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滥用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失物,侵占罪,公共道德,遗忘物,占为己有,物权法,手表,罪名,不当得利,权利人
滥用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许晓冰[1](2020)在《滥用司法程序绝不姑息》一文中研究指出据媒体报道,哈尔滨郑女士近日丢失一块价值26万元名表,通过警方找到了捡表人,但对方拒不归还。在调取现场监控,郑女士提供了购表凭证之后,捡表人竟然表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方能归还手表。拾金不昧、主动归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无奈的是(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20-01-08)
徐明[2](2019)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滥用的危害》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为实现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一旦被滥用,将产生无效宣告程序价值无法实现、正常民事诉讼秩序被妨碍、司法资源和专利行政审查资源被浪费、相对人诉讼成本增加等危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阳亦婷[3](2019)在《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及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就民事诉讼中的一切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权作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贯穿于民事诉讼中的各个程序。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不仅是立法制度上的空缺所带来的问题,也与民众滞缓的法治观念不无关系。滥用异议权既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这种现象必须得到规制。既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更深一步的考虑,也要对特别程序中异议权行使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提高异议权的提出门槛,并针对不同的异议权被滥用的情形设计相应的制裁措施;同时要从加强民众法治观念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对特别程序中滥用异议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3期)
许春晖[4](2019)在《正当程序:滥用程序权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缺乏有关程序的法律依据时,行政机关对程序拥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对程序的裁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构成滥用职权。正当程序原则的合法地位源自《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得滥用职权。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正当程序原则。上述规则的确立,经历了学说借鉴、政策回应、司法实践和法律确认的发展过程。(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江悦[5](2019)在《论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美国程序弹性规制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个别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世界源头的美国成熟经验,能够为我国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有益思路。美联邦《信息自由法》在申请处理期限、处理程序、收费制度等法定程序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确立起了程序弹性规制模式,从而减少了滥用申请权的潜在风险。这对我国宏观、微观层面的政府信息法律制度重构具有重要的参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6](2018)在《新形势下执破衔接程序滥用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各级法院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大对执行难工作的重视,并积极推动"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执转破工作,促使执行不能的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是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工程。但在执转破的推进过程中,伴随(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24期)
周寰[7](2018)在《论程序权利的滥用及其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社会,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其高效、快捷、简便和保密等优点,已经超越诉讼程序成为各国商事主体解决跨国争端的首要选择。但是就是这样一种如此广受欢迎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也仍然免不了遭受各种程序权利滥用行为的荼毒。为了探寻根治这一顽疾的良方,本文通过法律逻辑分析、案例分析以及集合论图示分析的方法,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的概念是指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通过不正当地使用程序性权利而作出的表面上“合法”但实际上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主要有叁种行为模式:当事人放弃行使权利并造成损害、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并造成损害以及当事人正常行使权利但却造成损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权利滥用现象的特征有叁:首先,与国内诉讼与仲裁程序相比,语言障碍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提供了空间;其次,与国内诉讼与仲裁程序相比,地域障碍也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大为增加;最后,国家豁免权也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滥用权利滥用的规制设置障碍。另外,本文还发现了以下规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的概念外延最大、恶意仲裁次之、虚假仲裁与仲裁欺诈的内涵外延相同并且外延范围最小。第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现象,依据其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之特征,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类:程序拖延类滥用和程序妨害类滥用。前者占当事人滥用涉外商事仲裁程序权利表现之中的绝大部分,主要包含当事人放弃行使权利并造成损害、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并造成损害以及当事人正常行使权利但却造成损害的全部叁种行为模式,并且存在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叁个阶段的各个环节之中。其庭审之前的表现主要为利用管辖权异议、利用仲裁庭和其他人员的组成以及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等方式,拖延仲裁进行;庭审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突袭拖延、甚至重置整个仲裁程序;庭审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裁决的方式拖延裁决的执行。因而程序拖延类滥用是涉外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的重灾区。而后者相对于程序拖延类滥用来说,占比相对较小。其主要属于当事人正常行使权利但却造成损害这一种行为模式,且主要涉及庭审前当事人提供不真实联系方式这一类案型。但是其造成的损害是最大的也是最为直接的。因而不容我们忽视。第叁,依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恶劣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的违法行为和非违法行为。基于规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考量,本文主要针对前者提出了相应的规制策略。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的违法行为,本文借用了体系上更为先进的、源自于刑法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两阶层的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识别,并提出了相应的实体法规制和程序法规制的应对策略。在实体法方面,本文认为可以主要采用基于《仲裁诚信协议》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之中的程序拖延类滥用和程序妨害类滥用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而在程序法方面,本文认为可以通过限定行使程序性权利的次数、限定行使程序性权利的期限、要求滥用方承担更多的仲裁费用以及申请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等程序性法律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之中的程序拖延类滥用和程序妨害类滥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第四,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空缺和不足,基于上述规制方法,本文提出了规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违法行为的以下立法建议:引入《仲裁诚信协议》、增加限定程序性权利行使次数的条款、改进限定程序性权利行使期限的条款以及增加要求滥用方承担更多的仲裁费用的条款。法律体系的漏洞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和稳定性等特征而不可避免,而人性的贪婪也无法逆转。因此,权利的滥用与规制势必是一个伴随人类法律制度发展而不断更新的永恒话题。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滥用的规制还需要后来的研究者、立法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持续关注和不懈努力才能真正发挥长期作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公平、效率等价值也才会因此得以保持,从而达到在全球范围内高效解纷止争,促进全球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之目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郝廷婷,龚成[8](2018)在《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利用法律条文规定不细致所产生的漏洞,主动掌握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启动权,恶意拖延诉讼,导致法院对此被动应付、诉讼程序被当事人掣肘、甚至束手无策的不良局面,严重影响了很大一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本文在对这一当前影响民事审判效率突出问题的全面分析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办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应设置前置审查环节的思路。同时,在处理结果上应增设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的情形,当事人对此不能上诉,法院对不予审查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通过程序设置规制以管辖权异议程序恶意拖延诉讼的不良行为,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3期)
陈毅炜[9](2017)在《浅议刑事诉讼过程中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滥用及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起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精神病人作为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是要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7年06期)
黄莹[10](2017)在《我国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督促程序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应对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矛盾日趋明显的司法境况。其贯穿始终的价值取向在于通过对案件的繁简分流,过滤大量无争议的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率。督促程序的适用,于公,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支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于私,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讼累,且能较快的实现债权的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我国督促程序设立的最初十余年,学界对督促程序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此后,由于种种原因,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越降越低,甚至可以说该程序已到“形同虚设”的地步,学界对该督促程序的研究也慢慢失去兴趣。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底专门就督促程序作了司法解释,在2013年施行的新民诉法中为督促程序的有效运作做出了一些积极的规定,也没有引起多少反响。本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我国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屡见不鲜,支付令异议率和失效率居高不下,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是导致督促程序在我国备受冷落的主要原因之一。督促程序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于激活督促程序生命力、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重点对如何规制滥用异议权这一问题进行论述。本文的引言,主要通过域外国家、地区督促程序的适用统计数据与我国督促程序的适用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明显不如域外,呈现支付令生效率低、督促程序空置的现状,从而引出债务人滥用异议权行为的规制问题。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分为四部分:首先对督促程序债务人滥用异议权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法律特征;本文第二部分,对于异议权行使的正当界限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从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分析,并将诚信原则作为判断行为人行使异议权的主观意图是否善意、异议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为法官判断滥用异议权问题提供更扎实的依据;本文第叁部分从私权受损与公权受损两方面阐述债务人滥用异议权行为的危害,并从立法、司法、当事人、社会因素等方面对我国督促程序中异议权被滥用的成因进行剖析,寻根溯源;最后,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针对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权被滥用的成因寻找对策,全面阐述防范和规制之途径,从立法及司法实践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3-01)
滥用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为实现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一旦被滥用,将产生无效宣告程序价值无法实现、正常民事诉讼秩序被妨碍、司法资源和专利行政审查资源被浪费、相对人诉讼成本增加等危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用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许晓冰.滥用司法程序绝不姑息[N].北京日报.2020
[2].徐明.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滥用的危害[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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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寰.论程序权利的滥用及其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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