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遗产破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产破产,必要性,可行性,构建
遗产破产论文文献综述
赵春辉[1](2018)在《论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破产制度在国外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并且在解决现实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迄今为止,关于遗产破产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但是,实践中的很多问题都需该制度来解决和完善。鉴于此,我国应在借鉴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构建遗产破产制度,以促进破产制度的完善以及解决相关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视角出发,对于如何构建该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8年04期)
马双双,吴建华[2](2018)在《证据·记忆·遗产:我国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组织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企业档案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构建企业记忆、传承工业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解决我国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处置方式不足的缺憾,主要从宏观角度以理论支撑提出我国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叁层次组织模型,即以档案价值理论为指导建立以城市为单元的工商档案管理中心,以社会记忆理论为依据构建破产企业记忆,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为根据探索企业文化遗产的存在形式,并佐以相应的案例实证分析。(本文来源于《档案学通讯》期刊2018年01期)
王轩[3](2017)在《遗产破产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以实现养老育幼原则为目标,主要对遗产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关于维护遗产债权人权益的规定很少,不便于实践中对遗产继承纠纷、遗产债权纠纷的解决。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只针对企业法人适用,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和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趋势。遗产破产制度的构建将补充破产法的不足,给解决遗产破产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方面的依据。本文将通过介绍遗产破产制度,使更多人认识、了解此制度;通过对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相关人权益需要等方面的分析,阐述我国设立遗产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为其设立提供现实依据;通过对设立遗产破产制度的基础制度、具体问题的详细说明,使得其设立更加具有现实可行性。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遗产破产制度设立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一些争议点做出合理的建议。例如,(1)对于遗产破产制度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遗产破产兼具破产法和继承法双重性质,但本文认为遗产破产属于破产制度,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破产法,不仅体现遗产养老育幼的社会功能,而且保护遗产债权人得到平等清偿的权利。(2)对于遗产破产的主体,有被继承人主体说、继承人主体说等观点,笔者赞同把遗产本身视作破产主体的观点,通过立法让遗产具有破产能力,使之获得破产资格,便于遗产破产制度施行。(3)对于遗产破产的原因,日本、英国和台湾地区破产法均设定为资不抵债,但是笔者更赞同德国的规定,把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均规定为遗产破产的原因。资不抵债的成立,需要使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相对比。而支付不能无需使遗产和债务相对比,只要求遗产满足支付不能的条件,相关权利主体即可申请遗产破产。遗产破产制度的建立,会满足多方面需求:(1)使得遗产债务偿还等问题有法可依,使遗产债务人与遗产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平衡,从而更好的解决遗产纠纷。(2)填补我国破产法的空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是完善我国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3)有利于我国破产制度方面与国际接轨,可以更好的进行各国间的司法协助与交流,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全球化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刘礼康[4](2014)在《遗产破产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破产制度是一种遗产发生破产原因之时,为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而采用的针对遗产的破产程序。作为一项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制度,其起源的罗马法富含着深刻内涵并且具有精妙的法律程序设计,后世在继受罗马法基础上对遗产破产制度发展了各自独具特色的处理方式。本篇论文结构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外加开篇引言。第一部分“研究综述”主要是对有关遗产破产制度的现有文献及立法例进行概括式的全面梳理,从而定位本篇论文在整个学术体系中的位置,并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参考。第二部分“遗产破产制度的基本问题”解决的是关于遗产破产制度本身的问题,’主要包括遗产破产概念、遗产破产特征,遗产破产制度理念,明确论题本身的内容和意义。第叁部分“罗马法中的遗产破产制度”是对罗马法中遗产破产历史起源和发展进行文本分析并系统梳理。第一节为罗马破产法的源和流,试图还原遗产破产制度的孕育过程。第二节分析罗马法遗产破产类型,解读罗马人在法律生活中如何应对遗产破产。第叁节通过分析罗马法原始文本以及相关文献还原遗产破产程序。第四部分“后世各国遗产破产制度的法律机制考察以及对中国法的启示”研究几个主要国家对于遗产破产制度的立法,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总结规律。第二节针对现实问题提出方案,分析了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的立法现状并指出部分缺陷,最后是针对这些缺陷做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未来立法工作并促进司法的进步。(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4-06-30)
李挺[5](2012)在《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颁布了以保护继承人继承权为立法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却明显忽略了遗产债权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遗产债务纠纷日益增多且趋于复杂。针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遗产破产制度来满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适用范围十分有限,已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以及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可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例,采用一般破产主义,赋予遗产以破产能力,平衡的保护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遗产破产制度的概述,文章先从遗产破产的概念出发,分析遗产破产的诸多特征;接着考察了遗产破产的起源与发展,通过对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遗产破产立法概况的分析,得出对我国的有益借鉴;从遗产破产的法理价值角度分析遗产破产制度的公平价值属性和效率价值属性,公平价值属性包括平等的保护遗产债权人的权利和公平的维护继承人的利益,效率价值属性主要指遗产破产制度能高效的解决遗产债务纠纷,减少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部分将遗产破产与自然人破产、法人破产以及限定继承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更好的理解遗产破产自身的特征和作用。第叁部分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在我国设立遗产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也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即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构建,首先确定了我国遗产破产的立法宗旨与立法模式;接着分析了我国遗产破产设立中的部分重要问题,如破产主体、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破产债务的范围、破产财产的分配;然后阐释了在遗产破产实施中如何处理好遗产破产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最后还应做好与遗产破产相配套制度的建设,如个人财产中报登记制度、遗产管理制度、公示催告制度等。(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2-12-01)
张煜文[6](2012)在《论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积累不断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这一时期的国情决定了这部继承法偏向于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这符合我国构建养老育幼型社会的目标。但是,这部继承法中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少,仅仅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化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目前国际上的破产法的主流趋势是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我国破产法中缺少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及遗产破产制度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一大空白。从遗产破产制度本身来看,其主要是指被继承人之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且具有遗产无人继承、继承者为限定继承或者继承人全体放弃继承叁种情况之一的,法院经相关利益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一项制度。通过遗产破产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遗产破产制度同时涉及到了继承法和破产法两种法律制度的问题,因此其性质兼具继承法和破产法双重属性。鉴于我国继承法和破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遗产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来看。遗产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同时解决继承法和破产法两部法律所存在的问题,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本文提出了遗产破产制度的概念,主要从遗产破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他国家和地区遗产破产立法分析、建立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遗产破产制度具体的制度设计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致力于构建我国的遗产破产制度,以解决我国继承法和破产法所存在的问题。建立遗产破产制度可以达到叁个方面的效果:1.遗产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遗产债务的清偿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实现平衡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利益的目的;2.构建遗产破产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是完善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3.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通过构建我国的遗产破产制度,可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与国际形势相适应,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2-04-01)
郭莉萍,陈兴华[7](2009)在《试论我国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代,遗产纠纷越来越多,日益成为关乎民生的重要事件,遗产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国外的遗产破产制度已经很完美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却没有赋予遗产破产能力,可以算是一种缺陷。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不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而且能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本文首先从法理上分析遗产具有破产能力,符合破产的能力要件,接着以现实为基础论证我国承认遗产破产能力的必要性。从而建议我国应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8期)
廖显堂[8](2009)在《有关遗产破产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基于当时的社会情况,颁布了强调养老育幼社会功能和保护继承人继承权的继承法,却缺乏对遗产债权的保护,遗产债权的保护与继承法的社会功能和继承人利益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求得两者的平衡,很有必要引入遗产破产制度。在对遗产破产的概念、遗产破产能力、遗产破产的名称和立法例、遗产破产申请的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继承和破产法治。(本文来源于《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3期)
邵伟[9](2009)在《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破产是自然人破产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各国破产法都对此有规定。本文指出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遗产破产问题,但这一问题在中国《破产法》中没有涉及,遗产破产的理论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2期)
檀钊[10](2008)在《遗产破产基本问题初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破产的基本问题包括遗产破产的主体、原因、破产程序上的特点、与继承人破产的关系以及与限定继承的关系。遗产破产的主体是遗产本身,遗产破产的唯一原因是债务超过。遗产本身作为破产主体同自然人破产以及法人破产相比都有明显区别之处。明确遗产破产和继承人破产的关系,需要考察破产财团的不同构成情形。在限定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破产制度仍有确立的必要。(本文来源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遗产破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企业档案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构建企业记忆、传承工业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解决我国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处置方式不足的缺憾,主要从宏观角度以理论支撑提出我国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叁层次组织模型,即以档案价值理论为指导建立以城市为单元的工商档案管理中心,以社会记忆理论为依据构建破产企业记忆,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为根据探索企业文化遗产的存在形式,并佐以相应的案例实证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产破产论文参考文献
[1].赵春辉.论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构建[J].河北企业.2018
[2].马双双,吴建华.证据·记忆·遗产:我国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组织模式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8
[3].王轩.遗产破产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7
[4].刘礼康.遗产破产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14
[5].李挺.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立法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2
[6].张煜文.论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构建[D].甘肃政法学院.2012
[7].郭莉萍,陈兴华.试论我国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09
[8].廖显堂.有关遗产破产的几个问题的探讨[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9].邵伟.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
[10].檀钊.遗产破产基本问题初论[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