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动物致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动物致害,严格责任,专业管理义务,与有过失
动物致害论文文献综述
张燕[1](2019)在《比较法视野下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研究——兼论我国的立法完善与解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动物致害责任源于谁保有动物这种危险源谁就要承担责任的观念,这和后世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虽然受自然法的冲击,近现代各国法典对动物致害责任的规范模式不一,但各国均要求野生动物保有人比家养牲畜保有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各国则要求动物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或者实行客观化归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规定了比普通家养牲畜致害更轻的责任,这与动物致害责任的原理有所不同,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也不利于发挥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为符合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体系逻辑,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应删除该规定。在该条解释适用上应要求动物园承担更高的管理动物的专业义务,而非一般社会主体的善良管理人义务。(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巴彤[2](2019)在《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该条规定于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之下,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责任。动物园的认定应将公益性和开放性作为考量因素,野生动物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均属于侵权法中的动物园,而动物园动物的认定则应采纳综合标准。在适用规范上,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应进行严格区分。两者在证明责任规则、责任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存在根本差别,《侵权责任法》第81条与第37条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作为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应采纳专业人士标准,管理职责的内涵可按时间维度划分并结合个案进行调整;受害人过错的认定应以《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为依据,显然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程度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构成则以合理人为标准。(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田文婧[3](2019)在《论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对于“饲养人”、“管理人”和“或者”应当作何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同。为形成统一认识,消除争议,应确立危险责任理论和损益自担理论作为饲养动物致害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实际控制理论,以“为自己利益”和“实际控制能力”作为饲养人的界定标准,以是否存在管理动物的合同作为确定管理人的标准。同时,对于“或者”的理解,即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形态,应当摒弃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既给予了受害人选择权,又能够使责任落到真正的“责任人”身上,以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旨意。(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刘旖昀[4](2019)在《环境法解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野生动物属于动物资源的一部分,具有野性未泯的特征,国家对其享有支配等各项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义务。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问题以特别牺牲和公共负担平等补偿理论解释最为得当。受害人为保护野生动物牺牲自己的利益,其他受益人共同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文章认为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至关重要,尽管我国没有对野生动物赋予法律主体地位,但不表示拒绝法律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针对受害者弱点的保护受害者必不可少,对人身财产的损害进行平等的保护,要重视代内补偿的公平,更要防范环境极端主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4期)
马波[5](2019)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概括性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因为野生动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而向国家申请补偿,但是这一规定仅限于宣示性规定,该制度在我国始终未建立起来。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野生动物致害的案件引发关注,实践中对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往往限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国家所有权的角度切入是一个新颖的角度,也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对于构建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荆楚学术2018年9月(总第二十叁期)》期刊2019-03-01)
孙犀铭[6](2019)在《民法典编纂中流浪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9月公布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第九章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对责任主体进行规定时,并未采取大陆法系普遍以"动物占有人"或"动物保有人"为责任主体的做法,而采用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因法官对该概念的理解不同,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结论大相径庭,其根源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侧重描述行为,与动物侵权责任强调状态的旨趣相悖。有鉴于此,宜借鉴民法上"占有"的概念并在法教义学范畴内对其进行改造。(本文来源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侯盛元[7](2019)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管理职责分析——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致害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因为不遵守规则规定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数不胜数,这些案件引起人们对遵守规则的反思的同时,也应该引起人们对场所责任的认识。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为例,分析场所方——动物园的责任,以便知道动物园应尽的管理职责有哪些以及是否尽到职责。(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05期)
王惠[8](2018)在《浅谈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动物致害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本文根据我国立法环境,阐述了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一般认定规则及免责事由。然后又进一步阐述了各种特殊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免责事由。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中,也阐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特点、国内不同学者的论述。最后,结合案例提出了较为完善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湖北农机化》期刊2018年12期)
杨星[9](2018)在《论侵权法上一般动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78条、79条是一般动物致害的原则性条款,第78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各项要件作为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自无异议,但79条通过文义解释仍然不能明确该条规范的意旨,在诉讼中该条规定属于请求权基础要件还是抗辩权或是其他诉讼权利,也有许多争议。通过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对于被侵权人是不公平,通过对79条立法目的的解释,建立在事实要件基础之上的"请求—抗辩—再抗辩……"的证明责任分配思维模式更能平衡当事人的利益。78条是请求权基础由原告举证,79条则应当属于再抗辩条款也属于原告举证的范围,虽然举证责任主体未发生改变,但这种层次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可以实现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李云芝[10](2018)在《论动物致害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以饲养宠物来增添自己的幸福感和满足感,“人猫狗大战”等多起动物致害案件将在日益发达的网络世界引起了大量舆论关注案,作为越来越普遍发生的民事案件,其审理结果无疑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感受。我国已经出台了针对这类案件的较为详细、具体的实体法规范,笔者欲在本文进行思考的是,在动物致害案件中运用何种证明责任分配方法进行审理能让这类案件的审理裁判更加合理公正。具体来说,笔者将以动物致害案件的现实困境为开端,从证明责任概述入手,阐明证明责任理论的必要性,兼之分析证明责任分配领域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再回到动物致害案件的普通与特殊情形,最后运用叁大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在具体案例中的分析、比较,以寻找最符合我国国情和最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12-01)
动物致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该条规定于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之下,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责任。动物园的认定应将公益性和开放性作为考量因素,野生动物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均属于侵权法中的动物园,而动物园动物的认定则应采纳综合标准。在适用规范上,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应进行严格区分。两者在证明责任规则、责任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存在根本差别,《侵权责任法》第81条与第37条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作为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应采纳专业人士标准,管理职责的内涵可按时间维度划分并结合个案进行调整;受害人过错的认定应以《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为依据,显然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程度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构成则以合理人为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动物致害论文参考文献
[1].张燕.比较法视野下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研究——兼论我国的立法完善与解释适用[J].研究生法学.2019
[2].巴彤.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9
[3].田文婧.论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D].烟台大学.2019
[4].刘旖昀.环境法解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5].马波.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研究[C].荆楚学术2018年9月(总第二十叁期).2019
[6].孙犀铭.民法典编纂中流浪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分析[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9
[7].侯盛元.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管理职责分析——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致害案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9
[8].王惠.浅谈动物致害责任主体[J].湖北农机化.2018
[9].杨星.论侵权法上一般动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博览.2018
[10].李云芝.论动物致害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D].南昌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