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效力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利他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悬赏广告
效力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薛军[1](2019)在《合同涉他效力的逻辑基础和模式选择——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行为赋予第叁人以法律上的利益时,相应的行为对第叁人的法律领域产生效果的方式可以采取合意主义、单方行为或者修正的单方行为等不同模式。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较好地兼顾了效率性需求和受益人私人自治之尊重的需要,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制度构造模式。《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在利他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等制度上,都鲜明地体现了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这一模式在其他一些制度上,如悬赏广告、第叁人清偿等,仍然有拓展运用的空间。(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邵雪姣[2](2019)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其模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其模式问题的研究,能够确定婚姻家庭财产归属,保障家庭稳定性。婚姻家庭法的每次修改与解释,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常常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事件。《婚姻法司法解释叁》颁布后,社会上广泛产生的房屋登记“加名”热事件说明了,民众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归属的重视程度。在司法审判中,近年来也多发选择依据物权法坚持物权未发生变动还是认可夫妻间特殊的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理论上还是对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还是其他民事财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案件频发,处理意见相左,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损伤司法权威性。物权归属也必然涉及在市场交易中第叁人的利益保护,影响交易安全。目前我国司法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已经使得明晰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问题成为迫在眉睫需解决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同在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法和财产法,正处于本次整合中,最终目标是要内容上无冲突,同时在形式也要相互映照,彼此衔接一体。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与夫妻财产赠与的区分出发,通过物权变动不同模式比较,结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及司法中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物权变动效力案件不同观点的梳理,司法案件中呈现的问题及原因的刨析。提出夫妻财产约定当约定生效时,在夫妻之间同时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以及其物权变动效力属于意思主义模式的观点。在我国民法典各编修订的背景下,提出立法建议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物权变动效力这一调整对象,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同时应对于采取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在作为规定物权变动的一般法的物权法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宁夏大学》期刊2019-05-01)
陈蕾,余红军,王在云,刘慷[3](2019)在《青川县楼子乡 “N+贫困户”模式催生扶贫精准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青川县楼子乡阳坪村“独人”贫困户吴汉清常年多病,靠几十箱蜜蜂“脱贫”,年收入2万元,还帮人代养了几十箱中蜂。“哪怕生病卧床也不担心,蜜蜂每天都在‘打工’,不要吃不要喝,还不嫌累。”吴汉清觉得养蜂很省事。根据贫困户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扶贫措施,这(本文来源于《广元日报》期刊2019-03-31)
林性龙[4](2019)在《论第叁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评《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表意人是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当然受到影响。此处的"第叁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所有第叁人均可。其效力集中体现为受胁迫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可得知,现存有两种关于第叁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静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动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进一步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进行评价,认为《民法总则》第150条中采取了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其弥补了我国第叁人胁迫制度之空白,但并未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进而指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本文来源于《武夷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熊杰,雷宇,姜邵华[5](2018)在《一体化项目管控模式增创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以来,江汉石油工程公司各大区块钻井生产指标节节攀升,成本、能耗、故障复杂等指标稳步下降,这“一升一降”的背后,得益于该公司大力推行的钻井工程项目管理。近年来,面对工程施工区域分散,结算价格普遍下浮,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管控难度加大等挑战,(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报》期刊2018-11-26)
韩茜,刘宣华[6](2018)在《浅析EPC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投标及合同谈判阶段改变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建设领域EPC固定总价合同模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合同模式,但业主为了进一步扩大自身利益,有时会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本文选取了实践中在评标阶段和合同谈判阶段较容易发生的改变合同条款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对两种情况下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对工程项目开发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华建设》期刊2018年09期)
孙龙凯[7](2018)在《论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随着中国存托凭证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试点的到来1,协议控制模式再一次被中国的投资者所关注,也进一步削弱协议控制模式对企业融资的重要性。自从新浪于2000年首次使用协议控制模式,并成功的在纳斯达克上市,协议控制模式就一直为中外投资者广为关注。随后,模仿新浪使用协议控制模式境外上市的企业比比皆是,一度成为了境外上市的主流模式。但是,协议模式的风光背后隐藏着阴影,自从该模式首创之初,就具有合法性的风险。自从支付宝事件2以后,投资者对其结构的稳定性更是饱含质疑,甚至一度引起了中国概念股在境外市场被大规模做空事件的发生。为了突破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管,同时也基于避税的考量,中国民营企业创造出协议控制模式来进行境外间接上市。这种模式让民营企业获得了境外的融资,让企业获得了发展,控制协议作为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实际运营企业的控制的重要方式。协议控制模式通过境内境外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架构设计、制定一系列协议的操作,通过在境外设置一层或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协议控制境内实际运营公司。使得协议控制替代股权控制,成为外资控制境内实际运营公司的不二法宝。此种模式的操作,不仅仅损害了我国法律的秩序,同时也威胁了我国相关经济产业的安全,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控制协议规避了限制外资准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表面看来协议控制的控制方和被控制方不存在股权关系,实质上已经具备股权控制的基本要素,违反了关于外资股权投资相关产业的法律法规。从形式上看来,每个控制协议并不违反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一系列合同的联立,实质上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基于对以上公司法和合同法解释的理解,本人认为控制协议因为实质上不具备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应该被认为是无效。认定控制协议无效,仅是学理之上的探讨,基于制度利益的考量,合理平衡经济安全和民营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且民商法律本就有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认定为无效需格外的慎重,基于以上的考量,对现存的协议控制模式,应该鼓励其拆分,回归国内的资本市场。对于尚未利用协议控制模式境外上市的企业,应严格禁止其采用。对于禁止后仍然使用协议控制模式的企业,则依法认定其控制协议无效。鉴于目前相关立法的缺失,为求长运之计考虑,应并加快制定法律层面上的规范性文件(如2015年发布,却已经没有下文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协议控制模式,否认其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则控制协议的无效性再无争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6-30)
林福亮[8](2018)在《专利标注的效力模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标注的效力分为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通过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义务模式并不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利于发挥专利标识的功能和作用,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原则。因此,文章认为,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将专利标注的权利模式修改为义务模式,以促进专利制度的有效运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4期)
张哲畅[9](2018)在《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对企业海外上市的监管较为严格,企业在谋求海外融资之时逐渐摸索出协议控制模式。这一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也带来了对控制协议这一模式核心的效力性争论。尽管从外观上看,控制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内容上却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此外,通过对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能够更为清楚地认识当前我国在规制控制协议时的不足,从而将制度利益的衡量引入其中,以合理平衡国家安全和企业发展需求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来源于《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戴瑞明,张天天,周奕男,周良,马振凯[10](2017)在《分级诊疗制度上海模式的政策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对上海市分级诊疗政策效果进行分析。方法结合已有的筛选策略和研究基础,运用SAS等软件对上海市2015年和2016年的医院服务数据库进行筛选,分析对比可下沉量的差距。结果在门诊下沉方面,2016年较2015年可下沉病人占比减少1.8%,尤其是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门诊下沉量显着,降幅达16.5%;在康复和护理下沉方面,2016年较2015年可下沉病人占比分别减少0.5%和0.04%,可下沉住院日占比分别减少0.3%和0.9%。结论上海市分级诊疗政策初见成效,但分流下沉工作仍任重道远。(本文来源于《中国医院管理》期刊2017年12期)
效力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其模式问题的研究,能够确定婚姻家庭财产归属,保障家庭稳定性。婚姻家庭法的每次修改与解释,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常常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事件。《婚姻法司法解释叁》颁布后,社会上广泛产生的房屋登记“加名”热事件说明了,民众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归属的重视程度。在司法审判中,近年来也多发选择依据物权法坚持物权未发生变动还是认可夫妻间特殊的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理论上还是对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还是其他民事财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案件频发,处理意见相左,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损伤司法权威性。物权归属也必然涉及在市场交易中第叁人的利益保护,影响交易安全。目前我国司法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已经使得明晰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问题成为迫在眉睫需解决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同在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法和财产法,正处于本次整合中,最终目标是要内容上无冲突,同时在形式也要相互映照,彼此衔接一体。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与夫妻财产赠与的区分出发,通过物权变动不同模式比较,结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及司法中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物权变动效力案件不同观点的梳理,司法案件中呈现的问题及原因的刨析。提出夫妻财产约定当约定生效时,在夫妻之间同时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以及其物权变动效力属于意思主义模式的观点。在我国民法典各编修订的背景下,提出立法建议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物权变动效力这一调整对象,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同时应对于采取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在作为规定物权变动的一般法的物权法做出明确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力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薛军.合同涉他效力的逻辑基础和模式选择——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19
[2].邵雪姣.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其模式问题研究[D].宁夏大学.2019
[3].陈蕾,余红军,王在云,刘慷.青川县楼子乡“N+贫困户”模式催生扶贫精准效力[N].广元日报.2019
[4].林性龙.论第叁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评《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J].武夷学院学报.2019
[5].熊杰,雷宇,姜邵华.一体化项目管控模式增创效力[N].中国石化报.2018
[6].韩茜,刘宣华.浅析EPC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投标及合同谈判阶段改变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J].中华建设.2018
[7].孙龙凯.论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法律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林福亮.专利标注的效力模式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8
[9].张哲畅.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J].惠州学院学报.2018
[10].戴瑞明,张天天,周奕男,周良,马振凯.分级诊疗制度上海模式的政策效力[J].中国医院管理.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