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商律论文-孙京洲

钦定大清商律论文-孙京洲

导读:本文包含了钦定大清商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钦定大清商律,法经济学,价值观

钦定大清商律论文文献综述

孙京洲[1](2016)在《法经济学视角下的《钦定大清商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律近代化的先河。本文以法经济学相关理论作为基础,认为《钦定大清商律》中男女从事商业的权利平等、股东享有平等权利不受其身份影响、无国别差异、明确界定产权、降低交易费用等内容,彰显了法学追求正义的光辉理念,堪称是一部善法。不过由于该法律多借鉴西方法律,法律结构略显混乱,内容也不尽完备。(本文来源于《边疆经济与文化》期刊2016年04期)

陈剑[2](2013)在《《钦定大清商律》中的商法原理——以股东平等和分权治理为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钦定大清商律》是晚清重商主义的法律成果,体现了股东平等原则,具体包括男女具有平等的从商权、股东之间权利的平等性不因身份而改变、商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等内容。同时,《钦定大清商律》确立股东会、董事局、经理人员、查帐人的公司治理主体地位。《钦定大清商律》构建公司的分权治理也在法律上获得了认可,现代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得到建立,对各主体之间的权责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张雪菲[3](2013)在《晚清《钦定大清商律》的立法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钦定大清商律》是当时政治、经济环境下的历史产物。由于立法仓促,《钦定大清商律》带有诸多鲜明且矛盾的法律移植内容,尽管其深受大陆法系立法体例的影响,但仍保留着一些晚清时期我国特有的商事惯例。(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3年17期)

严强[4](2013)在《《钦定大清商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法制的近现代化是以商法的近现代为开端的。《钦定大清商律》作为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第一项成果,其出台有着深厚的政治、历史背景。迈出了中国法制变革的第一步,不仅在内容上将近现代公司中的“股东会”“董事局”“有限责任制度”等引进中国,在体例上一改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邢不分”的结构,而且打破了封建统治者“重农抑商”传统。使清末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得到了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晚清商品经济的发展,可谓意义重大。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本人通过研究和探索去发现《钦定大清商律》出台的历史动因,具体颁布过程,对《钦定大清商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简要剖析并结合当代以《钦定大清商律》对现代商法的启示作为本文的结尾。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具体内容大致如下:除了引言部分和结语部分之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钦定大清商律》的产生,具体分析立法者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各种原因。其中外部动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会与政治变动对原有法制体系的冲击;“以商立国”“商战救国”思想的兴起;民族工商业的产生和发展。内部动因包括: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缓解财政危机。在分析完产生原因之后,结合史实详细阐明《钦定大清商律》的立法过程,将其具体制定过程完整有序的呈现出来。第二部分,《钦定大清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简要评析是文章的重点。分别介绍《钦定大清商律》的两个具体部分:类似总则部分的《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去详细阐明其结构、条款。并对其内容作出有深度剖析,以正反两个方面即“开创性”和“局限性”全面客观的分析评论《钦定大清商律》。积极方面有:接受了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制度;构建了现代公司运营管理模式;形成了全新的法律体系,缺点和不足有:缺乏现代民法理论支撑;编排分类粗糙;制度不科学;实践中没有得到遵守。在分析完“不足”之后,再次结合《钦定大清商律》及其当时的社会背景,对《钦定大清商律》存在诸多不足的原因进行挖掘。虽然有着诸多不足,但本文仍然对《钦定大清商律》持肯定的态度。第叁部分,《钦定大清商律》对现代商法的启示。通过第二部分分析出的不足原因,结合当代实际总结出《钦定大清商律》对现代商法的启示。要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适时的主动制定相关商事法律;科学的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的法学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法律的制定要深思熟虑谨慎而行;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应注重本土化。(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8)

胡静轩[5](2012)在《晚清《钦定大清商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01年,清政府发布上谕,正式提出变法主张,叁年后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该律引入了众多当时国际上先进的商法条例,在内容上符合了中国当时经济发展的需求。但由于清政府制定法律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外国法律在中国的本土化问题,导致了该商法典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事立法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去研究。本文准备从五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说明清政府是在何种情况下制定的《钦定大清商律》,即制定《钦定大清商律》的历史背景。首先从经济方面进行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的萌芽和发展是商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同时近现代工商业的出现和发展也使得清政府积极推动工商业发展,西方城市生活的传播也刺激了人们对发展工商业的渴望,这无形中就要求清政府制定一部商法典去大力发展商业。其次从晚清社会思想意识方面进行分析。西学东渐与民族主义的觉醒,中体西用的历史抉择都要求着社会制定一部商法典。最后从政治领域进行分析,对当时国际局势、中国整体局势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说明《钦定大清商律》的法律内容。《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构成。《商人通例》作为该法典的总则,共9条,基本抄于日本和德国当时的有效商法典。《公司律》作为《钦定大清商律》的核心内容,共131条,分为十一节。规定了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公司产权制度,政企分立等核心内容。第叁部分主要说明《钦定大清商律》立法特点。首先分析《钦定大清商律》的体例,做为中国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典,《钦定大清商律》采用何种体例也是争议颇多。当时西方的法典体例模式有叁种即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最终清政府采取了折衷主义的立法体例。其次阐明《钦定大清商律》对本土资源的利用。在商人民事行为能力,已婚妇女从商限制,商业注册等方面采用了国内的本土资源,有着本国的特色。最后阐明《钦定大清商律》对西方商法的借鉴。商法典以日本、德国、英国等多个西方国家法律为蓝本,在公司种类,公司注册效力等方面都借鉴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主要说明《钦定大清商律》的历史评价。首先阐述商律的实施效果及其原因。其次分析商律的历史意义。最后说明它的局限性。由于清政府仍然保留着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社会缺乏商事运作的法律保障;清政府所代表的阶层;立法者水平不一;缺乏对当时社会基本情况的考虑,立法没有着眼于当时中国社会的国情等等情况,使得《钦定大清商律》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也是造成其执行困难的根源所在。最后研究分析《钦定大清商律》给我国目前的商事法律建设带来的启示。本文将综合采用历史研究和法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运用理论研究和法条分析、静态分析和动态考察相结合的手法、在详细阐述晚清《钦定大清商律》形成背景、制定过程及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它的特点和意义。希望可以全面的了解《钦定大清商律》,以期为我国现代商事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和经验。(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2-04-01)

常春燕[6](2009)在《《钦定大清商律》研究及其现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钦定大清商律》作为清末法制变革的第一个成果,有着深厚的文化、经济、政治背景。其在中国传统法律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商法的基础上,把西方近代商法的一些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股东、董事等先进的制度、原则、概念引进中国,迈出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使清末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获得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末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然而,由于担任商法编纂的伍廷芳、载振等大臣虽然对西方法律有所了解,但对西方商法的要义并没有真正理解,基于现实的急迫需要,在参阅了西方各国商法之后匆匆忙忙对日本商法、英国商法等加以裁剪拼凑,仓促中制定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合为《钦定大清商律》,连商法中最为关键的商行为、商事主体等基础概念都没有给予充分的解释。体例不完备、内容欠缺,加之制定中忽略了清末工商业发展的实际,没有顾及中国传统的商业习惯,所以这第一部商律只实施了几年后就遭到了许多质疑,迫使清立法者不得不考虑重新制定一部商法典。另外,对《钦定大清商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发掘其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对于探究《钦定大清商律》失败的原因,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也是有所裨益的。“中国与日本地属同洲,政体民情最为相近”。正因为如此,在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范例下,清术的法制变革受日本的影响最多。无独有偶,作为《钦定大清商律》主要移植对象的日本明治商法,有着和《钦定大清商律》相似的产生背景,二者最终的命运却完全不同,日本明治商法不仅对促进日本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且在经过几次修改后与时俱进,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仍在适用,表现出来强大的生命力。对二者加以比较,深入发掘造成二者差异之所在,对当今的商事法律建设应当有着不小的意义。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迅猛发展,与之相关颁行的单行商事法规已经为数不少,但是由于采取何种立法模式还没有定论,所以关于商法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总则性的规定,致使单行的商事法规无所归依。《钦定大清商律》中《公司律》的产生背景和过程或许可以给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此外,《钦定大清商律》暴露出来的商事法律移植问题,制定商事法规时如何处理传统商业习惯等问题,都是我们当今商事法规制定难以避免的,对此做以研究有其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9-05-26)

徐立志[7](2005)在《略论《钦定大清商律》对外国法的移植》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法制改革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对于百年前的这场法制改革运动,学界普遍认为,它虽然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为挽救自身危亡而开展的一场政治自救运动,但是由于它提出了新的变法指导思想,制订、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官制改革,建立了新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因而导致了沿袭2000多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解体,奠定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基础。从这一认识出发,学界对这场改革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成果。本期约发的4篇文章,集中探讨了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预备立宪、诉讼制度与诉讼文化、钦定大清商律对外国法的移植等方面的问题,是关于清末变法的最新研究力作。(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5期)

赵晓耕[8](2002)在《《钦定大清商律》》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官商一体的政治经济结构,是清末商律修订的现实基础。早在1872年,李鸿章便从传统王朝社会“榷盐”的制度中,引入了一个“官督商办”的概念,给官商二者的结合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在不足10年的期间中,产生了一个典型的代表人物——盛宣怀,其后是以张之洞为代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06-10)

钦定大清商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钦定大清商律》是晚清重商主义的法律成果,体现了股东平等原则,具体包括男女具有平等的从商权、股东之间权利的平等性不因身份而改变、商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等内容。同时,《钦定大清商律》确立股东会、董事局、经理人员、查帐人的公司治理主体地位。《钦定大清商律》构建公司的分权治理也在法律上获得了认可,现代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得到建立,对各主体之间的权责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钦定大清商律论文参考文献

[1].孙京洲.法经济学视角下的《钦定大清商律》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6

[2].陈剑.《钦定大清商律》中的商法原理——以股东平等和分权治理为进路[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张雪菲.晚清《钦定大清商律》的立法特征[J].兰台世界.2013

[4].严强.《钦定大清商律》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3

[5].胡静轩.晚清《钦定大清商律》研究[D].安徽大学.2012

[6].常春燕.《钦定大清商律》研究及其现代启示[D].郑州大学.2009

[7].徐立志.略论《钦定大清商律》对外国法的移植[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8].赵晓耕.《钦定大清商律》[N].人民法院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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