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层次资本市场要避免四个倾向(论文文献综述)
滕飞[1](2021)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文中认为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也积累不少结构性矛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审时度势,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为新形势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指明了新方向。实体经济的转型与升级无疑将对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需要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增加有效金融供给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去杠杆与严监管的趋势下,外部环境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出更严峻挑战。实体经济调整与金融深化改革都在呼唤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因此,探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及作用传导机制进而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金融创新的总体方向与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按照“需求分析-现状与问题梳理-相关性与作用机制分析-路径政策建议”的逻辑框架开展研究。首先对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进而对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商业银行有效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及其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机理,并结合2006-2018年13年省域横向面板数据和2009年3季度至2019年2季度共40期全国纵向时序数据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及其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机制进行实证验证。最后借鉴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与教训,从“紧扣供给侧主旋律、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以及因地制宜展开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基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总体方向,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前沿底层技术围绕实体重点产业链发展与补充薄弱环节从“业务创新、金融科技创新、组织与制度创新”等三方面提出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金融创新的行动路径。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绪论和理论分析,包括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总结了本文的技术路线和主要创新处等;第二章对相关重要概念和理论进行梳理,包括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供给侧改革理论、金融发展理论以及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运行机制理论等进行系统梳理和评析,进而提炼出相关理论对本文研究的启示。第二部分:现状与需求分析,即第三章,系统分析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进而深入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经验与教训,从而充分揭示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深层次需求以及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适度性要求。具体包括:(1)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分析。首先,运用拓展费雪方程式(Fisher Extension)论证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性,而这需要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更好向实体经济发挥正向反馈作用;其次,运用银行博弈均衡模型(Bank gambling equilibrium model)进行参数模拟,揭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须通过有效创新(如降低监督成本)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并确保自身业务可持续性,以更好地融入到供给侧改革之中。(2)分析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因、历程、现状及存在问题。基于事实与数据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通过扩大供给和丰富产品等方式支持经济发展与转型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无法有效满足实体金融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支持重点领域存在创新不足等问题。(3)分析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经验与教训,特别应吸取国外商业银行金融过度创新导致非理性扩张以及与实体经济需求脱节方面的教训。第三部分:运用规范性分析方法分析系统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即本文第四章。包括:(1)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积极影响和过度创新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说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存在两面性。(2)系统归纳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本文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通过影响消费需求、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以及推动产业升级,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称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要素与结构路径);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增加金融供给、优化金融配置、增强金融功能,进而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称之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金融发展路径)。(3)运用数理推导的方法论证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通过搭建六部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框架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通过数理推导剖析商业银行存贷和金融创新部门与实体经济下资源要素作用的内生机制,求解最优增长路径。结果表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具有非线性的拉动作用,且金融创新效率弹性对经济稳态增速拉动作用比较显着,产品弹性(即业务规模)对经济稳态增速同样具有非线性效应。第四部分:实证分析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相关性及作用机制,主要从省域横向面板和全国纵向时序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分析,包括本文第五章、第六章。具体包括:第五章,本文利用面板平滑转换模型(PSTR),基于2006-2018年31个省市相关数据,从面板横向角度实证分析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关系及所呈现的区域差异与阶段差异,得出如下结论:(1)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总体是积极的,但存在区域不均衡性。实证表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与效率指标处于低体制时,其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效应较弱甚至是负面的;当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与效率指标处于高体制时,其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呈现正向效应且逐步增强,基准模型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整体呈现渐进正向的非线性转换趋势,上述结果说明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总体效应是适度的。但是,通过对PSTR模型的非线性转换体制分析,发现不同省市转换函数值(g值)分布范围广且体制转换速度较慢,结合各省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标样本期间所处体制情况,说明不同省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性。(2)中国商业银行应保持适度创新规模的同时注重开展内涵式效率创新。通过比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指标与金融创新效率指标的非线性效应,金融创新规模指标的非线性效应更强体制转换速度更快。本文发现: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主要依靠“金融创新规模效应”拉动实体经济增长,但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率指标对实体经济增长促进作用要优于金融创新规模指标,说明商业银行应保持适度金融创新规模的同时更应着眼于提高金融创新效率。(3)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效应存在阶段性差异。供给侧改革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发挥的促进作用较供给侧改革前更显着,说明供给侧改革后商业银行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采取的金融创新措施是有效的。(4)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区域差异性。本文通过分区域实证分析可得: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局部过度创新(东部、中部)和创新不足(西部)并存的现象,东部和中部区域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规模经济边际递减现象。(5)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核心产业(制造业)发展同样具有渐进正向的非线性影响。通过替换自变量的稳健性检验得到基准模型相似结果,其中对制造业增长指标的正向影响较为显着但对制造业结构优化指标的正向影响效应较弱。(6)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协同不足的问题。通过加入交互项的稳健性检验验证了基准模型结果的稳定性,并可得: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协同效应差异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资本积累指标对实体经济增长发挥协同效应趋于正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科技研发指标发挥协同效应则趋于负向。第六章,主要基于2009年3季度至2019年2季度共40期的全国经济变量数据和十六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数据,从时间序列角度纵向验证商业银行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对宏观实体经济增长“微观-宏观”的作用机制。具体包括:(1)本文选取金融业务创新发展(规模)维度、金融业务创新效能维度、金融创新风控维度、金融科技创新维度以及创新支持实体经济需求维度等五大维度下16家中国上市商业银行2009Q3-2019Q2的15项相关指标,通过主成分分析法(PCA)量化微观视角下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结果表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占据前四位主要得益于上述银行业务创新规模较大,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以及中信银行等创新效能高的中型银行紧随其后。(2)基于16家上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构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BII)并观察该指数趋势,分析其阶段特征。结果表明:该指数在样本期间内呈现平稳增长趋势,分阶段来看,BII经历持续增长期(2009Q2-2012Q4),波动调整期(2013Q1-2017Q4)以及转型回升期(2018Q1-2019Q2)等三个阶段。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在经历一段时期的波动后,商业银行经过业务转型与调整金融创新指数稳步回升。(3)构建供给侧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间接作用机制(包含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以及产业升级等宏观指标)和直接作用机制(包含实体经济融资规模与融资成本、储蓄投资转换等金融指标)的SVAR实证模型并验证其有效性。实证结果表明:第一,无论是在间接作用机制还是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都具有拉动作用并呈现短期快速拉动,中期波动,长期相对平稳的态势且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最高;第二,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较直接作用机制更明显相关系数更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应更注重精准支持实体经济要素积累与结构优化;第三,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资本积累影响存在反复,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具有积极影响但持续时间较短;第四,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融资规模具有微弱正向作用且存在时滞性,但有利于融资成本降低,有利于优化储蓄投资转换职能。第五部分,基于第三章需求分析、第四章机理分析与数理推导、第五章和第六章实证分析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总体方向和行动路径建议,即本文第七章。具体包括:(1)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总体方向。即:紧扣供给侧改革主旋律,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金融创新;有效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以及建立适应外部经济转型特征的组织架构和制度等。(2)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业务创新行动路径,包括:开发符合动能转换需求的的金融产品支持产业优化升级、整合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支持“三去一补”、完善融资产品利率定价机制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线上与线下业务融合发展以及优化资产负债管理等。(3)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科技创新行动路径,包括:运用大数据技术发掘和评价客户、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业务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关键领域智能化改造、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高效产品和服务体系以及综合应用技术实现融合创新等。(4)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组织与制度创新行动路径,包括:搭建以业务为导向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完善金融创新制度、构建金融创新协同保障机制等。总之,本文通过相关研究丰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开展金融创新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提供可行建议。
刘浩[2](2020)在《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结构优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了我国债券市场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有哪些优化的途径。我国债券市场结构问题本文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共存的结构,和我国债券市场高度扁平化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从这两个角度分别提出对市场结构的优化建议。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的结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需要解决,包括:多头监管问题、流动性问题、定价功能可用性不足问题、套利机制残缺问题以及基础设施成本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对两个市场做比较分析。当前已有很多研究成果,但选择的角度较少,多数集中在交易机制比较方面,缺少其它影响因子的干扰评估,研究结果没有提出优化建议或者可用性不强。已有研究提出的方向,倾向于把优势从一个市场替换到另一个市场,或者寻求两个市场的统一。历史研究还存在一个问题是,两个市场创新不断推出,研究背景有所变化,原研究成果已经部分不适用。本文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最新市场环境变化,寻求更多的角度来比较两个市场。包括两种交易机制的交易效率、价格发现、波动性、流动性、交易成本等,另外又增加了从市场参与主体、境外参与者、交易量、市场整体流动性、交易品种、衍生品市场、海外发行者及对经济变量的敏感性、宏观调控的传导性等方面的比较。同时又把市场新变化作为新增的影响因素,结合进以上各对比点,分别分析。在做了银行间交易所两个市场之间的比较基础上,又增加了银行间市场和纯场外市场的对比,以及我国债券市场和海外成熟市场的类比。各项比较总结出新的观点:银行间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结构,是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的一个分层维度,应该保留;同时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性,需要重点建设。本文根据以上多项对比结果,及总结的观点为主导,从多个方面提出对市场结构优化建议:改革“五龙治水”的监管体系、改变流动性不足的状况、继续发展做市商制度、发展混合交易模式、大力发展电子化交易、增强市场的连通性等。我国债券市场结构优化问题的另外一个分析角度是:市场结构高度扁平化。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提出,后来学者一直对此研究,政府也是把建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多层次资本市场是由于融资者的多层次和投资者的多层次结构所需。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配置社会资本,追寻一个目标即效率最佳。为达到这个目标,需要融资者和投资者做到匹配。融资者角度,融资企业发展阶段、规模、行业、融资期限等各有不同,融资需求也各不相同。投资者方面,资金数额、信息处理能力、投资心理、风险偏好、承受能力、投资取向、资金期限等方面各有特性,投资需求也各有不同。所以需要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来完成匹配。债券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的一部分,也有分层次的需求。已有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包括理论的提出,包括实践过程中的各项研究,绝大部分是围绕着股权市场进行。本研究补充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债券市场部分的理论。债券市场的多层次,除了以投资者和融资者维度来区分,还有根据债券类型、发行机制、交易机制等多个维度进行分层。我国当前债券市场的结构是非常扁平化的。交易所市场,大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竞价平台交易。银行间市场,采用会员制,做市机构和其它普通投资机构在同一个市场自由询价,在同一个平台达成交易,做市商只是作为一个普通参与者,进行双边报价的义务。市场中没有D2D和D2C的区分,在这样机构预期高度一致、又无额外制度性补偿的市场中,做市商仅有义务没有盈利点,做市商积极性低,没有充分发挥做市商制度的优势。对比美国债券市场结构,已经做到相当立体和有效。根据多层次债券市场理论,结合债券特有的分层维度,不限于从交易市场分层方面,本文提出了多项优化建议,包括:允许不同市场不同规则的存在、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分层是多层次市场的一个体现、深化做市商制度、扩充交易品种分层、扩充信用分层、鼓励固定收益对客业务、发展纯场外市场、发展国际化等。本文创新性的把银行间交易所两个市场结构问题,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做了结合研究。最后本文还总结性提出需要注意的原则,即避免运用行政标准规范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应因势利导,不做过度干预,为市场提供一个良性竞争的外部环境。
施金晶[3](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林明灯[4](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指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阮昊[5](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说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王海荣[6](2019)在《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文中认为城市作为一个人口聚集性生存的空间存在,其空间本身不再被看成是死亡的、固定的、非辩证的、静止的容器,而是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建构性的力量,影响着社会关系、利益结构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变化。它在扩张、更新、重组,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加速流动和剧烈变化;它背后有国家/政府的主导、市场的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空间资源在互相博弈。空间反映着国家与城市中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同时,空间的边界规定着城市与国家的关系;空间是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要在有界空间范围内促进城市空间发展,服务于国家建设的政治目的,同时,也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可能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诉诸城市空间治理,防范和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风险与危机,协调多元空间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持国家的一体化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本文以空间理论和城市政治理论为理论资源,梳理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历史变迁,从城市空间治理背后的政治意义和所要面对的城市空间问题两个方面回答为什么要进行城市空间治理,继而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空间生产与治理上的表现和具体化。解释这种体制是如何在推行非均衡空间发展战略的情况下,维持了中国城市经济的增长和城市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以及它本身在城市空间生产和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最后试图提出推进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路径。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起点。城市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空间。对于中国而言,在超大规模的地域范围内,在多元民族、区域、文化、阶层的社会结构中推进现代化进程,空间是国家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基于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战略需要,有选择性地干预地理空间,介入城市空间生产,促进城市空间治理转型与变迁,进而引发了不同的空间效应和结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内容从巩固新生政权、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变,城市空间生产经历了从强调空间控制、空间商品化、突出空间公共性质向空间多重属性全面发展的转变,城市空间治理模式经历了管理型地方政府、经营型地方政府、服务型地方政府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地方政府的方向转变。空间始终内在于整个国家治理和城市治理过程之中,与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对于维持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但是,城市空间治理的内在矛盾也带来了空间难题,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且差异化特征明显。这体现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个层面的一种叠加式的城市空间结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使城市内部面临失序、分裂和碎片化的风险,使国家的合法性和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受到严重挑战。现实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凸显了城市治理的空间维度。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层面上的体现,也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决定了它通过城市空间治理既要实现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又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从本质上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是党运用国家权力并动用地方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在城市空间生产层面促进国家建设和城市发展,并解决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城市空间问题的过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包括党的领导、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在空间生产维度上,包括这种体制对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重属性的生产。国家与城市中的不同权力主体介入城市空间生产形塑着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模式。但是,不同治理主体空间生产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失衡也是引发城市空间问题的根源。党和国家追求对城市空间生产的控制与秩序,以维护政治的合法性;市场参与者通过开发、建设、运营各种生产性和消费性空间,实现资本的增值;城市中的广大市民则试图维护具有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城市空间治理体制既是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动力机制又引发了城市空间问题,既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内在逻辑的反映,又构成了城市空间治理的现实挑战。面对城市空间治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城市空间问题,我们应当从权力结构和空间生产的维度上探索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协调和理顺多元空间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即,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统筹与引导、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培育与引导。在空间生产维度上,推进城市空间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即,在城市经济空间生产上坚持科学与创新、在城市政治空间生产上注重包容与协商、在城市社会空间生产上秉持公平与共享、在城市文化空间生产上突出特色与传承、在城市生态空间生产上强调绿色与低碳。
陈建付[7](2019)在《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与效率研究》文中认为如果说经济是肌体,那么金融是血脉。只有血脉畅通,国民经济的机体才能持续健康稳定地增长和发展。金融又是一把双刃剑,对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若金融以多种功能俯首为实体经济服务,则对实体经济增长和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若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增长与发展脱节,不同步,不协调,或甚至金融“昂首阔步”,“自娱自乐”,则或迟或早必将反噬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成果。近些年,我国金融出现了“脱实向虚”现象,令人痛心地伤害了实体经济。逐年上升的货币化率(M2/GDP)等涉及金融发展的统计指标也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2019年2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提出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他强调:要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正确把握金融本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衡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坚决打好防范化解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重大风险攻坚战,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笔者选择《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与效率研究》为题,试图较为深入地探讨我国当前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畅通性以及效率高低问题。显然,这是我国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较为迫切的重大问题。本文研究包括如下七部分内容:第1章为绪论。本章介绍了选题背景与意义,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和综述。综述分为四大块:金融发展的内涵、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金融发展作用经济增长机制的研究、金融发展作用经济增长效率的研究。本章还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为本文的理论基础与理论框架。本章介绍了一些基本的概念、范畴后,阐述了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脉络和经济增长理论的演进脉络;接着借鉴罗默、卢卡斯等学者的内生增长模型,将金融部门分为直接融资部门和间接融资两部门引入到模型中,构建了一个内嵌两个金融部门的经济增长模型,对模型进行了动态最优化和经济稳态分析,然后对模型选择出的诸参数进行校准后,将模型进行了模拟分析,并由此刻画了诸参数的意义。本章取得的成果是:创造性地构建了一个内嵌两个金融部门的动态最优化经济增长模型,并从中筛选出了对经济增速、技术增速和资本积累增速产生的影响有所不同,因而可以不同方向和程度地影响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机制和效率的两大类参数,并求出稳态解,这样推演出了分析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不同融资方式中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理论框架。第3章为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机制与效率分析。为更加深入展开机理分析,本章针对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渠道,首先对金融发展之于经济增长作用的机制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数量型作用机制分析和质量型作用机制分析;接着运用博弈论等方法对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之于内生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比较,并分析了金融对经济增长的阶段性作用机制的不同;最后,对金融发展之于经济增长作用的效率展开了理论分析。本章取得的成果是:初步推导出两个理论假设,即(1)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数量型作用机制较好地促进了经济增长,(2)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质量型作用机制较好地促进了经济增长;推演出两大类若干重要参数对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效率的作用性质,并进一步在中国国情下,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些参数的取值特点:其必然导致我国出现金融资源易“脱实向虚”和实体经济易出现“僵尸企业”。第4章为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与效率实证分析:间接融资视角。本章运用面板模型和大样本数据,从间接融资视角,实证检验了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问题,证明了间接融资渠道中,金融发展通过资本的积累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进而促进了经济增长;本章还通过构建SFA(随机前沿)模型,对我国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效率进行了检验,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本章最后还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我国间接融资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面临的两个短板,即金融资源易“脱实向虚”和实体经济易出现“僵尸企业”,并且还运用logit等方法,构建了一个能及时有效识别“僵尸企业”的分析模型,并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第5章为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与效率实证分析:直接融资视角。本章运用面板门限模型和大样本数据,从直接融资视角,实证检验了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问题,证明了在我国,金融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股权融资)具有良好的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畅通性;本章还进一步运用了空间面板模型,采用全国31个省市近20年数据,实证证明,我国股权市场的融资规模与企业技术创新存在显着的因果关系,证明了作为直接融资的股权融资具有良好的支持经济增长的机制作用;此外,本章还进一步运用SFA模型证明了,在我国,随着股权融资规模的不断提高,直接融资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效率也不断提高。第6章为美日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支持的经验及其借鉴。本章分别阐述了美国、日本两国金融支持经济增长的经验,综合分析其具体实施措施,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两者勾稽现状,提出借鉴意义。第7章为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本章首先从前文中,主要是在第2至第5章中,归纳、提炼出了6点主要结论;接着,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建议的指导思想:大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踏实推进金融发展,推动实体经济稳定、高效增长;进而提出了打破金融市场体系供给侧结构性失衡、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打造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新型合作模式和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策建议;最后,笔者根据本文的不足和缺憾,提出了今后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秦杰[8](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蔡颖[9](2019)在《基于战略节奏理论的天府股交中心未来发展模式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在国家推进供给侧改革、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受到各方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自2017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比如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规范发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通知》(2017),证监会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等,从国家制度层面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方向和指引。具体而言,这些政策文件正式确立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定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方向、基本定位和基本功能,并且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了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中,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由此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迈入了规范发展的2.0版时代。然而,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迎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整个行业发展模式不清晰的老问题。该问题导致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发挥受限,特别是无法承担起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大使命。因此,为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迫切需要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模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的核心逻辑是基于战略节奏理论,从用户市场、产品市场、股权市场三大市场分析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模式,进一步理清了其发展模式的关键特征及与三大市场的关系。提出观点认为,结合三大市场与发展模式的相关关系,认为在“农耕者”模式、“狩猎者”模式、“圈地者”模式三种模式中,区域性股权市场普遍应当采取“农耕者”模式。基于“农耕者”模式,结合天府股交中心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天府股交中心的未来发展模式。即以投融资服务为核心价值,以资源聚合力为核心能力,以县域经济带为核心市场,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长周期的全过程。概括为“一个核心价值”、“一个核心能力”、“一个核心市场”和“一个核心周期”。“一个核心价值”指天府股交中心服务目标客户所匹配的主要产品;“一个核心能力”指天府股交中心服务目标客户需具备的关键竞争要素;“一个核心市场”指天府股交中心服务目标客户所聚焦的核心区域;“一个核心周期”指天府股交中心服务目标客户需关注的价值成长阶段。
陈冲[10](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要避免四个倾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要避免四个倾向(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实体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2.2. 有关金融发展的文献综述 |
1.2.3.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文献综述 |
1.2.4.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关系的文献综述 |
1.2.5. 文献简评与本文努力方向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及主要创新之处 |
1.4.1. 技术路线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与分类 |
2.1.2 有关实体经济的界定 |
2.2 相关理论 |
2.2.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
2.2.2. 供给侧改革理论 |
2.2.3. 金融发展理论 |
2.2.4. 关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运行机制理论 |
2.3 相关理论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三章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创新的需求分析 |
3.1.1.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融合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基础 |
3.1.2. 供给侧改革是实体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 |
3.1.3.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本质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
3.1.4.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开展金融创新 |
3.2.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因 |
3.2.2.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历程 |
3.2.3.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与成效 |
3.2.4.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问题 |
3.3.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与教训 |
3.3.1.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 |
3.3.2.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教训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实体经济增长的机理分析 |
4.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分析 |
4.1.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
4.1.2. 商业银行金融过度创新的消极作用 |
4.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分析 |
4.2.1. 加强资本积累 |
4.2.2. 推动技术进步 |
4.2.3. 升级供给端 |
4.2.4. 优化需求端 |
4.3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分析 |
4.3.1. 增强金融功能 |
4.3.2. 推动金融发展 |
4.3.3. 优化金融结构 |
4.3.4. 影响货币深化 |
4.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关系的数理分析 |
4.4.1 假设 |
4.4.2 最优路径推导 |
4.4.3 平衡增长路径 |
4.4.4 数值模拟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的实证分析-基于面板平滑转换模型(PSTR) |
5.1. 关系特征及实证假设 |
5.2. 模型建立与变量选取 |
5.2.1. 计量模型的建立与说明 |
5.2.2. 变量选取 |
5.2.3. 数据描述性统计 |
5.3. 相关检验 |
5.3.1. 线性检验与剩余非线性检验 |
5.3.2. 位置参数的确定 |
5.4. 实证结果 |
5.4.1. 线性模型的结果分析 |
5.4.2. 非线性模型的结果分析 |
5.4.3. 非线性转换体制的分析 |
5.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差异分析 |
5.5.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阶段差异分析 |
5.5.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区域差异分析 |
5.6. 稳健性检验 |
5.6.1. 替换自变量-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核心实体产业(制造业)发展的非线性关系 |
5.6.2. 加入交互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协同效应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基于结构向量自回归(SVAR)模型 |
6.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的创建与衡量 |
6.1.1. 金融创新指数构建思路 |
6.1.2. 金融创新指数维度与指标选取的说明 |
6.1.3. 金融创新指数测度过程 |
6.1.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测度结果 |
6.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 |
6.2.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和实证模型构建 |
6.2.2. 变量选取和数据说明 |
6.2.3. 模型稳定性与格兰杰检验 |
6.2.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实证研究结果 |
6.2.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实证研究结果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创新总体方向及行动路径 |
7.1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创新总体方向 |
7.1.1 紧扣供给侧主旋律,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
7.1.2 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 |
7.1.3 因地制宜,实行区域差异化金融创新 |
7.1.4 推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度融合,提升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能 |
7.1.5 建立适应外部经济转型特征的组织架构和制度 |
7.2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业务创新行动路径 |
7.2.1. 开发符合动能转换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产业优化升级 |
7.2.2. 整合金融综合服务能力,支持三去一补 |
7.2.3. 完善融资产品利率定价机制,缓解企业融资约束 |
7.2.4. 线上与线下业务融合发展,丰富民生类金融产品 |
7.2.5. 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提升银行经营稳健性 |
7.3 供给侧改革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科技创新行动路径 |
7.3.1. 运用大数据技术发掘和评价客户 |
7.3.2. 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集约化业务平台 |
7.3.3.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关键领域的智能化改造 |
7.3.4. 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高效产品和服务体系 |
7.3.5. 综合应用多种技术实现融合创新 |
7.4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组织与制度创新行动路径 |
7.4.1. 商业银行主业经营组织架构创新的框架设计 |
7.4.2.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组织架构创新的框架设计 |
7.4.3. 建立与完善适应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 |
7.4.4. 构建商业银行组织架构与制度协同运行保障机制 |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本文研究不足 |
8.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2)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结构优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我国债券市场结构演变历程 |
二、对两个债券市场结构研究背景 |
三、我国债券市场扁平化问题背景 |
四、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两个债券市场问题的研究 |
二、对两个债券市场比较研究 |
三、多层次债券市场研究状况 |
四、几项重要的专题研究情况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内容 |
二、研究的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之处 |
一、学术观点创新 |
二、研究角度创新 |
三、增加新影响因素 |
第五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我国两个债券市场结构角度分析 |
第一节 两个债券交易市场简述 |
一、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二、两个市场交易机制 |
三、两个市场交易主体 |
四、两个市场交易品种 |
第二节 两个债券交易市场结构带来的问题 |
一、监管方面的问题 |
二、跨市场效率的问题 |
三、流动性方面的问题 |
四、套利机制残缺问题 |
五、定价方面的问题 |
六、基础设施成本问题 |
第三节 两个债券交易市场多维度比较分析 |
一、债券交易的交易模式及比较 |
二、其它维度的比较 |
三、两个市场的新动向 |
第四节 银行间市场更多方面比较 |
一、银行间市场和纯场外市场的比较优势 |
二、和发达海外交易市场类比 |
第三章 我国债券市场扁平化结构角度分析 |
第一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一、发展多层次资产市场的提出过程 |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含义与构成 |
三、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义和作用 |
四、国际多层次资本市场 |
五、资本市场分层维度 |
第二节 债券业务中多层次资本市场 |
一、融资需求的多层次性 |
二、投资需求的多层次性 |
三、债券产品的多层次性 |
四、发行机制的多层次性 |
五、交易机制的多层次性 |
第三节 美国分层债券市场结构和我国扁平债券市场结构现状 |
一、美国分层次的债券市场 |
二、我国扁平化的债券市场 |
第四章 我国债券市场结构问题解决途径 |
第一节 两个角度得到债券市场结构问题的总结 |
第二节 优化银行间交易所两个市场结构 |
一、改变流动性不足的状况 |
二、继续发展做市商制度 |
三、发展混合交易模式 |
四、着力于发展电子化交易 |
五、增强市场间的连通性 |
六、改变“五龙治水”的监管体系 |
第三节 多维度分层解决市场扁平结构问题 |
一、允许多层市场规则的存在 |
二、已存在的两个市场分层 |
三、做市商制度的深化 |
四、扩充按品种分层 |
五、完善信用评级分层 |
六、扩展衍生品市场层次 |
七、鼓励固定收益对客交易业务 |
八、继续发展其它市场层次 |
九、国际化和多层次 |
第四节 解决债券市场结构问题时的注意事项 |
第五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的局限性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4)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5)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文献分析方法 |
五、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空间与空间生产 |
(二)治理与城市治理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国家空间理论 |
(二)城市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一)城市权力结构维度的三对关系 |
(二)城市空间生产维度的五重属性 |
第二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过程与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1949-1978:巩固新生政权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单位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中央国家”: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二节 1978-2002:促进经济增长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经营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竞争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节 2002-2012: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社会回归”: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平衡策略”: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四节 2012-2018: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全面深度改革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与问题对象 |
第一节 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 |
一、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 |
二、中国国家建设与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关系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转型的特点 |
第二节 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问题对象 |
一、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 |
二、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表现形式 |
三、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特点 |
第四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内在逻辑与现实挑战 |
第一节 内在逻辑: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特殊性与优越性 |
一、领导核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国共产党” |
二、集权与分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三、有为与有效: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四、主导与自主: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现实挑战:城市空间生产逻辑的冲突与失衡 |
一、基于政治建构的权力逻辑:作为控制与秩序的空间 |
二、基于资本增值的市场逻辑:作为生产与消费对象的空间 |
三、基于生活需要的社会逻辑:作为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 |
第五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结构 |
一、全面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领导 |
二、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四、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完善城市空间属性的生产 |
一、城市经济空间的生产坚持科学和创新 |
二、城市政治空间的生产注重包容与协商 |
三、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秉承公平与共享 |
四、城市文化空间的生产突出特色与传承 |
五、城市生态空间的生产强调绿色与低碳 |
结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与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金融发展内涵的研究 |
1.2.2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
1.2.3 金融发展作用经济增长机制的研究 |
1.2.4 金融发展作用经济增长效率的研究 |
1.2.5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理论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概念与范畴 |
2.1.2 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脉络 |
2.1.3 内生增长理论发展脉络 |
2.2 理论框架:嵌入两个金融部门的内生增长理论模型 |
2.2.1 模型构建 |
2.2.2 模型动态最优化 |
2.2.3 经济增长稳态分析 |
2.3 经济增长模型的模拟分析 |
2.3.1 间接融资部门相关参数的变化对稳态增速的影响 |
2.3.2 直接融资部门相关参数的变化对稳态增速的影响 |
2.3.3 参数η_1、δ_2和χ_1的变化对g_Y~*、g_K~*和g_A~*的影响 |
2.3.4 数值模拟基本结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机制与效率分析 |
3.1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机制分析 |
3.1.1 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作用机制分析 |
3.1.2 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作用机制分析 |
3.1.3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作用比较分析 |
3.1.4 金融对经济增长的阶段性作用机制分析 |
3.2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效率分析 |
3.2.1 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效率的理论分析 |
3.2.2 金融资源错配与经济增长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与效率实证分析:间接融资视角 |
4.1 我国间接融资作用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
4.1.1 模型的设定与数据说明 |
4.1.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1.3 稳健性检验 |
4.1.4 进一步稳健性检验 |
4.2 我国间接融资作用于经济增长效率的实证分析 |
4.2.1 模型的设定与数据说明 |
4.2.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3 我国间接融资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面临的两个短板 |
4.3.1 金融资源倾向脱实向虚 |
4.3.2 实体经济易出现“僵尸企业”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与效率实证分析:直接融资视角 |
5.1 我国直接融资作用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
5.1.1 数据说明与变量选择 |
5.1.2 比较静态分阶段实证分析 |
5.1.3 进一步空间实证分析我国股权融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5.2 我国直接融资作用于经济增长效率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的设定与数据说明 |
5.2.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美日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支持的经验及其借鉴 |
6.1 美国金融支持经济增长经验及其借鉴 |
6.1.1 美国金融支持经济增长经验与创新模式特征 |
6.1.2 美国金融支持经济增长成功经验的借鉴 |
6.2 日本金融发展支持经济增长经验及其借鉴 |
6.2.1 日本金融发展支持经济增长经验 |
6.2.2 日本金融支持经济增长经验借鉴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附表1 |
附表2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基于战略节奏理论的天府股交中心未来发展模式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模式的基本理论 |
2.1.1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概念 |
2.1.2 区域性股权市场存在的根源 |
2.1.3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特征 |
2.1.4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功能与定位 |
2.2 战略节奏理论 |
2.2.1 战略节奏理论的基本内容 |
2.2.2 战略节奏理论下的三种典型的企业发展模式 |
2.2.3 战略节奏理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模式的启示意义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战略节奏理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模式分析 |
3.1 三大企业发展模式的区别 |
3.2 用户市场分析 |
3.2.1 需求规模 |
3.2.2 需求差异化 |
3.3 产品市场分析 |
3.3.1 产品种类 |
3.3.2 产品盈利 |
3.4 股权市场分析 |
3.4.1 资本实力 |
3.4.2 网点及人才 |
3.5 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模式与三大市场的关系 |
3.5.1 走“农耕者”模式下的相互关系 |
3.5.2 走“狩猎者”模式下的相互关系 |
3.5.3 走“圈地者”模式下的相互关系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天府股交中心现有发展模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目前发展模式的现状 |
4.1.1 组建方式 |
4.1.2 融资方式 |
4.1.3 市场结构 |
4.1.4 盈利方式 |
4.2 目前发展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专业人才匮乏 |
4.2.2 业务成熟度低 |
4.2.3 资源投入有限 |
4.2.4 信息系统落后 |
第五章 天府股交中心未来发展模式 |
5.1 天府股交中心发展模式最优选择-“农耕者”模式 |
5.1.1 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模式的核心价值看 |
5.1.2 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模式的市场特征看 |
5.1.3 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看 |
5.1.4 从天府股交中心发展模式的效果看 |
5.2 走“农耕者”发展模式的基本举措 |
5.2.1 一个核心市场:县域经济带 |
5.2.2 一个核心能力:资源聚合力 |
5.2.3 一个核心周期:成长全过程 |
5.2.4 一个核心价值:投融资服务 |
5.3 走“农耕者”发展模式的保障措施 |
5.3.1 引入战略投资者 |
5.3.2 引进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 |
5.3.3 加快人才队伍和专家团队建设 |
5.3.4 合理布局重点渠道和网点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多层次资本市场要避免四个倾向(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D]. 滕飞. 广西大学, 2021(07)
- [2]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结构优化问题研究[D]. 刘浩.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3]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5]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D]. 王海荣.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与效率研究[D]. 陈建付.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8]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基于战略节奏理论的天府股交中心未来发展模式探究[D]. 蔡颖.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4)
- [10]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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