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的宽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宽容,法律宽容原则,正当性价值,法律宽容原则界限
法律的宽容论文文献综述
段恩佳,王勇[1](2019)在《试论法律宽容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上的宽容是从近代西方宗教宽容思想中演化而来的。法律宽容原则实质上是正义与自由秩序的宽容,对法律的不宽容权利滥用予以不宽容的对待,应该以法律上的宽容视角对待法律上的空白,考量法律设置的合理性与新兴事物发展的理性价值。文章认为,法律宽容原则并非没有限度,当对法律的根本的自由、公平、正义价值造成实质性破坏的时候,法律宽容原则难以适用之时,法律责任原则应该作为法律宽容原则的补充,发挥对难以宽容法律不宽容的零容忍的态度,以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发展历程。(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4期)
周晓帆[2](2018)在《法律中的宽容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宽容是一个涉及哲学、伦理学与法学的综合性命题,我们似乎可以在人类交往、政治斡旋与争端解决都看到宽容的调和作用。然而,不同于西方社会从宗教宽容到政治宽容、法律宽容的演进,宽容原则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不畅,导致民众对法律中的宽容原则存在态度与观念上的误解,本文认为,这与我国实定法与法哲学间的对话不足有深刻关联。本文在行文思路上主要分为五部分来论证:文章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以美国宪政史上的经典案例“罗伊诉韦德”案为切入点,从堕胎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违法说”和“合法说”的价值论辩中得出一种宽容的悬置式的法律处理模式;第二部分,探究宽容原则的内涵和发展史,并从法哲学领域分析宽容原则以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内在意蕴,界定宽容原则是在对人的自由尊重的基础上对不同价值判断的宽容;第叁部分,从叁个层面剖析了宽容原则的正当性依据,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宽容是人类在多样化的社会中追求法律真理的必要原则,这项原则与其他法律价值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四部分,介绍了宽容原则在西方社会中的法律实践,将同性婚姻以及胚胎研究置于考夫曼的“法外空间”理论来论述。同时引出宽容不是纵容,宽容原则要以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为界;第五部分,在宽容原则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探究宽容原则对我国法治的重要意义,尽管由于历史等深层原因,宽容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层面存在态度、观念上的困境,但是法治与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人类对自由与人权等真理的探索,都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重要环节运用宽容原则。近年来,宽容原则在我国的学界探讨、法律政策、以及刑事法治和民事法治领域达成了不少共识,并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得到了某些有效的运用。本文基于法哲学意蕴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界定宽容原则的内涵及界限,同时意图通过研究西方法律实践中的宽容原则的应用,探索构建法治中国语境的下“法律宽容”,使之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人道主义的理论指导价值。(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01)
郑智航[3](2018)在《从互惠性到宽容性:法律责任构造逻辑的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历程来看,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或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主要奉行的是一种主体性的观念,因此,可将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或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定义为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从前现代社会(文艺复兴之前的西欧社会)到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法律责任经历了一个从结果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法律责任的这种发展受到了源自前现代社会法律中互惠性观念的影响,并且在民事责任领域和刑事责任领域逐步(本文来源于《领导科学》期刊2018年10期)
郑智航[4](2018)在《从互惠性到宽容性:法律责任构造逻辑的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前现代社会到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法律责任经历了一个从结果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法律责任的这种发展受到了源自于前现代社会法律中的互惠性观念的影响,并且在民事责任领域和刑事责任领域逐步形成了一种以过错为核心的互惠性责任范式。它所遵循的是一套强调泄愤的逻辑。随着主体性社会存在问题的总体性爆发,人类进入了重建主体性的时期。这种主体性重建的努力带来了法律责任内在逻辑的演变,即法律责任愈来愈体现出对被告人的关注,愈来愈改变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所留下来的"他者态度"。因此,法律责任对主观过错愈来愈宽容,法律责任中泄愤性色彩愈来愈得到淡化,而社会合作的理念在法律责任中愈来愈得到凸显与加强。(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朱泽熹[5](2017)在《互惠、宽容与法律的生活立场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同时所有的制度和规范也必须符合当前生活的基本逻辑,以确保生活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正义性。就目前的现实生活而言,其主要具有两套基本逻辑,其一是"互惠的逻辑",其二是"宽容的逻辑"。法律作为可能生活的一种,也必须建立在以上两套逻辑基础上。但就当前的法律来看,其普遍侧重于对"互惠的逻辑"的关注,相对忽略了"宽容的逻辑"相关内容,从而导致法律具有一定的漏洞和缺陷,无法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部分问题和现象。本文即从生活立场的角度,就法律、互惠的逻辑以及宽恕的逻辑间的关系,发表几点看法,以供相关人员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5期)
陈长均[6](2015)在《培养宽容的法律思维 树立宽容的法律观》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学者考夫曼教授曾在《法律哲学》一书中提出了"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之命题。虽然宽容原则在过去早已蕴含在公平原则与责任原则之中,但作者在该书中将此原则特别抽离出来。"其原因在于,宽容在当今世界所扮演的角色要比过去来得重大。宽容应该是‘多元风险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美德"。其实,多元风险社会中的法律人更应当培养宽容的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法治文化》期刊2015年12期)
陈国坤[7](2014)在《劳教废止后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的法律导向——基于刑法宽容理念的善后与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未经法律授权即可对公民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强制措施,这是劳教制度最大的制度软肋,也是致其最终被废止的根本原因。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设计应当引以为戒,尽量避免"劳教制度已死,劳教式管理模式还在"的尴尬局面。遵循理念先导、制度跟进的规律,未来的制度设计必先契合法治理念。而于刑事法治理念而言,不遵循刑法宽容理念的制度设计必定依然难逃窠臼。故而在改革中除了要关注基本制度的构建和刑事政策的贯彻之外,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刑法宽容理念的培养和倡导。(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4年04期)
李语嫣[8](2014)在《法律的宽容品格》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应该有一张什么样的面孔?日本着名刑法学家西元春夫曾经给法律人出了这样一道难题,并称这是值得法律人终身思考的问题。在很多普通民众看来,法律似乎是一个严苛甚至冷酷的东西,它几乎不近人情,对所有人都呈现一视同仁的冷酷面孔。 事实上,法律并不总是冷(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8-15)
郗闽[9](2014)在《浅析法律宽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力图对法律宽容做出解释,详述其主要表现形式,着重分析其法理基础,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促进我们对法律宽容的了解及研究。(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4年13期)
刘武俊[10](2014)在《宽容失败要从口号落实到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除了经济改革,对于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同样要弘扬宽容改革失败的理念,并落实到立法层面。 5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李总理鼓励创投引导资金要更多投向创新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要宽容失败,为创新尝试者提供最大的(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4-05-23)
法律的宽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宽容是一个涉及哲学、伦理学与法学的综合性命题,我们似乎可以在人类交往、政治斡旋与争端解决都看到宽容的调和作用。然而,不同于西方社会从宗教宽容到政治宽容、法律宽容的演进,宽容原则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不畅,导致民众对法律中的宽容原则存在态度与观念上的误解,本文认为,这与我国实定法与法哲学间的对话不足有深刻关联。本文在行文思路上主要分为五部分来论证:文章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以美国宪政史上的经典案例“罗伊诉韦德”案为切入点,从堕胎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违法说”和“合法说”的价值论辩中得出一种宽容的悬置式的法律处理模式;第二部分,探究宽容原则的内涵和发展史,并从法哲学领域分析宽容原则以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内在意蕴,界定宽容原则是在对人的自由尊重的基础上对不同价值判断的宽容;第叁部分,从叁个层面剖析了宽容原则的正当性依据,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宽容是人类在多样化的社会中追求法律真理的必要原则,这项原则与其他法律价值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四部分,介绍了宽容原则在西方社会中的法律实践,将同性婚姻以及胚胎研究置于考夫曼的“法外空间”理论来论述。同时引出宽容不是纵容,宽容原则要以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为界;第五部分,在宽容原则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探究宽容原则对我国法治的重要意义,尽管由于历史等深层原因,宽容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层面存在态度、观念上的困境,但是法治与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人类对自由与人权等真理的探索,都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重要环节运用宽容原则。近年来,宽容原则在我国的学界探讨、法律政策、以及刑事法治和民事法治领域达成了不少共识,并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得到了某些有效的运用。本文基于法哲学意蕴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界定宽容原则的内涵及界限,同时意图通过研究西方法律实践中的宽容原则的应用,探索构建法治中国语境的下“法律宽容”,使之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人道主义的理论指导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的宽容论文参考文献
[1].段恩佳,王勇.试论法律宽容原则[J].法制与经济.2019
[2].周晓帆.法律中的宽容原则研究[D].浙江大学.2018
[3].郑智航.从互惠性到宽容性:法律责任构造逻辑的嬗变[J].领导科学.2018
[4].郑智航.从互惠性到宽容性:法律责任构造逻辑的嬗变[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朱泽熹.互惠、宽容与法律的生活立场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
[6].陈长均.培养宽容的法律思维树立宽容的法律观[J].中国法治文化.2015
[7].陈国坤.劳教废止后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的法律导向——基于刑法宽容理念的善后与衔接[J].时代法学.2014
[8].李语嫣.法律的宽容品格[N].人民法院报.2014
[9].郗闽.浅析法律宽容[J].青春岁月.2014
[10].刘武俊.宽容失败要从口号落实到法律制度[N].证券时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