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效力根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强制规定
效力根据论文文献综述
樊明[1](2016)在《如何根据强制性规定判定合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6-11-23)
徐涤宇,黄美玲[2](2013)在《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学者将罗马法各种类型的单方允诺想象为契约,但这些单方允诺的效力事实上并非来自合意,而是宗教形式主义和类型强制的结果。中世纪,教会法依赎罪戒律普遍地承认单方允诺的效力,但其强制力仅在教会法中被执行。自然法学派要求受诺人的"接受"作为允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契约范式自此形成,单方允诺被置于契约模式予以重构。普通法传统不关注意思表示的双方性结构,只要有充分的对价,一个允诺也可被强制执行。单方允诺制度应摆脱合意主义的约束,成为一种与合同并列的债之发生模式。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系统构建单方允诺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4期)
孔繁宇[3](2011)在《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学界对国际私法性质的判断受"国际法=国际公法"这一传统论断的影响甚深。实际上,在国际私法各组成部分中,冲突法之中的冲突规范可因效力根据源于"主权意志间相互妥协"被各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反复实践而被认定为国际习惯。经冲突规范指引而产生的各国法律的适用应被视为国际习惯的具体实践。国际私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因其调整对象的涉外性而具有国际法属性。(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3期)
陈玉山[4](2010)在《论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基于一种开放的规范主义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唯有明晰地界说宪法的效力根据,才能理解为什么宪法是根本的和高级的。对宪法之效力根据的探讨对于完成宪法的体系化思考是必要的,而这又对宪法解释与适用的实践助益甚大。笔者认为以事实论的立场探讨该问题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而以传统规范论的立场解决该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而提出开放的规范主义,尝试以实定宪法的内部与外部规范为依据比较融贯地证成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10年03期)
张蔚[5](2010)在《从法律效力的根据角度谈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来的公司竞争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产品和人才的竞争,更是企业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实践证明,企业只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才能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法律效力的根据应该包括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法律、社会压力和人的习惯、人内心的良知、道德信念。从法律效力的依据角度谈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以期从源头上实现企业自觉自愿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目的。(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阮忠良,俞巍,朱颖琦[6](2009)在《国有法人股转让未进场交易的法律后果——兼论司法评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效力的法律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国有法人股转让应认定无效。因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一方面符合民商事合同行为的一般特征,一方面又因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法律特殊调整,因此它是兼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我国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既是管理性规范,也是效力性规范。对于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该并重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以前相关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可以援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合同法条款。(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9年12期)
乌云格日勒,陈勇,谭清国,特木其勒图,金寅淳[7](2009)在《根据BMI和体脂百分比标准判别成人肥胖度效力的评估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用WHO推荐的BMI标准和日本体脂百分比标准,对5 020名18~22岁成年学生的肥胖度进行交互判别的结果显示,对体脂正常者与体重偏轻者的判别结果一致性程度较高,其差异不超过10%,但被F%标准判别为轻、中、重度肥胖者的比例大于用BMI标准判别为超重和肥胖者的比例。如按F%标准衡量,在男女BMI正常者中约10%~20%的人属于超重或肥胖者。BMI的第95%位数相当于BMI超重标准,F%的第85%位数相当于F%的男子轻度肥胖与女子中度肥胖标准。(本文来源于《山东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胡滨斌[8](2008)在《国际法效力根据之经济学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效力根据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往的学者往往以假设的"最高规范",如"约定必须遵守"作为逻辑起点进行阐述。法律经济学分析可以弥补上述方法的不足。从博弈论角度,国家遵守彼此间的约定是国家博弈的合作解;而从交易成本角度,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减少国家交往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可预见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的客观需要。(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姜世波[9](2008)在《论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实证主义一向强调只研究实在法,即主权者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国际法中没有一个高高在上的主权者,国际法的法律性也就受到了质疑。通过对法律实证主义主要代表人物理论的考察,发现他们所致力于从"封闭的规范体系内"挖掘的法律的效力根源,原来却是作为一种经验事实存在的,毋需论证的习惯。(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4期)
刘丰,任晓燕[10](2008)在《刍议国际法之效力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就国际法效力根据的问题,长久以来各学派众说纷纭。然而,现有的诸多观点都是在既有的法理学基础之上以国内法理学的观点来套用国际法,因而未能诠释问题的本质。国际法之所以为国际法,其效力根据在法律层面上源于国家的意志协调,在社会层面上源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交往的必要。(本文来源于《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3期)
效力根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学者将罗马法各种类型的单方允诺想象为契约,但这些单方允诺的效力事实上并非来自合意,而是宗教形式主义和类型强制的结果。中世纪,教会法依赎罪戒律普遍地承认单方允诺的效力,但其强制力仅在教会法中被执行。自然法学派要求受诺人的"接受"作为允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契约范式自此形成,单方允诺被置于契约模式予以重构。普通法传统不关注意思表示的双方性结构,只要有充分的对价,一个允诺也可被强制执行。单方允诺制度应摆脱合意主义的约束,成为一种与合同并列的债之发生模式。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系统构建单方允诺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力根据论文参考文献
[1].樊明.如何根据强制性规定判定合同效力[N].江苏经济报.2016
[2].徐涤宇,黄美玲.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J].中国社会科学.2013
[3].孔繁宇.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4].陈玉山.论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基于一种开放的规范主义立场[J].浙江学刊.2010
[5].张蔚.从法律效力的根据角度谈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6].阮忠良,俞巍,朱颖琦.国有法人股转让未进场交易的法律后果——兼论司法评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效力的法律根据[J].法学.2009
[7].乌云格日勒,陈勇,谭清国,特木其勒图,金寅淳.根据BMI和体脂百分比标准判别成人肥胖度效力的评估性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
[8].胡滨斌.国际法效力根据之经济学解读[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
[9].姜世波.论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考察[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10].刘丰,任晓燕.刍议国际法之效力根据[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