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牵连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职务犯罪,牵连案件,并案侦查,分案管辖
牵连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丘玉莹[1](2019)在《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管辖模式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转移到监察委员会,以往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牵连管辖模式被《监察法》所修改。《监察法》确立了分案管辖、监察为主的模式,但其运行面临权限规定与现实办案需求不符、取证程序冲突、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在监察体制进行双轨制改革、统一规范刑事取证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增设并案侦查模式,合理扩张侦查机关的取证权力,整合侦查资源,以更好地侦破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维护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白元贵[2](2019)在《职务犯罪牵连案件主管问题研究——以《监察法》第叁十四条第二款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案件及其牵连案件的管辖需科学合理的划定,这对推进国家反腐败事业意义重大。目前对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管辖实施"主要犯罪主要管辖"模式,这种模式过于僵化,难以为办案部门提供指导。而办案部门对这一模式的变通又缺乏依据,饱受质疑。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管辖模式也应适时调整。对于牵连案件的管辖,宜确立"以并案为主、分案为辅"的管辖模式,而《监察法》第叁十四条第二款正是对这种模式的认可。在这种模式下,还应解决诸如获得律师帮助、留置措施的适用等具体问题。(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罗书平,冯伟[3](2018)在《牵连犯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在裁判理由中的表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案 情被告人彭某通过网上检索掌握了针对收藏爱好者的诈骗方法,遂招聘人员结伙进行通讯诈骗。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彭某先后租赁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紫芳园、丰台区宋家庄扑满山写字楼为场地,购买电话座机、手机、电话卡等通讯工具,在互联网收藏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1)
王德彬[4](2017)在《诈骗犯罪中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民交叉问题主要存在于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其内容涉及刑事责任领域和民事责任领域,是法学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务界的难点问题。结合以往学者研究理论,将诈骗类犯罪案件中的刑民交叉类型分为过渡型刑民交叉、竞合型刑民交叉以及牵连型刑民交叉叁类,由于刑民交叉问题涵盖内容广泛,本文中选取诈骗犯罪中的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予以研究。诈骗犯罪中的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的难点在于刑事民事法律判断适用的先后顺序以及彼此之间的影响作用分析,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本文不对刑事法律判断的具体罪名作具体辨析。诈骗犯罪中的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争议的焦点是财产权问题,它将影响诈骗类案件中的被害人认定。笔者以此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并结合司法实践,首先依据诈骗类案件中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诉求与对象之间的本质关系将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进行类型化梳理,将诈骗犯罪中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分为同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异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其中,同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一物二卖案件、重复抵押案件、赃物处分案件和数案牵连案件;异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叁角诈骗案件、代理诈骗案件和担保诈骗案件。在类型化梳理的过程中,同时提出不同类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民事法律判断适用顺序的争议、法律效力争议、被害人认定等问题。然后,通过阐释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民事行为的效力、民法的前置性原则等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的基础理论,对于诈骗犯罪中的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逐一论述案件办理的方式、方法,解决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最后,对解决诈骗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刑民复合合议庭审理机制、引入前置性的破产程序,建立更加合理、实用、有效的刑民交叉问题司法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0-01)
杜强强[5](2016)在《入户犯罪、牵连犯处断与比例原则——兼论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释义学命题的尊重》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宪性解释必须尊重刑法释义学上的既有命题。中国刑法将"入户"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对其他入户犯罪并没有同样的规定,司法实践一般以牵连犯来处理这类犯罪。刑法释义学上,以牵连犯来处理并非不能对入户犯罪提供比较充分的评价,它也符合宪法保护住宅自由的意旨,于此并无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从宪法保护住宅自由的角度看,只要刑法对入户犯罪能给予比较充分的评价,则宪法并不要求刑法对所有的入户犯罪都要设置相同水准的刑罚。非但如此,入户抢劫的刑罚本身就有过分严厉而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杨雄[6](2015)在《职务犯罪牵连案件侦查管辖制度之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分案管辖模式下,公安机关无法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有效的配合,制约了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并案管辖,确立职务犯罪牵连案件之"并案管辖为主,分案管辖为辅"的管辖制度。(本文来源于《新疆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5期)
王开武[7](2015)在《牵连犯原理司法适用困境研究——以一类特殊的毒品犯罪为研究起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牵连犯理论作为众多的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的原理之一,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由于立法对牵连犯的规定并不清晰,导致司法过程中运用牵连原理审判案件时误判频出,尤其是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更是为严重,这损害了刑法功能及其价值的实现。本文以一类特殊的毒品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从立法规定、牵连关系判断以及从一重处罚中"重罪"的选定叁个角度对牵连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适用困境展开研究。(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5年02期)
王晶晶[8](2015)在《非法采矿牵连环境犯罪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采矿直接侵害到的是矿业环境,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如由于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山体滑坡、森林毁坏等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害。但是对于这种损害环境的行为,执法部门却没有对其定过罪,仅仅是以非法采矿来进行判刑,这就使得非法采矿现象愈演愈烈。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应该对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的范围非常宽泛,因此不应该对其进行统一处断,对于那些危害性大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该采用赎罪并罚的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4期)
黄硕[9](2015)在《论职务犯罪与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权的权力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案件并存形成牵连案件较为常见,如何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是侦查的关键问题。从牵连案件的语义分析入手,分析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与牵连案件的牵连性的现实问题,并对当前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宪法提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与牵连案件管辖中享有并案侦查权,以及法律应当授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与牵连案件侦查管辖中对其他侦查机关享有指挥权和指示权,这样方能一并惩治职务犯罪与牵连案件的行为人。(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1期)
康纪田[10](2014)在《非法采矿牵连环境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4年04期)
牵连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务犯罪案件及其牵连案件的管辖需科学合理的划定,这对推进国家反腐败事业意义重大。目前对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管辖实施"主要犯罪主要管辖"模式,这种模式过于僵化,难以为办案部门提供指导。而办案部门对这一模式的变通又缺乏依据,饱受质疑。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管辖模式也应适时调整。对于牵连案件的管辖,宜确立"以并案为主、分案为辅"的管辖模式,而《监察法》第叁十四条第二款正是对这种模式的认可。在这种模式下,还应解决诸如获得律师帮助、留置措施的适用等具体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牵连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丘玉莹.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管辖模式探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白元贵.职务犯罪牵连案件主管问题研究——以《监察法》第叁十四条第二款为视角[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3].罗书平,冯伟.牵连犯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在裁判理由中的表述[N].人民法院报.2018
[4].王德彬.诈骗犯罪中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
[5].杜强强.入户犯罪、牵连犯处断与比例原则——兼论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释义学命题的尊重[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杨雄.职务犯罪牵连案件侦查管辖制度之改革[J].新疆社会科学.2015
[7].王开武.牵连犯原理司法适用困境研究——以一类特殊的毒品犯罪为研究起点[J].社科纵横.2015
[8].王晶晶.非法采矿牵连环境犯罪初探[J].法制博览.2015
[9].黄硕.论职务犯罪与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权的权力边界[J].云南社会科学.2015
[10].康纪田.非法采矿牵连环境犯罪研究[J].行政与法.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