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论文-包流芳

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论文-包流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数额犯,未遂,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

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论文文献综述

包流芳[1](2019)在《数额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与量刑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我国经济的高度和快速发展,数额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开始与人们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各种联系,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数额犯有其自身鲜明的特征和所保护法益,且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占有较大比例,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规范公民个人的行为发挥着积极影响。刑法设立诸多数额犯,不仅是对公民个人及社会公共集体财产法益的保护,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建设,所以数额犯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不可忽视。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本身对于数额犯的规定较为概括和模糊,使得实践中处理犯罪数额认定及刑罚裁量等问题时,不能达成较为统一的处理意见和方式,导致涉及到数额犯的相关问题时无法以统一评价标准进行判定和规范裁量,使得有些案件在认识和判罚上不能很好地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和个案正义。本文拟从合同诈骗罪这常见的普通财产犯罪出发,进一步探讨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地认定以及数额犯未遂时应当如何进行刑罚裁量等问题。对于以上问题,提出自己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给予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对案件情况的基本介绍,以及一审、二审各自的裁判结果,以此看出一审、二审对案件认定和判罚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是对本案所涉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出背后所涉及到的问题和问题的关键点。第叁部分是对相关问题所涉的法理进行分析,进一步剖析各问题所涉及到的学说和理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此找到解决相应问题的方式或评价标准。并且基于前述问题的理论分析而对本案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主要是基于前述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立法及司法方面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上的不足,由案件展开延伸思考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买吾拉·艾海提[2](2019)在《论数额犯未遂形态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数额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尤其是经济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内。但它跟我国刑法中犯罪论有密切的联系,是因为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等一系列有关犯罪论的基础性理论是数额犯理论的基础,数额犯理论是犯罪论的一种特殊理论部分。在我国研究数额犯问题的学者们之间也存在不少的争议,且大部分争议聚集在它的基础性理论(概念、性质、分类和是否存在)问题与未遂形态问题上。所以笔者也此论文中主要在它的基础理论和未遂形态问题上进行阐述。首先,在它的数额问题和数额性质方面进行入手作出阐述。笔者认为数额犯中的“数额”是除了刑法中的那些有关定罪和量刑方面有决定性作用的明确性、概括性数目以外,还包括刑法中规定的行为次数。在它的性质问题上,它是定罪因素和法定刑升格的依据。其次,在数额犯概念部分中主要讨论它的概念和分类问题。在数额犯的定义上,笔者认为,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结果的数额或者数量与行为人行为次数达到刑法应该用刑罚来处罚的一种犯罪类型。在数额犯分类问题上,因为我国刑法学者们在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它的分类问题,所以在理论中出现了不同的分类方式。在此论文中,笔者考虑立法上的规定、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形态、立法方式与犯罪构成要件等一些内容且做出了六大种分类。再次,在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否存在问题上利用学者们长期以来进行的研究成果并通过自己的理解作出了归纳性阐述且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来论述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存在。最后,笔者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归纳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处罚依据和不足点并从这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2)

李幸[3](2014)在《数额犯未遂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罪名都涉及数额规定,且这些罪名往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数额犯并不是一个立法或者司法概念,也不是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而是对以数额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总称,是为了区别于不将数额作为定罪量刑要件的犯罪而提出的概念。尽管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着述、论文研究数额犯,但对数额犯犯罪未遂的相关问题仍然缺乏比较系统的阐述。将数额犯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未遂形态的相关问题,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数额犯这一犯罪形态的本质认识,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处理数额犯未遂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文包括数额犯的一般理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及数额犯未遂的处罚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额犯的一般理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数额犯中数额的外延、性质及数额犯的概念,数额犯的分类以及数额犯与情节犯、结果犯的区别。笔者认为数额犯是指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以具备法定数额标准作为定罪依据的犯罪类型。在数额犯中,犯罪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作为定罪依据的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数额犯的基本分类包括纯正数额犯与不纯正数额犯、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在该部分,笔者还就数额犯与情节犯、结果犯的区别分别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这一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内容包括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理论观点及评析、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的理论根据、数额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及存在范围。笔者认为,犯罪数额在数额犯犯罪构成中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数额犯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法定数额并不是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依据,犯罪的既未遂是由限定在构成要件结果范围内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得以实现来决定的。数额犯未遂的成立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具备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且排除《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同时,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有存在范围的,如持有型及纯正不作为型数额犯就不存在未遂形态。第叁部分是数额犯未遂的处罚。在该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数额犯未遂的处罚依据,即处罚数额犯的犯罪未遂,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理,既要考察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要考察犯罪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不同情形下数额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包括层次性犯罪数额与犯罪未遂、数额认识错误情形下的未遂处罚及数额加重犯未遂的处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18)

何波[4](2013)在《数额犯未遂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法中,数额犯是一类非常常见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数额犯罪也是一类多发罪。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数额犯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很多着述中都可以看到关于数额犯的论述,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刑法理论对数额犯的研究比较欠缺,不够全面和深入。尤其是对于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在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探讨上,对数额犯未遂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数额犯未遂的认定和处罚等具体问题则鲜有涉及。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的缺失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困惑,“唯数额论”就是这种困惑的重要体现。因此,对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非常必要。本文主要包括数额犯的一般理论、数额犯未遂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之辨析以及数额犯未遂的认定和处罚四个部分,约40000字。第一部分,数额犯的一般理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数额犯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数额的概念及分类、数额犯的概念及分类和数额犯中犯罪数额的性质。笔者认为,犯罪数额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涉及的,标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以某种标准计量的财产的金额或者物品的数量。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犯罪类型。在数额犯中,犯罪数额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该部分,笔者分别对犯罪数额和数额犯进行了分类,它们都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四种类型。第二部分,数额犯未遂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笔者认为,数额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以法定的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出现实害数额,但已经出现危险数额,并且综合案情来看,行为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数额犯未遂具有五个方面的构成特征。第叁部分,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之辨析。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各种观点并分别对其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无论是数额基本犯,还是数额加重犯都具有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可能性。第四部分,数额犯未遂的认定和处罚。关于数额犯未遂的认定,笔者首先论述了数额犯未遂认定的一般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罪名分别对数额基本犯未遂和数额加重犯未遂的具体认定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于“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等数额犯未遂形态认定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笔者也进行了相应的论述。关于数额犯未遂的处罚,笔者也是对数额基本犯未遂的处罚和数额加重犯未遂的处罚分别展开了分析。(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刘洋,姚佳[5](2012)在《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2期)

殷周喜[6](2012)在《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数额具有客观性、明确性,因而被古今中外的刑法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大小的标尺。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数目、数量为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在数额犯的研究中,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数目、数量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分别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论文通过对以上学说的评析,认为数额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而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对犯罪构成的阐释是研究任何类型犯罪都不可能回避的问题,数额犯未遂形态的研究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未遂理论,可将数额犯未遂成立要件的特点概括为叁点:首先,数额犯未遂“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规定的数额犯罪,且该行为具有达到刑法规定数额的危险;其次,数额犯未遂“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最后,数额犯未遂“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并且能够阻止犯罪行为达到刑法规定数额的一切主观和客观因素。最终各种刑法理论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归责的问题。对数额犯的未遂而言,所要解决的就是数额犯未遂形态的认定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来说,论文认为数额犯未遂的着手应以行为人已经实施主观方面数额和客观方面数额相统一为认定标准,数额犯未遂的未得逞应以未齐备数额犯的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以及意志以外的原因应以违背行为人意志并足以阻止实现犯罪数额为认定标准。从司法实践来说,由于数额犯各具体罪名纷繁复杂和数额社会危害性标尺的不断变化,论文以诈骗罪为例对数额犯未遂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2-05-21)

刘显明,康纪强[7](2010)在《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犯罪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关系,可以将数额犯分为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数额加重犯的未遂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其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数额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本文来源于《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张博[8](2009)在《刍议数额犯的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数额是数额犯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中量的构成要件要素。着手实施数额犯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要求的,属于数额犯的未遂行为,而未遂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3期)

李婵[9](2008)在《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数额犯是以一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结果的数额或数量达到国家认为应该用刑罚予以处罚的犯罪形态。它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普遍的犯罪种类,它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五大类犯罪中。数额犯的数额要件由于具有可分性,使得数额犯在未遂问题上存在一些特殊的地方。目前,对于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我国刑法学界尚未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根据涉及这一问题的已有研究来看,对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以及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一直存在较多的争议。不过,理论上的争论往往是围绕某些具体的犯罪展开,即使是难得一见的关于数额犯既遂与未遂的理论结论也往往是以对少数甚至个别属于数额犯的犯罪的探讨为基点的,再加上对数额犯概念的理解也存在很多分歧,因而很难对数额犯的既遂与未遂的不同主张作概括性说明,而只能从关于某些数额犯既未遂问题的探讨中管窥理论上的不同主张。关于数额犯的未遂形态主要应解决叁个问题,即: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如果存在未遂形态那么它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未遂形态?数额犯未遂形态的成立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数额犯在形式上符合结果犯的构成特征,但有时它又具备行为犯的特点,因此存在未遂形态,其未遂形态只存在于行为数额犯之中。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保险诈骗罪作为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叁种数额犯,其未遂形态的认定自然也成为理论与实践竞相争论的焦点。不管是从数额犯只存在于行为数额犯的理论,还是从我国的现行司法解释来看,这叁者都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只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罚未遂时应对个案进行具体的,个别化的判断,综合考虑数额犯未遂的可罚性。(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8-04-01)

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虽然数额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尤其是经济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内。但它跟我国刑法中犯罪论有密切的联系,是因为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等一系列有关犯罪论的基础性理论是数额犯理论的基础,数额犯理论是犯罪论的一种特殊理论部分。在我国研究数额犯问题的学者们之间也存在不少的争议,且大部分争议聚集在它的基础性理论(概念、性质、分类和是否存在)问题与未遂形态问题上。所以笔者也此论文中主要在它的基础理论和未遂形态问题上进行阐述。首先,在它的数额问题和数额性质方面进行入手作出阐述。笔者认为数额犯中的“数额”是除了刑法中的那些有关定罪和量刑方面有决定性作用的明确性、概括性数目以外,还包括刑法中规定的行为次数。在它的性质问题上,它是定罪因素和法定刑升格的依据。其次,在数额犯概念部分中主要讨论它的概念和分类问题。在数额犯的定义上,笔者认为,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结果的数额或者数量与行为人行为次数达到刑法应该用刑罚来处罚的一种犯罪类型。在数额犯分类问题上,因为我国刑法学者们在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它的分类问题,所以在理论中出现了不同的分类方式。在此论文中,笔者考虑立法上的规定、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形态、立法方式与犯罪构成要件等一些内容且做出了六大种分类。再次,在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否存在问题上利用学者们长期以来进行的研究成果并通过自己的理解作出了归纳性阐述且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来论述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存在。最后,笔者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归纳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处罚依据和不足点并从这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1].包流芳.数额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与量刑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9

[2].买吾拉·艾海提.论数额犯未遂形态思考[D].新疆大学.2019

[3].李幸.数额犯未遂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4].何波.数额犯未遂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5].刘洋,姚佳.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

[6].殷周喜.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D].湘潭大学.2012

[7].刘显明,康纪强.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8].张博.刍议数额犯的未遂形态[J].法制与社会.2009

[9].李婵.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D].湖南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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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论文-包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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