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司法化论文-胡晓光

程序司法化论文-胡晓光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司法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查逮捕,司法化,人权保护,批捕权

程序司法化论文文献综述

胡晓光[1](2018)在《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逮捕制度设立的初始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查逮捕程序的运行已经偏离其原先的目的,具有了惩罚和教育的“新功能”,具体表现为逮捕程序与羁押程序混同;行政化审批与封闭运行并存;“追诉化”和“一劳永逸”并存;监督和救济途径缺失;逮捕具有明显“预判”效力等严重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治观念的提升,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改革提供了主客观可能性。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审查逮捕程序弊端的发掘及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于如何进行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改革,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审查逮捕程序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是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在学界和实务界对审查逮捕程序如何改革的深入讨论中,还引发了学界对于宪法37条是否需要随之修改的热烈讨论,并就此形成了旗帜鲜明的两派观点。与此同时,域外法治成熟国家在审查逮捕程序方面的做法可以让我们在立足于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带来有益借鉴。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但是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需分阶段进行,既要有近期规划,也要有远期展望。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逮捕、审查逮捕及司法化的概念进行辨析,并从法理基础和客观要求的层面回答为什么要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革,同时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基础的角度讨论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的投入可能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当前审查逮捕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审视,对我国目前关于审查逮捕程序规定的法律进行梳理,对羁押后被羁押人在漫长的等待中所遭受的肉体和心理的双重煎熬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与此引发出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目前面临的立法缺陷;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目前关于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的理论之争和途径之争进行深刻剖析;第四部分是笔者结合当前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严重问题和学界的讨论,参考国内已有的探索,同时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即“叁步走”措施。并特别指出“叁步走”措施目前及将来面临的主要障碍,以及笔者的期望。(本文来源于《安徽师范大学》期刊2018-03-01)

卓凯[2](2018)在《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及其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的目的在于搭建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建议的平台,这有利于转变长期以来封闭式办案、行政化审批的办案印迹,强化逮捕司法审查的属性,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但审查逮捕程序有其特殊性,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应以适度司法化为主、以公开听证式审查为辅比较妥当,且需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逮捕程序改造在现实司法语境下能够顺利运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3期)

尹洪英[3](2017)在《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模式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在某种程度上也倒逼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那么如何体现出审查逮捕权的程序裁决权属性,如何改变审查逮捕程序与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程度混同的现实局面,笔者认为司法化审查模式是目前能够完成审查逮捕程序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人权双重使命的最优途径。一、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模式的必要性分析(一)司法化审查模式是遏制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6期)

龙宗智[4](2017)在《审查逮捕程序宜坚持适度司法化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办理案件时形成的组织关系、工作机制、行为样态。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方式,该办案方式在保证检察权行使的集中性和统一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个人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包括审查逮捕方式,可以推行适度司法化原则。一、羁押司法化的基本法理(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0期)

陈卫东[5](2017)在《审查逮捕司法化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是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判前和审判中被羁押的国家行为,是国家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强制处分。近年来,为全面贯彻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程序与逮捕条件的修改,部分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运作,审查逮捕的司法化(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0期)

杨守福[6](2017)在《关于对“国家秘密”鉴定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密”犯罪案件办理也应当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下,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的基础上,有效推进我国司法文明建设的进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普及和互联网媒体的兴起,法治新闻宣传报道影响范围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党和国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04-13)

袁义康[7](2016)在《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重,在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审判的司法化属性,导致减刑、假释程序两个层面的阙如。在制度架构层面表现为司法化审理的落实困难,包括提请权与执行权的混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和法庭审理的形式主义。在司法运作层面则体现为行政化管理的制约矛盾,即减刑、假释的比例与效能失调和相关个人、组织参与司法化审判的困难。借鉴法治国家立法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改革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实体法改革,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行政模式、司法模式混合的案件分流机制;重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多方参与推动庭审实质化进程;完善机构配置,设立专门法院和检察机构。通过以上叁处改革最大限度地使案件的审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使减刑、假释程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格局。(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董磊[8](2016)在《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革基本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审查逮捕权运行中出现的"构罪即捕"、"方便诉讼"等问题,分别从立法与司法体制改造角度建议将审查逮捕权与追诉权进行立法剥离、从重新配置逮捕权限角度提出提级逮捕与异地逮捕,从抑制逮捕滥用角度提出构建限制不适当羁押长效机制,以期更好地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3期)

陈卫东[9](2016)在《逮捕程序司法化叁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同时,由于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这一重大基础性权利,历来备受立法者、司法界与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新中国六十多年刑事司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关于逮捕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从未停止过。从1954年宪法到同年公布的逮捕拘留条例,再到(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6年21期)

张荃[10](2016)在《我国监禁刑变更程序司法化的困境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预防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或因其悔罪表现而改变他的实际执行刑期,或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改变刑罚执行的方式,导致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会短于宣告刑。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监禁刑的变更如减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等性质不清,操作中程序不明、标准不一,容易侵犯罪犯的权利。如何让法律在监禁刑的变更程序中充分体现其正当性和公正性,需要我们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厘定完善。一、监禁刑变更的内涵和性质争议在司法理论中,监禁刑的变更属于行刑变更法律(本文来源于《党政干部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程序司法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的目的在于搭建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建议的平台,这有利于转变长期以来封闭式办案、行政化审批的办案印迹,强化逮捕司法审查的属性,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但审查逮捕程序有其特殊性,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应以适度司法化为主、以公开听证式审查为辅比较妥当,且需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逮捕程序改造在现实司法语境下能够顺利运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司法化论文参考文献

[1].胡晓光.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2018

[2].卓凯.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及其限度[J].中国检察官.2018

[3].尹洪英.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模式探究[J].法制博览.2017

[4].龙宗智.审查逮捕程序宜坚持适度司法化原则[J].人民检察.2017

[5].陈卫东.审查逮捕司法化程序的构建[J].人民检察.2017

[6].杨守福.关于对“国家秘密”鉴定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的思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7].袁义康.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反思[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

[8].董磊.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革基本设想[J].法制与社会.2016

[9].陈卫东.逮捕程序司法化叁题[J].人民检察.2016

[10].张荃.我国监禁刑变更程序司法化的困境与完善[J].党政干部论坛.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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