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类型化分析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刘东[1](2016)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识别与确定——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类型化分析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确定和识别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这又受制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制度目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制度目的设定越单一,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就越严格;制度目的设定越多元,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便越宽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制度目的包括维护参加人的利益、彻底解决纠纷以及程序保障叁点,相对而言较为多元。有鉴于此,我们在认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以充分实现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制度目的。(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肖爱[2](2015)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应该回归法律的司法解释——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中,法院以起诉人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由,裁定起诉人不是本案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概念,其判断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明确、权威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起诉难"的根本原因。对以预防性为本质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说,意味着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对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作用。然而,返归《行政诉讼法》本身进行体系化审视,无论是原法还是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都是贯彻"主观主义"的原告资格标准,而且远比"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简单明了。应该舍弃司法解释的模糊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中,将起诉人主观上认为涉案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作为原告资格判断的根本条件,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起诉人的原告资格就确定无疑;起诉人是否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只能作为辅助性验证性参考,对"利害关系"等判断都应该通过实体审判确证,不能由法院单方面审查就否定原告资格而驳回起诉。(本文来源于《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5-07-17)
陈皓谦[3](2015)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对于无独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学术界的讨论一直与实务界的判断相脱离。而问题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探讨。对这一问题的定性,想来众说纷纭。本文将重点放在了相关案例的研究和探讨上,希望可以起到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看法相衔接的作用。针对现行法框架下的问题通过相关探讨,初步总结和提出了关于此"标准"问题的建议。相信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和我国案件审理机制的成熟,对于无独叁判断标准问题会得到更妥善的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3期)
代温世[4](2014)在《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叁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是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关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4-02)
孟婕[5](2014)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不同规定,对比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界定,提出如何在法理上对权利、利益和合法权益进行界定,如何通过司法适用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解读从而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新的权益没有被纳入现行法律规范,同时又缺乏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如何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解读和认识。(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4-03-20)
张宝华[6](2013)在《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尚存争议、司法实践把握不一的问题。199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自该规定之后,法院采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资格认定的新标准。由于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该概念做出进一步阐述,因此其具体内涵在理论上尚还存在争议,法院在个案认定中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的概括性也给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提供了空间。现实生活的复杂使得法院在个案认定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概念进行解释,虽然司法实践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和不统一现象,但透过个案判决可以看出我国法院认定此问题的现状。本文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法院判决为重点探析法官对“法律上利害关系”概念的把握以及在个案中认定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路径。以期通过对判决进行客观描述,呈现“法律上利害关系”认定的司法现状。(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3-12-01)
徐勤勤[7](2013)在《小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行政理论与实务界的焦点问题,由于传统理论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重大症结,根据我国行政法制度设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是一个关乎公民权利能否获得行政救济的前提性问题,对其界定关系到行政诉讼之目的、行政诉讼之价值取向。在我国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其界定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核心。本文拟从日本对"法律上的利益"、台湾对"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的界定进行分析,试图更好地解释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称"法律上利害关系",使其更加适应时代发展。(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S1期)
张宝华[8](2012)在《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上利害关系确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新标准。然而这个标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什么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针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法官在认定中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差异。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基础上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9期)
黄宇健,彭建平[9](2012)在《浅谈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解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维护公益,有必要纳入公益诉讼。可从现有规则规则出发,通过扩大解释"法律上利害关系"以容纳公益诉论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事实上受到实际影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最终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姚慧[10](2011)在《与无名氏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方享有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起诉索赔死亡赔偿款项的案件,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了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的起诉。据悉,此案是整个山东省法院系统首次改判驳回民政部门及(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1-08-22)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中,法院以起诉人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由,裁定起诉人不是本案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概念,其判断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明确、权威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起诉难"的根本原因。对以预防性为本质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说,意味着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对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作用。然而,返归《行政诉讼法》本身进行体系化审视,无论是原法还是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都是贯彻"主观主义"的原告资格标准,而且远比"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简单明了。应该舍弃司法解释的模糊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中,将起诉人主观上认为涉案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作为原告资格判断的根本条件,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起诉人的原告资格就确定无疑;起诉人是否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只能作为辅助性验证性参考,对"利害关系"等判断都应该通过实体审判确证,不能由法院单方面审查就否定原告资格而驳回起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刘东.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识别与确定——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类型化分析为中心[J].当代法学.2016
[2].肖爱.“法律上利害关系”:应该回归法律的司法解释——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评释[C].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5
[3].陈皓谦.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的判断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5
[4].代温世.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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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黄宇健,彭建平.浅谈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解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视角[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10].姚慧.与无名氏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方享有诉权[N].中国保险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