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诈骗,行为模式,注意规定,罚金刑
刑事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庄倩倩[1](2019)在《保险诈骗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将保险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首次在刑法上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立法规定,对遏制保险诈骗犯罪,维护行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保险赔偿金额屡屡攀升,部分保险公司因保险诈骗多支付的保险金甚至能够达到保费收入的一半,致使保险经营严重亏损,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间接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利益,破坏了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为了能够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犯罪,国内学者、专家、司法工作者在该罪的研究上已取得不少成果,对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日益严重情况并没有得到很好改变,立法上却已难以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本文基于上述背景,立足于梳理和发现实践中的保险诈骗犯罪现象和典型案例,对属于刑事立法上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自身的见解,探索相关立法完善,以便更全面打击保险诈骗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导言、国内外保险诈骗罪立法比较、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探讨、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第一部分为导言,包括叁个部分。该部分首先指出保险业发展的情况,并通过利用相关数据展示保险诈骗罪的现实情况,提出保险诈骗罪立法完善的意义。第二部分为国内外保险诈骗罪立法比较。本部分回顾了我国保险诈骗犯罪的立法过程,介绍了我国保险诈骗罪现行立法框架及立法内容,并对域外保险诈骗罪立法情况的梳理,从六个方面比较了中、外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实践,探索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寻找完善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方法。第叁部分为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探讨。本部分主要通过司法案例的梳理和法理的辨析对保险诈骗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特殊形态和刑罚设置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指出了保险诈骗罪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需要改变的地方。第四部分是保险诈骗的立法完善。结合现实情况和域外经验,在坚持一定的立法理念情况下,尝试给出具体的立法完善意见。具体地,建议将该罪的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扩大至一般犯罪主体,在列举式叙明罪状下增加概括性犯罪行为模式,将犯罪对象从保险金扩大至保险费,兼具结果犯和行为犯的犯罪既遂模式,完善数罪并罚规定,删除共同犯罪规定,并建议提高自由刑幅度,改变现有罚金刑。(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30)
姚易沈[2](2018)在《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保险企业经历了爆发式发展,与此同时,保险企业发展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也在与日俱增。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成因复杂,防控艰巨。当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主要着眼于民商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研究也主要着眼于刑事风险个案的案例分析,相关防控对策也未形成明确的体系。本文分四章论述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与具体方案。第一章对当前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论述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研究成果存在的缺陷。第二章对保险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叁种法律风险识别方法的比较,以企业运营流程的梳理为依据,将每个刑事法律风险归类,形成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清单。第叁章对保险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测评,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检索,重点分析保险企业最易发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法律风险,之后结合保险企业目前的管理水平,测评刑事法律风险发生概率的大小或者发生的频率的程度,可能性越高,风险越大;并结合刑事法律风险后果承担形式及对企业、员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大小,计算刑事法律风险影响程度的大小,影响程度越大,风险越大。第四章对保险企业风险防控提出意见,从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角度,结合刑事诉讼法,对保险企业发生刑事法律风险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归纳。本次论文从保险企业资源配置、职责权限、过程监控、奖惩机制、内部法律审查、法律风险意识等方面入手,结合刑法学、社会学、统计学、刑事诉讼程序等相关学科理论,为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8-06-15)
[3](2017)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17]1号(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期刊2017年06期)
卢宇蓉,杨建军[4](2017)在《社会保险基金属于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下称《批复》),自8月7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8-28)
[5](2017)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一文中研究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8-02)
余惠玲[6](2017)在《湖北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7月12日,从湖北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湖北全省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结合,为严厉查处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湖北省人社厅会同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本文来源于《中国县域经济报》期刊2017-07-17)
刘苏杰[7](2017)在《刑事谅解内容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免责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春节期间,家住靖江的刘某开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从后视镜中看到送她的老母亲站在车后侧,由于对档位还不是很熟,一紧张,错把油门当刹车,将老母亲碰倒并碾压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过失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刘某(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2-16)
[8](2016)在《滕州一男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越来越低迷的土豆价格,家住滕州市的刘某竟然打起了骗取保险费弥补自己承包亏损的主意。将自己原本130亩的种植面积虚报为270亩,从中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5万元。近日,刘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滕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并刊事拘留。据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4年在滕州郊区承包100亩农田,并全部种植了土豆。当时政府部门为了鼓励(本文来源于《中国防伪报道》期刊2016年10期)
张颖璐,李春燕[9](2015)在《刑事和解款不能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者与死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是为了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减轻刑事责任,因此,不能在上述和解款范围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案情 2014年9月30日,沙某驾驶货车经鄞县大道路口转弯过程中,与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8-13)
王森[10](2012)在《刑事诉讼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发展的核心问题。而其保障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实现程度的重要考量标准。因而学界一直未停止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并且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然而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数停留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就是说并未跳出从应然权利状态向法定权利状态转变的固有思维模式。而对由法定权利状态转变为现实权利状态的研究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而从经济上对刑事诉讼保障正是将法定权利状态转变为现实权利状态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本文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意识,试图寻找新的方法从经济角度来保障刑事诉讼权利的实现,这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就是诉讼保险制度。诉讼保险起源于刑事诉讼领域,而后扩展到整个诉讼领域,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发展迅速。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诉讼保险已经形成了多种完善的模式。而随着犯罪率的攀升、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普通人介入刑事诉讼的风险也在加大,而作为经济保障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当前却呈现出乏力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学者开始试图寻找新的路径保障刑事诉讼权利的实现,而刑事诉讼保险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本文通过对诉讼保险的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探讨构建刑事诉讼保险应用与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期望该种设想能够为解决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提供新的思路。笔者首先对诉讼保险的内涵、发展历史和国外现状进行了概览性的分析,进而对诉讼保险语境下的刑事诉讼保险进行了界定。其次,从实证角度对利用诉讼保险制度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权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通过社会保障的层级性理论(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刑事法律援助的层而之.上提出了构建刑事诉讼保险制度。再次,运用“模式化”的分析方法和乔治·瑞达教授对保险分类创新成果(商业保险和政府保险两分法),以被保险人为分类标准,提出分别构建的设想,并区分出叁种基本模式:被保险人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保险模式、被保险人为被害人的政府监管保险模式以及自诉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商业保险模式。最后,笔者又尝试从构建主体、参保范围和基金管理等方而分别对叁种模式下的诉讼保险提出了构建设想。(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2-10-01)
刑事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几年,保险企业经历了爆发式发展,与此同时,保险企业发展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也在与日俱增。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成因复杂,防控艰巨。当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主要着眼于民商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研究也主要着眼于刑事风险个案的案例分析,相关防控对策也未形成明确的体系。本文分四章论述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与具体方案。第一章对当前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论述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研究成果存在的缺陷。第二章对保险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叁种法律风险识别方法的比较,以企业运营流程的梳理为依据,将每个刑事法律风险归类,形成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清单。第叁章对保险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测评,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检索,重点分析保险企业最易发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法律风险,之后结合保险企业目前的管理水平,测评刑事法律风险发生概率的大小或者发生的频率的程度,可能性越高,风险越大;并结合刑事法律风险后果承担形式及对企业、员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大小,计算刑事法律风险影响程度的大小,影响程度越大,风险越大。第四章对保险企业风险防控提出意见,从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角度,结合刑事诉讼法,对保险企业发生刑事法律风险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归纳。本次论文从保险企业资源配置、职责权限、过程监控、奖惩机制、内部法律审查、法律风险意识等方面入手,结合刑法学、社会学、统计学、刑事诉讼程序等相关学科理论,为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庄倩倩.保险诈骗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探讨[D].南京大学.2019
[2].姚易沈.保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8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7
[4].卢宇蓉,杨建军.社会保险基金属于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N].检察日报.2017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N].检察日报.2017
[6].余惠玲.湖北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N].中国县域经济报.2017
[7].刘苏杰.刑事谅解内容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免责事由[N].江苏法制报.2017
[8]..滕州一男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J].中国防伪报道.2016
[9].张颖璐,李春燕.刑事和解款不能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N].人民法院报.2015
[10].王森.刑事诉讼保险制度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