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司法论文-陈芳序

不当司法论文-陈芳序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当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量刑裁量权,明显不当,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

不当司法论文文献综述

陈芳序[1](2019)在《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罪改判案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不当,是人民法院通过上诉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的理由之一。赋予刑事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司法审判活动的需要,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二审或再审法院必须尊重原审判决必要的裁量限度,即如果量刑仅轻微偏离合理限度,应尊重原审法官的权力,认定量刑适当并予以支持。(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陈芳序[2](2019)在《失衡的裁量权: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改判案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4月30日,网购24支仿真枪的刘大蔚因犯走私武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上诉,认为原审量刑适当,同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启动再审。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从"量刑适当"到"量刑明显不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态度发生惊人逆转,也让"量刑不当"问题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一、法院裁判样本说明量刑不当,是人民法院通过上诉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的理由之一,①在理论(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许建华,马明超,赵洪秋[3](2019)在《海伦司法局从争当“明白人”不当“整事人”入手提高服务自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许建华 特约 马明超 赵洪秋) 年初以来,海伦市司法局从促进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出发,通过抓好当家人、明白人、监督人、整事人“四种人”,有效推进“办事不求人”,努力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这个局把“办事不求人”作(本文来源于《绥化日报》期刊2019-06-17)

颜君,董学敏[4](2019)在《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履行完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6月3日电 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向“暗刷流量”案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收到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非法获利款——原告常某某向法院缴纳了非法获利16130元,被告许某缴纳了30743元,案件顺利履行完毕。5月2(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04)

尚帅[5](2019)在《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防范与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媒体不当介入司法活动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源是当前司法活动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般情况下,人民群众并不能保持纯粹的客观和理性,所以在面对社会事务时,就会和司法活动的评价产生冲突。再加之当前媒体业所经历的巨大变革,逐利至上的媒体环境驱使众多媒体利用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为自己博取关注、获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除了媒体环境的影响外,媒体和司法机关属性的差异、网络媒体的迅速崛起等因素都使得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现象愈演愈烈,对于司法活动产生了难以估量的不利影响。因此,想要破壁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问题,首先要分析媒体、我国司法现状及不当介入的含义。在当代,新媒体发展迅猛且已经深入了我们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影响力也必将会渗透到公众与司法机关之中。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体制也在日趋完善,司法活动的整体性加强,所以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司法裁判之中,更有可能涉及侦查活动、执法活动等环节以及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其他主体。所以我们在分析媒体不当介入司法这一问题时,不能拘泥于对司法活动的刻板认识,也不能将司法活动机械的割裂开来。最后,我们需要对不当介入下一个定义,这样才能分清正当监督和不当介入的区别。在明确不当介入的边界后,应当归纳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表现。媒体不当介入司法活动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媒体传播不当信息、抢先对案件定性、煽动舆论影响司法进程、对已生效裁判的不当评论、对裁判执行的不当报道等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进而伤害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最终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产生阻力。近年来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案例并不鲜见,“乐清滴滴车顺风车案”、“昆山反杀案”、“聊城辱母案”等案件均从不同角度反映出媒体从对于司法工作的消极影响。但也正是这些典型的案例帮助我们理清了媒体和司法活动的交互过程,使我们认识到媒体干预司法活动的后果。在探究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原因时,本文将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原因简单归纳为:媒体恶意引导、司法机关疲于应对、公众舆论施压。首先,从制度层面上讲,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还尚未受到完善的管控和规制;从立法层面上讲,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内尚未设立一部内容完善的新闻法,这既使得媒体新闻自由权很容易受到践踏,也很容易让媒体以“言论自由”为由滥用其新闻自由权。此外,新媒体逐渐成为了信息传播的主力,不断削弱着传统媒体的话语权,这就迫使了许多传统媒体为了生存不择手段。这一系列因素最终导致了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关注度衍生的经济效益,枉顾事实与法律,故意引导民意与舆论向错误方向发展。其次,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机关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就使得司法机关在应对边缘事务时力不从心,最终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初期没有意识到新媒体对法治工作所带来的的机遇与挑战,所以在应对此类事件时或敷衍了事或处置不当。加之巨大的工作量和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容易导致司法工作存在瑕疵。这些瑕疵往往被媒体利用、放大,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质疑。最后,当代的公众与舆论也发生了变化,使得舆论更容易对司法活动产生压力。传统媒体的交互性差,公众更多的是接受、理解信息,而随着新媒体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公众不仅能够接受信息,还能就信息表达意见,反馈问题,这就为舆论的迅速聚集提供了条件。并且新媒体下公众接受的信息越来越碎片化,无暇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理解,所以公众很容易在了解不透彻、不充分的情况下受到煽动,而这种失控的舆论又会通过新媒体返回到公共领域中。如此反复,使得舆论不断发酵,最终导致公众意见的失控。在详细分析了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表现和原因之后,对于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防范和法律规制就应当从叁个层面入手。第一个层面是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法律规制,目前而言除了进一步完善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外,更需要设立一部新闻法来明确媒体的权利义务,才能做到及时保护和追责;第二个层面就是推进相关机制的建设,这样就能够防止不当舆情的发展和扩大,及时将媒体的不当介入行为扼杀在源头;第叁个层面则是提升主体的素质能力,当媒体、公众和司法活动有关机关都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那么就能从根源上防范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刘仲林[6](2019)在《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第七十条中增加了一条有关“明显不当”的规定,这使得行政行为的撤销理由从之前的五项变成了六项。虽然“明显不当”的加入增加了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但是由于在本次的修改之中,相关立法机关并未对“明显不当”的含义以及如何认定作出相应的解释,基于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之中依旧维持着合法性审查这一表述的前提,如何理解与认定“明显不当”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之中,不同的法官对“明显不当”的理解、认定方式与标准也不统一。学术界当前对“明显不当”的理解,多是从学理性的角度切入分析,以此展现“明显不当”所包含的内涵,但是此种分析方式难免会导致分析的思路与范围局限在理论层面,而忽视了在司法实践之中“明显不当”所产生的作用与问题。所以对于如何理解与认定“明显不当”,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尝试。本文为了能够较为全面地展现出“明显不当”的全貌,从日常语义层面、法律规范层面对其词源进行分析,并且通过对其形成历程进行回顾梳理,以此分析“明显不当”可能被寄予的含义,从而得出其概念。“明显不当”能够在本次修法中被增加到法律规定之中,这与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合理性审查的呼吁密不可分。但是在修法后,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旧是作为行政诉讼法中唯一表述的情况之下,为了让“明显不当”在此原则下发挥出其被寄予的功能,本文分别对法院是否可以审查合理性、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如何理清,以及“明显不当”与合理性审查之间是何关系这些理论问题作出回应。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明显不当”认定方式混乱的问题,通过对实践中认定方式的总结以及产生原因的分析,理清“明显不当”与其他撤销理由的关系,明确“明显不当”的认定范围是针对存在选择裁量空间的行政行为,其可以被适用于法律适用环节、程序选择环节以及做出处理结果的环节。通过对相关司法判决进行梳理,认为对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认定应采用比较客观且多元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未考虑相关因素”“违反比例原则”“违反平等原则”“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张松[7](2019)在《法院外部不当干预司法之成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权独立运行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议题。司法权独立运行的核心在于防止各种不当因素干预司法活动。本文在明确"司法即审判,司法权即审判权"这一理论前提的基础上,阐释法院外部不当干预司法的具体成因,以期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9年03期)

仙境[8](2019)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在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事由中新增了“明显不当”,作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第六项标准,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的审查由此得到立法确认。由于增加“明显不当”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依靠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自由心证,这需要凭借法官多年的法律经验和职业素养,因此立法和司法解释难以对“明显不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使得“明显不当”成为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也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明显不当”的如何适用仍然存在争议。法院能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个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很多学者已经作过探讨,也得出一些相对统一的看法: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基于实体裁量结果。但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以“明显不当”作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裁判事由的适用,仍与学界达成的共识有所出入。针对“明显不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解析案例的方式,立足于学界形成的较为统一的认识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分析法官在个案中的裁判思路,总结归纳“明显不当”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与限制司法审查方面,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对“明显不当”的基础性理论进行介绍,明确“明显不当”的基本概念,以及与其他相关性概念的关系,就“明显不当”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对照分析。第二部分,通过梳理行政判决书,去探究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表现出来的适用“明显不当”的思路,总结归纳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明显不当”存在的问题,主要从适用范围混乱、审查标准存在局限两个方面探析。第叁部分,借鉴“明显不当”适用的司法经验,立足于出的“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同时厘清与其他审查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规范“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在学理上,统一对“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认识,在实践中,加强对“明显不当”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裁判说理。(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阚园芳,张虹[9](2018)在《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司法应对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不当得利案件激增,发展出许多新类型,其中当事人民间借贷败诉后,就同一款项转而诉诸不当得利的"转诉"情形占比较大,争议较多。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态度不一,形成诸多困扰;另一方面,当事人不当转诉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引发不当得利之诉泛滥化。对此,应明确法院对转诉的应持态度和转诉的必要规制。首先应当明确,转诉有其内在正当性,但以"有限性"为必要条件;另外,针对不当转诉行为,需通过明确转诉范围及举证责任加以必要规制;最后,设立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以主位之诉附带备位之诉,将争议纳入同一程序,通过程序构建实现诉讼经济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本文来源于《福建江夏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李建东[10](2018)在《刑事案件机械司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以6起典型案件的不当判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机械司法导致刑罚失常,使形式正义承载实质正义的功能式微,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悖离。机械司法实质上是错误适用法律,损害司法正义,危害深远。机械司法现象的产生,与法官所接受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具有内在关联,也与职业法官所具有的脱离大众认知的天然倾向相关。问题的解决几乎难以从法官自身找寻答案。同侪审判能够为司法裁决注入实质正义的衡平因素,陪审团或参审团模式是消解机械司法的基本路径。(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不当司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4月30日,网购24支仿真枪的刘大蔚因犯走私武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上诉,认为原审量刑适当,同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启动再审。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从"量刑适当"到"量刑明显不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态度发生惊人逆转,也让"量刑不当"问题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一、法院裁判样本说明量刑不当,是人民法院通过上诉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的理由之一,①在理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当司法论文参考文献

[1].陈芳序.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罪改判案件为切入点[J].东南司法评论.2019

[2].陈芳序.失衡的裁量权: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改判案件为切入点[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3].许建华,马明超,赵洪秋.海伦司法局从争当“明白人”不当“整事人”入手提高服务自觉性[N].绥化日报.2019

[4].颜君,董学敏.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履行完毕[N].人民法院报.2019

[5].尚帅.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防范与法律规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6].刘仲林.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D].吉林大学.2019

[7].张松.法院外部不当干预司法之成因分析[J].智富时代.2019

[8].仙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适用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9].阚园芳,张虹.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司法应对与立法完善[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8

[10].李建东.刑事案件机械司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以6起典型案件的不当判罚为例[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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