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区分论文-陈信勇

法律行为区分论文-陈信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行为区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生效样态,区分论

法律行为区分论文文献综述

陈信勇[1](2018)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兼及《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法律约束力也常常相混淆。但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到《民法总则》的立法表明,有效与生效、效力与法律约束力等概念并不相同。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的视角看,有效是一种效力性能,生效是一种生效样态;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都具有效力性能上的不确定性(两种可能性),只是二者摆脱不确定性的方式不同。(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7期)

李子仪[2](2018)在《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我国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我国各种法律也逐渐变得完善,人民开始学习法律和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虽然现代社会人民都开始学习法律保障自身的利益,但是有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中的区别,导致法律的滥用。而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距离人民最近的法律之一,也是人们经常分不清楚的法律之一。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的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人们必须能够准确的区分开来,防止乱用法律,造成伤害。(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8年02期)

张莹雪[3](2016)在《浅谈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在民法体系中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它几乎深入了民事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作为判断物权是否发生了变动标准的区分原则,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交易的稳定,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物权转移的公示公信等问题均围绕着区分原则展开,所以对区分原则进行阐述与探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3期)

翟韵[4](2015)在《浅谈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重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中,按照某种法律行为的有无对价性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或者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在对主体的要求和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是存在着重大差别的,因此,法律行为的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是非常重要。(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系统科学在工程决策中的应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5-11-21)

王雷[5](2013)在《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会直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在情谊行为领域的适用,对该问题要采取利益动态衡量为主的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研究方法。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情谊行为的施惠者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或者说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对此种意思或意图要采取主客观结合的动态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3年06期)

石东阳[6](2009)在《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众多法学家所争议的对象之一,以至许多初学法学之人对两者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问题,甚至混乱.本文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本文来源于《魅力中国》期刊2009年07期)

刘志诚[7](2009)在《如何区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众多法学家所争议的对象之一,以至许多初学法学之人对两者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问题,甚至混乱.本文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6期)

肖学军[8](2002)在《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是民法上争议很多的一个疑难问题。对二者的混淆不但表现在法学研究中,也表现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学说上一直未能整理出一个较具说服力的区分标准,甚至对于二者的区分是否有必要、区分有什么意义等,都远远没有达成共识。但是,二者的区分关系到法律行为的定义、划分、要件、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不少争议,都与二者的区分问题有关。区分问题的核心,是私法自治原则与国家干预如何协调平衡的问题。 本文的论述对象是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具体而言,就是二者是否要区分、如何区分的问题,包括区分的标准、区分的意义,成立的意义及其效力等等,并依据二者的划分讨论了法律行为的要件体系。 本文主要是从逻辑和价值取向两个角度展开分析。在形式上,以逻辑为中心,在坚持民法逻辑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区分与法律行为其它制度间的严密与协调;在价值取向上,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并考虑到私法自治在现代法秩序中的实现问题,以寻求合理的法律价值体系。 绪论简要考察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历史发展,我国法学界对二者从不区分到逐步区分的认识过程,及这一认识在立法上的体现,并指出,由于理论上对二者区分的标准、区分的价值尚未有明确的回答,立法上表现相当地混乱,在实践中则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或将成立误以为生效问题,或将生效误以为成立问题,从而不能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章介绍了关于成立与生效是否区分的叁种观点:区分说、同一说、叁分说。批评了同一说与叁分说的观点,并分析了区分说的立论依据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特别是“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问题,生效是法律问题”及“成立是生效的逻辑前提”这两个理由,本身并不能成立。提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样,都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成立作为生效的逻辑前提,是成立与生效在法律上区分的结果,而不是区分的依据。分析了“有效成立”一词,认为这是一个不妥当的概念,法学研究中不宜使用。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区分的标准、价值以及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本文在分析了通说的区分标准后认为:区分的标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最基本的逻辑要求:不能从区分标准推出不必区分的结论;2、价值要求:不能违背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3、功能上的要求:区分标准应使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可供识别的特征;4、概念上的要求:一个“成立的”法律行为应满足对其定义和分类的要求。本文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包括两个部分:意思表示、法律为落实私法自治而建立的基础性结构(本文称为“意思表示的内在限制”)。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标准是:作为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意思表示从形成到完成的全部过程都属于法律行为的成立范畴,包括意思表示本身和意思表示的内在限制;法律在意思表示之外对法律行为提出的要求,则属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范畴,包括两种情况: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不得具备的条件,前者构成特别生效要件,后者构成阻却生效要件:除此之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设定对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求。这既是区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标准,也是法律行为要件划分的依据。 本章还对法律行为成立的意义及效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法律行为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生效则是意思表示所欲法律效果的实现。有效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前提。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究竟有没有价值?如果有,价值何在?对于这些问题,法学界几乎完全忽视。如不能对区分的价值作出合理的阐述,则区分是否有必要就很可疑了。本文从叁个角度来论述区分的价值:一是法学上认识的价值;二是法律技术上的必要性;叁是区分的实益。从而得出结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不论在理论上、技术上、实益上都具有重要价值。 第叁章讨论了法律行为的要件划分。按照本文关于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标准,一个法律行为最终要能发生当事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其所要满足的条件可分别归之于成立与生效两个范畴之内:也就是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由于成立要件是构成法律行为最本质的要素,它应是法律行为具有共性的特征,因此,所谓“特别成立要件”是不存在的。同属于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要件,有些是法律行为生效所必不可少的,有一些则是必不可有的:根据其功能的不同,前者可称之为生效要件,后者可称为阻却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成立即生效的,因此,所谓“生效要件”实际上并非对所有法律行为的要求,而是法律针对部分特殊法律行为提出的要求。为便于更清晰地表明上述关系,称之为“特别生效要件”更为妥当。这样,对于可能影响到法律行为效力的各要件,就可以作出叁个层次的划分:成立要件、特别生效要件、阻却生效要件。对成立要件,本文分别就当事人、行为能力适格、意思表示健全、标的可能等分别作了沦述。总的来说,它们都是意思表示从形成到完成的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基本(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2-12-01)

法律行为区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我国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我国各种法律也逐渐变得完善,人民开始学习法律和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虽然现代社会人民都开始学习法律保障自身的利益,但是有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中的区别,导致法律的滥用。而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距离人民最近的法律之一,也是人们经常分不清楚的法律之一。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的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人们必须能够准确的区分开来,防止乱用法律,造成伤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行为区分论文参考文献

[1].陈信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兼及《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解读[J].浙江社会科学.2018

[2].李子仪.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J].现代经济信息.2018

[3].张莹雪.浅谈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J].法制博览.2016

[4].翟韵.浅谈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重要性[C].决策论坛——系统科学在工程决策中的应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5

[5].王雷.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J].清华法学.2013

[6].石东阳.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区分[J].魅力中国.2009

[7].刘志诚.如何区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J].法制与社会.2009

[8].肖学军.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D].中国政法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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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区分论文-陈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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