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性论文-周思怡

人合性论文-周思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合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公司治理

人合性论文文献综述

周思怡[1](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正确认识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是对其良好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从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和历史渊源来看,其本质属性应为人合性。人合性是由于公司股东集合所形成的一种对内对外公司属性。其外部属性即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声誉、地位所形成的"无限"公司信用,而内部属性则为股东与股东之间所存在的信任关系。在人合性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具有经营管理成本较为低廉、公司自治程度较高和公司运营灵便的优势,但也容易导致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出现混同和陷入公司僵局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治理,应当在充分发挥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努力消除其消极影响。(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9年12期)

吕玉牒[2](2019)在《未按期缴纳认缴出资的公司股东能否挑战公司人合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某拉米加公司是由股东潘某、葛某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股东义务部分明确了股东负有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的义务。被告葛某作为原告某拉米加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期限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款。后原告向被告葛某发出催告函,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公司缴纳出资款。(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2-27)

胡宝顺[3](2017)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人合性”法律问题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深化国企改革的新时代。文件中强调了国有企业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规定使得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热点话题。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有资(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海运报》期刊2017-04-14)

陈思维[4](2016)在《显名程序的适用困境与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解释叁》第二十四条为隐名出资情况下的实际出资人建立了获得股东资格的路径,被学界称之为“显名程序”。显名程虽然只有司法解释层级的法律效力,却有其实在的公司法价值,尤其实在股权利益分离的语境之下更加具备保护公司人合性的功能。然而,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显名程序在实际的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适用面临着各种困境,尤其当作为一般规范的显名程序遭遇到特殊的隐名出资情形时,该条款的适用更加捉襟见肘。如何完善这些显名程序在适用上的不足,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围绕着上述内容,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对选题进行研究。绪论对本文的背景做了基本的介绍,并直接指明了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在多重代持股关系中,如何保护公司的人合性。第一章围绕着对显名程序在不同视角上的理解而展开,意图揭示出显名程序的适用环境是在具有股权二分效果的隐名出资行为中才有被研究的意义。因为隐名出资的合法化使得一直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股权利益得以分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进而使得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中的人合性保护有了新的研究方向。最后司法机构才在借鉴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对于人合性保护的机制后产生了现有的显名程序。第二章梳理了显名程序“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条件在具体案例中适用的两种迷思并作出具体分析研究。并且揭示出显名程序在多重代持股关系中面对关联名义股东时的失效,更梳理出另外两种特殊的限制适用显名程序的情形。第叁章主要针对第二章中涉及到的多重代持股关系中的显名程序失效情形,重点分析其失效的制度性原因在于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制度的规范有所缺失。笔者进而针对显名程序的该项缺失提出具体的修正设想,即排除关联名义股东在显名程序的同意权。结语在最后对本文的中心思想进行了归纳。(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6-06-30)

路丽莹[5](2016)在《公司人合性内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的介绍,阐释判决中的司法解散适用条件,厘清人合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指出司法解散是为了应对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矛盾突出、无法化解、股东又不能退出公司时的制度对策。完善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恢复股东间合作关系,使公司继续存续,符合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在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中,在司法定性方面,明确公司僵局的认定条件是因为由人合性的公司治理安排所引发的;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司法解散替代措施以完善司法解散的司法审查过程,使司法形式审查机制得以建立,从而将法院调解制度化、程序化,以节省司法资源,使之更有针对性的处理案件。公司治理中人合性的特殊安排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通过特殊安排,以变通资本多数决原则,采取股东人数多数决原则或者一票否决原则对公司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个人的表决权较大,个人决定影响、抗衡最终做出作出公司决定。当无法作出公司决定即形成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是打破公司僵局的终极司法手段,而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适用司法解散制度,是适用司法解散制度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经济成本较高、公司无存续可能、浪费社会资源,为避免适用这种终极司法手段,可以采取相对温和的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措施,缓和股东间矛盾、恢复公司运营。一方面,明确我国司法的认定标准,公司僵局是我国人合性治理公司过程中出现问题所引发的,人合性治理公司并不必然引发公司僵局。另一方面,参考国外成熟立法例中可以替代的中间救济性措施要件,建立以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措施为内容的审查司法解散要件的形式审查机制,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更好地解决股东间争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6-06-01)

温延新[6](2015)在《公司章程如何保障公司人合性——以债权转股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这种人合性对于公司的设立、公司业务的开展以及公司的存续都有重要影响。公司及股东倾向于根据各自特点对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更符合实际的安排。所以,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给予关注,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尊重股东对公司事务做出的特殊安排,而不是对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统一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不仅赋予了公司及股东更多的自治空间和实现公司自治权的平台及途径。公司法允许公司及股东通(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40期)

梁聪聪,何璐依[7](2015)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受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表哥是“显名股东”,表弟是“隐名股东”,两人内部协商按股权比例分红。没想到,这样好上加好、亲上加亲的投资模式,令张捷、张明这对表兄弟的关系急转直下,两人甚至还对簿公堂。近期,上海虹口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判决驳回表弟张明要求公司确认股权(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报》期刊2015-09-08)

吴克孟[8](2015)在《论用人单位无因解除制度的建立——兼论劳动关系的人合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李某于2011年9月2日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出纳。2012年2月底,公司决定将李某调岗至商务部门、福利待遇不变。李某不同意调岗决定,于2012年3月1日上班打卡后携带公司的保险柜钥匙和银行操作密钥等材料前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公司作出《开除通知》,内容为:"由于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携带保险柜钥匙及各类银行操作密钥,在没有和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外出,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运作,现公司决定对其予以开除处分。"李某收到通知后,与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5年11期)

杨环[9](2013)在《从高校法人的人合性看高校校长选任制度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法人的人合性,决定了教授应该对校长的选任有充分的影响力。而目前我国高校校长选任,教授并未有足够的发言权。我国应该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增加教授在校长选任中的影响力,并最终确立校长的教授选任制。(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3年01期)

于国焱[10](2012)在《人合性对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但往往也会成为公司的软肋。股东之间的合作不可避免的存在争议,小争议往往容易化解,但是大争议常常导致股东反目成仇。现通过对股东间失去人合性的剖析,探索解决限制公司发展"瓶颈"的办法。(本文来源于《民营科技》期刊2012年10期)

人合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某拉米加公司是由股东潘某、葛某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股东义务部分明确了股东负有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的义务。被告葛某作为原告某拉米加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期限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款。后原告向被告葛某发出催告函,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公司缴纳出资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合性论文参考文献

[1].周思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J].智库时代.2019

[2].吕玉牒.未按期缴纳认缴出资的公司股东能否挑战公司人合性[N].江苏经济报.2019

[3].胡宝顺.混合所有制企业“人合性”法律问题刍议[N].中国远洋海运报.2017

[4].陈思维.显名程序的适用困境与再思考[D].深圳大学.2016

[5].路丽莹.公司人合性内涵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6

[6].温延新.公司章程如何保障公司人合性——以债权转股权为视角[J].商.2015

[7].梁聪聪,何璐依.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受法律保护[N].上海金融报.2015

[8].吴克孟.论用人单位无因解除制度的建立——兼论劳动关系的人合性[J].中国劳动.2015

[9].杨环.从高校法人的人合性看高校校长选任制度变革[J].民商法争鸣.2013

[10].于国焱.人合性对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影响[J].民营科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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