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异议股东评估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多数股东
异议股东评估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胜军[1](2018)在《论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事法律开放了优先股的投资准入,但没有为优先股投资者作好相应的退出安排。优先股发行公司中,优先股股东可能面临着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的威胁,甚至面临着利益冲突背景下普通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美国的评估权制度发挥了为少数股东提供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功能和监督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优先股作为公司的权益资本,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保护。美国的评估权制度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从解释论来看,我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关于我国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适用范围,修改章程取消优先权或进行根本性结构变化涤除优先股股利应当作为行权的特别触发事项,优先股股东行权应不以对触发事项有表决权为条件。关于行权中优先股的估值,应尊重当事人事前的优先股合同安排;如果未进行事前约定,那么可以参照适用普通股估值的一般方法,法官对此有裁量权,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此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08期)
蔡嘉炜[2](2018)在《并购中股份公司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评估权(Appraisal Right),是指当公司开展并购交易或者从事其他导致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活动时,制定法赋予反对股东的一种请求公司以公允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从美国、日本等主流国家的评估权制度演变史来看,公众公司中的评估权诉讼已经成为包括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内并购交易市场中配套私人执法机制的关键一环。但就我国目前而言,除了2014年证监会《退市意见》明确提及“完善主动退市(股份)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以外,似乎鲜少有人对此股份公司场合下的评估权制度予以探究。当前我国有限公司场合下评估权诉讼仅仅反映出其“公平退出保障”功能,但反观股份公司场合下的评估权诉讼,其潜力则一直尚未得到释放。因此,本文着重于分析并购交易中股份公司评估权功能,并就评估权诉讼制度构建在我国所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使得该诉讼制度应有的功能能够在我国予以实现。本文第一章借助于拍卖理论和博弈论的分析视角,表明异议股东评估权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少数股东保护机制:其功能不仅仅是在股份强制买断交易(比方说排挤式交易)中保护异议股东的权利,并且评估权还为收购方设定了一种事实上的最低报价门槛或保留价格(reserve price),进而在事前促使收购方提升交易报价、震慑报价过低的不公允交易;与此同时,事后功能则体现为法院通过准确、市场化的司法评估手段,在个案中对异议股份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从而能动地保护股东的合理投资预期。考虑到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低效和人为操纵价格的可能性,事后司法评估的存在具有其必要性。与此同时,第一章剩余部分还表明,评估权诉讼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当中目前缺少非讼程序的规定,这导致异议股东评估权案件往往不得不适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时,将评估权诉讼纳入到非讼程序审理类型对于高效化解纠纷、实现评估权制度功能而言意义尤为重大,因为非讼程序能够适应评估权诉讼当中法院对公允价格确定所需要的司法裁量权限;并且评估权诉讼本身作为公司诉讼的一种,其对程序简易、快捷的要求也更高,就此而言,非讼程序的便捷性和高效特质能够满足评估权诉讼当事人对于商事效率的追求。在第二章当中,本文首先分析了评估权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其次,本章还探讨原告资格的形式要件,其一包括异议提出方面的要件,考虑到当代公众公司场合下评估权救济主要适用于对抗不公允的并购交易以及保障被动退出场合下股东合理投资预期的问题,异议提出要件规则的设计应当以尽可能简易、明确为原则,如此方才能够便于权利受损股东获得救济。其二为回购请求提出要件,对此本文认为在我国未来相关规则设计时,原则上应当允许异议股东撤回在先反对意思,或者将异议股东嗣后的赞成票视为撤回先前的反对意思;并且,考虑到异议股东评估权本身旨在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从尊重股东行权、保护股东分散投资的角度来看,没有理由否定股东在部分回购请求方面的选择权。在第二章最后部分,本文对于适格原告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应当严格适用“股份同期所有规则”要求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此,本文认为如果我国立法在未来并未规定必须提交股份凭证等类似的情况下,不妨采取一种折衷的方案,也就是允许已经表明异议的股东将其股份出售给其他已经明确表示反对意思的股东(但同时也应当禁止出售给原本并无持股的第叁人),以期能够帮助权益受损股东克服寻求诉讼救济方面的畏难情绪,并实现评估权所应有的对抗不公允并购交易和保护异议股东合理投资预期的功能。第叁章主要关注于公允价格以及评估权诉讼中法院确定公允价格的方式。一般认为,评估权机制有效性的核心环节,就在于法院在评估少数股东股份“公允价值(fair value)”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在双方无法协商达成股份回购的价格的情况下,法院公允的事后司法评估就显得尤为关键,其中评估方法和基准日等方面的规则对于公允价格确定而言也至关重要,对此我国未来相关规则设计理应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本文最后一章着眼于诉讼补偿规则以及相关的成本分摊规则等基本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一方面,在我国引入类似的预先支付规则具有必要性,并且考虑到其在消除股东起诉资金困局顾虑方面的巨大作用,规则应当设置为强制性规则,以缓解少数股东在提起诉讼之时因为股份锁定或者非流通性等顾虑。其次,对于利息补偿规则,本文认为,利息率补偿水平确实与异议股东行权激励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并且,通过后制定法明确的规定利息率,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所生之成本和简化案件审理的程序;另外,利息补偿规则应以一种能够回应市场环境变化的方式来进行设计,对此,与市场同期最优贷款利率(prime rate)相挂钩的利息率规则属于一种可行的立法选择。最后,对于诉讼成本分摊规则,本文认为,由法院视个案情形,依照公平、灵活的原则进行分摊,根据其所认为的公平合理原则来对于诉讼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分担。只有当法院在事后经审理查明,股东属于恶意或者纯粹为滋扰目的提起诉讼之时,法院才应当认定由提诉股东承担相关费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蒋云蔚[3](2008)在《美国法上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存在,不是为了督促多数股东恪尽忠实义务,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免受公司管理层的非法侵害,而是为了协调不同股东对交易的不同风险偏好,促使公司从事提升全体而不是部分股东利益的交易。从这个角度出发,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应赋予表决权股东,不应具有排他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褚一彬[4](2007)在《异议股东评估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关系到公司重大变更的事项,各国的公司法基本上都采取了“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样可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但是该项原则也有其弊端,由于大股东或控制股东占有股份较多,对公司的各项事务都有控制权,因此其往往借“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名义“合法”的侵犯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不断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这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一种趋势。而异议股东评估权就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中的一种,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做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所以当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持反对态度时,可以通过该项权利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从而脱离公司实体,并获得应有的补偿。这项权利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已经被许多国家公司立法确立。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有所涉及,但是立法不够完善,操作性也不强,同时学界对该项制度的理论研究尚未成熟,因此,就有必要补充和完善该项制度。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在于对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做出理论上的分析,以期能够指导具体实践,同时对于如何在我国完善该项制度提出自己独到的观点和见解。文章分为四大部分,从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谈起,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异议股东评估权的概念、内涵及其法律特性,并介绍了该项制度产生的理论起源;第二部分将异议股东评估权与其他中小股东保护机制进行比较,得出其独特优势,并对其所产生的弊端和防范措施做了分析;第叁部分主要探讨了该项制度在具体适用中的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即异议股东评估权能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使用,以及异议股东股份“公平价值”确定的相关因素和立法模式;第四部分则对异议股东评估权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做了评析,并提出了如何继续完善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07-11-26)
魏磊杰[5](2006)在《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规则构建应侧重保护以下叁类主体之利益:(1)保护少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多数股东表决权滥用之危害;(2)保护多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公司内部人(如公司董事)权力滥用之危害;(3)保护与公司交易第叁方(特别是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使其免受公司董事或多数股东对公司资本滥用之危害。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即为保护少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多数股东表决权滥用之危害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本文拟(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06年02期)
罗莉娅[6](2006)在《异议股东评估权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3年9月29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TCL集团)和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通讯)董事会联合发布了TCL集团吸收合并TCL通讯预案的说明书。TCL集团是TCL通讯的控股股东,TCL通讯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06年03期)
陈晴[7](2006)在《论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制度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是指对公司基础性变化持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评估价格买回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法定权利。该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美国判例法,被公认为保护少数股东的有力武器,同时平衡公司、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已经被许多国家公司立法确立,我国现行立法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有所涉及,但是立法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因此,就有必要补充和完善该项制度。补充和完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需要此项制度的价值引导,而弄清异议股东股份评估价值正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产生背景、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是理解该制度的基础,也为研究其价值提供素材。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价值包括正负二个方面,正价值具体包含实在价值和应有价值。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实现的目的或功能属于实在价值范围,其在历史上具有补偿少数股东失去的否决权、提供流动性能力、补救宪法性问题以及提升多数股东控制权等实在价值,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美国学者提出财产占有理论、边际价值递减、判断和发现理论、管理上激励理论以及偏好性调和理论等观点来解释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在现代公司法环境下起到的作用,从而赋予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新的功能,其中以偏好性调和理论最为可取。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有价值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从该制度理论基础和制度构成本身出发,其应有价值至少包括公平和效率,这也是法律和社会永恒的价值目标。适用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带来的负效应是其负价值表现形式,诸如违反资本充实原则、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异议股东股份收购价格难以确定等,但是,与正价值相比,负价值无力左右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存在和发展。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价值的研究,引发了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现代化的思考,具体表现为对我国公司立法上异议股东评估权构成提出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6-09-01)
魏磊杰[8](2006)在《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规则构建应侧重保护以下叁类主体之利益:(1)保护少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多数股东表决权滥用之危害;(2)保护多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公司内部人(如公司董事)权力滥用之危害;(3)保护与公司交易第叁方(特别是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使其免受公司董事(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06年03期)
卞江,徐向艺[9](2004)在《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在股份公司中的适用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立法中对于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是否适用于股份公司这一问题存在着争论 ,这一争论在金融经济学中的反映是人们对市场有效假说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所持的不同观点。近年来行为金融理论的出现 ,对市场有效假说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从而为股份公司适用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东岳论丛》期刊2004年04期)
伍坚[10](2001)在《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公司的决策通常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既体现了股东民主、资本平等的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毕竟以牺牲少数股东的意思为代价,实践中,多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对此,各国公司法通过一系列制度给少数股东提供补救,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即为其中之一。在我国,该项制度尚未真正确立,需要在比较、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加以重构。(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2001)》期刊2001-11-08)
异议股东评估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异议股东评估权(Appraisal Right),是指当公司开展并购交易或者从事其他导致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活动时,制定法赋予反对股东的一种请求公司以公允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从美国、日本等主流国家的评估权制度演变史来看,公众公司中的评估权诉讼已经成为包括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内并购交易市场中配套私人执法机制的关键一环。但就我国目前而言,除了2014年证监会《退市意见》明确提及“完善主动退市(股份)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以外,似乎鲜少有人对此股份公司场合下的评估权制度予以探究。当前我国有限公司场合下评估权诉讼仅仅反映出其“公平退出保障”功能,但反观股份公司场合下的评估权诉讼,其潜力则一直尚未得到释放。因此,本文着重于分析并购交易中股份公司评估权功能,并就评估权诉讼制度构建在我国所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使得该诉讼制度应有的功能能够在我国予以实现。本文第一章借助于拍卖理论和博弈论的分析视角,表明异议股东评估权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少数股东保护机制:其功能不仅仅是在股份强制买断交易(比方说排挤式交易)中保护异议股东的权利,并且评估权还为收购方设定了一种事实上的最低报价门槛或保留价格(reserve price),进而在事前促使收购方提升交易报价、震慑报价过低的不公允交易;与此同时,事后功能则体现为法院通过准确、市场化的司法评估手段,在个案中对异议股份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从而能动地保护股东的合理投资预期。考虑到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低效和人为操纵价格的可能性,事后司法评估的存在具有其必要性。与此同时,第一章剩余部分还表明,评估权诉讼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当中目前缺少非讼程序的规定,这导致异议股东评估权案件往往不得不适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时,将评估权诉讼纳入到非讼程序审理类型对于高效化解纠纷、实现评估权制度功能而言意义尤为重大,因为非讼程序能够适应评估权诉讼当中法院对公允价格确定所需要的司法裁量权限;并且评估权诉讼本身作为公司诉讼的一种,其对程序简易、快捷的要求也更高,就此而言,非讼程序的便捷性和高效特质能够满足评估权诉讼当事人对于商事效率的追求。在第二章当中,本文首先分析了评估权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其次,本章还探讨原告资格的形式要件,其一包括异议提出方面的要件,考虑到当代公众公司场合下评估权救济主要适用于对抗不公允的并购交易以及保障被动退出场合下股东合理投资预期的问题,异议提出要件规则的设计应当以尽可能简易、明确为原则,如此方才能够便于权利受损股东获得救济。其二为回购请求提出要件,对此本文认为在我国未来相关规则设计时,原则上应当允许异议股东撤回在先反对意思,或者将异议股东嗣后的赞成票视为撤回先前的反对意思;并且,考虑到异议股东评估权本身旨在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从尊重股东行权、保护股东分散投资的角度来看,没有理由否定股东在部分回购请求方面的选择权。在第二章最后部分,本文对于适格原告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应当严格适用“股份同期所有规则”要求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此,本文认为如果我国立法在未来并未规定必须提交股份凭证等类似的情况下,不妨采取一种折衷的方案,也就是允许已经表明异议的股东将其股份出售给其他已经明确表示反对意思的股东(但同时也应当禁止出售给原本并无持股的第叁人),以期能够帮助权益受损股东克服寻求诉讼救济方面的畏难情绪,并实现评估权所应有的对抗不公允并购交易和保护异议股东合理投资预期的功能。第叁章主要关注于公允价格以及评估权诉讼中法院确定公允价格的方式。一般认为,评估权机制有效性的核心环节,就在于法院在评估少数股东股份“公允价值(fair value)”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在双方无法协商达成股份回购的价格的情况下,法院公允的事后司法评估就显得尤为关键,其中评估方法和基准日等方面的规则对于公允价格确定而言也至关重要,对此我国未来相关规则设计理应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本文最后一章着眼于诉讼补偿规则以及相关的成本分摊规则等基本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一方面,在我国引入类似的预先支付规则具有必要性,并且考虑到其在消除股东起诉资金困局顾虑方面的巨大作用,规则应当设置为强制性规则,以缓解少数股东在提起诉讼之时因为股份锁定或者非流通性等顾虑。其次,对于利息补偿规则,本文认为,利息率补偿水平确实与异议股东行权激励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并且,通过后制定法明确的规定利息率,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所生之成本和简化案件审理的程序;另外,利息补偿规则应以一种能够回应市场环境变化的方式来进行设计,对此,与市场同期最优贷款利率(prime rate)相挂钩的利息率规则属于一种可行的立法选择。最后,对于诉讼成本分摊规则,本文认为,由法院视个案情形,依照公平、灵活的原则进行分摊,根据其所认为的公平合理原则来对于诉讼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分担。只有当法院在事后经审理查明,股东属于恶意或者纯粹为滋扰目的提起诉讼之时,法院才应当认定由提诉股东承担相关费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异议股东评估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胜军.论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启示[J].法学杂志.2018
[2].蔡嘉炜.并购中股份公司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诉讼基本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蒋云蔚.美国法上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
[4].褚一彬.异议股东评估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宁波大学.2007
[5].魏磊杰.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
[6].罗莉娅.异议股东评估权浅析[J].金融法苑.2006
[7].陈晴.论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制度价值[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8].魏磊杰.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J].研究生法学.2006
[9].卞江,徐向艺.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在股份公司中的适用性研究[J].东岳论丛.2004
[10].伍坚.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之比较研究[C].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20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