治疗,观察组患者在针灸治疗的基础上联合中医推拿进行治疗,4个疗程以后,观察对比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结果:观察组临床治疗总有效率为94.57%,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2.76%,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中医推拿联合针灸治疗颈椎病,能够有效提高临床治疗效果,值得在临床工作中进行推广及应用。
关键词:针灸;推拿;颈椎病;治疗效果
中老年人原是颈椎病的高发人群,但随着脑力劳动工作者的增多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颈椎病的发病率不仅呈现出逐年升高的趋势,患者也越来越年轻化。为寻求更好的治疗方案,我院对针灸推拿治疗颈椎病患者的临床效果展开探究,并取得了较为满意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临床资料
将我院2016年1月底至2017年3月底收治的179例颈椎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患者采取的治疗方案不同将其分为对照组87例和观察组92例。对照组男性患者56例,女性患者31例,年龄32~74岁,平均(56.73±7.36)岁,病程3个月~11年,平均病程(3.72±1.29)年;观察组男性患者59例,女性患者33例,年龄34~73岁,平均(57.24±7.68)岁,病程4个月~12年,平均病程(3.83±1.31)年。全部患者经均X线片、CT或者磁共振检查确诊患有不同程度的颈椎病,病症类型包括颈型、椎动脉型、神经根型、交感型、脊髓型和混合型,将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程及病症类型等一般资料进行对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5)。
1.2治疗方法
对照组治疗方法:患者取坐位,使用30号针在患者的穴风池、肩中俞、肩井、大杼、天宗及风门,用平补平泻手法施针[1],使之得气后留针20~30min,中间行针3次,隔日1次,每5次为1疗程,连续治疗4个疗程。
观察组治疗方法:患者在行针后进行推拿联合治疗,同样取坐位,患者头稍前屈,用拇指使用解痉通络止痛法对患者风府至大椎段进行揉拔处理,在压痛点进行反复操作[2],在第1椎至第7椎两侧用拇指或掌根进行轻揉,松解肌肉,用肘关节托住患者下颌,采用定点旋转复位法向前上对患者进行牵引[3]。在对患者颈椎进行牵引的状态下,用另一大拇指对偏歪棘突处进行固定,当关节旋转到绞索处,猛用力旋转并进行侧搬,进行小关节复位[4],左右各进行1次,隔日1次,每5次为1疗程,连续治疗4个疗程。
1.3观察指标
观察对比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治疗效果分为治愈、好转、无效,判断标准:患者原有的各型病症(如颈肩疼痛、颈椎侧弯后伸、耳聋耳鸣、手臂麻木、头晕目眩、头痛感、恶心呕吐等)消失,肌力及颈、肢功能恢复正常,能够正常参加劳动和工作;好转:患者原有症状明显减轻,肌力及颈、肢功能得到显著改善;无效:患者原有病症无明显改善甚至出现加重的现象,则视为无效。总有效率=(治愈人数+有效人数)/被检人数×100%。
1.4数据处理
使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及分析,计数资料使用百分比(%)表示,使用卡方进行检验,以95%作为可信区间。当P<0.05,两组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治愈率及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明显优于对照组,详细数据见表1: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3.结论
中医认为颈椎病是由于患者颈项长期劳累,气血失和再加上外感风寒,经络受到阻滞所致,随着脑力劳动工作者的增多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上班族、中学生等也开始出现颈肩不适、头痛头晕等颈椎病症状,而颈椎病症状错综复杂,治愈过程漫长艰难。
治疗颈椎病的方法有手术疗法和非手术疗法,非手术疗法中,中医的针灸和推拿效果最为显著,中医推拿可以调和气血、舒筋通络,达到解经止痛的目的,且见效快,痛苦小且安全经济的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患者的青睐。通过此次研究可以看出,中医推拿联合针灸治疗颈椎病,效果明显优于针灸单一疗法,具有推广价值。
综上所述:针灸推拿联合治疗颈椎病,临床效果显著,能够有效缓解患者的临床症状,提高临床治愈率及总有效率,值得在今后的临床工作中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刘虹豆,余洋,樊效鸿等.中医综合疗法治疗颈椎病100例临床观察[J].吉林中医药,2015,35(1):34-36.
[2]丁汀.颈椎病患者应用针灸推拿结合中药治疗的疗效及安全性分析[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7,14(4):512-513,516.
[3]张绚红,陈道洪,冯跃等.针灸推拿“筋结”处治疗颈椎病临床经验[J].亚太传统医药,2014,10(18):57-58.
[4]万泉.针灸联合推拿对颈椎病康复治疗的影响[J].中医临床研究,2016,8(25):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