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论文-刘召成

一般人格论文-刘召成

导读:本文包含了一般人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一般人格权,宪法人格权,保护义务,法律形成

一般人格论文文献综述

刘召成[1](2019)在《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创设技术与规范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创设了民法一般人格权,其构筑于《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之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分别为宪法个别人格权和宪法一般人格权,确立了人对其身体的自我决定的自由和对其人格的自我发展的自由。其不但为国家设定了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还为国家设定了保护其免受第叁人侵害的积极义务。为履行该积极保护义务,民事立法者通过其法律形成活动将宪法人格权转化塑造为民法一般人格权,使其成为可直接在民事主体间主张的权利。基于宪法一般人格权所确立的人对其人格的自我决定和发展应被尊重的基本价值,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内核为自然人对其紧密人格领域予以自主和自我决定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民法一般人格权属于构成要件未得到立法封闭性构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其应采用保护领域理论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民法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竞合关系而非候补适用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10期)

董建[2](2019)在《论德国《基本法》视野下的一般人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第1款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使宪法价值被辐射至私法场域,宪法诉愿制度的存在令法官权力的行使受到制约,并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法院对法益的衡平令一般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与原法律体系相分离,呈现出独特的侵权行为认定方式。我国在借鉴德国模式时,应当关注这一理论背景下私法场域与宪法制度之间的嵌合、兜底性民事权利条款的解释路径及权利间冲突的消解机制。(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5期)

张建文[3](2019)在《作为新兴权利司法保护方法的一般人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中不同于德国法的一般人格权观念,尽管并非出于保护新兴权利的考虑,但奠定并催生了一般人格权的立法化进程。《民法总则》第109条和第110条,既是我国既有司法解释所规定进路的合理发展,也是对我国民法人格权体系的重构。需要重新认识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其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重新认识一般人格权与其他人格利益概念在制度功能和实现方法的分野与衔接。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基本内涵的一般人格权,其能够以权利身份的方式解决其意义射程之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但也受到其基本内涵的局限。保护或不保护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外的人格利益问题仍然绕不开司法解释所创造的"其他人格利益"的范畴和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6期)

张叶语[4](2019)在《论一般人格权侵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补充性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未能涵摄的一般人格利益起到补充保护作用。随着《民法总则》的面世,学者们对《民法总则》第109条与一般人格权关系的讨论使得一般人格权再次成为讨论热点。事实上,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便将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件受理事由。无论学者们对《民法总则》第109条作何解释,都不能否定当前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一般人格权制度的事实。由于一般人格权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对一般人格权的承认实际上并不能解决法官在处理相关纠纷时的困惑。目前我国对一般人格权侵权应如何认定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立法中相应配套规则的缺失使得创设一般人格权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一般人格权侵权认定以侵权行为四要件理论、公序良俗原则、客体导向理论为基础。在法官认定一般人格权侵权的司法实务中,加害行为、损害事实、过错与因果关系是紧密关联的整体,法官在作出裁量时采取的法律适用方法也受到其影响。公序良俗原则具备的不确定性与补充性正好与一般人格权的特性相吻合,是认定一般人格权侵权的重要理论依据。客体导向理论是一般人格权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中最早出现且直到现在依旧有重要影响的理论,我国法官在处理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时亦深受其影响。基于侵权行为四要件理论与客体导向理论,当前我国法官在认定一般人格权侵权时通常采取以利益衡量为主、以法律拟制为辅的法律适用方法。一般人格权具有不确定性,法官在通过侵权行为四要件理论进行法律评价时需要在代表自由两面的个人利益间寻求适当的平衡,认定一般人格权侵权的过程本质上亦是法的安定性对正当性让步的过程,需要结合公序良俗原则经过利益衡量加以判断。此外,法官受到客体导向理论的影响,同时出于保守考虑,有时会采取法律拟制的方法将有关的人格利益拟制为某种具体人格权作出判决。从一般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长远目光来看,法律拟制仅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妥当性,且较为曲折、隐晦,而利益衡量更具直接性,是法官采取的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我国一般人格权侵权认定的现行模式主观性过大,法官在处理一般人格权纠纷时往往需要在个案中打破立法已经确定的平衡并构造新的平衡关系,这种从有到无再重置的过程极易导致主观上的恣意。而域外“中等程度的抽象”理论体现了对客观要素的尊重,在主观中注入客观,值得我国借鉴。在法治国家中,纯粹凭借法官的主观标准作出判断是无法被容忍的,应当探究相对客观的标准以限制认定的主观性。此外,从德国的实践经验可知,“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发展完善一般人格权侵权认定的司法实务,还需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一般人格权的地位。主张完善《民法总则》第109条,明确该条是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使一般人格权制度具备坚定的民法典基础,促使法官积极发挥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能动作用。此外,探究相对客观的标准以约束过大的主观性,是保证判决合理的前提。因此一方面需要在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进一步明确构成要件与阻却事由的相关规则,使其更适应一般人格权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应当基于司法实践素材,在整理案例的基础上进行挖掘、提炼,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中等程度的抽象”规则,在主观中注入客观,通过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利益衡量、约束主观性,以指引司法活动。(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9-05-28)

张红[5](2018)在《一般人格权:新生人格利益之保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发展不断催生新生人格利益,不断冲击着成文法的稳定性,法律的完善需妥当调和二者之间的关系。基于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可见,人格权立法体系具有开放性,为保护不断发展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宜将该条定位为一般人格权条款,作为新生人格利益的"口袋"。在保护人格利益与避免权利泛化间寻找平衡,需谨慎透过实在法检验和利益衡量,并通过能动的司法确认应受法律所保护的新生人格利益,以充实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本质上是将各种新生人格利益纳入法律保护的机制,是人格权法定与缓和的缓冲器或者安全阀,是一项法律解释的依据。新生人格利益经由一般人格权进入法律领域,在经过长久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后,应"瓜熟蒂落"为具体人格利益。各种人格权实践发展的成果应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民法典应为新生人格利益具体化留有"余地"。民法典中各种有关人格权立法的方案,都无法回避日益庞大的人格利益群及其规范体系问题。有关人格利益的立法已有300余条规范且散落各处,内容亦不尽协调,如何通过民法典进行整合?如不设置单独的人格权编,其他各编是否能够吸收?(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朱晓峰[6](2019)在《民法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与表达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法秩序内涵的基本价值为基础,这也决定了作为一般性条款的一般人格权在制度功能上具有极强的涵摄能力,可以有效缓解法的安定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与民法上的这种功能预设相一致,一般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表述可以是"其他人格利益"而非必须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当然,为使"其他人格利益"概念持续向社会生活开放,毋需在民法典中将其价值基础明确宣誓出来并限定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内,而是应交给司法实践,由法官根据实践发展而在个案中综合考虑法秩序内涵的基本价值确定,从而维持法典外在体系的科学严谨性,实现内外在体系的融贯性。(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曹瑞丽[7](2019)在《探讨宪法中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中提出的人格尊严更多倾向一般人格权,通过将人格和尊严联系起来,可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而民法中的人格权会受到宪法人格权影响,进一步发挥作用。本文主要围绕人格权宪法基础、宪法人格权构造与民法区分、宪法人格权对民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通过宪法和民法的共同作用,来进行对人格权的保护,上述规定内容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周曼,邓建中[8](2018)在《在我国民法典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起就已在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民法典(本文来源于《时代主人》期刊2018年12期)

丁其玉,杨阿丽[9](2018)在《主动性人格与冰雪运动参与的关系:一般自我效能和锻炼自我效能的多重中介效应》一文中研究指出动机加工和驱动模型表明:主动性人格能够直接影响自我效能,自我效能理论认为一般自我效能和领域自我效能具有不同的意义,那么主动性人格、一般自我效能、锻炼自我效能与冰雪运动参与有怎样的关系呢?本研究着重探讨主动性人格与冰雪运动参与的关系,揭示一般自我效能和锻炼自我效能在主动性人格与冰雪运动参与之间的内在作用机制及一般自我效能和锻炼自我效能之间的关系。采用《主动性人格量表》、《一般自我效能量表》、《锻炼自我效能量表》及每月冰雪运动参与频率的调查,对366名大学生进行研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结果发现,主动性人格、一般自我效能、锻炼自我效能和冰雪运动参与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主动性人格影响一般自我效能和锻炼自我效能的路径系数依次为0.53,0.20;一般自我效能影响锻炼自我效能的路径系数为0.34,锻炼自我效能影响冰雪运动参与的路径系数为0.23,各路径系数均达到显着水平。结论:(1)一般自我效能和锻炼自我效能是两个不同且有联系的层次;(2)主动性人格通过锻炼自我效能的完全中介作用影响冰雪运动参与;主动性人格通过一般自我效能的部分中介作用间接的影响锻炼自我效能;主动性人格通过一般自我效能和锻炼自我效能的链式多重中介作用影响冰雪运动参与。研究结果扩展了主动性人格的研究领域,有利于揭示冰雪运动参与的影响因素和内在作用机制,对促进大学生乃至大众冰雪运动参与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第二十一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摘要集》期刊2018-11-02)

张路[10](2018)在《论背俗侵害人格法益的侵权法保护——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法益的保护与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相关。由于人格法益不具备人格权利的归属效能、排除效能与社会的典型公开性,对权利与法益区分的模式更有利于对人格法益的保护。背俗侵害人格法益条款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在背俗侵害人格法益条款基础之上,将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的保护区分开来,有利于缓和人格法益与一般行为自由的紧张关系。我国意欲实现对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的区分保护,必须对现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将侵权法对人格法益的保护划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法益两个层次,并持续展开对人格法益及背俗侵害的行为的类型化研究。(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18年05期)

一般人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第1款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使宪法价值被辐射至私法场域,宪法诉愿制度的存在令法官权力的行使受到制约,并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法院对法益的衡平令一般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与原法律体系相分离,呈现出独特的侵权行为认定方式。我国在借鉴德国模式时,应当关注这一理论背景下私法场域与宪法制度之间的嵌合、兜底性民事权利条款的解释路径及权利间冲突的消解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一般人格论文参考文献

[1].刘召成.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创设技术与规范构造[J].法学.2019

[2].董建.论德国《基本法》视野下的一般人格权[J].西部学刊.2019

[3].张建文.作为新兴权利司法保护方法的一般人格权[J].法学杂志.2019

[4].张叶语.论一般人格权侵权的认定[D].浙江师范大学.2019

[5].张红.一般人格权:新生人格利益之保护机制[J].人大法律评论.2018

[6].朱晓峰.民法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与表达方式[J].比较法研究.2019

[7].曹瑞丽.探讨宪法中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9

[8].周曼,邓建中.在我国民法典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构想[J].时代主人.2018

[9].丁其玉,杨阿丽.主动性人格与冰雪运动参与的关系:一般自我效能和锻炼自我效能的多重中介效应[C].第二十一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摘要集.2018

[10].张路.论背俗侵害人格法益的侵权法保护——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的辨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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