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曾琦

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曾琦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侦查人员义务,非法取证,保障人权

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曾琦[1](2018)在《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两高叁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涵盖至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的过程,对排除的程序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且规定了侦查人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义务,在立法上进一步防止了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追求目标。作为在相互冲突的不同价值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确立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实践活动中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中,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所以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执行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各种问题,如操作不当会挫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可能会成为执法部门提高办案效率的绊脚石,甚至在具体案件中导致“有罪之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展开对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该项制度刻不容缓。这不仅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是规范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27)

唐昆[2](2016)在《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应地,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作为非法取证的产物,非法言词证据本身来源的非法性就决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本不应该具备证据能力,相应地,也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而被采纳并运用到诉讼活动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处理提供了方向指引与制度保障。较之于实物证据而言,言词证据自身来源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其与人身权利联系的紧密性。不论是口供、证人证言还是被害人陈述,在获取此类证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都会与被取证者产生直接的接触,此时一旦实施非法取证行为,势必会对被取证者的基本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作为非法取证的产物,非法言词证据的存在表明了非法取证行为的既成,也表明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践踏已成事实,这与刑事诉讼"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是背道而驰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旨在通过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来对非法取证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达到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已经确立起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该规则尚且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但规则本身尚存不足之处,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规则的运行也未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可见,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要想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单单具备法定的有效性是不行的,只有实现有效性与实效性的兼顾,排除规则才能愈发具有生机与活力,进而发挥其本应具有的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将会从非法言词证据这一角度对现有的排除规则进行分析与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域外排除规则的实践进行考量并对其中的优秀经验加以借鉴,以实现我国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发展。(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田慧[3](2016)在《论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言词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证据形式中的另一种形式,由于言词证据具有显着地直接性和易变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在发挥优势的一方面,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弊端,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因此,笔者主要通过叁个部分来简述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并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边疆经济与文化》期刊2016年02期)

曾海滨[4](2006)在《论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阐述了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概况,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体制、政治、经济等方面分析了形成当今现状的原因,论述了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9期)

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应地,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作为非法取证的产物,非法言词证据本身来源的非法性就决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本不应该具备证据能力,相应地,也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而被采纳并运用到诉讼活动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处理提供了方向指引与制度保障。较之于实物证据而言,言词证据自身来源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其与人身权利联系的紧密性。不论是口供、证人证言还是被害人陈述,在获取此类证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都会与被取证者产生直接的接触,此时一旦实施非法取证行为,势必会对被取证者的基本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作为非法取证的产物,非法言词证据的存在表明了非法取证行为的既成,也表明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践踏已成事实,这与刑事诉讼"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是背道而驰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旨在通过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来对非法取证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达到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已经确立起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该规则尚且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但规则本身尚存不足之处,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规则的运行也未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可见,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要想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单单具备法定的有效性是不行的,只有实现有效性与实效性的兼顾,排除规则才能愈发具有生机与活力,进而发挥其本应具有的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将会从非法言词证据这一角度对现有的排除规则进行分析与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域外排除规则的实践进行考量并对其中的优秀经验加以借鉴,以实现我国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曾琦.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D].南昌大学.2018

[2].唐昆.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6

[3].田慧.论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6

[4].曾海滨.论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J].宜宾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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