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刑犯不引渡,人权保护,罪刑法定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何不为[1](2013)在《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人权保护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对詹斯·索林案件的判决使得"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并逐渐为国际社会的实践所认可。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而拒绝引渡死刑犯的事例并不鲜见,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不断适用又促进了人权保护的发展。但这毫无疑问会导致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某些观念、制度的冲突。因此,在明确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人权保护的基础上,要把握二者的度,找到平衡点,从而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4期)
张永飞[2](2009)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2006年以来中国和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和葡萄牙等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受了该原则。因此,对该原则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发源于19世纪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的废除死刑运动。废除死刑运动高举保护生命权的旗帜,从国内法发展至国际法范畴,最终建立了覆盖国内法、引渡条约和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废除死刑运动在国际法层面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它一方面通过缔结人权公约直接要求国家承担废除死刑的义务;另一方面则通过含有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引渡条约来促使保留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发展迅速,特别是在欧洲广受支持,但遭到保留死刑国家的争议。结合一些国际人权机构的判例和人权公约的规定,笔者归纳出四个主要争议点。第一,该原则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抛弃司法不纠问原则,鼓励法院在引渡案审理中审查请求国的司法公正和人权状况,并可以此为由拒绝引渡请求。笔者认为法院审查应以尊重他国主权为基础,限于程序性问题。第二,支持者认为死刑临刑现象等同于酷刑,引渡死刑犯就等于对其施加酷刑。笔者认为,死刑临刑现象如果单纯是出于慎重对待死刑的程序需要,就不属于酷刑。因此不存在引渡导致酷刑的问题。第叁,支持者相信死刑犯不引渡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人权公约下的义务,因此引渡死刑犯意味着违反人权公约。此说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如果人权公约既未全面废除死刑,又未明确规定该原则,则对保护生命权条款做扩大解释就是不适当的。只有当被请求国和请求国双方都具有废除死刑的国际法义务时,才可以认为被请求国负有死刑犯不引渡的义务。第四,支持者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因此一国废除死刑的国内法高于引渡条约义务,人权公约义务也高于引渡条约义务。笔者反对该说,认为国家应当坚持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履行国际义务。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大国,同时有相当数量的逃犯潜伏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从促进引渡合作,尽可能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务实精神出发,经过长期考虑,我国于2006年开始接受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但是,我们应当本着批判性的态度认识该原则,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盲从某些西方学者的言论。中国应尽早明确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和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死刑犯不引渡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5)
黄晓菁[3](2008)在《政治犯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正面临来自恐怖主义犯罪和腐败犯罪的挑战。犯罪后逃往外国是这两类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的常用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死刑不引渡原则对于引渡这两类犯罪分子客观上构成了障碍。由于恐怖主义犯罪与政治因素之间往往存在密切而错综的联系,被请求引渡国往往以被控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属于政治犯为由拒绝引渡。这就导致了制裁恐怖主义犯罪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之间的冲突。相应地,另一个拒绝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也阻碍了对腐败犯罪的制裁。死刑的存在和对死刑认识上的差异成为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往往只能以承诺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换取被请求国同意引渡,但这种承诺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并且,被请求国未必会接受上述承诺,因而引渡请求仍然可能被拒绝。虽然现实中已经发展出一些解决冲突的方法,但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个案性、即时性。为了有效制裁恐怖主义犯罪和腐败犯罪,谋求长远解决方式是一种务实和必然的选择。本文通过设计一些程序,包括上诉、第叁方仲裁和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期待对政治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更具公正性,从而有助于解决制裁恐怖主义犯罪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冲突;建议转变观念、采取措施、构建某些机制,包括尽可能与外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扩大引渡法律依据的范围、建立承诺和保证系统以及某种监督机制等,力争解决制裁腐败犯罪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之间的冲突。同时,本文也对中国相关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8-07-01)
王劲松[4](2007)在《从中西引渡条约看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正式生效。该条约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分析了学界相关观点和国家引渡实践的基础上,初步评议了中西引渡条约的死刑犯引渡问题条款。(本文来源于《铜仁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S1期)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2006年以来中国和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和葡萄牙等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受了该原则。因此,对该原则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发源于19世纪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的废除死刑运动。废除死刑运动高举保护生命权的旗帜,从国内法发展至国际法范畴,最终建立了覆盖国内法、引渡条约和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废除死刑运动在国际法层面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它一方面通过缔结人权公约直接要求国家承担废除死刑的义务;另一方面则通过含有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引渡条约来促使保留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发展迅速,特别是在欧洲广受支持,但遭到保留死刑国家的争议。结合一些国际人权机构的判例和人权公约的规定,笔者归纳出四个主要争议点。第一,该原则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抛弃司法不纠问原则,鼓励法院在引渡案审理中审查请求国的司法公正和人权状况,并可以此为由拒绝引渡请求。笔者认为法院审查应以尊重他国主权为基础,限于程序性问题。第二,支持者认为死刑临刑现象等同于酷刑,引渡死刑犯就等于对其施加酷刑。笔者认为,死刑临刑现象如果单纯是出于慎重对待死刑的程序需要,就不属于酷刑。因此不存在引渡导致酷刑的问题。第叁,支持者相信死刑犯不引渡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人权公约下的义务,因此引渡死刑犯意味着违反人权公约。此说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如果人权公约既未全面废除死刑,又未明确规定该原则,则对保护生命权条款做扩大解释就是不适当的。只有当被请求国和请求国双方都具有废除死刑的国际法义务时,才可以认为被请求国负有死刑犯不引渡的义务。第四,支持者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因此一国废除死刑的国内法高于引渡条约义务,人权公约义务也高于引渡条约义务。笔者反对该说,认为国家应当坚持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履行国际义务。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大国,同时有相当数量的逃犯潜伏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从促进引渡合作,尽可能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务实精神出发,经过长期考虑,我国于2006年开始接受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但是,我们应当本着批判性的态度认识该原则,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盲从某些西方学者的言论。中国应尽早明确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和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死刑犯不引渡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何不为.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人权保护的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3
[2].张永飞.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3].黄晓菁.政治犯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8
[4].王劲松.从中西引渡条约看死刑犯不引渡原则[J].铜仁学院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