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论文-卜睿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论文-卜睿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刑事诉讼目的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论文文献综述

卜睿[1](2019)在《目的指引下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关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诉讼需要保障的权利,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目的所在。但排除规则本身不是权利的必然要求,只是实现途径,所以是否进行证据排除最终需要看是否符合目的。(本文来源于《教育教学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程雷[2](2018)在《刑事诉讼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规则初探——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应当如实回答之关系为范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持续深入发展应当关注解释方法的顺序规则,细密、规范的法解释规则有助于严格、善意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防范司法解释部门利益化的需要,对于过于倚重价值权衡的解释方法之趋向也能发挥纠偏功能,归根结底是刑事程序形式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应依次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例外情形下的目的解释。上述方法次序应用于第50条与第118条之关系的解释时得出的结论为,第50条确立了国际公约中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保持沉默,但这并非沉默权的规定。破解两个条文的矛盾,解释学方法具有局限性,留与立法解决更为适当。(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8年01期)

王珏[3](2014)在《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兼论沉默权与“如实回答”条款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纳入其中,但对与该原则具有密切联系的沉默权制度却没有提及,并且保留了第118条"如实供述"的内容。这就使得解读相关条文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解读,可以得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推导出默示沉默权的结论。为解决该原则与"如实回答"条款之间的冲突,第118条应理解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选择沉默,则无须回答。(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赵沙[4](2014)在《通过告知实现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的诉讼权利之一,禁止强迫公民自证其罪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规定也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既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真正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止刑讯逼供,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它的最终目的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该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保障人权、衔接国际准则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我国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项权利的义务,而实践中,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知晓该权利的存在,因而不能实际享有该权利。这样一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形同虚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立法初衷与目的也就难以实现。为了保障一切受刑事追诉之人平等地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最大的程度地保障人权,刑诉法应当规定司法机关对此项权利的告知制度,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应当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义务。本文对权利告知进行了探讨与分析,从总结与分析两大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中有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或沉默权的相关立法实践入手,以便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告知制度提供借鉴和帮助,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权利告知程序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建立权利告知程序的必要性,提出建立与完善我国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制度的建议,从而真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之目的。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问题的产生——以刑诉法的修改为背景。本章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了初步介绍,分析了我国新刑诉法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问题即缺少权利告知的规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缺乏制度保障。第二章权利告知之基本法理。本章对权利告知的概念、基本性质、理论基础以及价值意义进行了探析,阐明了权利告知的基本理论问题。第叁章告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立法与借鉴。本章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相关此项权利的告知规则的立法进行了总结分析,以便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我国告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之立法分析。本章分析了我国刑诉法未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告知规则的原因,提出了建立权利告知规则的必要性以及权利告知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4-05-01)

胡顺雨[5](2014)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及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起源于英国,在几百年的进程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高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断被其他国家吸收和借鉴,内容得到不断地充实、完善,最终成为一项国际性刑事诉讼准则,其成为检验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原有的刑事诉讼司法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其立法的目的是通过限制和制约追诉机关的行为以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和自主性。这充分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否定态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实现公平正义和司法文明。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其确立和实现提出一些建议: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念,总结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质内容——权利享有主体、义务保障主体和具体内容。第二部分通过考察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渊源和发展,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和实现提供参照。第叁部分介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追求,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和实现提供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介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如实供述”义务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关系,明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第五部分介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途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岳玥[6](2013)在《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相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惩治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本文拟通过该规定与沉默权制度的比较、对其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一简单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1期)

田雨[7](2013)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由来及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刑诉法作为程序法、限权法,在控制犯罪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其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可以说,刑诉法关涉一国公民如何免遭侦查权、司法权的非法伤害,关系到该国的正义是否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其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3-10-05)

牛中州,薛冰[8](2013)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反对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与刑讯相当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和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愿供述的原则作出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关系密切,但存在明显区别,该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沉默权的认可或默许。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之间并不矛盾,不能将不如实供述简单理解为抗拒审讯,进而从严处罚。(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刘国庆[9](2013)在《比较与借鉴: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国家在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为了保障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具体从如下叁点着手:其一,将此特权的适用领域拓展至行政法领域。其二,对秘侦措施中的隐秘探话进行必要的限制。其叁,对刑事扣押对象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此项特权,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有关的配套制度付之阙如,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需要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岳悍惟,文琳[10](2012)在《论证人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意味着我国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制度。但是对于证人而言,拒绝作证以及作证豁免等相关制度的缺失,难以有效保障证人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强调证人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本文来源于《北航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0期)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持续深入发展应当关注解释方法的顺序规则,细密、规范的法解释规则有助于严格、善意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防范司法解释部门利益化的需要,对于过于倚重价值权衡的解释方法之趋向也能发挥纠偏功能,归根结底是刑事程序形式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应依次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例外情形下的目的解释。上述方法次序应用于第50条与第118条之关系的解释时得出的结论为,第50条确立了国际公约中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保持沉默,但这并非沉默权的规定。破解两个条文的矛盾,解释学方法具有局限性,留与立法解决更为适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论文参考文献

[1].卜睿.目的指引下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关系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9

[2].程雷.刑事诉讼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规则初探——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应当如实回答之关系为范例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3].王珏.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兼论沉默权与“如实回答”条款的关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4].赵沙.通过告知实现权利[D].厦门大学.2014

[5].胡顺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及实现[D].吉林大学.2014

[6].岳玥.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7].田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由来及释义[N].光明日报.2013

[8].牛中州,薛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释论[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9].刘国庆.比较与借鉴: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10].岳悍惟,文琳.论证人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J].北航法律评论.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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