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区第五小学255000
摘要:班主任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善于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学校的一场足球赛引发了一场班与班间的“战争”,为避免“战争”扩大化,班主任开设法律讲堂,对学生进行了法律教育。
关键词:足球赛法律教育正当防卫
一、足球赛盛况
为活跃学生生活,学校组织了一场三四五年级的足球赛。我们是五年级二班,在和一班比赛时男女生全是平局。轮到二班和四班的男女生对赛了,比赛场面很激烈:刚开始两个班的拉拉队就对上了。明知道四班比二班强,可学生们的竞争意识很强,我不能打消他们的积极性。我利用这段时间到财务处交了部分学生订阅报刊的钱,刚到办公室想喝点水,我们班的隽泽坤同学跑来生气地说:“老师,你快去看看吧。四班的人在朝我们扔小石头……”“是吗?你们可别朝他们扔。我喝口水就去。”水还没喝完,我们班的孙佳琪等几位同学就哭着来到办公室:“老师,男生不给我们女生加油,光在那里……”他们话还没说完,我就放下水杯:“走,走,走。”我急忙跟着几位学生急速向操场奔去。刚走到主席台后面,操场的东北角怎么那么多人?我们班的男生怎么还坐在台阶上哭?他们怎么不去给女生加油?……坏了,出事了。
二、“战争”状况
“战争一”:我不再顾及操场上女生的比赛,直接向我们班的男生走去。“怎么回事?”四班的班主任走过来说:“你们班的男生打我们班的男生。”“老师,他先打的我。”“老师,他骂我们班的女生。”孩子们很生气、很强硬地哭着对我说。
看到孩子们那么强硬,看到孩子们气呼呼的样子,看到那几个孩子愤怒的眼神,这几个孩子都是脾气很倔的。作为班主任,我必须先稳住孩子们。我静静地听他们的诉说,想让他们在诉说中发泄自己的怨恨。了解情况后,我对我们班的男生说:“不管是谁先挑的事,可结果是我们班的好几个男生打了人家。你们很有集体主义观念,你们也很诚实,可你们处理问题的方式是不正确的。事情就到此为止,不能再打了。听到了吗?”在教育的同时,场上的女生也结束了比赛,本来就有悬殊的我们能不失败吗?结果我们男女生全都输给了四班,我们班的男女生都哭了。我冲男女队员笑笑:“没关系,回教室吧。比赛总是有输有赢,只要我们尽力就行了。”说完我组织全班同学离开了操场,学生们哭着向教室走去。战争的硝烟好歹散开了,我深吸了一口气,顺便去了一趟厕所。
“战争二”:比赛结束正好是第二节下课,我们班今天(周四)下午第三节是经典诵读课。孩子们的情绪还没有稳定下来,上经典诵读也是徒劳。该怎么办?我正思索着,不觉已经来到了三楼。我的天,我们班的几个男孩子站在四班的门口,还在那里争论谁是谁非。“走,走,走,先回教室。”我对我班的孩子说。孩子们还是比较听话,陆续进了教室。此时的我已经知道作为班主任该怎么做了。我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时刻,充分利用这一资源,给孩子们上一堂法律课。
三、“法律讲堂”概况
1.讲堂气氛。走进教室,听到的是全体学生的哭泣,就连男生也在哭。此时此刻,我的眼睛湿润了。“同学们,我也是一个重感情的人,可我不能和你们一起哭上一节课。请同学们先稳定一下情绪,听我讲完,咱们再说。”
2.讲堂内容。我在黑板上郑重地写下了四个词语——“友谊第一;比赛第二;集体荣誉;正当防卫”。稳定一下情绪后,我开始了我的讲话。“同学们,学校组织足球赛的目的是丰富学生的学校生活,学校不希望我们因为一场球赛伤害彼此的感情,世上所有的比赛都是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开展的。首先我很高兴同学们有集体荣誉感,为我们的失败伤心,为我们的同学鸣不平,我很理解你们。可我今天最想说的是有关法律的知识——正当防卫。”
接下来,我向同学们讲解了正当防卫的有关知识。中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刚才我们班的男生为了维护自己和同学的利益实行了防卫。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他已经不伤害你了,你还采取行动,那你就变成在伤害别人了。
3.讲堂追踪。四班的那个同学是北四村的,我怕再出事,吩咐我们班北四村的组长时刻注意并提醒同学不要闹事后才织学生放学,护送学生过公路,走到北四村的学生专车那里,我下意识地上了车。班长朝我摆了摆手,意思是没事,我才放心地走进了学校。
四、足球赛与“法律讲堂”的反思
“战争”告诉我们,当学生在举行活动时,班主任一定要全程参与,适时观察学生的动向,适时引导。当学生情绪激动时,班主任一定要沉着,审时度势地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引导。作为班主任,一定要有各方面的知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去教育我们的学生。
参考文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2006年6月4日,教基〔200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