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游戏虚拟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虚拟物论文文献综述
陈书杰[1](2019)在《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财产是一种虚拟的社会产物,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其已经由网络空间逐步蔓延至真实的社会层面,更在现实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进而也成为了一种社会全新的财产类型。因此,网络财产的法律性质也随之成为了当前亟待解释的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以及民法保护进行系统分析与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高一鹭[2](2019)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网络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已经取得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基本共识,但这一财产划归为何种民事权利、按照哪种规则保护,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一现状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实现认识的分裂所致,而这一分裂无不是基于现有法律对民事权利的界定为话语源头的。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属性是对互联网构建的虚拟世界的保护,也是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李巨成,石晓蒙[3](2019)在《网络游戏虚拟空间非法信息及行为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游戏虚拟空间发展的同时涵盖了通讯、娱乐、交易、学习等功能。结合网络游戏虚拟空间具备的特点,网民在享受网络游戏虚拟空间的便利的同时,网民的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虚拟空间的活动是否在法律的框架下而存在,通讯便利的同时是否为违法犯罪行为所利用,国家监管部门当如何防范打击虚拟空间中的违法犯罪、根除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土壤,文章做了系统分析。(本文来源于《2019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论文集》期刊2019-07-26)
陈燕,余永悦[4](2019)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含义及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归纳的方式列举出因网络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类型,并结合现有法律,在法治的背景之下,对于不同纠纷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公正合理的解决虚拟财产所带来的侵权问题。(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孙健菲,周书豪[5](2019)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并阐述了选择根据收费方式对网络游戏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原因,在复杂多样的网络游戏中找到其共同点——即是否需要付费注册,进而把网络游戏分为溢价类网络游戏和终端收费网络游戏。针对这两种类型的网络游戏创新性的提出了二分法的构想,并建议将游戏运行中产生的游戏数据类比为孳息。二分法的提出不仅在冲突避免、纠纷解决等方面对实际上处于不对等关系的用户起到了保护作用,也对运营商的智力成果进行了肯定,有利于提高游戏开发商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王建[6](2019)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产业不断壮大,其中网络游戏产业如今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频频发生,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使得被侵害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而学术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研究也不够成熟,相关基础理论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时没有统一标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与性质入手,从民法的角度剖析我国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理论分析。首先介绍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简要回顾了虚拟财产的起源与发展,展示了学术界对虚拟财产定义的争论,说明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的关系与界限。其次简要介绍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最后重点分析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展示了学界主流学说,并逐一对其评析或否定,最终得出结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新型物权。第二部分是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介绍我国现有立法保护现状,呈现出立法规定不明确、需要参照其他法律的状况。其次引入了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我国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分别是所有权归属争议、物权变动模式争议、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不明确、运营商用户协议不规范。第叁部分是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在立法上,讨论了立法体例的选择,根据当今司法现状先选择法律解释的模式,等待时机成熟时再单独立法并编入民法典物权篇。在具体完善上,确认所有权归属、确认物权变动模式、明确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并规范运营商用户协议。(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10)
高志远[7](2019)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彻底改变了世界。它逐步成为人与人相互传播信息和沟通交流的有效工具,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而基于现实世界和虚拟网络世界的联系性,个人的权利必将会延伸至网络世界中,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网络游戏日益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运行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所引发的虚拟行为,直接涉及法律权益上的争执,需要法律进行相应调整。虚拟财产的属性、虚拟财产的权属、以及运营商与玩家的权利义务都需要辨析明确。而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及其交易的法律保护管制尚不明确,导致玩家在经济损失后无法去维护个人权利,实现自我保护,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针对社会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作者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并列举了学术界的几种观点,分为物权说、债权说、非物非债说。第二部分,笔者对虚拟财产的相关概念进行概述,辨析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阐述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之后又着重研究并确立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并且在物权说的基础上确定了权属关系。第叁部分,笔者介绍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包括主体间权利义务不明、法律规定缺乏,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着作权问题,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以及我们平常所说的“封号”所引发的侵权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在这部分中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分别进行研究,并探求问题的解决之道,最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第五部分,作者在此简要总结了文章内容,设想了虚拟财产保护的进展历程,提出了未来可以发展可能给法律提出的难题并对未来我国的虚拟财产保护做了展望。只有加快建立和健全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才能使网络产业能健、有序、稳定的发展。呼吁出台相应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的声音越来越多。故笔者将在文中探讨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途径。为虚拟财产的保护不断积累经验,为制定相应的专项保护法做准备。(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皮勇,葛金芬[8](2019)在《网络游戏虚拟物数据本质之回归——兼论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行为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对游戏装备、游戏币等为代表的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性质认定仍久争不决,主要体现为财物说和系统数据说,而非法获取该类虚拟物的相关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也尚不统一,罪名认定分歧主要表现为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根本上来说,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本质并非财物,而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缔结的服务合同项下为合同完全履行所必备之"工具",是游戏开发者以二进制01串进行的编码,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在,本质上应是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计算机系统数据,因此称之为"网络游戏虚拟物"而非"虚拟财产"更适宜,非法获取该类虚拟物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2期)
田子祎,岳圆[9](2019)在《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游戏快速发展的当下,保护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虚拟财产问题已经越来越重要。本文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进行了基本介绍,包括含义与四大特点。同时,分析了保护的现实意义,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9年09期)
王曲星[10](2019)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但虚拟财产在传统民法体系上的定位尚未确立,虚拟财产到底被定义为何?物?权利,抑或智力成果?学界无统一观点,法律实践亦莫衷一是。本文的切入点是在日常生活中最为活跃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属性质“物权性”结合其类物属性,得出适用《物权法》为核心的法律调整体系。随着电子计算机和4G网络发展,随着网络游戏载体的变更革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载体蔓延到了移动手机客户端,手机游戏已经全面与网络接轨,而这也使网络游戏平台获得越来越多的资本投入,网络游戏玩家将大量的时间以及金钱投入游戏中,构筑自己的虚拟形象,升级自己的游戏角色,更新强化游戏中的道具装备,而这样的行为到底要如何定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今社会承载了人们越来越多的价值需求,也占据了人们越来越多的财产份额,然而,虚拟财产却仍是处于待调整待规范的状态。本文从财产的定义入手,剖析现在为法律所调整的“财产”的定义,探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归类为“财产”加以调整之可否,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辨析“物权论”、“债权论”,并认可“物权论”。在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定性之后,就将目光转移到适用现行法对其调整的角度上来,参考各国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司法实际情况。文章由四大部分组成。正文第一章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内涵外延的详细说明,目的是探讨私法的宗旨和财产概念的起源,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性铺垫理论基础,参考其他各国和地区的虚拟财产立法、司法情况和相关案例,明确动产侵权理论适用可能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等网络技术成果纳入财产法保护的范畴;第二章是直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分析网络游戏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得出结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独立的“无体物”;第叁章是分析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以及玩家与玩家之间围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发生的主要矛盾纠纷类型并对此给出纠纷的法律定位,致力于整理常见的纠纷情况;最后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适用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适当性、可行性进行讨论,并分别讨论各类法律关系调整的合理性,明确调整虚拟财产之专门法之必要性,同时也就现行法提出一些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立法调整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15)
网络游戏虚拟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网络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已经取得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基本共识,但这一财产划归为何种民事权利、按照哪种规则保护,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一现状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实现认识的分裂所致,而这一分裂无不是基于现有法律对民事权利的界定为话语源头的。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属性是对互联网构建的虚拟世界的保护,也是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游戏虚拟物论文参考文献
[1].陈书杰.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2].高一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
[3].李巨成,石晓蒙.网络游戏虚拟空间非法信息及行为的调查与思考[C].2019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论文集.2019
[4].陈燕,余永悦.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J].青年与社会.2019
[5].孙健菲,周书豪.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J].法制博览.2019
[6].王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7].高志远.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途径[D].长春工业大学.2019
[8].皮勇,葛金芬.网络游戏虚拟物数据本质之回归——兼论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行为认定[J].科技与法律.2019
[9].田子祎,岳圆.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中外企业家.2019
[10].王曲星.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制度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