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包价旅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包价旅游,出境旅游,导游,人身损害,行程安排,完全行为能力人,日游,交通费用,国内外旅游,高风险项目
包价旅游论文文献综述
周闫羽[1](2019)在《包价旅游服务 旅行社如何履行安全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组织、安排包价旅游活动,应当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旅游者在参团出游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甚至死亡)事故的,旅行社如需承担责任的,究其原因亦往往是未尽到上述3项法定安全义务。本文将就旅行社经营(本文来源于《中国旅游报》期刊2019-08-27)
汤佩铃(Raksetthakit,Premrudee)[2](2019)在《泰国规制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泰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其支柱产业,在其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泰国旅游在国际市场占据优势地位,在世界旅游市场中位列前十。虽然泰国旅游规模庞大,经济效益良好,但是尚未形成相对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目前泰国旅游管理中主要以《旅游和导游执业法》作为旅游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该法规对旅游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包括旅游监管、导游资质确认、旅游经营申请等内容。但该法在旅游合同的法律依据方面规范较少。在旅游合同中,包价旅游合同是其重要类型之一,在法律关系方面相对复杂、特殊,牵扯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践中也很容易产生纠纷,但是现阶段泰国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有许多不足。本文主要以包价旅游合同为主,对其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缺陷进行分析,并根据问题的成因提出了与之对应的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泰国该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此研究对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与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将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维护泰国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泰国的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在研究中主要运用了比较法、文献法。首先,以泰国旅游法规为主,对其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以进一步了解泰国这一法规的演变过程以及具体现状。根据研究发现,泰国有关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消费者保护法》、《泰王国民商法典》、《旅游和导游执业法》等。其次,分析泰国的立法现状,结合包价旅游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泰国法律存在的不足并探讨问题的成因。再次,根据泰国其他国内法规以及中国在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规,从中汲取经验和优势,以此来弥补和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规,以更好推动泰国旅游法的健全完善,确保旅游关联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马炎秋,刘居艳[3](2019)在《欧盟包价旅游立法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旅游者与邮轮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很大程度上归于包价旅游合同。《欧盟第2015/2302号包价游和关联旅行安排指令》在适用范围、合同前的信息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履行、破产担保等方面加强了对旅游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中国立法应借鉴新指令做出相应的完善,具体包括:在《旅游法》中将包价游涵盖的范围予以扩大;从保护旅客权利的角度,明确不同包价游预订下的信息提供责任主体、提供方式、未提供的法律后果;参照《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提高《海商法》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并就船舶航行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予以责任保险;设立专门用于返还旅游者旅游费用和运输遣返费用的破产担保制度。(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高莉[4](2018)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旅游是一项涵盖了多方要素的综合产业,带动了旅游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还缓解了我国就业难的问题,低投资、高收益,拥有“绿色产业”美称的旅游业在我国的发展欣欣向荣。旅游因其跨地域性和涉及环节多样性需要借助于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正是因为有了履行辅助人的介入,才使得旅游纠纷更加复杂。履行辅助人并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但是旅途中绝大部分的服务都是由其直接向旅游者提供,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决定了旅游者缔结包价旅游合同的宗旨能否达到,生命安全、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对旅游者的行程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履行辅助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旅游行程中履行辅助人会肆意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其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已被明文规定在我国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中,但现实生活中履行辅助人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出现此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对履行辅助人的惩罚力度不够,故针对我国旅游行程中的乱象提出了意见,通过加强对履行辅助人的惩罚力度,减少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本文除了导论,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履行辅助人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阐述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履行辅助人的构成要件、与《合同法》上“第叁人”的关系以及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旅游纠纷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分析了我国旅游中的乱象,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瑕疵担保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使得履行辅助人违法成本较低,故恣意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状况频发。第叁部分:国外、地区的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相关考察和借鉴。本部分通过介绍分析旅游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外、地区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旅游立法起步较晚的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旅游业履行辅助人责任的个人建议。本部分建议学习国外的成熟法律规定,针对我国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存在的问题,逐一的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蔡晓君[5](2018)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包价旅游之中,旅游给付涵盖多个类别,旅行社不可能亲自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给付,因而需要通过履行辅助人协助提供。由于履行辅助人的介入使得包价旅游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其矛盾的解决相比其他旅游模式更为复杂。在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的情形下,履行辅助人的内涵及外延、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均影响着旅游纠纷的最后解决。但在实践之中,由于对上述因素的认识不清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与《旅游法》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使得裁判者在理解适用相关法条时经常存在分歧。本文从民法理论与我国现行立法两个层面切入,以期理清包价旅游中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时的相关困惑。除去引言与结语,本文将分叁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的界定。首先,通过对履行辅助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明确履行辅助人的外延及内涵。再次,通过将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合同法》第65条及第121条中的第叁人等相关概念进行对比,明确了履行辅助人虽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概念上一脉相承但在范围上小于后者,履行辅助人虽不能全作为《合同法》第65条的调整对象,但属于第121条中的第叁人在旅游领域的具体化。最后是对履行辅助人法律地位的探讨,学界对包价旅游合同中的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探讨主要集中在利他合同债务人以及传统民法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这两种观点之上。本文赞成后一观点,并认为履行辅助人属于传统民法上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在旅游领域的一种特殊情形,至于在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本文根据“干涉可能性不必要说”原理认定其属于履行辅助人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导致违约的责任研究。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旅行社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原理及旅行社在此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这一情形之下,应仅由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辅助人无需对旅游者负责,但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依旅游辅助服务合同向履行辅助人追偿。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导致侵权的责任研究。这一部分中,首先,从履行辅助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入手,分析履行辅助人原因导致侵权时的责任构成。其次,从履行辅助人直接导致侵权以及第叁人导致侵权但履行辅助人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两个层面分别分析履行辅助人与旅行社的侵权责任承担。最后,由于《旅游法》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导致侵权时的责任承担作了特殊规定,仅让旅行社负有协助旅游者索赔的义务,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背后的原因一并予以探讨,并明确旅行社协助索赔义务的具体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王广[6](2018)在《论履行辅助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入,生产协作日趋常态化,专业化的社会生产也越来越普遍,各式各样的交易频繁发生,任何人都不可能亲自参与到每一件交易的履行中,由此履行辅助人的使用得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大范围普及,通过他人来扩大自身业务范围的现象也越发普遍。具体到债务履行中,许多债务人并非亲力亲为地来履行合同,而是使用履行辅助人来协助其履行,因此所产生的责任负担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债务人使用履行辅助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合同责任的负担问题与传统情形有所不同。传统的合同责任实际上是违约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而通过履行辅助人协助履行债务的情形则需要讨论债务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的问题。履行辅助人是传统大陆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规定。它既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反映,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领域的践行。履行辅助人这一表述最先出现在我国《旅游法》的规定中,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核心,也是一种通常需要使用履行辅助人来参与履行的合同类型。本文从包价旅游合同出发对我国民法上的“履行辅助人”进行辨析,尤其是与《合同法》第64条中的“债务人”和《合同法》第65条中的“第叁人”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明确界定履行辅助人的内涵和外延,厘清履行辅助人、债务人、债权人叁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对合同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提出,研究的背景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一章主要对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分析了其在我国存在的制度背景和功能上的定位。第二章主要从履行辅助人责任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以及其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第叁章主要从包价旅游合同出发,对包价旅游合同下的履行辅助人进行界定,并对其在旅游服务关系中的定位责任类型做了简要分析。第四章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履行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考察。第五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了我国旅游法中有关履行辅助人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履行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给出了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3-12)
阿尔多·贝特鲁奇,肖俊[7](2017)在《履行债务与保护义务:运输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的不履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导言如同现代社会一样,利用他人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和旅游的经验在古罗马已经非常盛行。商业、军事、劳动以及娱乐的需求,促使罗马人通过运输和旅行,穿过海洋和陆地到达庞大帝国的另一端。在古罗马就存在着重要并且频繁使用的海运和内河运输航线,同时还有设备良好的港口,可以进行客运和货运,与此并行的还有大大小小的公(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7年05期)
刘少艾[8](2017)在《包价旅游产品的时代特征及经营模式转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包价旅游作为一种重要的旅游产品形式,自产生以来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在新的旅游发展环境下表现出类型多样化、服务过程灵活化和产品设计特色化的时代特征,并在经营模式上产生了巨大转变:销售模式从线下到线上并最终走向了融合发展;生产模式在"大众包价"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定制"和"顾客化定制"等新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7期)
刘少艾[9](2017)在《基于DART模型的包价旅游产品价值共创机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包价旅游因牵涉到多个服务主体而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其价值的提升成为行业中的难题。以价值共创理论为基础,对包价旅游产品价值生成的主体及其价值诉求进行分析;在创设价值共创环境上,利用价值共创的DART模型,构建起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价值共创交互模块,进而分别对旅游经营商与旅游消费者、相关合作主体与旅游消费者、旅游经营商与相关合作主体这叁组价值共创模块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本文来源于《市场论坛》期刊2017年07期)
李珊[10](2017)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旅游履行辅助人指的是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部分旅游服务义务,而实际上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目前,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概念的研究往往受到传统民法学中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制度影响,所以其一直未形成统一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旅游履行辅助人的主体划分也不合理,对于公共交通运营者是否作为旅游履行辅助人的问题也没有统一的意见。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履行辅助人与旅行社、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实践中由于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履行辅助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的旅游纠纷经常发生,所以为了合理地解决这些纠纷问题,对其概念的合理界定、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应有的民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探讨了我国旅游履行辅助人在包价旅游活动中的概念、地位、类型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期为完善我国旅游履行辅助人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本文以研究论文的形式,通过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分析研究,旨在明确其法律概念和地位并理清其民事法律责任。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要分析了我国旅游履行辅助人的现状、相关的案例分析、我国旅游履行辅助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旅游辅助服务人的概述,包括了包价旅游的概念、特征和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旅游辅助服务人概念、地位和具体类型和承担责任的具体案例分析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第叁部分是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研究,分析哪种情形下旅游履行辅助人才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形态;指出其不承担包价旅游合同责任的基础理论是合同相对性原理,并结合境内外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研究,首先分析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分析了其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来源和具体内容;其次分析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判断标准,最后把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分成2种类型,即因自身原因担侵权责任和因第叁人原因担侵权责任。第五部分介绍了对旅游辅助服务人责任制度的完善的几点建议:首先我国对旅游履行辅助人定位不够明确,所以要明确其概念和在旅游活动中的地位;其次要明确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请求权基础;再次明确第叁人侵权时第叁人与旅游履行辅助人的的责任分配;最后明确旅游履行辅助人的民事责任减免制度。(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21)
包价旅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泰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其支柱产业,在其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泰国旅游在国际市场占据优势地位,在世界旅游市场中位列前十。虽然泰国旅游规模庞大,经济效益良好,但是尚未形成相对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目前泰国旅游管理中主要以《旅游和导游执业法》作为旅游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该法规对旅游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包括旅游监管、导游资质确认、旅游经营申请等内容。但该法在旅游合同的法律依据方面规范较少。在旅游合同中,包价旅游合同是其重要类型之一,在法律关系方面相对复杂、特殊,牵扯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践中也很容易产生纠纷,但是现阶段泰国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有许多不足。本文主要以包价旅游合同为主,对其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缺陷进行分析,并根据问题的成因提出了与之对应的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泰国该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此研究对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与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将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维护泰国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泰国的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在研究中主要运用了比较法、文献法。首先,以泰国旅游法规为主,对其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以进一步了解泰国这一法规的演变过程以及具体现状。根据研究发现,泰国有关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消费者保护法》、《泰王国民商法典》、《旅游和导游执业法》等。其次,分析泰国的立法现状,结合包价旅游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泰国法律存在的不足并探讨问题的成因。再次,根据泰国其他国内法规以及中国在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规,从中汲取经验和优势,以此来弥补和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规,以更好推动泰国旅游法的健全完善,确保旅游关联群体的合法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包价旅游论文参考文献
[1].周闫羽.包价旅游服务旅行社如何履行安全义务?[N].中国旅游报.2019
[2].汤佩铃(Raksetthakit,Premrudee).泰国规制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完善[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9
[3].马炎秋,刘居艳.欧盟包价旅游立法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意义[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高莉.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责任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8
[5].蔡晓君.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的责任承担[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王广.论履行辅助人[D].云南财经大学.2018
[7].阿尔多·贝特鲁奇,肖俊.履行债务与保护义务:运输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的不履行[J].法治研究.2017
[8].刘少艾.包价旅游产品的时代特征及经营模式转变分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
[9].刘少艾.基于DART模型的包价旅游产品价值共创机理研究[J].市场论坛.2017
[10].李珊.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民事责任研究[D].南昌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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