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有关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许雅静[1](2020)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文中提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信用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性,在促进公平的基础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条款中的“善意”是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核心,也是司法认定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该制度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缺乏,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善意”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善意”是否存在统一的司法认定逻辑?“善意”认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一些具体的客观基础事实可供认定?本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相关司法案例中认定是否“善意”的裁判理由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民法、刑法等跨学科研究的成果,探讨了应如何具体判定“善意”认定的两个构成要件:“明知”和“重大过失”。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界定”。本部分从历史解释角度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定义,该制度否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法院也不应中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该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到了确认但是规定各不相同,中国《信用证司法解释》第十条具体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为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等进行了“善意”地付款、承兑、议付和保兑的中间行。第二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立法基础”。本部分从立法解释角度探究了银行的“善意”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从民商法理论出发,发现该制度旨在维护信用证交易安全和便捷,并且在维持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贯彻民商法“公平”的理念。与此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交易下的“票据善意持有人”,其权利也理应得到保护。第三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内涵分析”。本部分从学理解释角度出发探究了“善意”的由来和认定逻辑。善意是一种区别于诚信的主观认知状态,法律保护善意。“善意”的意思是对权利的缺乏“不知”或“不应知”,在各个制度中都有不同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中“善意”具体内涵是指银行基于“单证相符”而确信自身有权利付款,且对于欺诈“不知”或者“不应知”,判断银行是否“善意”的具体要件包括“明知”和“重大过失”。第四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的已有司法认定”。本部分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中国法院近来对“善意”的已有司法认定进行了梳理。发现法院认定“善意”从一开始较为简单且缺乏理论支撑的“议付符合规定”,逐渐统一为通过先判断是否存在“明知”欺诈,再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来排除“非善意”的存在。法院的这种认定方式参照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票据持有人理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第五部分“明知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一”。本部分结合了刑法和民法中关于“明知”的理论和相关认定,认为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下银行的“明知”需要包括欺诈的内容(包括单据欺诈和交易欺诈),且需要意识到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的风险。除了少数可以根据银行“共同欺诈”的情形直接认定“明知”外,“明知”难以直接认定。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明知”,推定的依据是一些客观基础事实,推定的标准是主观标准即结合个案判断是否存在恶意。第六部分“重大过失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二”。本部分从民法中关于“重大过失”的理论出发,认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下银行的“重大过失”就是没有承担合理注意义务。银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是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内信用证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具体化为信用证开立、议付、审单、通知和付款过程中的义务。
盛金艳[2](2018)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 ——以善意第三人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业务中主要的结算方式,其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受到了进出口贸易商们的青睐。围绕着信用证的法律问题中,信用证欺诈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将欺诈作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原则并对该例外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几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规范信用证法律关系并处理信用证纠纷的主要规则,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第十条则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已操作娴熟,但在认定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由条文本身引发的一些疑问,进而影响到审理判断。此时就需要回归到豁免规则本身存在的意义,即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由此,本文将以善意第三人保护为视角,研究在信用证欺诈发生时对善意第三人予以豁免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依据、第三人受到豁免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豁免情形。除导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认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从理论上看,从独立性原则到欺诈例外原则再到豁免原则,体现出了对信用证机制本身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摸索与平衡。从美、英、中三国实践来看,美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问题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英国更加保守,而中国则选择性地学习借鉴了该二国做法,但各国都对善意第三人予以重视。第二章探讨善意第三人免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合理性或者说法理依据,发现民事领域对善意第三人长久以来的保护观念、与票据规则相衔接的目标、对各方利益的合理取舍等,都使得善意第三人理应获得豁免。第三章研究第三人获得豁免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从主体来看,其必须是信用证交易中的第三方。从主观来看,其必须是善意的。从客观来看,其必须支付了对价。在判断善意及支付行为方面,本文还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在判断客观行为时应当排除类似行为的干扰,紧扣要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实际价值的付出;认为在判断主观善意时应采取两步走思路,先看第三人是否履行了作为信用证交易中特定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表面相符审单义务,然后再以对普通民事主体的善意要求来考察第三人,看其是否明知欺诈或存重大过失。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列出并分析了具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实际预付;二是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保兑义务;三是除保兑行、议付行外,被指定行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或实际预付;四是开证行或被指定行已对信用证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且该票据为善意持票人所持有;五是按新信用证的要求,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善意的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我国之所以会在判断豁免情形时存在些许不足,首先是有规则本身的原因:我国在信用证规则方面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而在票据规则方面更多地参照了大陆法系,由此造成尴尬局面,并且《规定》的颁布略早于UCP600,因此没有能完全预见到国际上的趋势;其次也有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商们在参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特有的做法,而这些国内做法与UCP600间存有摩擦。但是笔者相信,只要充分理解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充分理解第三人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角色,并且努力与国际惯例也就是UCP600的理念相统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蒋琪[3](2017)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存在交易主体和环节复杂、贸易融资额巨大、融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现状,也存在该领域国际公约各国没有普遍缔结或参加,国际惯例与部分国内法律规范相冲突,国内法律规范相对缺失、冲突、模糊,国际、国内仲裁、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的法律环境,实务中,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均大量存在,商业风险不可避免,法律风险可以大幅降低。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全球化”格局的产生,以及中国“一带一路”、“自贸区”、“走出去”“人民币国际化”等国际战略的稳步推进,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商业银行广泛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迫在眉睫。本论文从近期发生的多起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入手,结合本领域国际国内立法、司法最新研究状况,找到本领域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不当行为、流程设计和法律环境,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机制。本论文除导论(第1章)和结论(第7章)外,主体部分分为五章,主体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2章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从概念、识别方法进行法律界定,提出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研究该领域法律风险。第3章是对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内涵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抵押、质押和信托收据的优点和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国外对信用收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分析我国实践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在我国开展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不可逾越的法律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4章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和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探讨了其与信用证议付的区别和联系,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UCP600国际惯例的角度分析我国银行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5章是关于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以提单和仓单作为出发点,重点研究提单和仓单的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和探讨了提单和仓单在信用证融资中作为质押担保及浮动抵押担保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第6章在总结上述4章基础上,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环境进行研究,首先,指出本领域缺失的国内法律规范、模糊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其次,提出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的构建;最后,提出对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问题防范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修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融资法》的立法建议。本论文研究的课题是法学、金融学和风险学之间的交叉课题,努力用法学的思维解决金融领域和风险领域的社会问题,本论文主线是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发现法律风险和问题、研究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法律风险问题。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识别风险,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出口信用证项下和货权控制三个方面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点并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提出全面、具体的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
张亮[4](2015)在《独立担保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独立担保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其相较于传统的物的担保和从属性保证具有诸多优势,因而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大商事主体的欢迎,但另一方面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受益人欺诈问题又使得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其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不过从长期以来的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来看,独立担保总体上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如今独立担保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延续至今的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及外贸管理制度影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否定其在国内的效力的。国内立法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使得独立担保难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利用。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的紧迫性就更为凸显。本文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内涵及外延、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以及独立担保运行制度的解构,加之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担保制度进行对比,找到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研究一项法律制度,首要的就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本章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独立担保追本溯源,阐述了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担保定义的争议的分析,界定了独立担保的概念,并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讨论了独立担保的范围,将独立担保归纳为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表现形式,指出了二者在开立方式、生效条件、兑付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付款依据及遵循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再次,归纳了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债权性、人身性、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及相对无条件性等法律特征,指出了独立担保所具有的担保、提存融资、支付清偿、风险防范和转移分配、信用评估和见证等功能,肯定了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平衡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合理秩序,确保权益安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保障意思自主。最后,对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跟单信用证、流通票据等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特性。第二章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本章首先将独立担保法律关系拆解为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和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而且将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进一步拆分为基础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独立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在前述对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认知的基础之上,阐述了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申请人的提供反担保义务及偿付费用义务、担保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担保人止付义务的性质、受益人提款权利的转让等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章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独立担保作为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所发展出来的一种全新的担保类型,实践规则才是其生命之所在。本章着眼于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不仅系统阐述了独立担保从开立、交付、修改和转让、保兑、索偿到终止的整个运作流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更对不同阶段涉及到的诸如独立担保的开立与生效之区别、不相符索赔、担保人对不符点的通知和放弃、受益人提款权利转让和独立担保收益的转让内含的法理及风险、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的重点在于对独立担保运行制度中的难点问题——受益人不当索赔的论证。笔者不仅阐释了其产生的制度根源的在于独立担保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及单据化特征,而且将受益人不当索赔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受益人人提呈的索赔文件不合格;第二种是虽然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索赔文件,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基础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受益人显然系欺诈性索款、滥用法律等情形。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各国法院在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证据要求及抗辩机制、各国法院颁布禁令时的考虑因素及禁令的形式等方面,对受益人不当索赔进行了系统的论证。第四章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于国内目前乏善可陈的独立担保相关规定来看,域外的独立担保制度已经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将可能遇到。本章主要是对《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DG458、URDG758、《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CP500、UCP600、ISP98以及《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及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国内法的产生背景、适用对象、具体内容、具体特点、历史沿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评价其意义,一方面通过对比寻找到我国现行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域外先进立法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能使我国在引进相关制度时能做到有所取舍。第五章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完善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对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规定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路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1)现行的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在这部分中,笔者特别就《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论述,逐条评析了其争议点,并通过对独立担保是否适用于国内交易、独立保函的有效期、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的担保、受益人欺诈时裁定止付的条件、止付裁定的复议、止付裁定的效力期限、终局判决等七个争议点的评析,归纳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特点,表明了笔者的态度和理由,最后指出了其存在的扩大实施独立保函欺诈的主体和止付令申请人的范围等问题;(2)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细则》、《对外担保管理通知》等关于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3)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归纳出了司法实践基本上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的态度,并提出了作者支持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效性的理由。第二,明确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总结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1)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明确承认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2)相关行政规章及专业银行的行业规定比较零散,法律效力过低,适用范围有限;(3)对见索即付保函等问题缺乏规定,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4)对备用信用证等问题有规定但不够全面。其次,分析了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即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固有的缺陷呼唤更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担保方式的创新提出了现实需求,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需要正确认知独立担保。第三,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首先,论证了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的可能性,指出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对原有担保法律体系加以升级和完善,使独立担保制度能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体系框架相协调;其次,是关于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笔者通过对独立担保专门立法说、修改《担保法》说、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说、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说等学说的评判,提出了对《担保法》第五条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最后,是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1)加强URDG758、ISP98、UCP600及《公约》等国际惯例和公约的推广,与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潮流接轨;(2)由有权机关对《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3)敦促银行等商事交易主体进行行业规范的修改及完善,加强风险防范;(4)建立并完善我国特色的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制度。
包小妹,燕如萍,曹洋波[5](2013)在《信用证保兑业务中保兑行的风险防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涉足信用证保兑业务。但因国内银行对信用证保兑业务缺乏了解,风险控制能力弱,从而限制了信用证保兑业务的推广。本文通过对信用证保兑业务中保兑行的风险分析,提出降低保兑行风险的建议。
陈云兰,周国华[6](2012)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到保兑行的场合,主要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与备用信用证融资担保中。跟单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最新修订版)即UCP600,备用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即ISP98为主,同时也适用UCP600的相关条款。无论是在跟单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中,如涉
谈英[7](2012)在《试析信用证中“议付”与“沉默保兑”的行为认定——由一起信用证欺诈案例谈起》文中认为"议付"和"沉默保兑"是银行的两种业务,两项行为是否冲突,而或独立;在进行了议付行为的议付行向开证行主张的偿付权利是否永久成立,而或有例外情形。文章拟从一起信用证欺诈案例着手,分析在银行与受益人间存在《沉默保兑协议》的情况下,议付行为应如何认定,以及在存有信用证欺诈情形下,进行了议付行为的议付行向开证行主张的偿付权利是否因此终止。
呼家钰[8](2012)在《论保兑行的付款义务》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作为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的结算工具,借助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信赖缺失,为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公认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随着经济交往的愈发频繁,国际贸易对交易双方的资信以及所在国政治、经济的稳定情况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相比于仅依靠买方所在国某家银行的资信获得货款,卖方更希望能得到本国银行的付款保证。保兑行,作为与开证行同处于第一性付款地位的义务人,以双重付款保证的优势应运而生,一方面能够弥补开证行单独承诺付款的局限性与风险性,另一方面受益人遭到拒付时,可以选择向同处于一国境内的保兑行提起诉讼,在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增加结果的可预测性。然而,保兑信用证发展至今,尚未有国家对其出台系统的立法规范,国际惯例也未就保兑问题确立统一规则。规则的滞后导致实践当中操作的不一致以及司法判例的严重分歧。实践当中,保兑信用证拒付率高居不下,严重影响保兑功能的发挥,我国一些银行缄默保兑频发也在干扰着正常的保兑秩序的建立,保兑行付款后所面临的救济困境使得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时愈发谨慎。笔者希望通过对相关立法例与司法判例的梳理,澄清保兑行付款的法律性质,探寻现实问题的制度根源,并就如何防范问题、规范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为保兑行付款的法律基础。首先介绍保兑信用证运作流程,理清保兑信用证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对比分析保兑制度与保证、独立担保、备用信用证的区别。第二章为保兑行付款义务条件和性质。首先阐述了保兑行付款义务产生的条件,其次探讨了保兑行付款义务的履行条件,探寻审单过程中拒付率高居不下的原因,最后对保兑行付款义务的第一性、独立性与终局性予以说明。第三章为保兑行付款义务的例外——欺诈。首先概括性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标准,并对我国法上的欺诈例外规定予以评述。其次探讨了欺诈情形下保兑行拒付行为的性质以及不当拒付的法律后果,最后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分析欺诈情形下保兑行的法律保护问题。第四章为保兑行付款后的救济。首先分析保兑行向开证行索偿落空时保兑行的救济困境,其次提出赋予保兑行代位权以解决问题的思路,之后通过对美国代位权司法沿革及立法现状的考查,反观我国代位权现状,提出合理的完善措施。
林亚清[9](2011)在《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追索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而其种类之一议付信用证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在议付信用证的交易过程中,当议付行向受益人作出议付后,若在向开证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索偿时遭到拒绝或在特定情形下无法索偿,此时就会产生议付行是否可以转而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UCP600及其之前的版本或相关国际商会文件都未明确赋予议付行法定追索权,从而引起世界范围内诸多信用证专家关于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的广泛探讨,中国国内对议付行追索权问题的探讨目前也是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鉴于探讨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有助于国际贸易和信用证交易中的相关当事人明确各自责任、预见风险,防范和减少信用证议付纠纷,对于我国外贸企业和银行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实有必要在广泛评述各种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对议付行追索权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本文试图从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两个角度,以UCP600中议付的定义为入口,通过解读一些专家、学者的分析意见,讨论议付行追索权理论和实践中的如下问题,以期让中国更好地参与到信用证贸易中来。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UCP600之下议付的含义、议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追索权的含义和依据、各种情形下的追索权问题。并且,文章将选择分析议付信用证交易实践中主要国家的惯常处理方法,同时对各国学者的观点和信用证的成文法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总结议付行追索权中的关键问题,分析UCP600实施后对该类问题产生的影响,并对于中国和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提出建议。全文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单提及信用证的分类,延伸至议付信用证,继而对议付信用证的含义及一般运作程序进行介绍,并解读议付的含义、就实践中议付与出口押汇的混淆作分析。议付信用证的运作程序以及议付的含义与议付行的追索权问题息息相关,有追索权的信用证和出口押汇陈述清楚了,也能更清楚地集中研究议付行追索权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不同情形。第二章对议付行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着重阐述议付行与开证行、受益人的关系,以及议付行的权利。第三章是关于追索权的含义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尤其是在各种情形下关于追索权的理论争议和操作实践。第四章评述中国法对议付行追索权的规定,对中国实践操作中的让与和议付进行分析,并对中国的信用证贸易提出自己的建议。
瞿飞虹[10](2009)在《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文中认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所奉行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使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使银行摆脱了复杂的贸易纠纷,但该原则同时又为信用证欺诈行为留下了空间。信用证欺诈不仅侵害了进口方和银行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经济秩序。因此,欺诈例外制度作为信用证交易的救济措施,是与信用证本身的发展相一致的。美国从19世纪开始使用信用证,一百多年的信用证实践为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UCC)是唯一一部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成文法典。而且美国法院审理的经典案例,也是众多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竞相学习、借鉴的对象。2006年10月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欺诈例外规则作出任何规定,这更加奠定了《统一商法典》在此领域的权威地位。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司法解释。其中有关欺诈例外规则的内容则既借鉴了美国在此领域的有益经验,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从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价值这个角度出发,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辅之以比较、归纳、案例分析法等,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概述,先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信用证欺诈形成的原因,再通过一个经典案例阐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其理论基础,最后评述国际法上规制信用证欺诈的现状第二部分阐述美国法上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其中通过对修改后的UCC5的分析,确定了三种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的情形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又通过对美国法上的一个经典案例的分析,阐明了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的标准——实质性欺诈的含义。第三部分对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的禁令救济进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研究。首先,通过研究禁令的基本理论廓清禁令的含义、性质和种类;其次通过非禁令原则的阐述解释了各国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给予信用证欺诈以禁令救济的原因;然后将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关于法院颁布禁令的条件按照是否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总结归纳为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最后说明了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中给予禁令救济的诉讼程序。第四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规定》入手,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阐明了美国的欺诈例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比较总结了《规定》借鉴的成功之处、对UCC的突破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美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针对于欺诈的认定、第三人实施欺诈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银行不予兑付的义务等三个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二、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有关法律问题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有关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界定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定义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适用主体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立法基础 |
(一)维护交易安全 |
(二)维护交易便捷 |
(三)贯彻公平理念 |
(四)票据无因性理论 |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内涵分析 |
(一)“善意”的历史沿革 |
(二)“善意”的涵义 |
(三)“善意”的构成要件 |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的已有司法认定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的司法案例梳理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的已有司法认定梳理 |
五、明知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一 |
(一)“明知”之内容 |
(二)“明知”之程度 |
(三)“明知”之法律认定 |
六、重大过失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二 |
(一)“重大过失”之具体内涵 |
(二)“重大过失”之“合理注意义务” |
(三)“重大过失”之法律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 ——以善意第三人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及其豁免 |
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概念产生 |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豁免原则 |
第二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在英美中三国的产生与发展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中国 |
第二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信用证立法与票据规则的衔接 |
一、票据规则中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 |
二、正当持票人规则在信用证交易中的适用性 |
第三节 法意价值的平衡与利益取舍 |
一、同开证申请人的比较 |
二、同善意受益人的比较 |
第三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信用证交易中第三人 |
第二节 主观上的善意 |
一、判断善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二、善意的合理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客观上的支付对价行为 |
一、判断支付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二、支付行为的合理判断标准 |
第四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具体情形 |
第一节 对中间行的豁免 |
一、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保兑义务 |
二、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实际预付 |
三、被指定行按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或实际预付 |
第二节 对其他第三人的豁免 |
一、经承兑的票据为善意持票人所持有 |
二、善意的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历史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第2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成因及识别方法 |
2.1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
2.1.1 信用证的界定、性质及功能 |
2.1.2 国际贸易融资的界定 |
2.1.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的特征 |
2.1.4 法律风险的立论基础 |
2.1.5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
2.2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
2.2.1 不当行为的表现 |
2.2.2 不当行为的识别 |
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识别方法 |
2.3.1 法律关系分析法 |
2.3.2 法律责任倒推法 |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3.1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演变与界定 |
3.2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
3.2.1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3.2.2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内容 |
3.3 不同担保机制下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3.3.1 以抵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3.2 以质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3.3 以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4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无法逾越的法律问题 |
3.4.1 诉权的行使问题 |
3.4.2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问题 |
3.4.3 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失效的问题 |
3.4.4 关于物权约定转移的效力问题 |
3.4.5 让与担保问题 |
3.5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
第4章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4.1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1 银行界对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2 司法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3 理论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2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
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比较分析 |
4.3.1 法律性质之比较 |
4.3.2 融资款项性质之比较 |
4.3.3 审单责任之比较 |
4.3.4 拒付后救济手段之比较 |
4.4 我国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4.4.1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影响 |
4.4.2 我国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在UCP600下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
4.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
第5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1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仓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1.1 仓单的内涵 |
5.1.2 仓单的法律性质 |
5.1.3 仓单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
5.1.4 仓单作为担保物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
5.2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2.1 提单的功能 |
5.2.2 提单的法律性质 |
5.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 |
第6章 我国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产生的环境因素 |
6.1.1 法律规范的缺失 |
6.1.2 法律规范的冲突 |
6.1.3 法律规范的模糊 |
6.2 解决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
6.2.1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体系 |
6.2.2 完善我国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 |
第7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独立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 |
1.1 独立担保源流探究 |
1.1.1 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 |
1.1.2 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从属性担保 |
1.1.3 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 |
1.2 独立担保的概念解读 |
1.2.1 独立担保的定义之辨 |
1.2.2 独立担保的范围 |
1.2.3 独立担保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
1.2.4 独立担保的运作程序之归纳 |
1.3 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探讨 |
1.3.1 独立担保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3.2 独立担保的法律特征 |
1.4 独立担保的功能及价值 |
1.4.1 独立担保的功能 |
1.4.2 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 |
1.5 独立担保与相近制度 |
1.5.1 独立担保与从属性保证 |
1.5.2 独立担保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
1.5.3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
1.5.4 独立担保与流通票据 |
2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 |
2.1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类型 |
2.1.1 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
2.1.2 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
2.2 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2.1 申请人的一般理论 |
2.2.2 申请人的权利界定 |
2.2.3 有关申请人的义务之规定——以反担保为核心 |
2.3 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剖析 |
2.3.1 担保人的一般理论 |
2.3.2 担保人的权利之考察 |
2.3.3 担保人的义务——止付及通知义务之探讨 |
2.4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4.1 受益人的一般理论 |
2.4.2 受益人的权利 |
2.4.3 受益人的义务 |
2.5 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5.1 间接保函下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5.2 备用信用证被指定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3 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 |
3.1 独立担保的开立规则考察 |
3.1.1 见索即付保函的开立规则——开立与生效之辨 |
3.1.2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规则 |
3.2 独立担保有效期内的修改和转让 |
3.2.1 实践中独立担保的修改 |
3.2.2 独立担保的转让——提款权利与收益转让之区分 |
3.3 独立担保的保兑与索偿 |
3.3.1 独立担保的保兑——以备用信用证之保兑为核心 |
3.3.2 独立担保的索偿 |
3.4 独立担保的终止 |
3.4.1 独立担保终止的一般理论 |
3.4.2 独立担保的终止原因 |
3.4.3 独立担保终止后的通知和转交义务 |
3.5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 |
3.5.1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规则体系 |
3.5.2 独立担保的管辖权问题探讨 |
3.6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及其克服 |
3.6.1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 |
3.6.2 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认定 |
3.6.3 基于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抗辩机制 |
4 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 |
4.1 规范和调整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的发展历程 |
4.1.1 国际商会《合约担保统一规则》的最早尝试 |
4.1.2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4.1.3 失败的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
4.2 备用信用证规范的逐步独立和完善 |
4.2.1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备用证的规范 |
4.2.2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专门的备用证国际惯例 |
4.3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规范独立担保的唯一国际公约 |
4.3.1 《公约》的产生背景 |
4.3.2 《公约》的适用范围——对国际承保的理解 |
4.3.3 《公约》严谨的逻辑体系和详尽的技术规范 |
4.3.4 《公约》对之前独立担保法律规定的突破及创新 |
4.3.5 《公约》的成就与不足 |
4.4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演进 |
4.4.1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概览 |
4.4.2 德国法:从承揽合同的意思自治到判例对独立担保的承认 |
4.4.3 法国法:通过“担保法改革”认可了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 |
4.4.4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独立担保的立法尝试 |
4.4.5 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担保制度评述 |
4.5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简述 |
4.5.1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的一般理论 |
4.5.2 英国法:判例法传统对独立担保所赋予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
4.5.3 美国法上成熟的备用证法律制度体系 |
4.5.4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
5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5.1 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 |
5.1.1 现行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 |
5.1.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仅对对外担保作出了规定 |
5.1.3 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的态度不甚明朗 |
5.2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
5.2.1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
5.2.2 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5.3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 |
5.3.1 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 |
5.3.2 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问题之选择 |
5.3.3 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 |
5.3.4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5)信用证保兑业务中保兑行的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信用证保兑概述 |
1.1 信用证保兑的相关定义 |
1.2 信用证保兑业务的种类 |
2 保兑行保兑风险 |
2.1 因开证行带来的风险 |
2.2 保兑额度失控风险 |
2.3 信用证和单据审核风险 |
2.4 保兑行地位风险 |
2.5 贸易背景 |
3 保兑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
3.1 全面合理地评估开证行 |
3.2 正确处理保兑额度 |
3.3 重视对信用证和单据的审核 |
3.4 取得保兑行的地位 |
3.5 了解贸易背景 |
3.6 修改保兑范围 |
(6)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UCP600中有关保兑行责任条款的分析 |
二、实务中保兑行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 |
(一) 开证行的拒付与承付能否影响保兑行的责任? |
(二) 单据直接交开证行时保兑行的责任是否解除? |
(三) 相符单据在指定银行寄往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遗失, 保兑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
(四) 保兑行向受益人预付后, 法院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 保兑行对开证行还是否享有独立索偿权? |
(五) 保兑行对前两批不符点单据付了款, 可否拒付含有同样不符点的第三批单据? |
(六) 保兑行可否只保兑部分金额? |
(七) 同一银行的国内一分行保兑, 另一分行议付, 该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是否为终局性付款? |
(八) 沉默保兑下保兑行的责任有何不同? |
(7)试析信用证中“议付”与“沉默保兑”的行为认定——由一起信用证欺诈案例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内容 |
二、评析焦点 |
1. 在有《沉默保兑协议》的情况下, 议付行为是否仍存在? |
2. 信用证欺诈中, 开证行对议付行履行的偿付行为是否会因此终止? |
(8)论保兑行的付款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兑行付款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保兑信用证业务 |
一、 保兑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
二、 保兑信用证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保兑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
一、 保兑与保证的区别 |
二、 保兑与独立担保的区别 |
三、 保兑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
第二章 保兑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和性质 |
第一节 保兑行付款义务产生的条件 |
一、 信用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
二、 经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 |
三、 保兑行自愿 |
第二节 保兑行付款义务的履行条件:单证相符 |
一、 单证相符的标准 |
二、 审单标准引发的问题 |
第三节 保兑行义务的性质 |
一、 第一性付款义务 |
二、 独立性付款义务 |
三、 终局性付款义务 |
第三章 保兑行付款义务的例外——欺诈 |
第一节 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标准 |
一、 欺诈例外原则 |
二、 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 |
三、 我国法上的欺诈例外原则 |
第二节 欺诈情形下保兑行的拒付行为 |
一、 拒付行为之性质 |
二、 不当拒付之法律后果 |
第三节 保兑行兑付后的法律保护 |
第四章 保兑行付款后的救济 |
第一节 保兑行的救济困境 |
一、 保兑行向开证行的索偿权 |
二、 索偿权落空时的救济空白 |
第二节 保兑行代位权的合理性 |
一、 代位权的制度价值 |
二、 代位权的合理性 |
第三节 美国保兑行代位权的确立 |
第四节 我国保兑行代位权的法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追索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议付的含义及议付信用证 |
第一节 议付的含义及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
一、议付的含义 |
二、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别 |
第二节 信用证的分类 |
一、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
二、有追索权的信用证和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
第三节 议付信用证的含义及一般运作程序 |
一、议付信用证的含义 |
二、议付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
第二章 议付行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
第一节 议付行与开证行、受益人的关系 |
一、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
二、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 |
三、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
第二节 议付行的权利和义务 |
一、议付行的权利 |
二、议付行的义务 |
第三章 追索权的含义及其相关问题 |
第一节 追索权的含义 |
一、追索权 |
二、追偿权 |
第二节 追索权的依据及丧失 |
一、追索权的依据 |
二、追索权的丧失 |
第三节 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 |
一、理论上的争议 |
二、常见情形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实践及分析 |
第四章 中国的实践及应注意的地方 |
第一节 中国法对议付行追索权的规定 |
一、中国法下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
二、出口押汇下议付行的追偿权 |
三、议付和让与 |
四、小结 |
第二节 对受益人和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下防范风险的建议 |
一、对出口商风险防范的建议 |
二、对议付行风险防范的建议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的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关于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概况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2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概述 |
2.1 信用证欺诈形成的原因 |
2.1.1 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理论上的缺陷 |
2.1.2 实践中对开证申请人的保护相对薄弱 |
2.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其理论基础 |
2.2.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 |
2.2.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 |
2.3 规制信用证欺诈的现状 |
2.3.1 态度“消极”的 UCP600 及其用意 |
2.3.2 态度积极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影响 |
第3 章 美国法上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3.1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规定 |
3.1.1 欺诈例外规则在 UCC 中的确立 |
3.1.2 UCC5 中欺诈例外规则在1995 年进行的修订 |
3.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情形 |
3.3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标准 |
3.4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排除适用及其目的 |
第4章 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的禁令救济 |
4.1 禁令的性质和分类 |
4.2 非禁令原则及禁令的极少给予 |
4.3 法院颁布禁令的条件 |
4.3.1 成文法规定的条件和判例法规定的条件 |
4.3.2 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
4.4 禁令救济的诉讼程序 |
第5章 美国的欺诈例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1 《规定》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主要内容 |
5.2 《规定》借鉴 UCC 的成功之处 |
5.3 《规定》对 UCC 的突破 |
5.4 《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
5.4.1 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问题 |
5.4.2 第三方实施欺诈而受益人不知情时欺诈例外原则的援用问题 |
5.4.3 关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有关法律问题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D]. 许雅静. 南京大学, 2020(04)
- [2]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 ——以善意第三人保护为视角[D]. 盛金艳.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11)
- [3]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D]. 蒋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05)
- [4]独立担保制度研究[D]. 张亮. 武汉大学, 2015(07)
- [5]信用证保兑业务中保兑行的风险防范研究[J]. 包小妹,燕如萍,曹洋波. 中国商贸, 2013(15)
- [6]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J]. 陈云兰,周国华. 对外经贸实务, 2012(08)
- [7]试析信用证中“议付”与“沉默保兑”的行为认定——由一起信用证欺诈案例谈起[J]. 谈英. 生产力研究, 2012(05)
- [8]论保兑行的付款义务[D]. 呼家钰. 中国政法大学, 2012(10)
- [9]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追索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林亚清. 复旦大学, 2011(01)
- [10]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 瞿飞虹. 天津财经大学,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