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责任论文-刘洋,邱敏

侵权补充责任论文-刘洋,邱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补充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补充责任,主体形态,主观形态,责任形态

侵权补充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邱敏[1](2019)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补充责任兼具"相应"与"补充"两大特征,具有独立的价值,司法实践中应当有所体现。但在适用过程中诉讼形态却并不统一,也就无法实现补充责任之功能。因此有必要在程序法兼具实体法的视野下,通过分析诉讼形态产生问题的原因,解读诉讼形态的理论基础,多维角度识别其诉讼形态,赋予当事人诉讼选择权,统一并规范补充责任适用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9期)

谢鸿飞[2](2019)在《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全保障义务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纳入多数人侵权之债的任何形态,颇具中国特色。补充责任兼具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和责任形态两种功能,在第叁人可承担侵权责任时,补充责任违反了自己责任原理,也弱化了安保义务人恪尽义务的动机。补充责任及责任人的追偿权均无法用外部体系解释,而只能诉诸内部体系,需权衡的因素包括安保义务的准公法义务特性、补充责任中危险的程度、故意侵权强烈的反社会性、完全赔偿等。在立法论上,若维持补充责任,应将其限定为第叁人故意侵权情形,同时承认补充责任人对故意侵权人的追偿权。但更理想的方案是故意侵权的第叁人与安保义务人承担混合责任,即第叁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对安保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无法提供补充责任和第叁人侵权的一般规则,只能作类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体现了立法者特殊的价值决断,应优于《合同法》第121条适用,后者应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但书,以明确私法内部规则的适用顺序;为避免无益的法律适用冲突,《合同法》第302条应予废除。(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李强[3](2018)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充责任是解决在加害人侵权状态下,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问题。明晰了补充责任就是顺位补充和差额补充的关系,责任承担范围的确定根据过错的大小的比例过失确定承担范围。这种赔偿范围要小于直接加害者应当承担责任范围。确切地说,负有履行义务的人虽难辞其咎,但比直接加害者的恶劣后果,两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补充责任不是完全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或称自己责任,并且其有权在嗣后享有追偿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郭泽鹏[4](2018)在《论我国侵权法上“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充责任"在我国民法中属较为广泛采用的制度,特别是在侵权责任领域其作用更为明显。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均采"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表述,有其合理之处,但在法律适用上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本文予以梳理和分析。尤其是在"补充责任人"追偿权的行使问题上,力图寻求妥当的解决路径,反思了我国侵权法上补充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高国琼[5](2018)在《论“第叁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第叁人侵权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发生,侵权人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作为对受害学生负有保护义务的学校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第7条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是,何为"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目前相关法条的数量较少,而补充责任又具有特殊性。本文通过阐述分析,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0期)

贾振兴[6](2018)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旨在解决多数人侵权按顺序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开创性地规定了"相应补充责任"制度。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多数人侵权的"二元"归责模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立法者将劳务派遣责任纳入了补充责任的范畴,但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与传统安保义务人和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结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有必要对相应补充责任进一步分类。同时,归纳补充责任的特点并探究传统补充责任适用的条件,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条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彭东昱[7](2018)在《侵权责任编草案:对侵权责任法作出重要补充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完善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18年18期)

辛雨灵[8](2018)在《再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独有的法律责任形态,应属于第四种共同责任形态。我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叁种责任类型,其突出的一般性特征包括责任人为非直接的侵权人、责任人主观上有过失、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和顺位性。补充责任其实是责任人所固有的责任形式,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是在赔偿损失时具有执行上的顺序之分,且赔偿份额始终与其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补充责任人和直接侵权的第叁人之间不存在追偿权问题。(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郑东亮[9](2018)在《论校外第叁人侵权情形下学校的补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学校发生校外第叁人(以下简称第叁人)侵害在校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儿童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遏制此类恶性事件发生,第叁人因其直接侵权行为固然要接受法律制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学校基于其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依照我国法律也必须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学校在此种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补充责任这一责任形态并未得到很好适用,理论界关于学校是否适用补充责任也存在较大争议,造成这种现象源于我国创设性得将“补充责任”这一新的责任形态引入学校安全保障义务领域而我国这一举措又与国际通说不同有关,并且“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解决学校与侵权第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鉴于立法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扰、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文从第叁人侵权事件中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有关概念入手、通过实证研究,对我国引入补充责任的客观前提、国内学界的理论争议、国外补充责任的立法实践经验和发展变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学校补充责任合理性,探究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如何确定学校的责任范围、第叁人是否承担终局责任、学校是否享有追偿权及如何行使追偿权等一些列问题,进而解决由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领域产生的困境,实现学校补充责任的合理运用。(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8)

许圆炜[10](2018)在《侵权补充责任顺位性的审判问题及解决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学界素有“顺位补充”与“直接责任的补充”之争,司法审判同样存在“否定顺位”、“肯定顺位”及“忽视顺位”的矛盾裁判。为此,本文于肯定顺位的基础上,提出两点可解决审判分歧的立法及司法建议,其一是应在补充责任的立法规定中明确顺位性特征,从而更好地发挥立法的指导作用,统一裁判做法;其二是规范顺位性的司法适用。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关于权利赋予方面,鉴于补充责任制度设有顺位的区分,可参照一般保证的做法,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就起诉阶段而言,权利人可采取的较为合理的起诉方式包括:特殊情况下仅起诉补充责任人,先单独起诉直接责任人而后起诉补充责任人,以及共同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实体责任的分配上,法院应注意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责任承担的先后,突出直接责任人的第一顺位责任及补充责任人的第二顺位责任;在执行阶段上,既要严格遵照执行顺位原则、执行穷尽原则的指导,又要确保发挥先诉抗辩权对顺位利益的保障功能。(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8)

侵权补充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安全保障义务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纳入多数人侵权之债的任何形态,颇具中国特色。补充责任兼具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和责任形态两种功能,在第叁人可承担侵权责任时,补充责任违反了自己责任原理,也弱化了安保义务人恪尽义务的动机。补充责任及责任人的追偿权均无法用外部体系解释,而只能诉诸内部体系,需权衡的因素包括安保义务的准公法义务特性、补充责任中危险的程度、故意侵权强烈的反社会性、完全赔偿等。在立法论上,若维持补充责任,应将其限定为第叁人故意侵权情形,同时承认补充责任人对故意侵权人的追偿权。但更理想的方案是故意侵权的第叁人与安保义务人承担混合责任,即第叁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对安保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无法提供补充责任和第叁人侵权的一般规则,只能作类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体现了立法者特殊的价值决断,应优于《合同法》第121条适用,后者应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但书,以明确私法内部规则的适用顺序;为避免无益的法律适用冲突,《合同法》第302条应予废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补充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刘洋,邱敏.论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J].法律适用.2019

[2].谢鸿飞.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J].法学.2019

[3].李强.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4].郭泽鹏.论我国侵权法上“相应的补充责任”[J].黑河学刊.2018

[5].高国琼.论“第叁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J].法制博览.2018

[6].贾振兴.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问题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彭东昱.侵权责任编草案:对侵权责任法作出重要补充和完善[J].中国人大.2018

[8].辛雨灵.再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郑东亮.论校外第叁人侵权情形下学校的补充责任[D].福建师范大学.2018

[10].许圆炜.侵权补充责任顺位性的审判问题及解决建议[D].福建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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