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窃取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
窃取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周悦[1](2019)在《“互联网+”时代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和财物的双重属性。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职务侵占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本文来源于《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静怡[2](2019)在《论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以窃取借据行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以窃取借据来逃避债务的案件不胜枚举,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日益迫切。本文通过案例引入,从借据法律性质、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关系等角度入手,逐步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贺国军[3](2019)在《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55份刑事判决分析出,实践中对于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不一,理论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岳增伟案”较为典型的体现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争议焦点。虚拟财产兼具财物属性和数据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虚拟财产单纯网络化保护,存在处罚漏洞,可能导致罪刑不适应,忽视对个人法益的保护,不能反映犯罪目的,具有局限性。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规制路径,不能简化为财产化路径和网络化路径的对立,而应当在个案中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分析符合何种构成要件。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根据涉案虚拟财产的类型和特征选择不同的计算方式。(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乔正[4](2019)在《窃取信用卡信息制卡并使用行为的罪数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关于窃取信用卡信息制卡并使用行为罪数认定的争议主要存在“一罪从重说”和“数罪并罚”说两种观点,其中“数罪并罚说”内部还存在“严格的数罪并罚说”与“折中的数罪并罚说”的争议。上述观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该行为成立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通过整理相关判例与阅读文献,发现上述观点都各有缺陷,“一罪从重说”仅依据客观行为间的因果联系认定牵连犯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符,而且对实质上的数罪仅以一重罪论处有违罪刑均衡原则;“严格的数罪并罚说”主张对实质数罪优先适用数罪并罚,模糊了牵连犯与典型数罪的界限,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悖;“折中的数罪并罚说”将完整的犯罪行为割裂评价,难免不当地加重或者减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因此,为准确进行窃取信用卡信息制卡并使用行为的罪数认定,应当首先从对窃取信用卡信息制卡并使用行为的含义出发,准确把握其行为内涵。其次,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判例为基础,借鉴现有学说、观点的利与弊,明确罪数理论的内涵是解决犯罪单复以及处罚原则,既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区分问题,也涉及对数罪的处断问题,罪数判断标准应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罪数区分标准,以罪刑均衡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罪数处断标准;牵连犯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处断原则应坚持从一重罪重处原则。最后,以此为理论依据得出结论,窃取信用卡信息制卡并使用行为属于牵连犯,虽然实质上成立数个犯罪,但为避免重复评价应对其以一罪处断,且为实现罪刑均衡原则,应当对该行为从一重罪重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1)
杨文艳,吴潇[5](2019)在《试论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频繁加剧,快递越来越成为网上购物和身处异地的人们传情达意的首选。然而,快递员在中间环节窃取或偷换寄件人包裹内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文章试图通过对封缄物属性的探析,认定快递包裹属于封缄物,以及分析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包裹在刑法上的占有归属,即在取件和派件时属于快递员占有,在入库扫描等运输中属于快递公司占有,以此为突破口,结合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罪名的分析讨论。(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王婧[6](2019)在《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的刑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缺乏统一定性。以该类案件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表明矛盾焦点集中在对职务侵占罪犯罪行为内涵、与盗窃罪量刑均衡性、保护财产法益的侧重的理解上。从立法角度论证职务侵占罪侵占手段单一性结论的合理性,排除窃取、骗取行为,排斥法条竞合,通过封缄物理论解释侵占包裹物整体行为定职务侵占罪,侵占内容物行为定盗窃罪的适用路径。(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金钢[7](2019)在《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界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大体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说"以及"盗窃罪说"的学说分歧。从当下司法实务现状来看,虽然认定行为人成立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通常的做法,但多数裁判说理性不强。鉴于此,笔者就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厘清相关争议,助益于司法实务。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学说批判(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7期)
苗馨月[8](2019)在《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评价及一般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窃取虚拟财产在学界存在定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于定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理论层面而言,这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且实践中也总结出相应数额认定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种类差异较大,不同种类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手段方式又不尽相同。为了对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评价,分别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窃取行为入手,各自分析认定为盗窃罪的合理之处。同时针对该类犯罪行为提出相应的一般性预防措施,维持正常交易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3期)
何萍,张金钢[9](2019)在《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教义学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遍应用,网络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愈发明显,在沉迷网络游戏的青少年人群中,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频繁发生。对此该如何定性,刑法学界见仁见智、争论不休。"侵犯通信自由罪说"和"相关计算机犯罪说"均存在重大疑问和局限,"盗窃罪说"论证不够充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相关刑法条文的含义可以证成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从解释理念的可行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性、刑法适用上的妥当性等方面可以论证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9年02期)
张佩如[10](2019)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罪数认定——基于司法实践中两种裁判思路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改装POS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持伪卡使用行为的裁判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罪数认定有"段性整体牵连"从一重处和"线性部分牵连"数罪并罚两种裁判思路。前者有重复评价、牵连不足、遗漏评价的纰漏;后者具有合理性,即以信用卡信息为单位,线性判断窃取、伪造、使用关联行为构成牵连犯、连续犯情形,从一重罪定性;再剔除因牵连关系不重复评价的部分,根据剩余行为罪名的异同,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6期)
窃取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司法实践中,以窃取借据来逃避债务的案件不胜枚举,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日益迫切。本文通过案例引入,从借据法律性质、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关系等角度入手,逐步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窃取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周悦.“互联网+”时代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李静怡.论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以窃取借据行为为例[J].法制博览.2019
[3].贺国军.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D].山西大学.2019
[4].乔正.窃取信用卡信息制卡并使用行为的罪数认定[D].湘潭大学.2019
[5].杨文艳,吴潇.试论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王婧.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的刑法分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7].张金钢.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J].人民检察.2019
[8].苗馨月.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评价及一般预防[J].理论观察.2019
[9].何萍,张金钢.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教义学阐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
[10].张佩如.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罪数认定——基于司法实践中两种裁判思路的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9
标签:网络虚拟财产;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