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赠与税论文-陈思

遗产赠与税论文-陈思

导读:本文包含了遗产赠与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产税,社会公平,公益捐赠,反避税措施

遗产赠与税论文文献综述

陈思[1](2014)在《论我国大陆遗产赠与税制度立法构建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遗产税制度立法在我国经历了叁次大起大落。而我国台湾地区已开征遗产税多年,并于2008年根据遗产税实践过程出现的资金外流问题对遗产税法进行了全方位的修改,有着丰富立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因此,本文在运用文献研究法与历史分析法阐述遗产税的法理基础,采用逻辑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研究分析2008年台湾地区新修“遗产及赠与税法的立法理论、主要内容、立法技术和本次修改的重点予以分析,并立足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现实国情就我国大陆地区遗赠税制度的立法原则、法律框架设置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内容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大陆地区遗产税立法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全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共四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遗产税的法理概述。该部分第-节从遗产、遗产继承与遗产税的法理基础为出发点,分别对遗产和遗产税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介绍。其次,在第二节中介绍了当今全球开征遗产税法的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的遗产税相关的配套制度。第二部分我国大陆地区遗产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该部分以我国大陆地区的客观现实为着手点,阐述目前遗产税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和社会各界的不同看法,并提出在我国大陆地区遗产税制度立法面临的相关现实问题或困境。第叁部分比较视野下我国台湾地区新“遗产税法”的立法概况及其借鉴。该部分全面介绍因资金外流严重加上国际废除遗产税之趋势,导致我国台湾地区在2008年新修的“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的相关内容,指出其新修的特色内容和作用。最后总结我国台湾地区在2009年新修的“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对我国构建符合我国大陆特色的遗产税制度的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大陆地区遗产税法的立法构想。根据对台湾地区遗产税法的分析和比较中得到的一些启示,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我国大陆地区构建遗产税制度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容和需要配套的相关措施。具体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财产估价原则、税率、抵免和扣除项目、税款纳税期限、征税机关和监督机关等方面提供立法设计,并分析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构建遗产税法需要注意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再针对该类问题结合台湾新修的“遗产税法”的内容提出各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4-06-01)

马家喜[2](2011)在《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本文来源于《经济视角(下)》期刊2011年01期)

王琦[3](2010)在《浅谈开征遗产赠与税》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征收遗产税的成本较大,而且收上来的税额也不会很多,但征收遗产税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纯财政的意义。本文从开征遗产赠与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的重要意义出发,提出征收遗产赠与税的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今日科苑》期刊2010年16期)

李常先[4](2009)在《中国大陆应否课征遗产赠与税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大陆基于政府财政收入及降低社会贫富差距之需要,于2004年即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对于遗产税的课征似乎有着箭在弦上之势。然而随着香港于2006年率先取消遗产税,新加坡亦于2007年随后跟进,美国在2010年也要将遗产税率降为0,在担心违反国际潮流及国内资金外流等因素下,若要课征遗产税,似乎存在着投鼠忌器的顾虑。本研究是以《中国大陆应否课征遗产赠与税之探讨——根据台湾经验》作为研究题目,先探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西兰及香港遗产税演变经过及相关文献,并整合大陆官方、学者及民间对于课征遗产税的意见,再透过台湾之经验给予大陆课征遗产税实务论证之基础外,更从台湾行政、立法及利益团体(有钱人)叁者角力拔河的过程作为切入点,以给予大陆未来若执行遗产税政策的前车之鉴。本研究认为:1.中国改革开放30年,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贫富差距过大问题,若不速谋解决之道,恐怕会对社会投入不安的因子,而其最佳解决方案,只有透过征收高度累进税率的—遗产赠与税。2.由于遗产赠与税是针对财富在一个层级以上的有钱人生前赠与或死后继承所课征的税捐。在中国人所属的东方社会里,“钱”与“权”的关系,往往是一体的两面,密切的难以分割。要对有钱的富有者课征遗产税,似乎存在着与虎谋皮的高困难度。而由台湾过去遗产赠与税法的立法过程观之,唯有在这些富有者对于立法过程缺乏“过大”影响力的时空背景下,才能定出较为妥适的法令。3.中国大陆若实施遗产赠与税,并且想在反致租税筹划上有所着墨,首先要尽量减少租税优惠并完善相关法令之配套,以减少投机者搭顺风车的机会。其次,要在稽征成本与税收之间,取得预期的均衡点,若立法旨意要以社会正义为出发点,则可考虑增加稽征成本的投入;若立法旨意是以财政收入为主要考虑,则可将稽征成本的比率降低。(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9-11-13)

魏永昌[5](2008)在《关于在我国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介绍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中国的征收背景,其次分析了在我国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探讨了我国遗产和赠与税的具体税收制度。(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08年08期)

张凤娜[6](2008)在《和谐社会视野下的遗产赠与税》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受多种原因的影响,中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征收遗产税的成本较大,而且收上来的税额也不会很多,但征收遗产税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纯财政的意义。本文从开征遗产赠与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的重要意义出发,提出征收遗产赠与税的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08年13期)

刘薇[7](2008)在《中国开征遗产赠与税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制度均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税制与之相适应。中国当前以致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市场经济不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的法制化、民主化程度低,特有的文化和人际关系环境以及当前国家财政状况等各个因素决定了西方模式的遗产税在中国推行的不可行性。笔者认为,任何税制改革其本质都应是推翻现行税制来适应社会现实,而不是推翻社会现实来适应现行税制。(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08年06期)

甘鸿英[8](2005)在《中国大陆未来遗产及赠与税税制规划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香港、台湾都征收遗产税。中国大陆在1949年前曾征收过几年的遗产税,但所征寥寥:1949年后,在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上也有遗产税的税种,但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和计划经济而实际上并未真正付诸实施。五十年后的今天再次提出征收遗产税,这与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是分不开的。由于社会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社会上有一批人已聚集了一定量的财富,客观上存在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征收遗产税无疑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 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在去世时遗留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所课税收占政府财政收入比例非常小,但它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一方面,它鼓励人们不要靠上辈的遗产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而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劳动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也可刺激高收入者即期消费,多向社会捐赠,支持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个人巨额财富的积累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因素,因此也有必要返还给社会,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中的矛盾。 赠与税则为财产所有人因赠与、移转其财产予他人时所课征之租税。性质上,实系为弥补遗产税之不足,防杜逃漏而产生,属于遗产税之补充税种。由租税归宿观点而言,遗产税与赠与税实为财富移转税的一体两面,一制两式。然而,遗赠税之税收通常仅占开征该税的国家或地区的总税收的0.8%至2%之间,其在财政收入上,实无足轻重。可见,遗赠税课征之主要目的,在于缓解由于居民收入差异所造成的贫富悬殊问题,促进社会福利。 财政乃庶政之母,十八世纪亚当史密斯(A.Smith)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租税课征需符合公平、明确、便利及使稽征费用达到最低等四大课税原则。观诸整个租税结构中,属于直接税制的所得税与遗产税,最能符合上述原则。其中遗产税是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以其所有并具有财产价值之一切权利为课征对象,并向遗产继承人或管理人发单征收之租税。由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课征遗产税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并可通过财富的再分配,避免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和贫富两极分化。 新华网北京2005年4月6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铿在接受《人民日报》访问时表示:这一两年内遗产税法出台还是有可能的。贺铿认为《物权法》草案现己进入二审,估计今年可通过并实施,此举成为开征遗产税最为为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 中国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5-10-25)

娄爱花[9](2005)在《遗产和赠与税“离我们有多远”——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埃及、古罗马就有记载。近代遗产税,创始于1598年的荷兰,英国和法国先后于1694年和1703年也开征了遗产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相继开征了此税(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5年06期)

苏永钦[10](2004)在《遗产及赠与税制度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税开征由来已久,因为被课征者通常是富有者,故遗产税也被称为“富人税”,具有财富重分配功能。然自美国参众两院在2000年5月通过废除遗产税改革法案后,“遗赠税应否废除”及“遗赠税税率应否降低”的议题在美国及台湾地区热战不歇,迄今尚无定论。支持课征遗赠税及维持高税率者,系从“公平正义”原则出发;而反对者认为其严重妨害经济发展。因此本文拟从“社会正义”、“经济发展”到底孰轻孰重?是否能有既维护社会正义又兼顾经济发展两全的遗赠税制度规划?希望从台湾地区课征遗赠税的经验出发,经由纵断面-历年修正情形及法令现况,暨横断面-介绍美、英、日的遗赠税制度,并由免税项目、减免规定及税率结构等面向作一比较分析。进而针对现行之遗赠税制度作一检讨,并提出改革的建议。本研究重点可归纳如下:1. 遗产税仅对5%的被继承人课税,且只有2%被课以重税,故遗产税不失为弥补所得税之不足,防止财富过度集中,贫富差距加大,立意良好之税制。2. 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功利主义盛行,伦理道德式微,传统的遗赠税筹划,已不足以因应现代多元的社会。因此具有节税、资产永续管理及保全功能之“信托”筹划应运而生。信托是西方行之有年,很普遍的资产管理及理财方式,在台湾地区也是近年来最热点的议题。3.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希望中国大陆课征此税制时,能撷长补短,建立一个世界上最好、最合乎国情的遗赠税制。(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4-10-25)

遗产赠与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产赠与税论文参考文献

[1].陈思.论我国大陆遗产赠与税制度立法构建之探讨[D].福州大学.2014

[2].马家喜.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J].经济视角(下).2011

[3].王琦.浅谈开征遗产赠与税[J].今日科苑.2010

[4].李常先.中国大陆应否课征遗产赠与税之探讨[D].暨南大学.2009

[5].魏永昌.关于在我国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构想[J].时代金融.2008

[6].张凤娜.和谐社会视野下的遗产赠与税[J].中国市场.2008

[7].刘薇.中国开征遗产赠与税面临的主要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

[8].甘鸿英.中国大陆未来遗产及赠与税税制规划之探讨[D].暨南大学.2005

[9].娄爱花.遗产和赠与税“离我们有多远”——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设想[J].特区经济.2005

[10].苏永钦.遗产及赠与税制度之研究[D].暨南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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