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予执行裁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仲裁裁决,请求,公司股权转让,债权转让,仲裁申请人,合同解除,转让合同,案外人,圣达,基础事实
不予执行裁决论文文献综述
李君临[1](2019)在《超越请求范围之仲裁裁决 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础事实2014年3月10日,圣达集团、圣达能源与梁勤签订《四川津绪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简称《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圣达集团与圣达能源将其对四川津绪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津绪公司)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4605.8万元转让给梁勤。同日(本文来源于《企业家日报》期刊2019-09-19)
周寅寅[2](2019)在《我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对仲裁的一种司法监督手段,也是法律赋予被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救济措施,对规范仲裁行为、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对错误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避免错误扩大。该制度的运行结果即法院的最终裁定意味着仲裁程序所确定的裁决结果能否被法院认可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司法确认。如果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的,法院审查后将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其作出规定,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在理论和实际适用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理论探究和实际适用分析入手进行深入研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存在的合理性出发进行论述,对不予执行制度进行整体的理论研究,同时探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阐述不予执行制度在我国适用所具有的独特的存在价值。文章第二部分则是对该制度的比较法分析。通过查阅资料,在比较法视野下比较了包括德国、法国、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性法律文件等相关规定,借此探讨其对我国的可供借鉴之处。文章第叁部分则是对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法院审理和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例的实证分析。通过对搜集到的案例的类型化的数据分析与梳理,结合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明确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文章第四部分则在上一部分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不予执行制度加以整体评价,同时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不予执行制度的完善,从制度设计本身、仲裁庭及仲裁员角度、法院司法审查角度等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8)
武振国[3](2018)在《论虚假仲裁的规制——兼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规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在这里,规制虚假仲裁的前提,是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直接损害案外人的权利,即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另诉权利。但在承认既判力的前提下,上述权利并不能被损害。重新思考这一问题,可以发现,规制虚假仲裁在"疏"不在"堵"。应承认生效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保证案外人可以正常提起另诉,不受原仲裁裁决的约束,也不受其执行力和证据推定效果的影响。与之相比,设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不仅没有必要,还会产生一系列的副作用,故应将其废除。(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8年04期)
赵雪冰,王慧斌[4](2019)在《先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合理性分析——兼对比强制执行公证的运行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先予仲裁"是广东省湛江仲裁委首创的一种仲裁模式,该仲裁模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就合同涉及的内容进行提前仲裁,避免纠纷发生后产生再行仲裁或者诉讼的麻烦。该仲裁模式适用范围较为固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预期性、方便快捷等特定的优势。但该模式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违法性,日前最高法已通过批复方式对先予仲裁模式作出回应。本文拟通过对比强制执行债权公证文书对先予仲裁模式的违法性作出法理分析,以规范我国相关规范运行架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牛鹏,黄雄义[5](2018)在《中国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回顾、现状与展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两种重要方式,但由于立法在一些具体规定和两种方式的衔接上存在不完善之处,实践中这两种方式常被当事人滥用以拖延执行,其积极效果大打折扣。本文在回顾我国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该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和评析。最后,通过对现状的介绍和评析把握我国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完善方向。(本文来源于《武汉仲裁》期刊2018年01期)
林丰[6](2018)在《论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送达问题是贯穿在仲裁活动始终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各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的基础,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将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应的文书送达给各被申请人是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鉴于仲裁一裁终局,对于当事人而言,救济途径仅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但无论是撤销程序还是不予执行程序,送达问题往往是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常见理由。对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展开全面的分析与系统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具一定的意义。本文分为四章,在引言中主要引用了一例仲裁机构因送达问题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例,从该案例中引出对于国内商事仲裁送达制度的解析。第一章针对国内商事仲裁送达制度展开基本的阐述。该章是建立在笔者调查2017年度全国仲裁机构排名前十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作出的总结。该章节分为功能、原则、主体、送达方式四个部分。在功能部分,论述了送达程序在仲裁制度中的功能;在原则部分,叙述了我国商事仲裁送达程序所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具体送达程序的开展均以该原则为提前进行;在主体部分中,对于将仲裁机构视作送达主体的必然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并阐述了仲裁庭与当事人视作送达主体的必要性;在方式层面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委托、电子邮件、公告、公证等多种送达方式在仲裁程序中的实际运用进行阐述。第二章是通过比较分析法,通过与示范法送达程序、民事诉讼送达程序及不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送达程序这叁个维度与我国商事仲裁的送达程序进行比较。在第二章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在第叁章中主要提出了商事仲裁送达程序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了立法层面以及实践层面。第四章是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以及对仲裁机构送达程序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商事仲裁送达程序的思考,提出在立法层面对送达制度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监督、在制度层面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法律理念。(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10-01)
崔东凯[7](2018)在《首份申请书递交齐齐哈尔中院》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当日上午,一份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递交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案外人依据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递交的首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3-02)
周月萍,樊晓丽[8](2018)在《如何避免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对于生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方式有两种,分别为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的生命力之一就是高效,无论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势必都会背离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了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6种法定情形。笔者认为,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其实质就是除去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仲裁裁决(本文来源于《建筑》期刊2018年02期)
李诏楠[9](2018)在《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对仲裁裁决作出执行与否的一项具体制度,是司法监督仲裁的具体表现,也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的一项救济措施。它的行使具有关乎仲裁裁决事项能否顺利得到执行,权利人的债权能否最终得以实现的重要意义,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存在国内和涉外双重审查标准,由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规定较为完善,符合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且学者的专门论述较多,观点也较为成熟:而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较涉外仲裁而言更加宽泛,司法适用上也更加随意,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管措施以及有效的程序救济途径,因而饱受法学理论界人士的批评,甚至多数学者一度主张废除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各地法院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以及审查结果等方面做法不一,这不仅损害了我国法制的统一也损害了国内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在此背景下,本文仅针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进行讨论,若无特殊说明,本文所提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仅指国内仲裁。本文深入讨论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相关理论,在明确了何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概念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应坚守的各项法律原则和该制度具有的法理价值,重点论述了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的冲突以及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认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存在着撤销制度所没有的独立价值,不宜简单废除,只有通过细化完善内部程序,规范司法运行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理论的价值在于更好地指导实践运行,通过考察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以及在实务操作中具体应用的现状,进一步分析了人民法院在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时更倾向于作出支持性裁定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出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着不予执行申请条件宽松、司法审查范围宽泛、司法审查程序模糊、外部检察监督缺位以及事后程序救济不能这五大不足之处,通过对仲裁发达国家司法监督仲裁制度的有益借鉴,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一方面从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本体出发,通过规范当事人申请程序、司法审查程序、检察监督程序以及事后救济程序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具体设想;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系列完善的配套保障措施来促进仲裁裁决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顺利执行,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规范运行。(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张浩[10](2017)在《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依托其简便、高效、一裁终局的工作方式在当事人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仲裁的一裁终局性使得当事人在获得对己方不利的裁决后仍然想尽一切办法试图获得进一步的法律救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就成了他们挽回颓势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本文试论申请(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12-01)
不予执行裁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对仲裁的一种司法监督手段,也是法律赋予被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救济措施,对规范仲裁行为、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对错误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避免错误扩大。该制度的运行结果即法院的最终裁定意味着仲裁程序所确定的裁决结果能否被法院认可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司法确认。如果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的,法院审查后将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其作出规定,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在理论和实际适用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理论探究和实际适用分析入手进行深入研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存在的合理性出发进行论述,对不予执行制度进行整体的理论研究,同时探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阐述不予执行制度在我国适用所具有的独特的存在价值。文章第二部分则是对该制度的比较法分析。通过查阅资料,在比较法视野下比较了包括德国、法国、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性法律文件等相关规定,借此探讨其对我国的可供借鉴之处。文章第叁部分则是对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法院审理和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例的实证分析。通过对搜集到的案例的类型化的数据分析与梳理,结合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明确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文章第四部分则在上一部分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不予执行制度加以整体评价,同时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不予执行制度的完善,从制度设计本身、仲裁庭及仲裁员角度、法院司法审查角度等提出一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予执行裁决论文参考文献
[1].李君临.超越请求范围之仲裁裁决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N].企业家日报.2019
[2].周寅寅.我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适用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3].武振国.论虚假仲裁的规制——兼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J].北京仲裁.2018
[4].赵雪冰,王慧斌.先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合理性分析——兼对比强制执行公证的运行架构[J].法制博览.2019
[5].牛鹏,黄雄义.中国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回顾、现状与展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J].武汉仲裁.2018
[6].林丰.论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D].厦门大学.2018
[7].崔东凯.首份申请书递交齐齐哈尔中院[N].法制日报.2018
[8].周月萍,樊晓丽.如何避免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J].建筑.2018
[9].李诏楠.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完善研究[D].安徽大学.2018
[10].张浩.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分析[N].江苏法制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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