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首立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执行刑罚,罪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检举揭发,公安机关,案件线索,重大立功,服刑期
自首立功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0-22)
周斌[2](2019)在《检举他人犯罪立功监狱依法提请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印发《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0-22)
[3](2019)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0-22)
鲁晓慧[4](2019)在《审慎厘清自首和立功认定的关键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首和立功认定是刑事司法实务的难点问题,需要审慎厘清。比如,一被告人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后,经讯问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二人共同绑架杀人的事实。对此,可具体分两个问题进行讨论:一是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不掌握任何线索的情(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9-08-11)
冷枫[5](2016)在《对合犯的自首与立功——以受贿罪与行贿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贿罪与受贿罪中,法律在否定行贿者揭发受贿者是立功情形下而未对受贿者供述行贿者的情形是否构成立功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胡剑锋[6](2016)在《行贿犯罪新特别自首与立功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近年来行贿犯罪特别自首制度运行情况看,对行贿犯罪的实际制裁力度偏小,《刑法修正案(九)》严格了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条件。行贿犯罪新特别自首制度下,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并未发生变化,仍然包括适用于一切罪种的一般自首和将坦白拟制为特别自首,但是,对于犯罪较轻且符合一般自首条件的行贿人,不得免除处罚。行贿犯罪特别立功的成立条件要比一般立功更严格,必须同时具备犯罪较轻和重大立功表现,若非如此,不得给予任何司法奖励。(本文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王青青[7](2016)在《自首与立功竞合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情节的准确认定和适用是刑罚裁量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保障对犯罪分子判处公正刑罚的首要前提,而量刑情节的竞合则是准确认定和适用量刑情节的疑难问题之一。随着自首和立功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被告人成立自首和立功两个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况,但对于量刑情节竞合问题,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此的相关理论研究相对较少,细化到对于自首和立功情节竞合的学术探究就更是凤毛麟角,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混乱、标准不一以及片面认定等问题,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裁量的公正性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在准确界定、厘清自首和立功情节竞合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首和立功情节竞合五种情形进行详细阐释和说明,结合我国目前在刑罚裁量中要遵循的原则和准则,探讨最终如何解决自首和立功竞合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自首与立功竞合概述。首先通过对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量刑情节竞合的概念界定的梳理,指出现有内涵难以准确涵盖量刑情节竞合的本质和特征,以及与量刑情节并存的概念相混淆等不足之处,从词源角度准确界定量刑情节竞合的概念,进而阐释自首和立功情节竞合的内涵:即刑事案件中的某一案件事实同时符合自首和立功两个量刑情节的评价标准,但在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时只能选择自首或者立功一个量刑情节予以适用。第二部分:自首与立功竞合的情形。首先阐述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首与立功竞合的五种情形:对合行为中的自首与立功竞合、连累行为中的自首与立功竞合、片面共犯中的自首与立功竞合、上下线揭发行为中的自首与立功竞合以及顶罪替刑行为中的自首与立功竞合。在具体探究五种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重点阐明在上述五种情形下成立自首与立功竞合的情况,并且分析处理自首与立功竞合问题现存的困境,即无法可依、适用混乱以及片面认定等问题。第叁部分:自首与立功竞合的处理原则。主要是对刑罚裁量过程中应当贯彻的四个基本原则进行考察,包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通过详细阐述上述四个量刑原则的内涵,探究其在处理自首与立功竞合问题时的指导意义,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全面评价原则,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应对被告人的自首和立功情节予以全面、综合考虑,不能疏漏任何一个情节;而在最终处理结果上选择自首或者立功其中一个量刑情节则是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四部分:自首与立功竞合的解决路径。提出处理自首与立功竞合的具体解决办法,即选择其中一个量刑情节予以适用。当自首和立功并非都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及其犯罪分子自身等影响其刑事责任的量刑要素的,应当选择能够全面反映所有量刑因素的量刑情节,通常是自首情节;当自首和立功这两个量刑情节均都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及其犯罪分子自身情况等影响其刑事责任的量刑要素的,则应当选择从宽幅度最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且通过探讨全面评价原则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冲突时的处理方法,从而克服无法可依、标准不一以及片面认定等司法困境,以期达到对被告人判处准确、全面、公正的刑事责任,尽可能的保证规范化量刑与实体公正。(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0)
刘吉强[8](2016)在《死刑案件中自首、立功情节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首、立功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有时能够决定被告人的生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思想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重视不够,并不同程度表现在侦查取证、证据复核以及司法认定等方面,致使对自首、立功的认定屡屡出现问题,不但制约了自首、立功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还严重影响了案件诉讼效率和公平正义。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通过梳理河南省近年来办理的部分死刑案(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6年01期)
陈伟[9](2016)在《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首与立功规范性条件的交叉性,加之刑事案件与刑法罪名的复杂性,导致自首与立功在人民法院审判个案的刑罚裁量活动中存在竞合情形。在现有的刑罚适用过程中,自首与立功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量刑情节,不能通过对自首的优先适用而绝对排斥对立功情节的认定。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自首与立功仍然存在"择一性"或者"并合性"适用的理论基础,应当根据行为人的量刑个数和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司法原则予以审慎处理。这既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严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吕华见,万辉[10](2015)在《规劝同案犯自首是否属于立功》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立功的五种情形,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其他突出表现的。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通过自身语言、电话、信件等方式,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该类规劝同案犯自首(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07-29)
自首立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印发《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首立功论文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N].检察日报.2019
[2].周斌.检举他人犯罪立功监狱依法提请减刑[N].法制日报.2019
[3]..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N].法制日报.2019
[4].鲁晓慧.审慎厘清自首和立功认定的关键点[N].人民公安报.2019
[5].冷枫.对合犯的自首与立功——以受贿罪与行贿罪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
[6].胡剑锋.行贿犯罪新特别自首与立功制度探析[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
[7].王青青.自首与立功竞合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8].刘吉强.死刑案件中自首、立功情节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6
[9].陈伟.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6
[10].吕华见,万辉.规劝同案犯自首是否属于立功[N].江苏经济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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