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法学论文-张磊

德意志法学论文-张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德意志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德意志统一,历史法学,统一观,民族性

德意志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张磊[1](2017)在《历史法学与德意志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统一是国家历史的普遍结论,历史法学促进了德意志的统一进程。统一作为一种国家政治现象,并非只是政治势力之间的简单抗衡,统一的背后有以民族历史为基础的理论渊源。国家统一使命的完成,涉及到国家政权的延续性、实质性以及聚合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于德意志统一的历史分析遵循由具体到抽象再回到具体的原则,重点分析了罗马帝国、基督教、民族国家与德意志统一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德意志两次统一的不同逻辑。历史法学产生于德意志统一进程之中,历史法学理论的形成在事实上必然要受其影响,这种影响事关德意志的统一。德意志的统一,其本质不在疆域,而在民族,民族的认同形成德意志统一的价值基础。历史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上的觉醒,是这种价值基础的一个侧面,从法学角度对于凝聚德意志民族的认同意识做出了回应,这是历史法学对于德意志民族团结与统一进程作出的贡献。分析历史法学与德意志统一过程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我们当下认识统一现象,认识法学,特别是看待法学在民族统一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有帮助和启示的。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统一理论,以及德意志民族的形成及其民族性;第二章着重从罗马帝国、基督教以及民族国家方面,分析了德意志统一相关联的影响因素;第叁章分析了历史法学在德意志统一进程中的兴起,并对其理论背景、基础和逻辑作了简要分析;第四章重点从罗马法与民族性两个方面分析了历史法学与德意志统一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历史法学研究对象上的自我收缩与理论更新的缺乏,进一步探讨了公法秩序与德意志统一之间的关系;第五章是本文的结束语。(本文来源于《中共中央党校》期刊2017-06-01)

王嘉[2](2017)在《从法权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学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学是马克思大学期间主攻的专业,为马克思早年的社会批判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德国法学和法哲学提出的社会方案不符合普遍利益的要求,马克思因此对当时的历史法学和思辨法学都进行了批判,并试图提出符合普遍理性的法权理论。在遇到了"物质难题"之后,马克思逐渐意识到以法权为中介的所有改革方案都无法真正实现普遍利益,最终放弃了研究抽象权利的法权批判的思路,转向了研究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上述转型构成了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必要的法学背景。(本文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期刊2017年01期)

[3](2017)在《德国法学名家名篇 德意志法学的名人堂》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系列丛书将德国法学名家的成名奠基之作,即对于德国法和德国法学发展具有标志性、创造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法学大家论文有选择地翻译介绍给中文读者,使他们对德国法发展的时代节奏、理论脉络、思想渊源和文化基础等获得更深入、更准确的认识。(本文来源于《读书》期刊2017年03期)

易有禄[4](2009)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形成的标志。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部奠基性着作中,系统地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以之为理论依据,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历史运动规律,科学地分析了法的本质属性与核心价值,建构起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实现了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本文来源于《求实》期刊2009年01期)

胡浩飞[5](2002)在《略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及其理论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学观的确立。本文试图从法的本质规定性、法的历史运动规律、关于法的价值分析及私法关系的历史分析等方面来阐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并分析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确立之理论意义。(本文来源于《池州师专学报》期刊2002年01期)

马骧聪[6](1987)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学研究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十分重视国家和法的研究,在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就建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和法科学研究院。该研究院直属部长会议领导,是研究和教学相结合的学术机构,一方面担负着培养国家干部和外交人员的任务,一方面要对国家和法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研究院专业门类齐全,研究力量相当强。全院共一千人,其中四年制大学生五百五十人、研究生五十人、教职员四百人。在教职员中,教授六十人,副教授四十人。该院下设四(本文来源于《国外法学》期刊1987年04期)

德意志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学是马克思大学期间主攻的专业,为马克思早年的社会批判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德国法学和法哲学提出的社会方案不符合普遍利益的要求,马克思因此对当时的历史法学和思辨法学都进行了批判,并试图提出符合普遍理性的法权理论。在遇到了"物质难题"之后,马克思逐渐意识到以法权为中介的所有改革方案都无法真正实现普遍利益,最终放弃了研究抽象权利的法权批判的思路,转向了研究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上述转型构成了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必要的法学背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德意志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张磊.历史法学与德意志统一[D].中共中央党校.2017

[2].王嘉.从法权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学背景[J].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7

[3]..德国法学名家名篇德意志法学的名人堂[J].读书.2017

[4].易有禄.《德意志意识形态》与马克思主义法学[J].求实.2009

[5].胡浩飞.略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及其理论意义[J].池州师专学报.2002

[6].马骧聪.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学研究机构[J].国外法学.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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