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工程合同解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合同义务,主要义务,强制性规定
工程合同解除论文文献综述
朱明媚[1](2018)在《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与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对于约定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对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过于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最高法院(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7-11)
侯红青,陈建稳[2](2016)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索赔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法规不健全、索赔专业人才缺乏、发包方缺乏索赔经验是造成发包方在合同解除索赔中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结合案例工程,对当前承发包双方存在的工程索赔经验及理论不对称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发包方在项目管理中的不足及工程索赔面临的问题,以具体案例提出在发包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等条件下适用的索赔处理方法、技巧和应重点搜集的资料等索赔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宋佳[3](2016)在《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任意解除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承揽合同,并在合同法中单独一章,那么发包人是否也享有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发包人是否具备任意解除权的认定以及任意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也各不相同。本文针对我国发包人是否拥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发包人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进行分析,以期指导发包人如何正确行使该权利。文章首先介绍了建设工程发包人任意解除权的一般理论。首先具体分析任意解除权的性质与本质,分析探讨了任意解除权具有违约的特征却与违约有所区别以及任意解除与任意终止的关系。其次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叁大立法模式,及每种立法模式下各国立法上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着重讨论了在我国立法体系下,从立法背景和发展趋势以及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发包人同样拥有任意解除权。其次,文章对发包人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中存在一种信赖关系,因而在信赖关系丧失时,合同双方或一方可以任意终止合同。从效率价值的角度出发,也应赋予发包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信赖关系破灭会降低合同履行的效率同时资源浪费也会降低社会效率。最后,文章探讨了发包人任意解除权具体何如行使。发包人只有在合同未完工前才可以因为取消投资计划或对承包人信赖关系丧失而行使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后合同不溯及既往,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前的法律关系继续有效,因而承包人对已完工程具有报酬请求权,而对未完工程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行使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含可得利益。(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6-05-20)
韩淑静[4](2013)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这些亟需在理论上对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诉权,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本质是为了解决纠纷,针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一种惩罚措施,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是非违约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违约救济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律只规定了不可抗力和违约情形,没有把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体系。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严格。从协议解除程序、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解除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解除程序叁个方面加以论述。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分为催告解除方式和裁判解除方式。建设工程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若解除后发生溯及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其履行过程要经过较长的过程,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可以完成的合同,且欲完全恢复至缔约前之状态亦属困难,因此原则上其解除的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予以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3-06-01)
杨怡霖[5](2009)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法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建筑业日益繁荣,因建设工程合同解除而引发的纠纷呈迅速上升态势。这类合同解除原因复杂、涉案标的大,牵涉面广,合同解除后涉及工程价款结算、损害赔偿等多重法律关系。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制度,将对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比较评析各国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基础上,辨析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学说,剖析现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制度之利弊,就该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个人的管窥之见。全文共分四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在通常情况下与一般合同解除基本相同,但亦有区别及特点。该部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概念、种类以及法律特征,汇总现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并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制度定位予以评析。第二部分是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条件进行法律探析。通过对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立法理念以及司法实践适用进行分析,从而指出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条件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第叁部分是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法律后果进行探析。探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适用的情形以及不同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通过对国外立法及我国学说比较研究,对我国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溯及力进行再思考。第四部分是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进行法律探析。明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通过比较研究,得出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的结论。分析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关系以及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和具体操作时应注意的问题。查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之思考。合同解除制度因其重要性已被先辈研究颇深,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制度因其专业性强在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中尚不完善,笔者希冀通过本文浅陋论述,能够便于实务界,包括律师、法官以及建筑从业人员等,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制度有更为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从而有利于立法部门修订完善该项制度,司法部门统一司法执法尺度,建筑行业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10-20)
陈贝力[6](2009)在《叁思而后行: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五大障碍》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复杂的具有特殊性的合同,解约程序也不同于其它类型合同。在实践中本人处理发包人欲解除施工合同的案例颇为常见,原因不外是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埋下的隐患以及履约过程中双方矛盾日积月累所导致。这类项目有些才开工不久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另一些则施工已完(本文来源于《中国建设报》期刊2009-04-17)
王波,姚勇,段志敏[7](2008)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完善,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建筑市场会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制度也将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世界各国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研究和规定也将越来越重要,我国也不例外。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原因、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综合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08年13期)
易可为[8](2007)在《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作出特别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无异议。但依我国合同法第28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那么出现的问题是:对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应准用承揽合同中关于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消费导刊》期刊2007年09期)
方芳[9](2007)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类合同之一,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其解除的原因、条件、程序、后果、效力、限制等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都有其特殊的地方。另外,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解除(包括土建工程、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建设工程关联合同解除(包括工程借款合同、工程资源合同、业主与施工方变更和施工方资质违法)等方面,由于解除的原因不同,也有其特殊的处理方法。实践中,因建设工程合同解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很多,这类纠纷往往原因复杂、标的较大,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问题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使得实践中司法裁判缺乏相应的依据和标准。同时,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完善,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建筑市场会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制度也将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世界各国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研究和规定也将越来越重要,我国也不例外。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本文导言根绝建设工程的特征,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第一章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解除种类、解除条件、解除的原因、程序、效力等方面,结合《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原则性规定和国外对建设工程解除的立法,进行了全面,综合的分析。第二章、第叁章和第四章分别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叁种建设工程合同在解除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对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解除后的解决办法提出建议。第五章和第六章针对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解除和建设工程关联合同的解除的不同解除原因下的解除情况进行分析和论述,提出现实的解决办法。最后,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系统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7-04-10)
赵学利[10](2006)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使合同解除权既要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后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论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有关法律和实践问题,为合同的解除的决策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建筑管理现代化》期刊2006年01期)
工程合同解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法规不健全、索赔专业人才缺乏、发包方缺乏索赔经验是造成发包方在合同解除索赔中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结合案例工程,对当前承发包双方存在的工程索赔经验及理论不对称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发包方在项目管理中的不足及工程索赔面临的问题,以具体案例提出在发包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等条件下适用的索赔处理方法、技巧和应重点搜集的资料等索赔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工程合同解除论文参考文献
[1].朱明媚.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N].江苏经济报.2018
[2].侯红青,陈建稳.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索赔案例分析[J].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3].宋佳.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任意解除权研究[D].东南大学.2016
[4].韩淑静.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研究[D].河北大学.2013
[5].杨怡霖.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法律探析[D].复旦大学.2009
[6].陈贝力.叁思而后行: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五大障碍[N].中国建设报.2009
[7].王波,姚勇,段志敏.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探讨[J].才智.2008
[8].易可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07
[9].方芳.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研究[D].四川大学.2007
[10].赵学利.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与实践[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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